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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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讨

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讨

引言《保险法》并没有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也有限承认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

文章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

构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基础,因此有必要修改法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

1.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基本理论1.1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从字面意思看,受,是接受的意思。

益,意思即利益,因此,受益人就是有权接受利益的人。

在金融学上,受益人又指“受益权人”“实际受益人”“最终受益人”,意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的人。

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受益人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和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制度在《保险法》第十八条及相关条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这项制度本身不存在争议,理论界大多在探讨如何完善该制度。

1.2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之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由于《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没有规定,而且在《保险法》第十八条界定受益人概念时,在范围上又明确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应当存在受益人有较大争议。

大体上有两类观点,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即所谓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以郑玉波为代表,支持肯定说的还有袁宗蔚、陈顾远等。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一样,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可以自己,也可以被保险人享有合同权利,也可以把合同权利让与第三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相比,除了保险标的不同之外,其他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人身保险合同设置什么样的关系人,财产保险合同也应当有。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两种主要类型的保险,它们在保险范围、保障对象、赔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区别。

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障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保险。

通常情况下,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在合同中指定的亲属。

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全和未来发展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形式。

相比之下,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

财产保险的范围更广泛,涵盖了房屋、车辆、商业财产等各种财产。

当被保险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时,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以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受损财产的价值。

财产保险在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财产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也存在差异。

人寿保险通常是一次性给付,即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残疾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而财产保险则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赔偿,根据被保险财产实际损失的大小和赔偿额度进行逐步赔付。

总的来说,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它们分别从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两个方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情况选择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以确保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稳定和安全。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合理设计和管理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是保障被保险人权益和实现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是谁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是谁

财产保险合同第⼀受益⼈是谁
对于保险合同是需要约定保险⾦额的受益⼈的,那么对于财产保险的受益⼈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财产保险合同第⼀受益⼈是谁
财产保险合同第⼀受益⼈是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在保险事故发⽣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保险法》
第四⼗条被保险⼈或者投保⼈可以指定⼀⼈或者数⼈为受益⼈。

受益⼈为数⼈的,被保险⼈或者投保⼈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被保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保险的受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额;
(七)保险费以及⽀付办法;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合同的年、⽉、⽇。

投保⼈和保险⼈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被保险⼈可以为受益⼈。

保险⾦额是指保险⼈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限额。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享受保险金或获得其他保险利益的人。

以家庭财产保险为例,受益人通常是投保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权利和责任。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的确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个人或机构。

这个指定可以是明确的个人姓名、家庭成员名单,也可以是机构名称或组织。

在一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是未来确定的,例如未成年子女或尚未出生的孩子。

无论受益人是否被明确指定,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获得保险金或其他利益。

其次,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获得应得的赔偿。

在申请索赔时,受益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保险合同、报案证明、损失状况证明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损失情况并作出赔付决定。

受益人也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时报告保险事故,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展开调查和理赔工作。

此外,受益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预防和减少损失,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以免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另外,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也可随时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希望更改受益人,例如由原本的家庭成员更改为其他亲属或朋友。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通知投保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受益人变更完成之前,原受益人仍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最后,如果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去世,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

在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去世之后,其继承人将代替其享受保险金或其他保险利益。

继承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继承权证明文件,例如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并进行后续的理赔工作。

财产保险受益人论文

财产保险受益人论文

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摘要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这一概念并未提及财产保险,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设置受益人成为学界争论的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学界目前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不同观点,分析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践中存在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财产保险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一、研究综述对于财产保险中是否有受益人这一概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台湾学者郑玉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是财产利益受损,自然应获得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请求权指定为受益人享有,实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到损害,完全符合民商事活动奉行的自由原则,因而应该认可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的做法。

否定说:台湾学者杨仁寿、梁宇贤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折中说:台湾学者江朝国同中还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受益人,只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之外独立存在,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被保险人本身。

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二、观点的提出——财产保险中应设置受益人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行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了满足他人的利益而投保,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意味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自己是最终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指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收取权益的人或者机构。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类型和保险人与受保险人的关系,受益人可以是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本人、第三方个人或者机构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一、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为自己设立受益人,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有保险金的收取权益。

