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之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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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来说,能够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亲属。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研究,并配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07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继承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由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直系亲属范围在我国,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要看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民法总则第1076条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兄弟姐妹。

没有前款规定的,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确定继承顺序。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这二者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其中,在无论遗嘱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嫡系子女(包括采用子女和法定遗嘱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而非嫡系子女的继承权则因地区、民族而异。

此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享有继承权,但是只在其子女全部继承放弃时,才能继承遗产。

(二)配偶范围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二顺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配偶则是第一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而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权。

(三)其他亲属范围其他亲属范围是指除直系亲属和配偶外,其他的亲戚关系所涉及到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亲属范围的继承人的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如果兄弟姐妹没有,则由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接着继承。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上的法定遗产继承有先后顺序之分。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⑵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就开始继承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是怎么安排的以及继承权的分配等问题,现在的小编为您详细的解答。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一、法定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上的法定遗产继承有先后顺序之分。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⑵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继承纠纷处理方式:⑴法定继承纠纷的处理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据下述规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

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④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

从一个案例看《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摘要]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但在公证实务中,往往容易把继承权和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取得的分得适当遗产权混淆。

文章试从笔者公证实践中经办的一个案例入手,就《继承法》第十四条在公证实务中的适用等相关问题阐述一些个人的观点,以供参考交流。

[关键词]《继承法》第十四条;公证实务;适用案情介绍:张×与徐×琴于一九七七年结婚,张×系初婚,徐×琴系再婚,徐×琴有一子徐×华时年二十六岁。

张×与徐×琴结婚后,徐×华将户口落户张×家,与张×、徐×琴共同生活,生活上照顾继父,与继父形成扶养关系。

1988年11月,张×与徐×琴因感情不和离婚。

张×与徐×琴离婚后,因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年老体弱,徐×华仍与其保持联系,经常探望张×,对张×以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直至2011年6月张×去世。

张×去世后,徐×华为其操办了丧事,火化、墓穴购置等一切费用均由徐×华承担。

张×名下有坐落在宁波市××路××号101室住房一套,系其2003年取得产权。

经公证处调查核实,张×与徐×琴离婚后未再婚,其系孤儿,幼年在孤儿院长大,父母早亡,也无兄弟姐妹,张×生前无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现徐×华向公证处申办公证,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徐×华对张×的上述遗产有否享受继承权?徐×华能否取得上述遗产?根据本案情况,在张×与徐×琴婚姻存续期间,张×与徐×华形成了扶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有扶养关系继父与继子之间的关系。

家庭成员继承法律规定(3篇)

家庭成员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传承家族文化的重要途径。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关系,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庭成员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以下几类: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继承遗产的人。

包括:(1)配偶: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遗嘱规定,如遗嘱未规定,则与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份额的继承权。

3. 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 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人。

5. 收养关系中的继承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三、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如下:1.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继承份额1. 法定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均等:(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捌期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属于死因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1.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相同点:无论是遗赠还是遗嘱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1.主体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性质(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违约救济因抚养人违约解除协议的,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因被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被抚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己支付的供养费。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四十四章 继承法与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四十四章继承法与继承权一、概念题1.继承权答: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继承权的主体方面,继承权只能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②在取得根据方面,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③在继承权的客体方面,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更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丧失[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答: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其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3.继承恢复请求权答: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享有的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得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

法律赋予继承人该项权利,其目的在于完整、充分地保证继承人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制裁侵害继承权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财产继承秩序。

二、简答题1.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

这体现在: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继承法试题

继承法试题

继承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1、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2、遗赠: 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列举遗产继承的顺序中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列举遗嘱的五种形式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3、列举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单选题(每题3分,共33分)1、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即视为( B )A、放弃继承B、放弃继承C、丧失继承权D、转继承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下列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说法正确的是( B )A、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亡B、推定长辈先亡C、推定同时死亡,相互继承遗产D、推定男方先亡3、被继承人死亡时,针对同一遗产既有遗嘱又有遗赠,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如果有抵触,如何办理继承( D )A、按照法定继承办理B、按照遗嘱继承办理C、按照遗赠办理D、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4、刘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丙和胡某D、甲、乙丙及胡某5、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6、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

