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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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意见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4]45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2
【实施日期】2014.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的意见
(宜府发〔201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低碳清洁能源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清洁高效、多能互补、先进适用、综合协调”的原则,不断提高新能源在城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减少化石能源消耗量,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实现碳平衡目标,
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到2015年,宜昌城区新增64.81万吨标准煤新能源消费量,累计达到106.5万吨标准煤,占宜昌城区能源消耗总量的6.76%,新增新能源投资52亿元。同时,在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创新新能源发展模式,把宜昌建成新能源规模化综合利用和新能源产业全面发展的现代化新能源示范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有序推进小水电优化升级。
1. 抓紧实施老旧小水电改造。对1990年前建成投产的老旧小水电运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于安全隐患大、发电效率低的小水电项目实施老旧设施改造升级。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国外金融组织技术援助资金,对长阳红耀水电站等66个老旧小水电项目进行增效扩容改造。到2015年底,全市完成24万千瓦以上老旧小水电的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稳步推进小水电建设。立足全市水资源条件,有序建设小水电设施,进一步提高全市绿色电力占比。到2015年,全市新增小水电装机容量7万千瓦。(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发改委、宜昌供电公司)
(二)大力推进光伏发电规模化。
1. 加大光伏发电示范推广力度。一是鼓励企业利用工业园区厂房及大型商业建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采用能源合同管理等经营模式,着力解决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