保险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一般是出于保险安排或者为自身利益考虑。

二、被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拥有收取保险金的权利。

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一般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同时,被保险人本人也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三、第三方个人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三方个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拥有保险金的收取权益。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将保险金给予第三方个人作为受益人。

四、第三方机构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三方机构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收取权益。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将保险金给予第三方机构作为受益人。

五、关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作为享有保险金收取权益的一方,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并在确定保险金金额后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受益人还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以便保险事故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此外,受益人还有义务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如果受益人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是一项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可以明确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应当具备合法的理由,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受益人有多个人或机构,可以按照比例共同享有保险金。

保险受益人案例

保险受益人案例

保险受益人案例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受保险金或保险利益的人或机构。

以下是一些保险受益人的案例。

1. 个人寿险受益人:小明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并将其父母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小明发生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他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2. 家庭财产保险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将他的妻子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的房屋发生火灾,保险公司将向他的妻子支付保险金,以帮助重建家园。

3. 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受益人:某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将公司的员工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金。

4. 旅行意外保险受益人:小王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保险,并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在旅行中发生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向他的父母支付保险金。

5. 商业车辆保险受益人:某物流公司购买了商业车辆保险,将公司的合作伙伴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公司的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向合作伙伴支付损失赔偿。

6. 健康保险受益人: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并将他的子女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他在保险期间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保险公司将向他的子女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7. 职业责任保险受益人:某律师事务所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将事务所的客户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事务所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犯下错误,导致客户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将向客户支付赔偿金。

8. 教育储蓄保险受益人:某家庭购买了教育储蓄保险,将孩子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父母在保险期间不幸去世,保险公司将向孩子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用于其教育费用。

9. 退休保险受益人:某公司为员工提供了退休保险计划,将员工本人作为受益人指定。

当员工退休时,保险公司将向其支付一笔退休金,以帮助其维持生活水平。

10. 公司股东保险受益人:某公司为其股东购买了股东保险,将股东的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指定。

如果股东在保险期间去世,保险公司将向其家庭成员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帮助他们维持生活。

保险受益人名词解释

保险受益人名词解释

保险受益人名词解释
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指定领取保险赔偿的人。

在人寿保险中,受益人通常指定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的指定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进行,但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受益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在同一张保单中指定,且必须是真实的。

2. 受益人的指定不可以更改,一旦指定后不可撤销。

3. 受益人可以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赔偿的人,也可以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前领取赔偿的人,具体领取方式需要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来确定。

4. 保险受益人的领取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通常是将赔偿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账户或财产中。

保险受益人的作用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赔偿,可以帮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家庭财务稳定。

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略有不同,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不过很多对于第一受益人的意思都不清楚。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第一受益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是比较典型的格式合同,但其中不乏非格式条款内容,常见的如特别约定条款等。

格式条款的内容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非格式条款内容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比如(案例一)某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M女士,该车的第一受益人为甲租赁有限公司。

其中“第一受益人”一词,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仔细一想,却又会使人产生似懂非懂的感觉。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通常,如果被保险车辆等标的物同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作为出卖人的销售公司会和买受人、保险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车辆由买受人支付保费,但要以出卖人作为被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买受人不能直接领取保险赔付款,必须以出卖人的名义主张相应权利,以此方式来确保出卖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将有关权利人约定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显然做法不同,处理程序也不会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涉及的主体称谓除投保人、保险人之外,还有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由此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所谓“第一受益人”之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尚不多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更是不应该出现。

但是,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它已经被大量地嫁接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来。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领取权益的人或机构。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保险金的支付和受益人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展开讨论,旨在解析受益人的定义、重要性、指定方式和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首先,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是指享有保险金受益权的对象。

受益人可以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或机构。

受益人的存在是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约定支付给真正有权获得保险金的对象,具有合同约束力。

其次,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是非常重要的。

受益人的指定直接决定了保险金的归属权。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自由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成员、亲友或法人机构。

