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五章,赵晓耕,人大出版社
新版“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四章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指依据经济法⽽享有权⼒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同⼀主体,由于受不同的法律规制,其⾓⾊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只要其依据经济法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前者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后者可公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4.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平等的。
(2)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种表现。
5、经济法主体的⼆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种“⼆元结构”,即可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这种主体⼆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如财政法中有财政收⼊的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财政⽀出的拨付主体与受益主体等等。
经济法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6、经济法主体的能⼒: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调制受体必须具有博弈能⼒。
主体的能⼒问题,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也关系到主体的⾏为,进⽽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
7、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多维性: (1)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通常,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做出特别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不过在经济法的调整⽅⾯,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业的市场主体做出特殊的要求。
(2)具体的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都有各⾃不同的法律依据。
例如财政调控主体和⾦融调控主体,其权原、具体的法律依据等都是不同的。
同样作为调制受体,虽在总体上都是市场受体,但其具体⾝份往往也要随具体法律⽽定。
经济法(第七版)(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经济法(第七版)(2019年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
书)
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 书
01 成书过程
03 教材目录 05 教材特色
目录
02 内容简介 04 教学资源 06 作者简介
《经济法(第七版)》是由赵威主编,2019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 级规划教材、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该教材可作为经济管理类等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和阅读。
该次修订由主编赵威全面主持,副主编曹丽萍、刘雯,赵冰具体负责。分工如下:赵威负责第一、三、六、 十四、十五、十七章。刘雯负责第二、四、五、七、八、九、十章。赵冰负责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六章。
2019年7月,《经济法(第七版)》是赵威主编,曹丽萍、刘雯、赵冰副主编,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 版。
经济法概论第三章,赵晓耕,人大出版社
债不 务能 的清 认偿 定到
期
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而非 其主观判断和意愿。
债权人要求 清偿到期债 务,债务人 无能力履行
债务。
清
资金
偿
技术
能 生产力 劳动力
力
设备
信用
一般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 非暂时无能力履行债务。
破产 受破理产 后法的律 法后律果
后果
财产保全 清偿中止 执行程序中止
公积金 与 公益金
资本公 积金
1发行股票溢价款 2资产评估增值额 3处分公司资产溢价部分 4公司接受赠与的财产 5吸收其他公司所获资产
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
税公
法定公 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
后 利
积 金
盈余公 积金
任意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注册 资本50%以上,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议决议提取
润 公益金
欠10万(享有债权)
低价转让债 权
破产人债权人
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 破产人的债务不能抵销
破产人
购破产财产 应付全款
欠10万只能 比例受偿
债务人、债权人 (双重身份)
抵销权
债权人已知破产事实后,而对 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C 第三人
欠
A
破产人
B 债权人
破产宣告日后,先全额还债,再比例受偿
发起人和股东
发起人
公 司 成 立 后
股东
指倡议筹建公司,签署章程,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创建人。股份有限公 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发起人 承担公司筹办事项,依法认购股份, 负责公开募集时的各项申报事项及各 种文件,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指公司股份持有人。原则上与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相同。《公司法》规定股 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 和财务会计报告,提出经营建议质询。
《经济法概论》(外专业)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概论》(外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经济法概论》(外专业)课程教学大纲(1999年制定.2004年5月修订)课程编号:080005英文名:Outline of Economic Law课程类别:学科基础课前置课: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后置课: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学分:3学分课时:54课时主讲教师:张颖、徐文超、祝贺、蒋小平、储敏、刘洁等选定教材:徐杰.经济法概论.北京.首都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课程概述:经济法这门课程,既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各章教学要求及教学要点:第一章经济法概述课时分配:约3课时教学要求:学习本章节要求学生主要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并能够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析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的产物。
战争期间统制经济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更方便、更容易、更广泛。
民商法的不适应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三、经济法的特征有综合性、经济性、规制性。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构成。
思考题:1、如何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2、经济法有哪些法律特征?3、如何理解经济法的主体?4、如何理解经济权利的涵义?5、如何理解经济义务的涵义?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举例说明。
第二章公司法课时分配:约9课时教学要求:本章节要求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种类。
熟悉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的程序。
重点掌握公司划分的法律意义,我国公司法规范的公司的种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组织机构的形式及各个组织的组成、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及转让的原则,公司债券的种类,公司债券与股份的异同,股权的含义及具体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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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 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 而在构成要素上发生变化。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该行为效力的消灭。 (3)具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按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 (2)按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3)按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4)按法律行为是否要求一定的形式,可分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5)按法律行为是依单方意思或多方意思表示生效,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6)按法律行为是否给付对价,可分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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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法★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的特征:1企业是经济组织(经济性、组织性)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的分类:1全民所有制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体地位,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企业法的定义: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企业法的特征: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分解知识点:1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有: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由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物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的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定义: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讲义(打印版)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授课讲义(内容资料请勿外传)二○一一年三月导论一、教材内容体系第一部分市场主体法第一章企业法第二章公司法第三章破产法第二部分市场规制(管理、行为)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工业产权法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部分宏观调控法第九章金融法第十章税法第四部分社会保障法第十一章劳动法第十二章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法第一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其特征有:1.是经济组织。
