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fcc46d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b0.png)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沪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1日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对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属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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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沪环土〔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沪环土〔2019〕144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规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污染场地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对接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原则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南相关要求。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
![上海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aa4a29aad51f01dc381f103.png)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保护技术指南(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6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适用范围 (1)1.3指导思想与编制原则 (1)1.4术语和定义 (2)2经营性用地场地环境保护工作流程 (3)2.1场地环境调查评估 (3)2.2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3)3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5)3.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5)3.2场地资料收集与分析 (5)3.3现场踏勘 (7)3.3.1现场踏勘的方法 (7)3.3.2现场踏勘的内容 (7)3.3.3踏勘结果分析 (7)3.4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监测计划 (8)3.4.1初步调查监测范围 (8)3.4.2初步调查监测介质 (8)3.4.3初步调查监测项目 (9)3.4.4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 (9)3.5现场采样与样品分析 (12)3.5.1初步调查监测样品采集 (12)3.5.2初步调查监测样品分析 (14)3.5.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5)3.5.4注意事项 (16)3.6初步调查结果分析 (16)3.6.1确定关注污染物 (16)3.6.2初步调查结论建议 (17)3.7初步调查报告编制 (17)4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18)4.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18)4.2场地环境详细调查监测计划 (18)4.2.1详细调查监测范围 (18)4.2.2详细调查监测介质 (18)4.2.3详细调查监测项目 (19)4.2.4详细调查监测点位布设 (19)4.3现场采样与样品分析 (20)4.3.1详细调查监测样品采集 (20)4.3.2详细调查监测样品分析 (20)4.3.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20)4.4详细调查结果分析 (20)4.5详细调查报告编制 (20)5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 (21)5.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21)5.2危害识别 (22)5.2.1资料收集 (22)5.2.2确定关注污染物 (22)5.2.3确定敏感人群 (22)5.3暴露评估 (22)5.3.1分析暴露情景 (23)5.3.2确定暴露途径 (23)5.3.3获取暴露参数 (24)5.3.4计算暴露量 (24)5.4毒性评估 (24)5.4.1污染物性质和毒性效应分析 (24)5.4.2确定关注污染物参数 (24)5.5风险表征 (25)5.5.1风险表征技术要求 (25)5.5.2计算污染物的致癌和非致癌风险 (26)5.5.3不确定性分析 (26)5.6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27)5.6.1确定污染土壤风险控制值 (27)5.6.2确定污染地下水风险控制值 (28)5.6.3风险控制值的说明 (29)5.7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29)6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 (30)6.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30)6.2选择修复模式 (31)6.2.1确认场地条件 (31)6.2.2提出修复模式 (31)6.3筛选修复技术 (32)6.3.1分析比较 (32)6.3.2可行性评估 (32)6.4制定修复技术方案 (33)6.4.1制定场地修复技术路线 (33)6.4.2优化和确定修复技术工艺参数 (33)6.4.3估算污染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修复工程量 (33)6.4.4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34)6.4.5分析成本效益 (35)6.5方案编制 (35)7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36)7.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36)7.2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37)7.2.1收集资料与现场踏勘 (37)7.2.2编制环境监理方案 (37)7.2.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37)7.2.4编制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37)7.3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38)7.3.1第一次环境监理工地会议 (38)7.3.2主体工程环境监理 (38)7.3.3二次污染控制环境监理 (40)7.3.4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环境监理 (41)7.4竣工验收阶段环境监理 (41)7.5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2)7.5.1核查 (42)7.5.2巡视 (42)7.5.3旁站 (42)7.5.4环境监理会议 (42)7.5.5二次污染监测 (43)7.5.6人员培训 (43)7.5.7信息反馈 (43)7.5.8跟踪检查 (43)7.5.9记录和报告 (43)7.6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43)7.6.1工作记录制度 (43)7.6.2文件审核制度 (44)7.6.3报告制度 (44)7.6.4会议制度 (45)7.6.5函件往来制度 (46)7.6.6人员培训制度 (46)7.6.7质量保证制度 (46)8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 (47)8.1工作内容与工作流程 (47)8.2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7)8.2.1资料收集与分析 (47)8.2.2现场踏勘 (48)8.2.3确定验收监测内容 (48)8.2.4制定采样布点方案 (49)8.3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52)8.3.1现场采样 (52)8.3.2实验室分析 (52)8.4修复效果评估 (52)8.4.1评估标准 (52)8.4.2评估方法 (52)8.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53)附录3-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54)附录4-1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56)附录5-1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58)附录6-1 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制定方法 (60)附录6-2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大纲 (61)附表7-1 污染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要点 (62)附录7-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编制大纲 (64)附录7-3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大纲 (65)附录7-4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66)附录8-1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效果评估T检验方法 (67)附录8-2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72)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和《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6〕226号),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技术指南。
上海市土地整治验收标准
![上海市土地整治验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ef342b6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26.png)
上海市土地整治验收标准一、整治土地面积与四至范围1.整治土地面积应与计划整治面积一致,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2.土地整治范围应清晰,与周边地块无争议,界限明确。
二、土地利用现状与权属情况1.土地利用现状应与实际调查结果一致,无虚假或不实情况。
2.土地权属情况应清晰明确,权属调整应合法合规,无争议。
三、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1.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地下水资源应得到合理利用。
2.工程地质条件应稳定,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四、土壤质量与农用价值1.土壤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污染、退化等情况。
2.土地农用价值应得到充分保障,满足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五、土地利用规划与整治方案1.土地利用规划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协调。
2.整治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可行,满足土地整治目标要求。