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需明确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录。

受益人的指定可以一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团体或机构。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一种是指定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

前者的意思是明确指定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机构作为受益人,后者的意思则是被保险人未指定具体的受益人,而是指定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意即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变更。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变更和替代是可能的。

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会因为个人意愿的变化、法律规定的变更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改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或替代。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一经确立,就不能随意取消或撤销。

受益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赔付请求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同时,被保险人也有义务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不能随意改变受益人的权益或转移保险金。

总而言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领取权益的人或机构。

受益人的指定对于保险金的归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被保险人有权自由指定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录。

财产保险受益人协议

财产保险受益人协议

财产保险受益人协议本协议由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共同订立,旨在明确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履行各自的责任。

一、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与保险合同相同。

受益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合同生效后指定的,均视为有效的受益人。

二、受益权的享有和转让1. 受益人有权享有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的保险金。

2. 受益人无权将其受益权转让给其他人,除非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三、受益人的责任和义务1. 受益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身份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变更。

2. 受益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凭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受益人有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及时支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有责任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密受益人的个人信息。

3. 保险公司应根据受益人的要求提供关于保险事故和理赔进展的信息。

五、保险事故处理1. 如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应在发生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2.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事故调查、核实损失,并及时进行理赔。

3. 如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的支付金额或理赔事宜存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 双方一致同意的协议变更应经过书面确认。

2. 本协议终止的条件包括保险合同终止、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死亡等。

3. 保险合同终止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执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样本3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样本3篇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样本3篇篇1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样本甲方: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投保人”)丙方: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鉴于乙方为其家庭财产投保,为保障乙方在发生意外损失时的合法权益,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保险金额1. 乙方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

2. 乙方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贵重物品等,详细清单附后。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大写)___年。

第三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乙方家庭财产的一切意外损失赔偿责任。

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家庭财产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提供损失明细及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并支付赔偿款项。

第四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缴费时间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赔偿1. 乙方家庭财产发生意外损失后,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核,并支付符合条件的保险赔偿款项。

2.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1. 在保险期间内,如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发生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如果乙方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支付相应的解约违约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各方应免除责任,但应在合理时间内就此事项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丙方(受益人):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盖章生效。

财产保险受益人研究

财产保险受益人研究

财产保险受益人研究作者:李风娟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10期摘要:受益人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目前普遍认为受益人只见于人身保险合同,但实务中,受益人概念屡屡出现于财产保险合同,冲击着传统的保险法律理论。

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而不能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在保险法制度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是完善我国保险法理论与适应保险实践状况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36-02一、保险受益人概述(一)保险受益人界定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法理论中一个独特的概念,通常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一,是在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仅规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认为受益人既可以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又可以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并非“单纯受有利益之人”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很明确,受益人是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被指定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指定的受益人成为受益人是不存在任何义务的,但不承担义务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利害关系和存在损失的可能。

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比如为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等。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认为受益人没有遭受任何的损失是不客观的。

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即使没有经受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精神利益的损失不能忽略。

因此对受益人不能单纯从字面上去理解,受益人并非是单纯享有利益的人而无损失的人。

如一个被赡养人被指定赡养人(该赡养人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该受益人遭受精神痛苦是必然的,因为赡养关系的形成只可能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必然存在相当的利害关系。

保险与受益人了解保险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与受益人了解保险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与受益人了解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保险与受益人:了解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在保险领域,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受保险金或保险赔偿的个人或机构。

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保险受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及其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

保险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收益权:保险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或保险赔偿。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受益人有权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以减轻损失或风险。

2. 控制权:保险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具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影响保险金的分配或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或分配保险金的方式。

3. 信息权:保险受益人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赔额以及理赔程序等。

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受益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并解答其疑问。

4. 受保障权: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受益人有权获得保险金或保险赔偿。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受益人保险合同是双方意愿的体现,其内容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商定。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的角色通常由投保人指定。

在人寿保险领域,投保人通常会指定亲属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这意味着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将支付给受益人。