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

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遗产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继承是遗产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遗产的继承顺序涉及到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遗产继承的相关问题。

一、继承顺序在我国,遗产的继承顺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继承顺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 直系亲属优先继承:最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

首先是配偶和子女,然后是父母和兄弟姐妹。

其中,配偶享有一半遗产继承份额,子女平均平分另一半遗产继承份额。

如有多个子女,则按照均分原则进行继承。

2. 旁系亲属继承:若没有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放弃继承权,则由其他旁系亲属继承。

旁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近亲属。

他们的继承分配根据法定继承顺序依次进行。

3. 无直系亲属、旁系亲属:如果遗产没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则由国家继承。

遗产将被国家收归公有财产。

二、继承人的优先顺序和权益1. 配偶的优先权:在继承顺序中,配偶享有优先继承权。

配偶的继承份额为一半,子女平分另一半。

这一规定保障了配偶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配偶在继承中的边缘化。

2. 子女的继承权:子女在继承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多个子女,都应平分遗产的一半份额。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保护。

3. 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遗产将由父母和兄弟姐妹继承。

在这种情况下,兄弟姐妹应平分遗产。

4. 其他亲属的继承权:如遗产没有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将由其他近亲属继承。

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继承权。

如果没有更近的亲属,遗产将归国家所有。

三、继承人的权益保障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权益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继承权的物质保障: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益,包括房产、车辆等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遗嘱的有效执行和遗产的合理分配,确保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继承权的精神保障:法律还保障了继承人的精神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政治常识】“法定继承”考点汇总

【政治常识】“法定继承”考点汇总

【政治常识】“法定继承”考点汇总
一、遗产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注: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遗产以及遗赠中。

三、遗产分配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以《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民法典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有关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文针对该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从而清楚地表明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具体规定内容。

一、继承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即有权继承死者的财产,但有几种情况除外。

其中,当继承人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处置继承权时,则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继承人,则不具备继承权,其继承权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此外,有受害者、犯罪和变相犯罪行为的继承人,都无权享受继承权,即使有死者的遗嘱也是如此。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亲属关系决定,根据不同关系,继承顺序也不尽相同。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优先于其他亲属,由此可见其继承权的优先级。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继承权将按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姑妈及其他亲属的顺序传达。

三、分配比例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由不同的亲属继承者所决定。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所占比例为50%:50%,而配偶及子女之间比例则按照死者遗嘱或配偶及子女之间的协议来决定。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其他亲属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3:3:4的比例分配继承权。

因此,不同的亲属继承者对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典继承法》中就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继承人于事实上具有了明确的继承权,从而保证了继承过程的真实有效。

因此,广大民众既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加以运用,以便在个人继承权及继承关系的实际运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常识】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法律常识】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一、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认定方式是看双方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合规法律的规定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甚至是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重婚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容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对于非婚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方面规定如下:在非法的同居关系解除时,非婚所生的子女,哪一方来抚养,由双方协商。

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交由法院处理,法院会根据子女利益以及双方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

如子女在哺乳期内,那么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来抚养。

但如果父亲条件较好,而且母亲也同意,那么也可以由父亲来抚养。

如果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应当征求子女本人自己的意见。

如果一方把未成年子女送给别人收养的,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内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抚养费金额一般是参照子女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和支付方的收入水平来决定,具体金额还要看当地法院的认定标准。

如果当非法同居双方在子女的抚养问题方面产生了争议,那么可以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利。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什么异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所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够危害或歧视。

如果生父或生母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话,需要负担生活费与教育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同居关系解除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此种情形以外:当事人请求要解除的同居关系为“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

如果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理判决。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31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31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31(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甲立有遗嘱,表示其遗产由独生子乙继承。

乙因病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儿子丙继承甲的遗产。

这属于A. 遗嘱继承B. 代位继承C. 转继承D.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2. 下列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A.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B.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C.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D.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做见证人3. 在法定继承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在分配遗产时A. 不予分配B. 不可以多于继承人分配C. 不可以少于继承人分配D.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4.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 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 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 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 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乙一直细心照料甲。

