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5]86号)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九月四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 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一线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一、总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内部最重要的决策机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特制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度。
二、召开1.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提前至少30天公告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实体方式或者远程方式召开,远程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3. 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不得与其他公司或者行业重要活动冲突。
三、议程1. 股东大会的议程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公告中明确列出。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议程建议,董事会应合理考虑,并在公告中明确回应。
2. 股东大会的主要议程包括: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年度预算、监事会报告、董事、监事的任免、股权转让等重要事项。
四、表决1.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提前表决和现场表决,股东可以选择任一方式。
2. 股东在表决时享有平等权利,每股持有人一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 表决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特定事项如改变公司章程、合并重组等需要达到法定比例。
五、主席1. 股东大会由股东会议主席主持,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依法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2. 股东大会主席应当宣布大会的议程、表决结果,并组织进行讨论和决策。
六、记录1. 股东大会应当设立会议记录员,并将会议的过程完整记录下来。
2.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会股东名单、议程、发言摘要、表决结果等内容。
3. 会议记录须经主席签字,并保存在公司档案中作为重要依据。
七、通知1.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具备合法形式,采用快递、挂号信等方式进行发送,并附带相关议程、材料等。
2. 股东收到通知后,应积极参与大会,如果无法参会,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时间安排规定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时间安排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参与权1.股东大会出席权公司章程规定了具体的持股比例,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有出席权。
如未达到规定比例,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只能以旁观者身份参与。
2.股东大会发言权和表决权每个股东都有发言权,并且可以对股东大会的议案提出提案和进行表决。
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按照每股一票的原则,但有些公司会按照股东持股比例采取加权表决。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程和决议规定1.股东大会议程的制定2.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股东大会议案通常按照过半数通过原则进行决策,即获得过半数股东支持即可通过。
一些重大事项如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则需要获得特定比例的股东支持。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公告和信息披露规定1.股东大会公告的要求股东大会公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方式等。
同时,还需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媒体上进行公告,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2.股东大会信息披露的要求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维权规定1.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董事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等。
监事会应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2.股东维权的途径股东可以通过提议、发言和表决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益。
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投诉、向证监会举报,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的召开和时间安排、股东的参与权、股东大会的议程和决议规定、股东大会的公告和信息披露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维权规定等方面。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障公司治理的透明、公正和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1.07•【文号】证监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各上市公司: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二年一月七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导言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并参照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制订本准则。
本准则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及治理细则,应当体现本准则所列明的内容。
本准则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衡量标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将责令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一章股东与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权利第一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上市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
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
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一、背景介绍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则。
二、股东大会召开1. 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可以是线上或线下,具体召开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提前向股东通知。
2. 拟议事项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内容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3.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需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并将相关决议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三、股东大会议事程序1.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人员负责主持股东大会。
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
2.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议程先后顺序逐项讨论并决定,不得随意更改议程或逆序讨论。
3. 任何股东均有发言权,发言时间应根据议程的紧迫程度和与议题的相关性进行控制,确保会议高效进行。
4. 任何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出席人数占表决权证券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股东大会决议1. 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股东出席会议的表决方式作出,一股东账户对应一表决权。
表决权可以持有人分数、投票数或现金数计算。
2. 决议的表决方式包括电子投票、书面投票和现场表决等,具体表决方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 关于涉及到公司关键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进行表决,且需要取得相应比例的通过才能生效。
4. 复议制度:对于股东们对已通过的决议有异议的情况,可以申请复议,但只能提出一次,董事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五、股东大会记录与公示1. 股东大会应当有相关人员负责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决议结果。
2. 股东大会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股东名单、议事内容、重要提案的表决结果等。
3. 会议记录应当经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备案,备案后应当向全体股东公示。
六、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必要,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补充或修订,并及时通知全体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1. 股东大会的定义和目的1.1 定义:股东大会是指由一家上市公司召集并组织,旨在让所有股东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机构。
1.2 目的:a) 提供一个平台,使全体股东能够了解并参与重要决策;b) 加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进行审查,并保护小型投资者权益。
2. 股份登记日和通知程序2.1 股份登记日:确定哪些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票或其他特定类别证券(如优先股)的个人或实体可以享有出席、发言以及表决权利。
注释: “注册日期” 是每年最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时所选取之某天, 在此之前几周内正式公告于报纸中.3.议案提出流程每位拥有10%以上表汉堆石头具备将法律课件提交给秘书处, 同样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相关部门.4.议案内容范围具备以下情形需经过批准:- 收购合同;- 出售或转让资产;- 股份发行及增加注册资本等。
5.股东大会的召开5.1 时间和地点:公司应提前公告,通知所有股东关于时间、地点以及议程。
注释: 具体天数需根据当时法律规定而定.6.表决权利每位持有普通股票的投票者都享有一张选举董事, 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表汉堆石头.7.记录与报告秘书处将在每次会议结束后几周内发布详细纪录,并向全体参与人员发送电子版备查。
8. 法律名词注释:a) 上市公司:指已经完成上市程序并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b) 董事:由股东选出负责管理和监督公司运营活动的个人或团队;c) 小型投资者:相对较少拥有该上市公司证券数量但仍然具备相关权益保护需要的个人或实体。
附件:- 召集通知样板- 表决授权委托书范例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秘书处获取完整文件内容。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大会可以使股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决策重大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议事规则。
首先,在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司应提前公布召开大会的通知,其中包括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重要信息。
公司需要确保通知内容的准确和及时性,以便股东能够充分做好准备。
其次,公司应当设立大会的主席团,由董事长或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大会的议事程序。
主席团应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确保大会的秩序和会议进程的顺利进行。
第三,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中,应明确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一般而言,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亲自到场进行投票或者委托他人代理投票。
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表格,并在大会前确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权益。
第四,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准确记录大会的重要事项、议题以及股东发表的意见。
该纪要需要保密并保存在公司的档案中,以备将来的查阅和核查。
第五,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公司应允许股东提问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需要设立一个明确的提问环节,规定提问的时间限制和提问的方式。
同时,公司需要向股东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保证股东能够提出准确、合理的问题。