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受益人通常是受到保险事故影响的个人或机构。

例如,汽车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车主本人或维修中心;房屋保险的受益人可以是房主或相关承租人。

保险受益人与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在保险合同中得到有效保护。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机构,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和最大良心义务,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的权益应该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清楚表明受益人的身份、受益份额以及在出险时可以获得保险金的方式。

此外,保险公司还应提供充分的信息给保险受益人,并及时回答其疑问。

保险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了解程度将直接影响其权益的实现。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探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探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探析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第一受益人”的定义及其作用“第一受益人”是指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享有优先权的受益人,其作用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A先生为自己的两处房产分别购买了房屋保险,同时将其女儿B设为了第一受益人。

若发生保险事故,B将会首先获得赔偿金,其余的赔偿金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可以看出,“第一受益人”的作用主要在于保障其权益优先享有,确保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二、“第一受益人”的设定条件及注意事项在设定“第一受益人”时,一般需遵循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保险合同生效前或合同期内已存在的合法受益人;2.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身份;3.必须明确规定该受益人享有优先权。

此外,在设定“第一受益人”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在设定时应明确受益人的身份和权益,不能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2.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受益人,不能轻率或过度。

三、“第一受益人”与其他受益人的关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了“第一受益人”以外,常常还会涉及到其他受益人。

此时,“第一受益人”与其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第一受益人是享有优先权的受益人,即首先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但当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满足第一受益人的权益时,其余的赔偿金则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举个例子来说,若A先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定了两位受益人,其中将女儿B设为第一受益人,将儿子C设为其他受益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先向B支付赔偿金,若该金额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限额,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C支付其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的规定,否则第一受益人享有优先权,且其权利不受其他受益人影响。

四、“第一受益人”在索赔中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实际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受益人”之说法。

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呢?如果约定了是否有效呢?“受益人”如何保障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权益?一、对“受益人”的理解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受益人,大家都知道在投保人身险中都必须填写受益人,而投保财产险时没有这样的要求。

受益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外享有保险索赔权并享有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人。

那么财产险中有没有这样的人呢?有,只是名称不一样。

二、财产险中如何约定“受益人”财产险中是没有“受益人”三个字的,财产险中享有“受益人”性质的人被称为“索赔权益人”。

一般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可以约定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索赔权益人。

经保险人同意或在投保单、保单、批单中约定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为索赔权益人的,在出险后,保险金索赔权人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权益人。

三、财产险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索赔权益人”和“受益人”的性质是一样的,但不同的保险合同叫法不一样。

人身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是索赔权益人吧,但是被保险人身故了,必须有其他人代为行使索赔权,他的继承人是法定享有索赔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非继承人经过被保险人指定也可以享有索赔权,称为非法定受益人,这两种人在人身险合同中都统称为受益人。

在财产险中,保险标的是非生命性的物,财产受损享有同等价值的补偿请求权,谁拥有物权谁就享有补偿请求权(这里的补偿与赔偿指的是同一个意思)。

被保险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享有保险索赔权,如果财产抵押给他人,他人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又具有优先受偿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当然的享有保险索赔权。

如果在投保时将索赔权益人写成了“受益人“是否还是有效呢?我们不能仅从字面上看这三个字只能出现在人身险合同中,而要从实质上考虑约定“受益人”的性质。

如果投保时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投保人对”受益人”的约定,并记载在投保单、保险单上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能以财产险中无“受益人”之说法而对“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作拒赔处理,也不能不受保险合同之约束,径直将保险金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保险是一种经济交往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或机构免受财物损失的风险。

在投保保险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旨在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投保人的意愿正确指定,并便于在需要时进行变更。

本文将介绍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受益人指定的基本要求在投保保险时,投保人有权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指定是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自由意志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寿险保险,受益人通常是投保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等。

而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他法定受益人。

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一般而言,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受益人指定。

受益人指定应明确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在指定多个受益人时,需要确定受益份额或顺序,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分配保险金。

