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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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法颁布以后,总会有不法分子来试探法律的权威,于是出现不少安全生产法的案例。

下面是由店铺收集整理的一些案例,供您参考。

安全生产法案例一2014年11月25日7时许,万达公馆项目施工现场,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架子工张××在拆除脚手架施工过程中,所系安全绳断裂,失足坠落,至张××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有意瞒报了该起事故。

经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三十七条规定,没有对从业人员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形成严格的检查检验制度,导致工人使用的安全绳未经确认完好就投入使用,同时未按规定在拆除作业的脚手架下搭设安全平网。

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2002年)第七十条规定,构成瞒报事故。

针对以上严重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以下行政处罚:青岛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地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的行政处罚;对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万达公馆项目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

黄岛区城建局采取了对万达公馆项目全面停工整改措施,对项目涉及的有关投资、总包、监理公司通报批评,对上述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了扣分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了清出建筑市场的处理。

上述罚款均依法缴纳到位。

安全生产法案例二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4”伤害事故案2015年2月4日,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位于黄岛区的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电焊作业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发生爆炸,爆炸压力波掀起的水泥盖板将一名工人砸伤致死,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根据黄岛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后确认的事故原因及责任,黄岛区安监局依法对相关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组织不力,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超范围用火作业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模拟试题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模拟试题
一、刑法
【重点案例一】抢劫罪盗窃罪猥亵妇女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共同犯罪销售赃物罪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重点案例二】抢劫罪盗窃罪拐卖儿童罪刑讯逼供罪自首
案情: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

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

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

正经法律快播案例分析(3篇)

正经法律快播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网络视频播放器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旗下产品“快播”是一款具有极高市场占有率的网络视频播放器,用户数量庞大。

然而,随着“快播”用户数量的激增,该公司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2014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称“快播”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2. 2014年4月,有关部门对“快播”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大量侵权视频和淫秽色情信息。

3. 2014年5月,有关部门对“快播”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

4. 2014年8月,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王某某、CTO张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5. 2015年2月,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6. 2015年6月,法院一审宣判,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三、案件分析1. 侵犯著作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快播”播放器中提供大量侵权视频,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快播”播放器中传播大量淫秽色情信息,严重危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和青少年身心健康。

法院依法判决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彰显了我国对淫秽色情信息打击的力度。

2014年中央电大最新经济法案例分析_188

2014年中央电大最新经济法案例分析_188

2014年中央电大最新经济法案例分析_1881、李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一条中华香烟售价540元,李先生拆开包装后发现是假烟,马上到商店要求退换,商店负责人回答:香烟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李先生遂向烟草专卖管理局投诉,经鉴定确系假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许民到星星家具城,看到一套外观美丽家具(在不醒目处标价19万元),甚感兴趣,试坐其中一张沙发椅子,未想到刚刚坐下沙发靠背部分突然断裂。

家具城经理及工作人员马上围过来,要求19万元成交,许民苦苦哀求,表示自己无力购买。

经理表示赔偿1万元也可。

许民依然不肯,经理要求工作人员对许民强行搜身,并从其身上搜出8千元强行夺走,经理表示8千元作为赔偿,已便宜了许民。

请问家具城损害许民哪些权利?案例二:2005年11月1日,福州新生商场向浙江梧桐棉布厂发出传真,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三万米纯棉布料,价格每米12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10日内回复有效。

11月8日,棉布厂发回传真,提出每米价格140元。

11月9日商场回电:同意,请按时送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案例分析专项考试试题及解析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案例分析专项考试试题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案例分析专项考试试题及解析、一(共案例分析小题,69共分)140.0第1题几个民营企业甲公司、乙公司等数家公司准备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遂决定请律师咨询。

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设立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该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为5人以上B 该公司的发起人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具有中国国籍C 该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进行设立D 发起人并不是必须要认购该股份公司全部发行的股份【正确答案】:C,D【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公司法》第7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没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由此,CD项均为正确,D项正是募集设立。

第79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牛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由此AB项均错误。

注意B项,对于发起人资格要求的是住所,而不是国籍,第2题如果甲公司等发起人决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该公司,则:A 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B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C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该股份有限公司返还D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正确答案】:A,B【本题分数】:2.0分【答案解析】《公司法》第90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关于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为某市一家房地产公司经理。

2010年至2014年间,张某某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由,通过口头承诺、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截至案发,张某某非法集资金额达1.2亿元,涉及受害人100余人。

二、案件事实1. 非法集资过程张某某在2010年至2014年间,以房地产项目开发为由,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通过以下方式非法集资:(1)口头承诺:张某某口头向公众承诺,投资房地产项目后,每年可获取10%的固定回报。

(2)发放宣传单:张某某制作宣传单,宣传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优势,承诺高额回报。

