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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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发[2014]35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4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强化投资计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