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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守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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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1)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

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 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起源于英美法,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向另一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国内大多数学者将预期违约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认为前者指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认为后者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另一方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妥当。

把预期违约的形态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更为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届至前,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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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论文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论文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法前言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但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故对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规则涉及较少。

后来虽然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未产生足够影响。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责任

预期违约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

国际贸易立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家在消除货物买卖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法律界的重视和好评。

该公约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学理性,也是切实可行的。

它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约借鉴了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体系;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他们的不安抗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

一、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

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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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所谓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至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这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有的合同法律制度。

在我国新合同法颁布之前,关于是否应该引入预期违约制度,学术界颇有争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正式颁布后,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是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继承,第108条是对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引进。

一、大陆法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缺陷不安抗辩权渊源于传统大陆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都对之加以确认。

《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受买人陷于破产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给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之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则将《法国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加以延伸,不再拘泥于买受人破产处于无清偿能力的限制,提出如买受人财产于缔约后明显减少,出卖人即可拒绝给付。

该法典第321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本人认为,传统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以下缺陷:(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实际上仅限于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中的默示预期违约,对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形则不适用。

尽管有学者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明示预期违约只不过是拒绝履行的一种特别情形而完全可以将其包容在拒绝履行制度之中。

但本人认为,明示预期违约与作为实际违约情形之一的拒绝履行毕竟差别巨大,如果把拒绝履行做扩大性解释,使其既包括实际违约的相关情形又涵盖明示预期违约,似乎有些牵强。

即使确实要涵盖明示预期违约,法律也应作出明文规定,以便操作。

像目前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对明示预期违约不作出明文规定而仅通过判例或学理来予以补充,就我国而言是很不可取的。

【法考】违约责任(上)——重点知识点

【法考】违约责任(上)——重点知识点

第肆拾陆期违约责任(上)——重点知识点为了增加大家阅读的积极性,每日的推送,我会在文末设置支付宝红包口令。

|「违约行为」1.从客观方面看,违约行为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事实状态。

2.从主观方面看,当事人违约既可能出于故意或过失,也可能非因过错而违约。

|「违约行为的分类」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一方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

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

3.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后为标准,可对其作此区分。

(1)实际违约,即合同履行期届至后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①不履行。

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标的物灭失。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②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③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因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受损害)。

(2)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其特点是:①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②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③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案例分析

预期违约案例分析

预期违约案例分析关键词预期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一、预期违约的责任形式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

法律赋予守约方有适当的选择补救方式的权利。

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

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对造成损失的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预期违约履行前的责任和实际违约履行期到来的责任是有区别的,例如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赔偿损失时,只能根据履行期前的市场价格而不能根据履行期到来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损失,并确立毁约方应赔偿的数额。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到从预期违约到履行期到来,另一方可能有较长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害。

如果他未采取措施减轻其应当减轻的损害,该数额应当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总之,在确定预期违约的责任时,不能以履行期到来后的标准予以确定,否则将加重当事人债务的履行,使毁约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后者承担的违约责任比前者要相对更大,范围也相对更广。

二、预期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一)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笔者认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形下,迟延履行违约金能否适用于违约方,应区别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则不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果预期违约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而相对方还在等待着履行合同,则应当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辅导合同的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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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实务知识辅导:合同的责任一、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侵害合同债权的客观行为。

违约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违约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

(2)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

(3)违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并且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预期违约及其责任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一)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的构成1.明示毁约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合同。

第一,违约方已明确提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合同义务到期前提出。

第三,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四,当事人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正常理由。

2.默示毁约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且对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构成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一方已陷入不能履行的困境或已丧失履约的信用和条件,即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第二,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被认为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预期违约责任(1)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

(3)债权人还可以拒绝对方的毁约意思表示,坚持合同的效力。

三、实际违约及其责任(一)不履行的构成及其责任理论和实践上,一般将不履行分为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

1.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无能力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协定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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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的赔偿合同预期违约规定涉外合同预期违约区分预期违约合同违约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是否承担预期合同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不同选择,进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

合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

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

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合同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的赔偿合同预期违约规定涉外合同预期违约区分预期违约合同违约赔偿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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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解析关于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解析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 ,对何为合理的理由 ,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这种情形,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

法律顾问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企业法律顾问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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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整理:法律顾问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企业法律顾问!!2008年6月,中国某甲公司向国外某乙公司出售钢材,约定:最迟装船时间为2008年9月5日,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价格条款是CFR。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开立了信用证,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备妥货物运抵港口。

但在装船日前乙公司以经济状况不佳为由数次要求甲公司延期装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延期发货。

