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事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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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丽华2010.8
《侵权法概论》课程安排(34学时)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合计 侵权法概述 讲授 侵权法归责原则 讲授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讲授 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讲授 侵权行为类型 讲授 侵权责任形态 讲授 侵权损害赔偿 讲授 4 2 2 4 2 6 6 4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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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 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赔 偿责任。当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 惟一原因时,第三人过错是免责的事由。 纯粹是第三人的过错所致,由第三人承 担责任。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之一时,加害人的行为也是损害发生的 共同原因时,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孙丽华2010.
第五章: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本章的重点、难点内容:
重点:侵权责任中抗辩事由的功能、一般抗 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的区别、侵权竟合的 形态和法律后果。 难点:侵权竟合的各种形式和法律后果。
第五章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本章重点难点: 侵权责任中抗辩事由的功能、一般抗辩事由和 特殊抗辩事由的区别。
立法:《侵权法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正 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 担赔偿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紧急避险 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紧急避险人应当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概述 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 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
第一节:抗辩事由概述
一、抗辩事由概述 抗辩事由是指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 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 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 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 而提出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 任的事由。抗辩事由有效成立必须具 备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具体 要件,破坏整个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 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 于不能成立。 第二,抗辩事由必须是客观事实,具有客 观性的属性。
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分为一 般抗辩事由和特殊抗辩事由。 一般抗辩事由是由损害确系被告的行 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特殊抗辩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 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外在的其行为的 原因造成的。
三、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用本人或者他人的 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 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构成:危险的紧迫性;避险的必要性; 避险行为的合理性。
四、受害人的承诺 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是指受害人作出的容 许他人损害其权利、自己承担损害结果的意 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和公共 道德。但人身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 具备的条件是:1、受害人的同意是明确做 出;2、受害人的同意需自愿做出;3、受 害人同意的内容是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 4、“受害人的同意”,须在损害后果前做 出,放弃请求权;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共序良俗)
五、自助行为
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 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 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 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应措施,而为法律 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具备条件是:1、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 须是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 关的援助;3、自助方法须为保障请求权 所必须;4、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 5、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 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不可抗力
怎样确定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要求从主 客观两方面因素来考虑,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 不承担责任,但条件是不可抗力是惟一原因。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
一、职务授权行为(依法执行公务) 是指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 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 的行为。 条件: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程 序和方式合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 要的。不造成损害就不能执行职务。
第二节:一般抗辩事由
二、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 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构成:现实性;必要性;针对性;目 的性;合理性。
第三节:特别抗辩事由
一、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有过错。会产生 两种情况 部分免除(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全部免除(只要受害人对侵害结果的产生存在过错或故意, 就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 损害,只有损害人故意,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饲 养动物致人损害,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 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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