投保人还应确保受益人已同意接受受益权。

二、受益人指定的效力和变更规定受益人指定生效的时间通常是投保合同成立时。

一旦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受益权,保险公司将按照受益人指定分配保险金。

然而,受益人指定并非不可变更,投保人有权在需要时变更受益人。

受益人变更的方式和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

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受益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在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受益人已同意放弃或转让受益权;其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信息;最后,保证受益人变更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变更无效。

受益人变更的效力通常是自变更通知送达保险公司时生效。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投保人不满足法定变更条件或变更违背公序良俗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益人变更申请。

因此,在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合理行使受益人变更权利。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争议之检视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争议之检视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争议之检视梁 鹏*内容摘要 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约定之争议主要有二:该约定之效力及“第一受益人”之法律地位问题。

关于“第一受益人”约定之效力,理论上存在“无效说”和“区分说”两种观点,这两种观点各有缺陷,鉴于该约定乃是当事人的真意表示,将该约定视为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可能更为合理。

关于“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亦有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以及不真正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的第三人三种观点,然而,合同条款解释的结果却表明,“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乃是保险法上的受益人。

不过“第一受益人”的约定亦有其不合理之处,将其受益人资格限定于财产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更为适当,并且,“第一受益人”之受益份额应随其款项的收回而逐次减少,倘若款项全部清偿,则“第一受益人”之资格自动丧失。

关键词 财产保险 第一受益人 效力 法律地位 全损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险法》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险项下的概念。

然而,由于交易形式的不断发展,在某些财产保险实务中亦出现了“受益人”的概念,其出现的通常情形是:某一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购买某一财产,〔1〕金融机构为保证贷款的安全,要求该主体将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要求该主体为该财产购买财产保险,并将金融机构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1〕实务中,这一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此外还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为表述方便,下文将这些金融机构简称为“银行”。

124定为“第一受益人”。

〔2〕此时,该主体既是金融机构的债务人,也是抵押人和被保险人。

〔3〕最典型的例子是因购买汽车而贷款的情形,购车人为购买汽车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车主以汽车作为抵押物担保贷款,同时要求车主为该汽车购买车损险,并在车损险合同中将银行约定为“第一受益人”。

〔4〕然而,实务中,由于“第一受益人”的约定涉及何人有权领取保险金的重大利益,这一约定经常会发生纠纷,裁判机构在“第一受益人”的约定是否有效、“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等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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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议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浅议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以财产为抵押物的借贷业务中,商业银行为了转嫁抵押物遭受意外而贬值或毁灭的风险,通常要求抵押人为财产购买保险,为了保障自己的受偿顺序,在财产保险的保单中通常还会约定自己为第一受益人,如大家所熟知的按揭买房、买车贷款,银行往往要求贷款人在办理房屋、车辆的抵押手续外,另外办理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在作为保险标的房屋、车辆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这一约定在实务执行中却要面临法律不支持的尴尬。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由此可见,所谓保险受益人只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并无受益人这一概念。

我国《保险法》中的受益人仅仅出现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受益人的范围被限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对财产保险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行使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保险法》中并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不得作出有关受益人的约定。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投保人和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一致愿意以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私权自治的原则,法律应不予干涉,该第三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只能是被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关于对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中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以被保险人外的第三人为受益人,赋予其给付保险金请求权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该约定无效,第三人不能依据该约定取得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保险合同是一类特殊性质的合同,保险合同中相关当事人的名称均由《保险法》作了专门规定,并且不同的名称法律赋予了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的概念仅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不存在受益人的说法,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来看,根据民法理论,合同是合同双方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约定,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对合同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处置。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以“受益人”的名义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第三,从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角度看,投保人(实务中多为抵押贷款中的借款人)交纳保险费,为自己所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是自己,却是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受益人”,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却未获得相应的权利,违背了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另外,在按揭贷款的情形下,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还款期限尚未届满,贷款银行按照保险合同取得保险金,实际造成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事实,损害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有权拒绝银行要求提前还款的权利,对借款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保险受益人存在的法理基础是提供风险保障,此种风险保障又因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不同,人身保险中的风险保障主要是指为保险合同主体提供未来生存或生活条件的保障,财产保险中的风险保障主要是指为保险合同主体提供对其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在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障,财产险中的这种风险保障功能直接根源于众所周知的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只有人身保险中允许存在受益人,财产保险中不允许存在受益人,就造成了立法、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我国保险实践的进行和保险法理论的完善,亟待在财产保险中确立受益人制度。