随后全球经济危机发生,该货物价格大幅下跌,乙公司要求在货物降价的情况下才能修改信用证。

双方谈判一直持续到2008年11月底,此间货物市场价格下降60%。

甲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将货物转售后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但乙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是CFR,甲公司作为卖方应租船订舱装运货物,因货物未交付导致的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

该案引发了对预期违约制度的探讨,即如何认定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样?本文拟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以及中国《合同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研究。

一、《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一)《公约》中的预期非根本违约公约第71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大部分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是买方持有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

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对本条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预期非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客观事实表明一方当事人预期不能履行义务:首先是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有严重缺陷;其次是一方当事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再次是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之前,表态或以行为方式,明确表示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1. 停止履行义务:一旦受到预期违约的通知,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停止继续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

例如,如果一方已经支付了货款,但另一方明确表示无法或不愿意交付货物,该方可以要求退还货款。

2. 寻求赔偿:受害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对方的违约赔偿,包括任何因预期违约而导致的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受害方当事人有义务尽量减少可能的损失,并且只能要求实际的损失赔偿,而不是预计的或投机的赔偿。

3. 解除合同:受害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

当违约方明确表示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合同时,受害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

4. 长远承诺违约责任: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长远承诺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无法通过简单地支付损失赔偿来摆脱合同履行义务。

相反,他们可能需要履行合同中的长远承诺,例如从事一项特定的业务活动或支付未来的费用。

然而,预期违约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在一些国家,法律可能对受害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救济措施做出明确规定;而在其他国家,法律可能较为模糊或没有具体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以便在预期违约发生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或与对方商讨解决方案,以尽量减少可能的纠纷和损失。

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范本

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范本

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范本法律顾问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咨询责任,而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出现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个范本供参考。

一、违约责任原则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主要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法律顾问在以下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 未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 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3. 法律顾问泄露委托人的保密信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4. 法律顾问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

二、赔偿责任范围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赔偿责任范围。

一般而言,法律顾问的赔偿责任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损失:1. 直接经济损失:即因法律顾问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2. 间接经济损失:即因直接经济损失而衍生出的其他间接损失,如委托人为了修复损失而支付的额外费用等;3. 精神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况下,法律顾问的违约行为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精神损害,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限制虽然法律规定了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但也对其予以一定的限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约责任的限定期限:委托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违约行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法律顾问提出索赔请求,逾期未提出的,则无权要求违约责任的履行;2.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委托人和法律顾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则由法院判决;3. 免责条款的适用:在一些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下,法律顾问可能免责或者责任适度减轻。

四、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范本为了方便委托人和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我们提供下面的委托法律顾问违约赔偿责任法律规定范本。

法律顾问实务考点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法律顾问实务考点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2014法律顾问实务考点: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2014实务考点: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为了方便大家的考试复习,整理了顾问实务相关考点,供大家参考,帮助大家取得好的成绩。

预期违约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ﻭ
(一)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的构成ﻭ
1.明示毁约ﻭ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合同。


第一,违约方已明确提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合同义务到期前提出。

第三,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四,当事人表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正常理由. ﻭ
2.默示毁约
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且对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构成默示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ﻭ
第一,一方已陷入不能履行的困境或已丧失履约的信用和条件,即具有《》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具体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以逃避债
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ﻭ第二,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被认为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 ﻭ(二)预期违约责任ﻭ
(1)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
(3)债权人还可以拒绝对方的毁约意思表示,坚持合同的效力。

ﻭ。

预期违约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预期违约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

预期违约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诈骗罪阴阳合同欠款合同合同补充协议预期违约实际上是针对合同而出现的一种违约行为。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签订合同的一方则明确表示不会履行合同中应尽的义务。

当然,不履行合同中应尽的义务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那么▲预期违约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与实际违约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预期违约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2、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损害金,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的数额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违约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4、定金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的任一项责任形式,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上,选择的责任形式和相关救济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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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点: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2、违约行为具有客观性。

3、违约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并且在后果上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二、预期违约及其责任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相对于实际违约的一种违约形态,最早。

出现于英国判例法。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从此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同样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一)预期违约两种形态的构成
1、明示毁约
2、默示毁约
(二)预期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虽然规定了在预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对债权人可采取何种法律救济措施减少损失,或请求对方承担何种责任,却未做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精神,在预期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1)解除合同;
(2)赔偿损失;
(3)债权人还可以拒绝对方的毁约意思表示,坚持合同的效力;待到合同履行期限界至时,要求对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

提示:另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还可以采取相应
的自助措施,如中止履行合同或中止履行准备,或签订替代合同满足订立合同的目的。

【例题】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

9月30日,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下列主张中,有法律依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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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1)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题中,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故A正确;C错误;(2)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正确;(3)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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