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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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的身体情况在日常工作操作中不受到伤害,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向公司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为了更好的使用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以达到保护员工的目的而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根据所在岗位员工使用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具体内容

3.1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1.1本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部门申请签字,交上级部门审核,报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后,由仓库进行发放;

3.1.2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未列入的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公司按实际需要补充;

3.1.3 大件防护用品包括:单防护服、夏季防护服、衬衣、防护皮鞋、胶(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3.1.4 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损坏后可更换。但必须严格手续,以旧换新。

3.1.5 对特殊身材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3.1.6 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3.1.7 采购部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

3.1.8各部门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发明细帐目,掌握使用人数,根据标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领、发工作。经批准领取集体备用的防护用品,由本部门负责人在登记本上签字领取并控制发放。使用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时与采购部联系,协商解决;

3.1.9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遇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护用品时,可由使用部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后发放;

3.1.10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3.1.11各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回聘人员、实习生等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但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大件防护用品(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临时发给旧的,工作结束后洗净交回,调出公司人员应将使用的大件劳动防护用品交回;未交回应交物品的,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3.1.12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调动时,应将个人“劳保用品手册”一同带到调入部门,并按调入部门工种(岗位)配发防护用品。人力资源应将人员调动情况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3.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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