(3)举办推介会:张某某举办推介会,邀请公众参加,宣传房地产项目的投资前景。

2. 非法集资后果(1)资金去向:张某某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投资其他项目等,未按承诺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和利息。

(2)受害人损失:由于张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100余名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高达几十万元。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集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张某某非法集资金额达1.2亿元,属于数额巨大,且造成100余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因此,张某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

本案中,张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给100余名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国际法律案例评析(3篇)

国际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法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国际航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多个领域。

本文以“马航MH370失踪案”为例,对国际法律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国际法律在解决此类重大事件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二、案例背景2014年3月8日,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从吉隆坡飞往北京,机上共有239人。

然而,航班起飞约40分钟后,与地面失去联系。

经过长时间搜救,MH370航班最终被证实坠毁在南印度洋。

该事件震惊全球,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航空安全的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角色MH370失踪案发生后,国际民航组织迅速介入,协调各国政府和航空公司进行搜救工作。

ICAO作为国际航空领域的权威机构,负责制定国际航空安全标准、规定和程序。

在MH370事件中,ICAO发挥了以下作用:(1)协调各国政府和航空公司开展搜救工作,确保搜救行动的顺利进行;(2)评估航空安全状况,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航空安全水平;(3)制定国际航空安全规定,规范航空公司和各国政府的行为。

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作用作为全球航空运输业的代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在MH370事件中发挥了以下作用:(1)呼吁各国政府加强航空安全监管,确保航空安全;(2)协助航空公司应对MH370事件带来的影响,如航班延误、乘客安置等;(3)推动航空业改革,提高航空安全水平。

3. 国际航空法在MH370事件中的作用MH370事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依据国际航空法进行处理。

以下为国际航空法在MH370事件中的作用:(1)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乘客和货物的安全负有责任。

MH370事件中,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需承担相应责任;(2)搜救行动: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国政府有义务参与搜救行动。

在MH370事件中,各国政府积极参与搜救,体现了国际航空法的约束力;(3)信息共享: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国政府应共享航空安全信息。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

法学经典案例分析题整理1、案例:刘某(24 岁)曾是杨某(30 岁,某国有公司出纳)家中所雇的保姆。

2014 年 5 月23 日,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将杨某支付宝账户上的5000 元钱划转到自己支付宝的账户上,网上购物很快花完,而杨某忙于工作并未及时发现。

2014年6月26日,刘某急于偿还赌债,将杨某儿子杨甲(4 岁)诱骗到宾馆,向杨某打电话索要20 万元赎金,否则将杀死杨甲。

打完电话后,杨甲哭闹不止,刘某怕被人发现将杨甲杀害,并将尸体缚重扔入附近河中。

8 月27日早上,杨某因急于筹集赎金,私自从所在公司保险拒拿出17万元,把20万元送到了刘某指定的地点。

刘某接收20万元后,声称2 小时后杨某即可见到儿子。

27 日下午,杨甲的尸体被人发现。

29 日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将刘某抓获归案,并将20万元退还杨某。

杨某于8 月30日将17 万元还给公司。

问题:(1)刘某将杨某支付宝内5000 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2)刘某向杨某索要20 万元钱并杀害杨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当怎样处罚?为什么?(3)杨某从公司拿出 17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案解析:1.(1)刘某将杨某支付宝内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答案】刘某将杨某的5000元钱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分)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存款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刘某通过技术手段已经使该笔钱款脱离了杨某的占有,并实际控制了这笔钱。

因此刘某构成盗窃罪。

(2分)(2)刘某向杨某索要20万元钱并杀害杨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应当怎样处罚?为什么? 【答案】刘某构成绑架罪。

(2分)刘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诱骗杨某儿子杨甲到宾馆,向杨某打电话索要20万元赎金,后又杀害杨甲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分)应当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分)因为刑法规定,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经营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经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分别持有公司50%的股份。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其中赵六作为新股东于2010年加入公司,持有公司20%的股份。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因为公司发展方向、股权分配、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2014年,张三、李四、王五三人联合起诉赵六,要求赵六退出公司,并退还其出资款项。

赵六则认为其股权合法,要求继续持有股份,并要求公司分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赵六的股权是否合法取得?2. 公司是否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3.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赵六退出公司?三、案例分析1. 赵六的股权是否合法取得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赵六作为新股东,其出资证明书显示其持有公司20%的股份,因此其股权取得是合法的。

2. 公司是否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利润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持有公司50%的股份,赵六持有20%的股份,因此公司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

3. 张三、李四、王五是否有权要求赵六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约定退出公司的条件。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之间没有签订明确的股权退出协议,因此张三、李四、王五无权要求赵六退出公司。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六的股权取得合法,公司应按照股权比例分红。

