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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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经典法律谚语100条

一、法律与社会

1、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3、合意创立法律

4、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5、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6、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7、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8、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9、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10、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11、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

12、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13、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14、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1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16、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边沁

17、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

二、公平与正义

18、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19、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20、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 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21、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

22、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23、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24、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25、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26、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27、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28、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柏拉图《理想国》

29、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托马斯?福勒

三、权利与义务

30、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31、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34、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

35、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36、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

37、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38、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39、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4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41、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42、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43、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4、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4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46、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四、裁判

4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48、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49、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培根:《论司法》

50、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弗兰西斯?培根

51、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52、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53、“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54、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55、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53、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56、民不举官不究(不告不理。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

57、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58、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五、证据

59、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德)罗森贝克

60、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61、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62、无证人即无诉讼

63、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64、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65、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66、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67、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68、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六、刑罚

69、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70、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

71、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72、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73、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74、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

75、有疑,为被告人利益。

7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77、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78、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贝卡里亚

七、其他

79、徙法不能自行

80、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1、程序先于权利

82、私约不损公法

83、约定优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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