2.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二)分类1.传统分类——依据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2010.10.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流行分类——依据组织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一)概念和特征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国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9.1.名)。
特征:1.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例题1.企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主要是(2006.10.多)A.规定企业的性质、任务、地位、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及经营方式B.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C.调整企业内部的重要经济关系D.调整竞争关系E.调整企业经济合同关系(二)法律渊源重点掌握各种法律渊源的制定主体。
1.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前者制定主体为省级、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后者制定主体为上述四类主体相对应的人民政府。
1009经济法概论 共274页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均承认市场管理关系和 宏观调控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整体(社会?)经济过程中产 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资料: 1.利益关系与部门法(叶必丰):四大基本部门法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
宪法规范 行政法规范 行政法规范 民法规范 刑法规范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模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聘用管理: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受托(聘)者的义务:诚信、勤勉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要求:“两权分离” (2)内资企业立法的标准统一:责任;所有制 (3)内、外资企业立法的分立制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 个人独资企业 (1)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1988年7月1 日起施行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7条)
(2)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2条)
2.资金来源 (1)内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3.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1)国有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 (4)混合所有制企业
4.企业的规模:资产、销售额 (1)大型企业 (2)中型企业 (3)小型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大于200万的或 者国有企业;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大于500万的或者国有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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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形式 经济法的形式,亦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 国法以成文法为主,成文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经济法的存在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不 成文法是我国经济法的形式的补充,但判例目前还不是经济法的形式之 一。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 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根本问题,具有 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 和程序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与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根 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 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 制定和修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的规范 性文件 。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 定的特殊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总 称。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 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 章。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 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 议。 (八)其他法的形式 除上述法的存在形式外,在中国还有 几种成文的法的存在形式:一是中央国家军事委员会制定的 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二是“一国两制 ”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三是有关机关授 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经济法概论教学大纲
《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经济法课程名称:经济法 课程代码:1042511 总 学 时:时: 64 64适用专业:市场营销适用专业:市场营销 开课单位:服装商贸学院开课单位:服装商贸学院讲课内容第1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2.2.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3.3.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第2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1.1.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涵义经济法的涵义 2.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3.3.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 4.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3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1.1.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2.2.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与区别3.3.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4.4.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第4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1.1.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 2.2.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第5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1.1.经济法主体的涵义经济法主体的涵义经济法主体的涵义 2.2.经济法主体体系经济法主体体系经济法主体体系 3.3.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第6章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1.1.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2.2.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 第7章 企业概述企业概述企业概述 1.1.企业和企业法企业和企业法企业和企业法2.2.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3.3.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4.4.企业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 第8章 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1.1.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概述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概述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概述 2.2.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 3.3.国有企业暨公司法国有企业暨公司法国有企业暨公司法第9章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1. 1.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概述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概述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概述 2. 2.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基本分类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基本分类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基本分类3.3.我国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第10章 市场规制法原理市场规制法原理市场规制法原理 1.1.市场规制法概述市场规制法概述市场规制法概述2.2.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3.3.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第11章 市场竞争法市场竞争法市场竞争法 1.1.竞争和竞争法概述竞争和竞争法概述竞争和竞争法概述 2.2.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3.3.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 第12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2.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3.3.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13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1.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法概述 2.2.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3.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4.4.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14章 价格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 1.1.价格法概述价格法概述价格法概述2.2.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3.3.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监督检查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监督检查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和价格监督检查4.