六、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1.基础设施应完善,满足生产生活需求。
2.生态环境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提升,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七、土地权属调整与农民权益保障1.土地权属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土地整治过程中应注重农民权益保障,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生产生活秩序。
八、工程实施与质量控制1.工程实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工程质量。
2.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实行质量责任制。
九、档案资料与信息化管理1.土地整治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时监控、数据共享和决策支持,提高管理效率。
十、验收范围与标准执行情况1.验收范围应明确,符合相关规定。
验收时应检查整个整治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质量,确保符合预期目标和要求。
2.标准执行情况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土地整治项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验收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https://img.taocdn.com/s3/m/59b5ed38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d0.png)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摘要:大量工矿企业因城市功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从中心城区搬迁至郊区或工业园区,其遗留下来的工业场地因时间久远、技术落后、企业环保意识单薄和早期监管不力等原因往往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给人体健康和后续发展带来隐患。
本文以上海某场地作为案例依托,从污染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方面讨论,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调查与评估提供借鉴。
关键词:场地调查;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大量工业企业从中心城区转移至郊区或工业园区,原纺织、钢铁、煤炭等企业土地性质根据规划发生变化,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等[1]。
上海现代工业发展历史较长,早期企业经营发展时环保意识淡薄,所使用设备大多为高污染高能耗,同时也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其土壤以及地下水存在遭受污染的风险,如不及时针对搬迁后遗留的工业废弃场地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则可能对为未来使用该场地的人群带来健康风险,同时周边环境和人体也面临污染转移带来的风险[2-3]。
针对工矿企业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问题,2021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中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负责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4-5]。
本文就上海某纺织厂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作为案例,浅谈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方法和风险评估方式,为污染场地的调查与评估提供借鉴。
1、场地概况该场地曾作为工业用地,时间跨度近百年,现拟将场地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为第二类用地。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1b84da94915f804d2a16c106.png)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1文档仅供参考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目次1适用范围2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基本原则5工作程序6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报告编制附录A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31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引用文件4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5。
201404-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修订8.26
![201404-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修订8.26](https://img.taocdn.com/s3/m/f1c763f57e21af45b207a818.png)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Instructionfor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signofvehicularparkinglot(garage)DGJ08-98-2014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上海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2]281号文《201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要求,对原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及总图布置、建筑设计、通风设计、噪声及振动控制、排水设计、绿荫设计、配套设计等。
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1.调整了部分术语及定义;2.调整了选址及总图布置的要求;3.增加了地面停车场绿荫设计要求;4.增加了地面停车库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置要求。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典型停车库进行了空气污染物和噪声的现场测定,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环评、科研、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召开了多次专家咨询会,最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编:200233),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主要起草人:孙志良何校初邬坚平董舒王瑛林立鲁君韩涛甘晓明许骞张心良姚俊鹏黄莹邓斌主要审查人:李磊孙文彤沈久忍陈峰方翠贞蔡俊目录条文说明Contents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a9fefc106c85ec3a87c2c5e8.png)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4)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5)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8)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1)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21)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23)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8)附录 (30)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上海市土地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及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控
![上海市土地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及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控](https://img.taocdn.com/s3/m/6213025a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59.png)
上海市土地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及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控温晓华;何中发;张琢【摘要】土地环境质量调查评价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实现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控,是进一步深化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举措.结合2004年上海市环境地球化学调查成果,在开展2009年全市基本农田本底调查工作基础上,深入分析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现状、变化特征,提出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一级监测区、二级监测区和三级监测区,分别建立一级监测点、二级监测点和三级监测点的布点方法,确定土壤肥力和环境质量监测指标,提出基本农田环境质量控制措施,为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保护以及监测工作奠定基础.【期刊名称】《上海国土资源》【年(卷),期】2011(032)001【总页数】6页(P8-13)【关键词】土地调查;环境质量;基本农田;监测;预警【作者】温晓华;何中发;张琢【作者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200072;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200072;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上海,20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142;P595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土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及其生存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土地环境质量的调查评价通常是由专业性的地质调查机构负责承担。
国外发达地区此方面的工作,从最初的土壤地球化学背景值调查,发展到建立完整的土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技术与管理层面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1]。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土地资源环境质量的基础调查工作,不断加大投入,成效突出。