篇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作者:杨琴发布时间: 2010-08-24 18:00:08【案情】2009年11月10日,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黄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按该合同的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18万元的贷款,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以赣f17208货车(该车系黄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汽车公司购买)对上述贷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2009年11月17日,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为该车向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85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a)并约定原告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11月16日。

2010年1月6日凌晨3时11分许,由黄某驾驶的赣f17208货车运载货物行至某高速公路下行线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全部烧毁。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均遭到被告拒付。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且财产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本案原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原告作为该车的第一受益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虽然我国《保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按照该法条的规定从而认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则没有受益人的说法,笔者不能认同。

笔者认为这是对保险法片面的理解。

保险法虽然没有对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衡量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的问题时不应该局限在保险法的条文中还应该从我国保险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首先,从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而言。

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即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钱给付的权利。

很显然该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而基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被保险人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转让使得第三人成为保险受益人。

这是被保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体现民法理论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次,从财产保险的功能而言。

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该原则的设立旨在防范借保险而为赌博行为的道德风险。

而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的行为,并未发生额外的得利。

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受益人,对其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变通的损害补偿。

因为实践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常具有某种利益联系。

本案中所述的银行与黄某,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才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银行,以确保在损害发生后能履行债务,这也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一种填补,只是这种方式突破了保险合同“谁投保、谁受损、谁受益”的传统经营规则,将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结合实际需求灵活的分配到不同的主体上,也顺应当今更为多样化的投保需求。

最后,“受益人”作为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人,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主体的规定。

本案中,该行作为被保险人指定的赣f17208货车的第一受益人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某银行具有诉权。

篇三: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地位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地位谢荣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高丽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问题的提出――投保容易理赔难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实际控制使用的一辆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单中约定该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货车所有人郭某为被保险人,保单特别约定栏中载明受益人为原告。

后原告在驾驶系争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向被告申请理赔,然被告以“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期待权,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现实的请求权”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厂房,被保险人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贷款的上海某银行。

在“麦莎”台风期间,原告的涉诉房屋发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请理赔,而被告认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银行,原告无权主张理赔事项。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碰到的案件,两个案例的争议焦点实质都指向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地位问题,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中能否存在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关系。

理论界与审判实务中对此问题均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现行保险法仅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问题。

代表性的观点为:“于财产保险,享受保险契约利益之人为被保险人。

要保人若和被保险人系同一人,则系为自己利益保险,若不同一,则系为他人利益保险;因此,若契约无特别之约定,则受益人即指被保险人,无特别指定受益人之必要。

而于人身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

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i];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仅从受益人的字面意思作简单认定,受益人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专有名词,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台湾学者郑玉波认为:在财产保险中亦不妨有受益人之指定,例如甲就自己之货物,自订水险契约,而以丙为受益人,有何不可“况且本法(台湾地区保险法)总则及保险契约通则中,均设有关于受益人之规定(本法三、二二、四五条),此等规定自得适用于财产保险契约,可见财产保险契约,并非绝对没有受益人的问题。

又由我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一六条七款,第二六条七款,第三三条七款之规定观之,亦可确知财产保险亦得有受益人,而无疑义”。

[ii] 二、确定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地位的现实必要性据了解,由于车辆过户手续的繁杂和费用的高昂,现实车辆交易特别是私人交易中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由于各地车管所对于车辆过户手续操作程序上的差异及手续衔接上的问题,跨辖区尤其是跨省市的车辆过户手续往往很难办理甚至根本无法办理,此外某些省市交通行政部门为了便于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管理,往往要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挂靠交通专业运输企业,造成大量车辆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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