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

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遗赠抚养协议有效B. 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C. 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 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6. 下列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的是A. 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 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 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 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7. 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

民法典案例解析--继承编--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千⼀百⼆⼗六条 继承权男⼥平等。

条⽂要义本条是关于继承权男⼥平等原则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男⼥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和基本表现。

继承权男⼥平等既是对私有制的古代及近代社会中男⼥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

继承权男⼥平等的含义是:(1)男性与⼥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有所不同。

(2)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如夫妻⼀⽅死亡后另⼀⽅再婚的,另⼀⽅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不得⼲涉。

(3)在继承⼈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亲等相同,⽗系亲与母系亲平等。

(4)在代位继承中,男⼥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于⽗系亲的代位继承,同样适⽤于母系亲。

案例评析谢甲、谢⼄诉谢丙、郭某房屋继承纠纷案案情:谢甲、谢⼄的⽗母谢某、唐某共同⽣育的⼦⼥有谢甲、谢丁、谢丙和谢⼄四⼈。

郭某为已故谢丁之妻,婚后⼆⼈共同⽣育⼦⼥四⼈。

谢某、唐某、谢丁先后去世。

诉争房屋修建时,谢甲已外嫁,未出资出⼒。

谢丙、谢⼄尚未成年。

谢丁已成年,并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该房。

谢某去世前,未对房屋作出处分。

其后,谢丁、谢丙私下变更该房屋所有权⼈并领取了该房屋为他们共有产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各拥有1/2产权。

谢甲、谢⼄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直由谢丁、谢丙两家占⽤也未经过重⼤修缮房屋。

法院认为,谢某、唐某夫妇在世时,其⼦⼥均尽了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其⼦⼥⽆论男⼥对谢某、唐某夫妇所留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案中谢某、唐某、谢丁去世前均⽆遗嘱,故对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评析:案中争议房屋为谢丁成年后与⽗亲谢某、母亲唐某共同出⼒共建的。

当时,谢甲因外嫁未参加建房,也未出资出⼒。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权益优先级法律规定与解读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财产继承的分配和权益保护。

在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是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继承顺序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继承顺序的法律规定继承顺序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的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继承人:1.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继承权的亲属。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

在继承时,直系亲属的权利排在其他继承人之前。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在遗嘱中被确定为继承人的个人或组织。

遗嘱是遗留人在生前通过公证机关或者公证书明确表达的意愿,对于继承顺序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遗嘱存在,遗嘱继承人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3. 其他继承人:除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外,还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例如,没有直系亲属或遗嘱的情况下,法律会规定其他亲属或组织的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的确定旨在保护亲属关系,并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益优先级的法律规定在确定继承顺序后,继承人的权益优先级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权益优先级是指不同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的优先权。

1. 优先继承权:优先继承权是继承人在分配继承财产时享有的第一权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时享有优先继承权。

对于直系亲属来说,其权益具有最高的优先级,其他继承人需在其之后才能享有权利。

2. 平等继承权:平等继承权是指多个继承人在没有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平等分配继承财产的权益。

当没有明确规定优先继承权的情况下,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有限继承权:有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财产时享有的受限制的权益。

例如,当继承人受到负债或债务限制时,其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4. 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即放弃对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益。

这种情况下,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财产,权益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成人教育高起专《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成人教育高起专《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高起专《民法》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2.《民法总则》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B.当事人,法律地位C.当事人,地位 D.民事主体,地位3.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A.按份之债 B.连带责任 C.以出资额为限之责任 D.有限责任4.英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国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

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英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5.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6.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

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

A.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B.乙监护人承担,如李某有过错适当承担C.杨某承担,李某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D.李某承担7.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8.张某年仅7周岁,在某小学读书。

张某的邻居何某已经20周岁。

一日何某为了逗张某玩,将自己的一个飞机模型送给张某。

几天后,何某又开始后悔不该将飞机模型送给张某,于是找张某索要,认为张某才7周岁,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所以受赠行为无效。

对于何某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的行为需经其监护人代理才能生效C.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所有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关D.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在赠与物交付后即丧失撤销权9.法人以其()为住所。

遗产争议的法律规定(3篇)

