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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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峡银行个人联名存款账户协议书

甲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名账号: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联名各方应持身份证(原件),在甲方开立(储种)存款联名账户。联名各方商定选择以下第种取款方式:

取款方式一:凭联名账户各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专人支取存款(受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取款方式二:凭联名账户各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联名账户任一方支取存款。

取款方式三:凭联名账户各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联名账户任一方将存款转入指定的账户(收款人姓名:,账号:,开户银行:)。

取款方式四:联名账户各方同时到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支取存款。

二、无论选择上述何种取款方式,支取款项时均应出示存单(折)并遵照《福建海峡银行个人联名账户开户申请书》的约定输入密码(留密)或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鉴(留印)。

三、乙方若选择本协议第一条第三种方式取款时,只能办理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四、联名账户除办理存款、口头挂失、修改密码(不包括重置密码)、补登存折和更换留密的存折可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网点办理外,现金取款、转账、书面挂失、解挂、重置密码(印鉴)、销户及其他业务,均须到甲方处办理。

五、乙方应遵守大额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一次性提取人民币20万元(含本数,以下同)或1万美元(含等值外币)以上,应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甲方预约。

六、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业务,联名账户的任何一方不得提出协议约定之外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

七、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对乙方及其代理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和其他需校验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正常办理业务,则甲方对乙方由于自身、乙方联名各方之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纠纷不承担责任。

八、存单(折)遗失、印鉴遗失、账户密码遗忘,联名各方应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甲方处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若联名各方不能到场应委托他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办理时须出示联名各方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挂失7天后方可补领新存单(折)或重置密码(印鉴),补领新存单(折)或重置密码(印鉴)时,联名各方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同时到甲方处办理。

因特殊原因客户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可由联名账户的任一方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网点或通过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先办理口头挂失,但须在5天内到甲方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5天内未补办书面挂失手续的,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乙方如需修改密码,联名各方可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存单(折)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网点修改;如需更换印鉴,联名各方应持各自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甲方处办理更换。

十、乙方如需变更本协议有关条款,应由联名各方持身份证(原件)及本协议同时到甲方处重新签订《福建海峡银行个人联名账户协议书》,新协议生效时起本协议失效。

十一、联名账户的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失踪涉及办理转款、继承的,应依据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办理转款手续。联名各方因联名账户资金所有权发生争议,由联名各方自行协商解决,按正常支取手续可办理的按正常支取手续办理,若不能协商一致无法按正常支取手

续办理的,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有关裁决文件执行。

十二、由于法院、公安、税务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联名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联名人的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时,甲方将按规定无条件配合执行并对联名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在冻结、扣划后通知联名各方,由联名各方自行解决。其所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甲方开立联名账户之日开始,至联名账户销户为止。

十四、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约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一式份,自甲方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个人名章,乙方联名各方签字,且联名账户开立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份,乙方各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业务公章):乙方(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经办人盖章:

乙方(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乙方(签字):

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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