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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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0]172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0]172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0〕172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的通行条件日益改善。

但由于各种因素,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安全设施相对缺乏,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

为切实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09]78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认识。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各单位要结合我省农村交通运输的实际,认真查找当前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交通运输安全形势,提高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农村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列入本年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多措并举,健全体制、完善机制,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切实把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公路水运建设安全管理。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厅航运局和厅质监站要在继续加大农村公路水运建设的同时,针对农村公路水运建设“多、广、散、小”,施工安全隐患多,机具、工艺和人员等方面安全基础薄弱,现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重点对农村公路水运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排查,特别是对偏远山区农村公路建设要加强现场督查,对爆破和高边坡、构造物施工等进行重点督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陕政办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作为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试点省区,2006年,在交通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已建成通村水泥(沥青)路14000公里,共完成通乡油路和通达工程道路近4000公里,使5000多个建制村的600多万农民群众走上了水泥(沥青)路,为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初步基础。

但就总体情况看,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工作不够扎实、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公路养护责任没有落实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在进一步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充分动员和调动各方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努力实现农村公路发展新突破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第二年,为确保完成中央1号文件中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农村公路建设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和紧迫的任务。

农村公路作为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先导性基础设施,对建设现代农业至关重要。

因此,要从密切党群关系、统筹城乡发展的全局高度和服务现代农业的新视角,拓展农村公路发展思路,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紧紧抓住中央重点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机遇,全面规划,加快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资金问题始终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关键。

要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投一点、地方筹一点、社会捐一点、群众出一点”的投资融资机制,真正形成在公共财政框架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投资体制。

实用文库汇编之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实用文库汇编之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作者:座殿角*作品编号48877446331144215458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实用文库汇编之陕西省交通厅文件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陕交发[2005]14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经2005年5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科教处。

陕西省交通厅(章)二○○五年六月三日前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部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切实、有效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陕西省交通厅安排由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承担,有关单位参加,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编制了《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编制工作以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发展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地域、地形、地质条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交通运输需求及农村公路现状等实际,同时,还借鉴了部分省(区)的经验。

《公路法》将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

依据《公路法》的这一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农村公路界定如下:农村公路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本《标准》原则确定,我省县道一般宜采用二、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一般宜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一般宜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下公路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解决我省村道允许采用四级以下技术标准而制定的,在《标准》中称为外延级。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6•【字号】陕政令[2005]第105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政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5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德铭二00五年八月六日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筹集建设、养护资金,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和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并指导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相结合。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于5月25日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陕西省交通厅二○○五年九月二十日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服务.第四条县道、乡道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地拆迁。

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推行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农村公路要加强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养护计划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养护计划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养护计划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陕交发[2010]5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0.08.04【实施日期】2010.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养护计划管理的通知(陕交发[2010]5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近年来,全省交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计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时效性、科学性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与此同时,在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个别单位随意调整计划,有些计划执行滞后,有些单位重复、多头申报项目等问题和不足。

为确保国家和省上交通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更好地服务于全省交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法,现将全省交通建设、养护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建设、养护计划类别全省交通建设、养护计划按项目使用资金性质分为国家专项计划和省专项计划,按项目类别分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交通信息化、运输站场、内河航运及房建等计划。

国家专项计划是指使用车购税、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等中央资金安排的交通建设、养护计划。

省专项计划是指使用燃油税返还资金、省统贷、省财政、通行费等省内资金安排的交通建设、养护计划。

二、计划管理职责计划管理是确定交通发展阶段目标,充分发挥项目投资效益,推动全省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自所承担的计划管理职责,按照贯彻国家政策、服务交通发展、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统筹兼顾、坚持实事求是的要求,切实做好交通计划管理工作。

(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养护计划管理工作。

厅综合规划处负责计划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全省交通投资初步规模和方向,明确资金安排使用意见;研究提出全省交通投资政策;汇总。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文件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陕交发[2005]14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经2005年5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科教处。

陕西省交通厅(章)二○○五年六月三日前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部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切实、有效加强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陕西省交通厅安排由省公路勘察设计院承担,有关单位参加,对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编制了《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编制工作以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陕西省农村公路发展纲要》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地域、地形、地质条件、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农村交通运输需求及农村公路现状等实际,同时,还借鉴了部分省(区)的经验。

《公路法》将公路按照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道路。

依据《公路法》的这一原则,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对农村公路界定如下:农村公路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本《标准》原则确定,我省县道一般宜采用二、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一般宜采用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一般宜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下公路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解决我省村道允许采用四级以下技术标准而制定的,在《标准》中称为外延级。

外延级公路技术标准是在现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基础上编制的,并且充分考虑了与部颁标准中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的衔接。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现发布《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程安东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在建公路(以下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养管结合”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经其授权,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按辖区分别实施。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成绩或举报、查处有功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公安、土地、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有责任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制止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省、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内应设立路政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3•【文号】交安监发〔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152号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现将《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8年11月13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综合行业管理工作。

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人民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批,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的监督和考核,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专项及改建工程。