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15章 会计、审计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1.1.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 2.2.审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第16章 宏观调控法原理宏观调控法原理宏观调控法原理 1.1.宏观调控法概述宏观调控法概述宏观调控法概述2.2.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中国宏观调控法的原则3.3.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4.4.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第17章 固定资产投资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固定资产投资法 1.1.固定资产投资法概述固定资产投资法概述固定资产投资法概述 2.2.固定资产投资法基本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基本制度固定资产投资法基本制度 第18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 1. 1.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2. 2.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3. 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4. 4.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5. 5. 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6.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19章 财政法财政法财政法 1.1.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概述 2.2.预算法预算法预算法3.3.国债法国债法国债法4.4.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 第20章 税法税法税法 1.1.税法概述税法概述税法概述 2.2.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3.3.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 4.4.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增值税法5.5.企业涉及的其他主要税收实体法企业涉及的其他主要税收实体法企业涉及的其他主要税收实体法6.6.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第21章 金融法金融法金融法 1.1.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2.2.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 3.3.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 4.4.银行业监管法银行业监管法银行业监管法 第22章 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 1.1.对外贸易法概述对外贸易法概述对外贸易法概述 2.2.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3.3.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4.4.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5.5.反倾销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律制度反倾销法律制度6.6.反补贴法律制度反补贴法律制度反补贴法律制度7.7.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保障措施法律制度教学大纲说明书教学大纲说明书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经济法》课程是市场营销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课程是市场营销专业一门专业基础课,是一门综合性很强、是一门综合性很强、涉及的部门法较多的专业课。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带底色00244 可用红色透明膜遮挡变黑色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科。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真相,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经济法的经济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整体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通常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的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制绩效原则:指经济的调整要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效率与公平,追求问题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调制行为:即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是经济法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对策行为:即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概论》全
第六节 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如下: (一)自权性 (二)完全性 (三)恒久性 (四)弹力性 (五)基础性 (六)独占性、 排他性。
○二、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
素
(一)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三、债发生的根据
(一)合同 (二)侵权行为 (三)不当得利 (四)无因管理 (五)其他根据
四、债的履行:
2个原则
五、债的变更与终止:P63-65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复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12),法律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P25) 1、概念 (P67) 2、经济关系及其特点 3、经济关系(物质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思想关系) 4、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法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六)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一章 基础知识概述
第一节 法学基础知识
△ 什么是法?
廌(zhì ):又名“解廌”,“獬 豸”。
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 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不 直;闻人论,则咋不正。
——《异物志记载》
表明此兽能够主持公正,决断诉讼,惩罚邪恶。
讲法为何先讲廌?
经济法概论第四.五章-赵晓耕-人大出版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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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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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伙企业的入伙
• 新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入伙。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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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伙
• 合伙人退伙应当进行结算,退伙人在按份额比例分担亏损后,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应当退还。
• 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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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为了完成一个项目而依照合作各方 签订的契约进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以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只能注册为非法人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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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
• 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按照特殊的分配制度,不按投资比例进行
财产分配。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 所有,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 得税前先回收投资。 • 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 • 中外合作企业转让投资权益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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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参与经济活动的特殊个人主体
• 内容概要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 非法人企业法
• 内容概要
合伙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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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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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法
• 内容概要
合伙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有税。
第五章
参与经济活动的特殊个人主体
• 内容概要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企业的入伙
• 新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入伙。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 合伙人退伙应当进行结算,退伙人在按份额比例分担亏损后,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应当退还。 • 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为了完成一个项目而依照合作各方 签订的契约进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以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只能注册为非法人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
• 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按照特殊的分配制度,不按投资比例进行 财产分配。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 所有,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 得税前先回收投资。 • 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 • 中外合作企业转让投资权益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