至于张三、李四、王五要求赵六退出公司的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股权退出协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五、法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之间应明确股权比例、分红比例、退出机制等事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 股东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擅自转让股权。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兰世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兰世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

曾任东星航空董事长、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等职。

2014年,兰世立因涉嫌贪污、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兰世立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分析1.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作为东星航空的董事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借贷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 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兰世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4. 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兰世立犯有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三、案件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国外儿童犯罪法律案例(3篇)

国外儿童犯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4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少年杀人案。

年仅14岁的贾斯汀·威尔逊(Justin Wilson)因涉嫌杀害邻居女孩艾莉森·斯图尔特(Alison Stewart)而被捕。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美国儿童犯罪法律案例的典型代表。

二、案件经过2014年6月29日,艾莉森·斯图尔特在参加一个派对后失踪。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艾莉森的尸体被贾斯汀·威尔逊藏在邻居家的后备箱中。

据贾斯汀交代,他在派对上与艾莉森发生争执,并将其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贾斯汀曾因盗窃、打架等违法行为被学校开除,并在2014年3月因偷窃手机被警方逮捕。

这起案件让人们对贾斯汀的犯罪动机产生了质疑。

三、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年龄在美国,儿童犯罪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

根据美国宪法和各州法律,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8岁。

然而,对于14-17岁的少年,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在佛罗里达州,14-17岁的少年被视为“青少年犯人”,他们可以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

然而,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考虑到少年的年龄、犯罪动机、心理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成人刑罚。

2. 贾斯汀·威尔逊的判决在审理贾斯汀·威尔逊的案件时,法官考虑到他的年龄、犯罪动机、心理状况等因素,决定对其适用青少年刑罚。

2015年,贾斯汀被判处终身监禁,但有可能在35岁时获得假释。

3. 儿童犯罪法律案例的启示(1)加强对儿童犯罪的法律监管。

我国在处理儿童犯罪案件时,应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加强对儿童犯罪的法律监管,提高刑事责任年龄,严厉打击儿童犯罪行为。

(2)关注少年犯的心理状况。

在审理儿童犯罪案件时,法官应关注少年犯的心理状况,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其改过自新。

(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我国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从源头上减少儿童犯罪的发生。

2014年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2014年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2014年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这次共发布四个指导性案例,民事案例三个,行政案例一个。

三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行政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

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做斗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从而有利于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确保食品安全,从而防范和减少食品纠纷的发生。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旨在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有的主张被侵权人体质特殊的,应当减轻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对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本指导案例对于澄清认识,正确区分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规则,指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意义。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

该案例裁判要点明确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分析 (2014)

案例分析 (2014)
3
【观点1】建筑公司已构成违约。
因为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 实际上已表示,只要乙水泥厂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乙水泥厂发出的 购买水泥的要约。而乙水泥厂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 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
4
【观点2】建筑公司并未构成违约。
12
【观点一】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合同)兑 付22万元,是一种违约行为。判定依据: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 门明令禁止,银行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以后,应及时告知储户 保值储蓄无效(法律界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 于无效) 。而不是等存款兑付时才告知,则全部过错在银行,应该参照 原来合同比照利益赔偿储户相应的损失(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合同法-案例分析
1
【案例 1】
要约与承诺的合法性认定
2
某建筑公司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甲、乙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
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250#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 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甲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
价格。而乙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 现场之前,建筑公司得知甲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好且价格合理,遂向甲 水泥厂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250#水泥,盼速送货,运 费由我公司负担” 。函电发出后第二天上午,乙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并将50吨水泥送到,建筑公司告知乙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甲水泥 厂水泥,不接受乙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乙水泥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乙 水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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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第二节简单命题案例1 主谓项的周延性【案情摘要】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

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

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之后,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程记.,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告知小王,因他的年龄还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男22岁的年龄标准,所以没能给他们登记注册:小王非常不理解,他回到家首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这一条,他认为他是公民,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享有结婚的权利。

他又看到该法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话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法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小王根据这两条认为,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足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他已经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他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就能行使结婚的权利。

他又查看了《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他认为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发生了矛盾。

【逻辑问题】小王的认识正确吗?参考答案本案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如下的命题:(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4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2014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第一章绪论案例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640分,女生是660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分。

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 640分,未达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

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

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

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

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

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

案例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 7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年7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

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

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案例分析题2014年发生的大学生淘鸟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

五案例分析题2014年发生的大学生淘鸟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

五案例分析题2014年发生的大学生淘鸟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近日,一条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河南大学生小闫在家门外发现一鸟窝,于是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出来后售卖,后又掏了4只。

等再次去掏鸟时,引来警察。

据悉,他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最终,闫某因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半。

这位大学生为什么会被判刑?因为他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捕鸟大学生闫某不仅利用QQ群、百度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不识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早已站不住脚。