最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发布大会决议的公告,向所有股东和市场进行通报。
该公告需要明确大会的决议内容和执行方式,并充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确保公司治理透明和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规范大会的召开和议事程序,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效率和公正性,增强股东的参与感和信任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东大会的目的和职权1、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决策重大事项和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职责。
2、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公司章程的修订、选举或罢免董事、审议并决定财务报告、决定分红等。
第二条召开方式1、股东大会应及时、公开、公平地召开,确保股东平等参与和表达意见。
2、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可以包括实体会议、网络会议、投票等形式。
3、实体会议召开需提前公告,网络会议和投票召开需提供充分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第三条出席和表决1、股东大会实体会议的出席应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应提供远程参会的方式。
2、股东大会表决方式包括现场表决、委托表决和网络表决,各种表决方式应确保股东意见得以充分表达。
第四条决议的通过1、股东大会决议一般由简单多数通过,但关系公司重大事项应符合特定法律规定要求的股东多数通过。
2、决议的通过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股东大会程序第五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1、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方式。
2、股东大会的召开应由董事会或股东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的议程1、股东大会的议程应在召开前确定,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公示。
2、股东可以提议议程,提议需提前通知公司并符合提议条件。
第七条股东大会的主持1、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当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担任,确保会议秩序和公正。
2、大会主持人应当依法维护股东权益,确保每位股东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股东大会的记录1、股东大会应有专门的记录人员负责会议记录,确保会议纪要的准确和完整。
2、股东大会记录包括股东出席情况、决议内容、表决结果等,应及时整理和保存。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决策和执行第九条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1、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及时落实,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2、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并指定负责人负责跟踪执行情况。
第十条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1、股东对公司决议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题库和答案完整版
上交所董秘考试题库及答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 (3)《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部分考试题 (9)《刑法修正案(六)》部分考试题 (27)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考试题 (2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考试题 (3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37)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考试题 (4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考试题 (44)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4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考试题 (48)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考试题 (5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考试题 (53)关于规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7)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59)关于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考试题 (6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考试题 (6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考试题 (6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考试题 (69)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试题 (7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考试题 (84)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题 (8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考试题 (86)关于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配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题 (87)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部分考试题 (8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考试题 (91)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办法考试题 (93)关于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规则》的通知考试题 (95)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考试题 (97)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控制指引考试题 (100)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考试题 (10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考试题 (103)境外市场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试行)考试题 (10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性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考试题 (104)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考试题 (105)关于调整和规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考试题 (10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考试题 (108)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试题 (108)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考试题 (109)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考试题 (11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考试题 (116)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考试题 (117)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考试题 (11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试题 (119)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试题 (125)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份交易行为规问答》的通知试题126 关于规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试题 (131)《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试题 (13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试题 (13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试题 (134)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年报披露注意事项(一)试题 (13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重组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试题 (137)《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参考试题 (138)《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参考试题 (142)《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参考试题 (144)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参考试题 (15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 (154)《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试题 (15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参考试题 1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试题 (158)《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参考试题 (16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参考试题 (16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参考试题 (166)《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参考试题 (169)《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试题 (17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部分考试题一、判断题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精编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精编Lele was written in 2021发文标题: 034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发文文号:证监[1998]4号发文部门:中国证监会发文时间: 2000-5-18实施时间: 2000-5-18失效时间:阅读价格: 0法规类型:二(二)3、公司管理阅读人数: 72发文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1998年2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作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
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股东行使权利、表达意愿的重要平台。
股东大会的规则对于保障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出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以确保股东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并参与会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事会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也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比如,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应当详细、准确、完整。
除了会议的基本信息,如时间、地点和议程外,还应当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说明、投票方式等。
通知的时间也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此外,股东大会通知还应当明确股东的登记时间和方式。
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以便确认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和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的提案提案是股东大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提案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应当具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方案。
董事会在收到股东的提案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将其列入股东大会的议程。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理由。