各县(市、区)交通局主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新》陕西省公路条例

《新》陕西省公路条例

陕西省公路条例发布时间:2014-06-27 消息来源: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陕西省公路条例(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养护第五章保护第六章应急服务第七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农村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安全畅通、保护环境、规范经营、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责任主体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水利、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收费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涉路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陕建发〔2021〕112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陕建发〔2021〕112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技术导则》
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陕建发〔2021〕112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陕西省村庄内部道路建设,补充和完善相关技术要求,提高道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服务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我省乡村全面振兴,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技术导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陕西省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技术导则

——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陕政发[2006]72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精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提升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方案》,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确立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主体及其职责、改革的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指明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方向,这是党和政府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举措。

认真贯彻实施《方案》,对于构建新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高管理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公共服务,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公路改革纳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公路发展中,统筹安排,积极实施,稳妥推进。

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方案》确立的指导思想,结合贯彻《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政令第10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10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6〕72号)以及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交发〔2003〕3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部省补助资金的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专项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批,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使用,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设区市交通局主管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进步。

各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监督、检查和考核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执行、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工程资金的监督和考核,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组织验收养护大中修、专项及改建工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陕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1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建养并重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

建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绩效考核机制。

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推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显著增强。

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路况中等以上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强化省级统筹和政策引导。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指导工作,加强对全省管理养护机构能力建设指导,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考核。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05]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05]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05]42号)交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农村公路是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

近年来,我省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交通建设发展迅速。

截至2004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达里程达到10.9万公里,所有县(市、区)和75%的乡镇已通油路,80%的行政村已通公路,县乡公路晴雨通车里程达到70.4%;乡镇和行政村通班车率分别达到99.7%和77.9%。

但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总体状况尚不平衡,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必须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合力,促其加快发展。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领导发展农村交通事业,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具有很强的带动辐射作用。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尽快形成贯通城乡、规模适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服务良好的交通体系,有利于消除城乡阻隔,密切城乡联系,促进城乡沟通和文明传播,加强区域间经济社会联系,也是地方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营造和谐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应尽职责。

为此,地方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农村公路发展问题上所担负的重大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统筹规划,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职责,努力使农村公路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搞好配合服务,为全面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陕西省交通厅【发布日期】2009.02.10【实施日期】2009.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通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通村公路工程质量,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通村公路建成惠民工程,现就加强通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是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对通村公路验收工作负全责;市(区)交通局是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通村公路核查工作负全责;省公路局是全省通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通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抽查工作,对通村公路核准工作负全责。

建议市(区)交通局积极汇报市(区)政府,将通村公路建设任务和建设质量一并纳入对县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强规划省公路局要会同市县交通部门制订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进行农村公路项目对接,建立省市县投资分担机制。

规划要以解决农民群众的出行便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为己任,着眼于城乡全面协调发展,着眼于公路交通自身全面协调发展,把公路建设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规划相结合、与异地脱贫和人口梯度转移相结合、与农村工业经济和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相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

三、严肃计划在通村公路建设中,既要加快建设速度,又要坚持量力而行。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搞脱离实际的高标准、硬指标,避免不顾人财物的实际一哄而上,随意扩大规模,带来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村委会及乡村干部债台高筑,影响社会稳定。

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是列入省交通厅计划的项目,对没有筹资能力和建、养、管力量的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
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4页(P41-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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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交发…2005‟157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于5月25日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主题词: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通知陕西省交通厅办公室2005年9月28日印发共印40份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县道、乡道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由当地县乡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地拆迁。

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

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农村公路要加强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前期及计划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治理开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发展需求。

第九条本省农村公路应按照陕北、关中、陕南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形、地质条件,充分论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坚决避免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规划。

对地形地质复杂、资金困难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在保证达到安全、晴雨通行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严格控制工程规模、适当降低技术指标,按照“先通后畅、逐步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和通行能力。

为减缓资金不足、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期进行建设。

第十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和本区域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

其中利用省补资金的,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申请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应按国家专项计划的要求办理。

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原下达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现行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立项。

利用省补资金的项目,按省上有关办法办理;列入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中央专项计划的有关规定。

凡利用中央和省补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立项文件下达年度计划。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有条件的项目提倡项目法人责任制。

县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乡道、村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

跨市、跨县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县道、乡道建设项目设计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勘察设计合同;村道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村道建设项目施工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或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村民委员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必须由具有路面专项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可按区域采取多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监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

采用社会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执行“双合同制”,即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兑付劳务工资履约担保等条款。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招标文件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招标结果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设计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并符合《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三级及三级以上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依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其他县道、乡道设计文件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要求;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具备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构造物结构图和简单的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总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大桥、含有长、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总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三级以下的县道、1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道,及含有(中、小)桥梁、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小型项目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设计审批后,凡涉及变更路线走向、路面结构、桥梁结构,或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含有中央、省补资金投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尽量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农村公路设计不可片面追求高指标,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中低指标以降低工程造价。

对个别地形复杂、工程量巨大的路段,也可采用极限指标进行设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

路基填筑尽量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

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

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

第二十六条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设计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按照当地降雨量、地形和当地材料确定适宜的边沟型式和边沟尺寸,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

涵洞宜采用板涵、拱涵和圆管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并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浆砌片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等明排型式。

第二十八条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用”的原则。

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

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和跨径。

宽路窄桥路段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加固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隧道应根据使用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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