但从闫某被捕并被判刑来看,这位大学生虽然知道自己掏的是什么鸟,却很有可能不知道自己“掏鸟”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更不知道迎接自己的是多么严厉的惩罚。

这件案子看起来有点“奇葩”,但笔者以为,它凸显了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建立法治社会,让社会有序发展,是所有人的共同愿望,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政府要主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也需要深入参与。

然而这话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复杂,法治社会需要我们做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的法律?这些概念属于细枝末节,但又是实践过程中绕不过去的问题。

回望过去,因为不懂法、缺乏法律意识而闹出的笑话、事故太多了,而且这个问题是全民共有的问题。

就老百姓而言,过马路不看红绿灯、公共场所吸烟都是违法行为,而很多作出这类行为的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法了。

就“掏鸟判10年半”这一案件而言,许多人在新闻刚出现时觉得匪夷所思,感到难以理解,这更是反映出当前我国国民保护濒危动物的意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国家仍然需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肖志军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志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肖志军,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肖志军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事发后,肖志军的家属认为,由于公司未提供足够的交通安全培训,导致肖志军在事故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因此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肖志军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责任?2. 如果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如何确定?3. 肖志军的家属能否获得足够的赔偿?三、案例分析(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肖志军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因此,公司有义务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在本案中,肖志军的家属提供了证据证明公司在交通安全培训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范围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在本案中,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赔偿肖志军家属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 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3. 改进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三)造成死亡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本案中,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肖志军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水平等;2. 肖志军家属的经济损失;3. 公司的过错程度;4.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

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案例分析1、职工在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再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案例:胡某系企业职工。

2014年5月31日,胡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头部,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2014年12月14日,胡某在住院治疗期间不慎摔倒导致脾破裂。

事后,胡某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摔伤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胡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某虽然是因工伤住院治疗,但其住院期间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其也未从事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意外摔伤也并非基于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胡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职工工作时劝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案例:2018年1月20日15时,小朱突然听到隔壁办公室一阵打骂的声音,至隔壁办公室一看,发现同事老俞与老刘因题发生纠纷打作一团。

小朱见状立即和别的同事上前劝阻,当小朱试图从老俞身后拉住老刘劝架时,却被老刘随手抓起的烟缸砸中了手指。

小朱的手指顿时红肿了起来,不能动弹。

事后,小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分析:小朱劝架受伤是因工作原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劝架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应受到社会的肯定和褒扬。

法律型案例分析(3篇)

法律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某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间,张某某以该公司名义,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1.2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000余人。

其中,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系张某某的亲朋好友,部分为社区居民。

由于资金链断裂,张某某无力偿还集资款,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

二、案件事实1. 非法集资手段:张某某通过以下方式非法集资:(1)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例如,声称公司投资某大型工程项目,承诺年回报率高达20%。

(2)通过举办投资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口头承诺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项目,吸引集资参与人。

(3)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扩大宣传范围,吸引更多集资参与人。

2. 资金使用情况:张某某将非法集资所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以维持资金链。

(2)个人挥霍,包括购买房产、豪车等。

(3)偿还债务。

3. 资金链断裂:由于投资项目虚假,张某某无法兑现承诺的回报,导致资金链断裂。

部分集资参与人要求返还本金,张某某无力偿还,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集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集资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集资参与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某无力偿还集资款,集资参与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集资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本金。

3.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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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穷小子李威和刘丽结婚后开了家修理店,刘丽则 在家操持家务。因婚后多年没有生育,两人遂收养 了一个女孩李招娣。2012年刘丽惊喜怀孕,沉静于 幸福的李威更加卖力赚钱养家,却不幸意外身亡。
李威去世后,家里留下财产80万元。李威还有年 逾八旬的老母亲,弟弟李成与母亲一起生活。
请问:李威家的80万元财产该如何分配?
应视为个人债务。
案例4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 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5月, 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 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 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 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 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 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 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 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答案要点:
2.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 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 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 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 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 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案要点:
1.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 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 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 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问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 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 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
何某因业务需要经常去珠海,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 子。在珠海,何某与歌厅小姐张某往来密切,后发展 在一起姘居。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何某于2005年 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并办 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
答案要点
答案:赵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 收回。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
有法律根据?
答案要点: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
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 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 决。
答案要点:
答: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
案例2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 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 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 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 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 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 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 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80万元的性质?
受我国《婚姻法》调 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 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 产中一半归妻子 所有,另一半做 遗产继承,即40 万归妻子,40万 被继承。
继承权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
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继承权主体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 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 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 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 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 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 于夫妻共同财产。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上述规定,丈夫何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
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 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 事行为。
案例3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共同居住。同 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 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 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 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 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 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 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 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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