“十五”期间开展的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工作,已经查明了包括我国东部、中部大部分以及西部部分地区106×104km2的土地质量地球化学现状,在农业生产、土地管护、地方病防治、全球变化、基础地质以及资源评价等多个领域得到应用,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2]。
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在农田环境保护方面也陆续开展了相关研究[3],其中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方面的成果,目前主要集中在基本农田环境质量变化控制等方面[4~6]。
上海市基坑监测技术标准
![上海市基坑监测技术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e2028b7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5b.png)
上海市基坑监测技术标准
一、监测范围
根据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和环境因素,确定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应包括基坑本身及周边环境,如周边道路、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等。
二、监测内容及监测点
1.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基坑顶部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监测、基坑底部隆起监测、土压力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降雨量监测等。
2. 监测点设置:根据设计要求和场地地质条件,在基坑顶部和底部设置监测点,同时对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进行监测。
每个监测点应进行编号、记录和标识。
三、监测方法、仪器及频率
1. 监测方法: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液体静力水准测量、地质调查、土压力监测等方法进行监测。
2. 监测仪器:使用高精度水准仪、自动安平水准仪、液体静力水准仪、收敛仪等仪器进行监测。
3. 监测频率:根据基坑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地质条件,制定合理的监测频率。
在基坑开挖和支护施工期间,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以确保施工安全。
四、监测数据整理和提交
1. 数据整理: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各个监测点的位移、沉降值,分析土压力变化情况等。
将数据整理成表格或图表形式,便
于分析和比较。
2. 数据提交:根据监测计划和要求,定期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数据分析结果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如有异常情况或危险预警,应立即报告相关单位并采取应急措施。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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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 (九)《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补充规定 (一)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 初步调查工作流程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
度;地块内存在暗浜的,暗浜区域及暗浜底部原状土均应采集样品。 土壤钻孔深度不低于 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 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 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不同性质的土层至少 采集和送检 1 个典型样品。 4. 初步调查地下水监测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表明,地块存在或历史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初步调查应涵盖地下 水环境调查和采样监测工作,地下水监测指标应与土壤监测指标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管线、储罐或沟渠等的; (2)涉及卤代物、苯系物、六价铬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地块饱和带土壤存在油迹、异味和异色等污染迹象的; (4)历史上发生过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
备注:
1)加油站的汽油罐区和柴油罐区,分别归属汽油类污染和柴油类污染进行甄别;
2)石油加工行业涉及到原油的提炼生产加工以及油品的储存区域,应根据不同油品的生产
加工区和不同油品库归属不同类型污染进行甄别;
3)金属制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计算机通讯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力
热力生产和供应、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的生产加工区域归属润滑油类污染进行甄别,行业地
2015-10-01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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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2)5 监测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用地安全,保护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文件要求,提出适合于本市场地土壤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风险筛选值,进一步完善本市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标准系列,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用于居住类敏感用地和工业类非敏感用地类型下的土壤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再利用时土壤是否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地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潜在污染场地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和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
2015-10-01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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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目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2)5 监测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用地安全,保护土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等文件要求,提出适合于本市场地土壤环境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风险筛选值,进一步完善本市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估标准系列,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用于居住类敏感用地和工业类非敏感用地类型下的土壤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再利用时土壤是否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场地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3.2 潜在污染场地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和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潜在风险的场地。
2015-06-11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要求要求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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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档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原则 (3)5 环境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4)6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6)7 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8)8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6)9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7)10 环境监理档案管理 (22)附录 (23)1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术语、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等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中的环境监理一般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过程,相关工程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放射性污染场地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DB 31/199 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44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 25.3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修复工程环境监理site remedia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污染场地治理和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环境监理。
3.2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enterprise具有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业绩的独立法人单位,其现场监理人员应取得由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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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LT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场地环境保护标准系列标准之一。
