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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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运城市营利性医疗机构

申请变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名称: (章)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章)

(主要负责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 )第号

附件2:

运城市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保证书

我医院转变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后,保证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政策,办院宗旨以对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主要经营目的。所得营业收入除结余部分30%作为个人或股东分配使用外,其余只限于自身医疗机构的发展支出和公益性事业支出,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二、保证做到依法执业,诚信经营。医疗服务价格严格遵守价格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在醒目位置公示,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变相、分解收费。严格执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不套取新农合(城镇医保)资金,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卫生部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四、主动承担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卫生服务,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如对口支援、卫生下乡、参与全市急救网络建设等。

五、严格按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医疗纠纷。

六、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七、医院停业时的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八、如违反以上条款,自愿接受市卫生计生委取消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格。

保证人签字:(盖章)(医疗机构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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