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形成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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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业答案
第一部分课堂讨论
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2、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
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合同的标的的概念: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课堂思考题讨论记录表1
参加讨论人员:4个同学的名字(包括自己)
发言提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的意思或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
其他人发言摘要: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法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解释,不能适用合同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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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讨论人员:4个同学的名字(包括自己)
发言提纲:(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3)总结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其他人发言摘要: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主要观点概括:主要观点是指两者的共同点都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都是因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引起的。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依靠人民法院才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部分记分作业
一、单选题
1、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标的的让渡,应该以文字形式来确定,以便于合同的履行以及一旦产生争议,解决争议有明确的依据,对此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此类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2、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是B合同承诺生效地, 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A, 有效成立
4、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情况之一是B, 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_
5、 C,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 D,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
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7、 B,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8、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A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9、 B,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10、 C,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将保管物拍卖后所得的价款扣除保管费用与其他费用的剩余部分应返还寄存人。
二、多选题
1、A,B,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ABCDE
3、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双务有偿的、多为标准的、要式的、要受计划的控制的合同。ABCDE
4、ABD,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并不具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当然无权处分租赁物,转让是处分的一种,自然不被允许
5、ABCDE,从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可知居间合同的特征。
三、填空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合同义务又可分为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投标、开标和验标来订立合同的。
6.易货交易为双方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7.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对第三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8.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9.委托合同的的受托人即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
四、名词解释
1、合同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
2、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保证,即只有在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一般不能作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5、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五、简答题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导等。
1、讲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尊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