场地环境保护标准系列标准,包括下列4项标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本标准规定了场地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参加。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场地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场地环境现状调查、污染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的环境调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T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场地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本标准中的场地仅限于某一地块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场地环境调查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3.3地下水监测井ground water monitoring well用来监测地下水且能够提供获取地下水水样的通道,包括井管、过滤管、滤料等组成部分。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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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基本原则 (3)5 工作程序 (4)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7)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16)8 报告编制 (19)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 (21)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27)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 (32)1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 场地 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上海二类工业用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
![上海二类工业用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ecbced57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91.png)
上海二类工业用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加强项目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土壤环境(含地下水,下同)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完成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向环保部门申请。
经认定存在污染并且需要治理修复的,应承担土壤环境修复的责任和费用,治理修复达到环保要求。
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材料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涉及保密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场地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
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报告向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年度审核情况。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并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书面征询环保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责任,提前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
HJ 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ad629168a26925c52cc5bff6.png)
5.2.3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
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5.2.3.1 场地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 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场地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 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2 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 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5.2.3.3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宅、 商店和工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如水井等; 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 体、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设施。 5.2.3.4 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 察、记录,并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场地,以及场地内污染 物迁移到地下水和场地之外。
4.1.2 规范性原则
1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 性。
4.1.3 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
过程切实可行。 4.2 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三个阶段,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
第一 阶段 场地 环境 调查
资料收集与分析
调查启动 现场踏勘 结果分析
人员访谈
第二 阶段 场地 环境 调查
201404-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修订8.26 V5.3
![201404-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修订8.26 V5.3](https://img.taocdn.com/s3/m/f5cfc5d1910ef12d2af9e778.png)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Instructionfor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designofvehicularparkinglot( garage)DGJ08-98-2014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4年月日上海2014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2]281号文《2012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要求,对原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程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选址及总图布置、建筑设计、通风设计、噪声及振动控制、排水设计、绿荫设计、配套设计等。
与原规程相比,新规程主要有以下四个变化:1.调整了部分术语及定义;2.调整了选址及总图布置的要求;3.增加了地面停车场绿荫设计要求;4.增加了地面停车库初期雨水收集及处置要求。
本规程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典型停车库进行了空气污染物和噪声的现场测定,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环评、科研、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中主要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召开了多次专家咨询会,最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钦州路508号,邮编:200233),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主要起草人:孙志良何校初邬坚平董舒王瑛林立鲁君韩涛甘晓明许骞张心良姚俊鹏黄莹邓斌主要审查人:李磊孙文彤沈久忍陈峰方翠贞蔡俊目录条文说明Contents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51总则1.0.1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使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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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原则5 工作程序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8 报告编制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 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场地 site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浅层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
本标准中的场地限指某一地块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 场地环境调查 environmental site investigation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3.3 敏感目标 potentially sensitive targets指污染场地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
3.4 潜在污染物 potential pollutants根据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内现有的和历史上原有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储放、污染排放及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潜在污染物。
