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五章,赵晓耕,人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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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非法人企业法
• 内容概要
合伙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有税。
第五章
参与经济活动的特殊个人主体
• 内容概要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企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入伙
• 新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入伙。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 合伙人退伙应当进行结算,退伙人在按份额比例分担亏损后,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应当退还。 • 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通常是为了完成一个项目而依照合作各方 签订的契约进行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可以 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只能注册为非法人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
• 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按照特殊的分配制度,不按投资比例进行 财产分配。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 所有,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可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缴纳所 得税前先回收投资。 • 非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 • 中外合作企业转让投资权益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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