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固废环境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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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2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
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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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违反固体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行为 6 违反地表水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7 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8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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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反监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10 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规定的行为 11 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12 违反电子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13 适用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行为
PART Four
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 擅自倾倒、堆放;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 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 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 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 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行政强制 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Two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2.Hale Waihona Puke Baidu反现场检查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 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RT Three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PART ONE
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1.违反申报登记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 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 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 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强制: 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 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行政强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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