3.5 关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超过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的污染物,确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4 基本原则针对性原则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场地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经费等,结合现阶段科学技术发展能力,分阶段进行场地环境调查,逐步降低调查中的不确定性,提高调查的效率和质量,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5 工作程序本技术规范将场地环境调查可分为两个工作阶段,分别为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和场地环境详细调查,调查的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
5.1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和评估场地初步环境调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初步采样监测。
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者由于资料缺失、历史用地功能无法追溯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污染源时,则需进行初步采样监测。
初步采样监测工作包括制定初步监测工作计划、实施现场采样、正确记录钻孔信息、实验室分析测试、监测数据分析和污染评估等步骤,目的是初步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
5.2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是在场地初步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详实场地环境信息并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加密监测的工作。
同时开展场地土壤理化特征参数调查,获得满足健康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根据场地初步环境调查证实的污染源,应进一步详实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信息,初步判断污染点位的影响范围和深度,制定加密监测工作计划、实施现场加密采样、记录加密采样过程中的钻孔信息、加密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估等步骤。
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6.1 场地资料收集与分析6.1.1 资料种类场地环境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相关记录、相关政府文件、以及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五部分。
当调查场地与相邻场地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场地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6.1.1.1 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场地利用变迁资料包括1用来辨识场地及其相邻场地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2场地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3场地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场地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变化情况的记录和信息,以及4其它有助于评价场地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
6.1.1.2 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环境资料包括:1场地环境监测数据,2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3环境审计报告,4地勘报告,5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6相邻场地的环境资料,7场地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的位置关系等。
6.1.1.3 场地相关记录场地相关记录包括:1生产产品、原辅材料和中间体清单,2场地平面布置图,3生产工艺流程图,4地下管线图,5化学品储存和使用清单,6泄漏记录,7废物管理记录,8地上和地下储罐清单,9场地内危险废弃物堆放记录等。
6.1.1.4 政府机关颁布的环境资料政府机关颁布的环境资料包括:1区域环境保护规划,2环境质量公告,3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4生态和水源保护区和规划等。
6.1.1.5 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信息场地所在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信息包括:1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气象资料等;2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当地地方性疾病统计信息等。
6.1.2 收集方法场地环境资料收集主要通过资料查阅、人员访谈、填写场地信息调查表等方式进行。
6.1.2.1 资料查阅对场地环境管理和监测类的档案进行查阅,以获得相关信息。
查阅内容见6.1.1小节。
6.1.2.2 企业知情人员访谈当前企业和历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环保管理人员和工人等相关人员都应进行访谈。
访谈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化学品储存情况、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泄漏情况等企业基本信息。
6.1.2.3 场地知情人员访谈对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进行访谈。
包括:地方政府官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官员,场地过去和现在的不同阶段使用者和所有者,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当地事物的第三方,如邻近场地的工作人员、过去的雇员和附近的居民。
6.1.2.4 调查表单如不能开展人员访谈和资料借阅等调查方式或获得的场地信息不够详尽,则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电话交流的形式填写场地环境调查表。
调查表单的格式可以参考附件A.1。
6.1.3 资料分析调查人员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和信息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如信息缺失影响判断场地污染状况时,应在场地初步调查报告中说明。
场地初步调查报告见附件B.1。
6.2 现场踏勘在现场踏勘前,调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知识,装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现场踏勘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6.2.1 踏勘范围踏勘范围以场地内部为主,包括场地的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应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
在勘查场地时,除非受环境或障碍物所阻碍,或其它无法克服的原因,应尽可能详尽勘查场地地上及地下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6.2.2 踏勘内容现场踏勘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内容包括如下三部分:6.2.2.1 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踏勘和查证场地内现有的及场地过去使用中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
包括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或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及场地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废弃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等。
6.2.2.2 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观察和记录包括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情况,如住宅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雨水排放和径流及道路和公用设施;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废弃和正在使用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以及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
明确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6.2.2.3 区域的地形地质与水文地质观察和记录区域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场地,以及场地内污染物迁移到地下水和场地之外。
6.2.3 踏勘重点现场踏勘的重点包括:场地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和处置的场所、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系统、储罐与容器、地上及地下管线、工业垃圾堆放场所、各类水井、留有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场所等。
此外现场踏勘还应该观察和记录场地及周围是否有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区、商业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并在报告中明确其与场地的位置关系。
6.2.4 踏勘方法6.2.4.1 踏勘判断和记录调查人员可通过感官判断及现场快速测定仪初步判断场地污染情况,并通过摄影、照相、现场笔记和定位标示等方式进行记录。
现场踏勘记录表的格式可以参考附件A.2。
6.2.4.2 现场人员访谈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对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进行访谈。
访谈内容和方法参见6.1.2小节。
6.2.5 信息补充和考证现场踏勘后通过进一步的访谈和资料查阅,对前期收集的资料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
6.2.6 踏勘结果分析本阶段调查结论应明确场地内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并应提出场地环境初步监测的建议。
如果场地或部分场地由于资料缺失和历史用地功能无法追溯等不确定因素造成无法排除污染源时,应提出场地环境初步监测的建议。
现场踏勘收集获得的资料、人员访谈记录及现场踏勘记录等可作为场地初步调查报告的附件。
6.3 制定初步监测工作计划根据前期收集的资料以及信息的核对制定初步监测工作计划,包括核查已有信息、制定初步监测采样方案、制定健康和安全防护措施、制定样品分析方案、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等工作内容。
初步监测工作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6.3.1 核查已有信息对场地环境初步调查中获得的场地环境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有效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