四、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监[1997]1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证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7〕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订工作。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释和说明,参考《章程指引》正文部分的规定和要求,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章程指引》正文部分所包含的内容。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规定《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章程指引》正文部分内容含义的前提下,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对《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及其他有关报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中进行说明。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以下简称国有股东)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做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表率。
国有股东要坚持守法诚信,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二、切实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因自身行为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异动的重要信息,国有股东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保证相关信息公开的及时与公平,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严禁国有股东相关人员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违规披露。
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严格履行股东义务。
在涉及上市公司事项的相关行为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国有股东要依法处理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同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则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决策、信息披露、申请报告等程序,不得暗箱操作、违规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一、总则1.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依法组织开展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法定职责。
2.本规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治理健康发展。
3.股东大会的行为应依法、公平、公正、透明,确保股东平等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维护和增强公司的长期价值。
二、召集程序1.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召集股东大会,包括向股东发出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等。
2.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明确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3.公司应提前向股东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确保股东按时收到有关召集通知,并能够充分了解和准确评估所提议程的内容。
4.公司应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股东大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权利和义务1.股东享有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每个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根据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其权益,但代理人不得超过三位。
3.公司须提供股东查询公司有关事务的信息渠道,确保股东行使知情权。
4.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股票价格,履行股东的义务。
四、议事规则1.股东大会应按照召集通知上明确的议程进行,不得违反或新增议程。
2.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以表决为基础,非表决方式决策的事项仅为就讨论而进行。
3.表决事项应通过简单多数原则进行,少数意见应被尊重,并在决策会议纪要中进行反馈和记录。
4.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通过特别股东大会进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五、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告1.公司应制作股东大会记录,并将其保存至公司档案,确保决策过程和结果能够追溯和核实。
2.公司应及时将股东大会的决策结果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决策。
3.公司应按时将股东大会决策的结果向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备。
六、投资者保护1.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为股东提供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和投诉渠道等多种服务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进行。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并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进行监督。
第四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主持召开,会议决议的有效条件、表决权、表决程序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提供有关股东大会的信息,并为股东提供合理便利的发言和提问的机会。
第二章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向全体股东发布大会通知书,会议至少提前30日通知。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材料提前向股东发出,确保股东对议案有足够的了解和准备。
第八条股东可以提出书面建议和议题,提前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并在股东大会前得到合理的反馈。
第九条股东大会可视为有效召开,必须有超过50%的股东参会,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股东大会须在事先确定的地点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进行,但要确保股东间的有效互动和信息沟通。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及程序第十一条每一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股权,拥有相应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股东的表决,根据表决结果进行决定。
第十三条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亲自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投票。
第十四条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意味着投票结果是公开的,记名投票则将投票结果与投票人的身份对应起来。
第十五条有关事项的决议,应当获得超过50%的同意票据通过,议案涉及公司章程变更、授权董事会的大额投资、收购重组等事项,应当获得超过2/3的同意票据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布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人民网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六月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21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5:00之前办理会议登记;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未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无权参加会议表决。
四、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五、本次大会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会议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公司律师监票。
会议议程一、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下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3年6月25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下午 15:00二、现场会议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9号楼2层第二会议室。
三、出席对象(一)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截止2013年6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三)公司聘请的律师;(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会议议程:(一)审议议案1、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4、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度薪酬及201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7、关于续聘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和聘请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修改《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9、关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
上市公司高级打点人员必备手册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5、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股票发行与交易打点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股份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出格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推进本钱市场鼎新开放和不变开展的假设干定见〔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5、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定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国发[2005]34号〕6、国务院关于点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打点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尺度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定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办发[2005]60号〕8、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假设干定见〔2005年2月13日〕三、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一)一般规定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方法〔1993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2、上市公司查抄方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6号〕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方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7号〕4、关于发布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证监发[2001]147号〕附件: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5、关于发布关于执行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证监公司字[2003]6号〕附件:关于执行吃亏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方法〔修订〕的补充规定6、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定见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附件:关于做好股份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定见7、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附件: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打点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更打点规那么〔二〕股权分置鼎新1、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鼎新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2号〕2、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的指导定见〔2005年6月17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的指导定见〔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发[2005]80号〕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打点方法〔2005年9月4日证监发[2005]86号〕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鼎新中国有股股权打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8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三〕公司治理监管1、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2、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3、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尺度运作和深化鼎新的定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打点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元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5、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6、关于在上市公司成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定见〔2001年6月18日证监发[2001]102号〕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的通知〔2002年1月7日证监发 [2002]1号〕附件: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8、关于尺度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9、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庇护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7 日证监发[2004]118号附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庇护的假设干规定10、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7月11日证监公司字 [2005]52号〕〕12、关于尺度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定见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国资发鼎新[2005]293号〕1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打点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那么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15、上市公司股权鼓励打点方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6、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那么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17、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四〕信息披露监管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打点方法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假设干定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年1月19日证监发[2001]11号〕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2号——中高层打点人员鼓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吃亏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6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表里审计差别及利润分配基准〔2001年8月30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5号——别离按国表里会计准那么编制的财政陈述差别及其披露(2001年11月7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答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4号——非尺度无保留审计定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置〔2001年12月12日证监发[2001]157号〕1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8号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9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出格规定15、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存案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证监公司字[2003]7号)1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3号——季度陈述内容与格式出格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8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3号——季度陈述内容与格式出格规定〔2003年修订〕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3号——半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2003年6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18、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9号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 16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那么第19号――财政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19、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政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证监会计字[2004] 1号〕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证监会计字[2004]4号〕附件: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尺度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号年度陈述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5日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5号公司股份变更陈述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23、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15至19号的通知〔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五〕并购与重组监管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畅通股协议转让活动尺度打点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证监发[2001]119号〕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假设干定见(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发布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发[2002]83号〕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置、出售、置换资产假设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5、关于10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2002年4月3日上市部函[2002]62 号〕6、关于尺度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1号)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打点方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打点方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打点方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令第30号〕10、上市公司收购打点方法〔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令第35号〕1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打点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六〕B股公司监管1、股份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那么(1996年5月3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6]9号)2、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申请上市畅通的工作程序(2001年2月22日证监发「2001」24号)3、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畅通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七〕其他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打点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证监发字[1996]54号〕2、关于尺度上市公司行为假设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证监上字[1996]7号〕3、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1号〕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筹办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工作的定见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 62号〕附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督工作的定见6、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督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1]98号〕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5日证监会计字[2006]5号〕四、司法解释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补偿案件的假设干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五、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390号〕2、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令第9号--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3、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令第10号-- 企业名称登记打点实施方法〔2004年6月14日〕4、国家工商行政打点总局令第12号--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打点规定〔2004年6月14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41号)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8、企业国有产权向打点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9、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会[2005]61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9-30 国税函〔2006〕9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现对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是公司发行新股的形式之一,上市公司配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本通知规定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复审。
二、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前一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发行方式;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7、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三、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3、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不相符的;4、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5、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6、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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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6年12月28日来源:证监发[2006]21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对2000年5月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0]53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上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 深交所上市公司披露网址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股东会议,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各上市公司应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上市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