遗产争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利。

在我国,遗产继承制度是维护家庭关系、传承家族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遗产继承过程中常常出现争议,如继承权的认定、遗产的分配等。

为了解决遗产争议,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遗产争议的法律规定。

二、遗产争议的认定1. 继承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下情形不得继承:(1)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继承;(3)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配偶不得继承。

2. 遗产的认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财产权利包括:(1)不动产:房屋、土地等;(2)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3)财产权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财产义务包括:(1)债务:被继承人欠他人的债务;(2)税款: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

三、遗产争议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遗产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

2. 诉讼解决遗产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条件:①有明确的被告;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③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期限:①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起诉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起诉。

3. 仲裁解决遗产争议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四、遗产争议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和法定继承份额,按照以下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遗产的分配(1)法定继承:①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继承;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③有扶养、抚养、赡养被继承人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民法典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是什么

民法典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是什么酌情分得遗产权是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关于酌情分得遗产权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是什么1、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民法典中对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对继承⼈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或者继承⼈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3、酌情分得遗产的特征(1)酌情分得遗产,只适⽤于法定继承,不适⽤于遗嘱继承。

(2)酌情分得遗产,仅限于法定继承⼈之外的⼈和与被继承⼈在⽣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

(3)酌情分得遗产⼈取得的遗产份额可按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公证的流程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灰证、⽕化证明等)、⾝份证、户⼝簿(注销户⼝)等;2、被继承⼈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如果遗产在⾹港的,须提供⾹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3、继承⼈的⾝份证、户⼝簿、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站下载,由被继承⼈档案所在单位⼈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

因特殊情况⽆法提供的,可由继承⼈档案所在单位⼈事部门或社区⼯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5、继承⼈因特殊情况不能亲⾃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或被继承⼈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或被继承⼈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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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外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的继承公证如何办理
【案情分析】
被继承人赵某华的妻子王某花及儿子赵某河来我处申请办理继承赵某华银行存款公证,在审查材料时发现赵某华的父母分别在其五岁和六岁的时候死亡了,经过进一步的询问得知赵某华的父母死亡之后,赵某华是由其叔父、叔母扶养长大的,但一直保持叔侄称呼且没办理收养手续。

赵某华的叔父已先于其死亡,叔母健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因此,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叔母可以分得适当份额。

公证员将这个规定告知王某花及赵某海后,他们当即表示同意分给叔母适当财产。

为了保障叔母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公证员将《继承法》的规定告知了叔母,但叔母表示其虽对赵某华进行了扶养但自己现在生活条件很好并表示不要求分得赵某华的遗产。

本案中叔母表示不要求分得赵某华的遗产,公证员为尽勤勉义务要求叔母做了一个放弃此项权利的声明并对叔母做了一份询问核实的谈话笔录,笔录的主要内容就是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放弃这个权利的后果。

如果叔母不放弃这项权利而是要求分得适当赵某华的财产,那这项公证应如何办理呢?叔母和赵某华之间不是养父母的关系,显然叔母不能作为赵的法定继承人和王某花等共同作为申请人来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这一点区别于《继承法》对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明确规定儿媳、女婿可以直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也就确定了儿媳女婿作为申办继承权公证申请人主体的适格性。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是不具有申请人资格的。

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一、如果赵某华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叔母分得适当赵的遗产,那么公证处不能受理这项公证申请,属继承标的有纠纷状况。

二、如果赵某华的法定继承人对叔母分得适当遗产无异议,那我们可以在公证书的事实部分把实际情况做一下描述并在结论部分做出这样的认定:兹证明被继承人赵某华遗留在XX银行的xx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王某花、儿子赵某河共同继承,但要分给叔母适当遗产。

对于这种情况做完继承权公证之后为预防法定继承人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之间的遗产分配纠纷的发生可建议当事人再做一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办证体会】:
之前在审查其材料得知赵某华叔父去世,叔母不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后本公证员想直接按照简单的继承权公证案件办理而不涉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经认真思考之后感觉这样做是非常不妥当的,此案例中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不大,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我们不得不考虑纠纷出现的可能,随着遗产数额的增大纠纷出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各种情况的出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才能保障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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