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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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司法认知的事实范围 在明确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之⼀为事实时,不能将之同⾃认推定预决的事实、公正的事实作简单的区分,因为这三者有其共同的特征,即免除了当事⼈的举证责任。

然⽽,并⾮凡⽆需举证的均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我国最⾼⼈民法院适⽤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中第75条的规定把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与⾃认、推定、预决公正的事实进⾏了笼统界定,实际上,上述意见中只有⑵“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然规律及定理”才是司法认知的对象范围。

⽽⑴中⼀⽅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条件事实和提出的请求,明确表⽰承认的是关于⾃认对象的规定。

⑶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事实是推定对象的规定。

⑷中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是关于预决事实的规定。

⑸中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是关于公正事实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认是指当事⼈⼀⽅对他⽅所主张的不利于⼰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主要是基于辩论主义⽽建⽴的。

⾄于⼀⽅承认他⽅所主张的不利于⼰的事实或请求是否客观、真实,法院则⽆须深究。

法院的裁判⾏为受⾃认的约束。

⽽推定,是审判者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定的经验法则,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推定出未知事实的⼀种证明⼿段,推定是⼀种假定,⼀种合理的假定,并⾮都符合实际,这与司法认知性质截然不同,后者既是客观的,亦是众所周知的,所以是不容质疑的。

预决的事实是指法院就其他案件作出的⽣效裁判已经确定的且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这种事实之所以不需要证明,是由于已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已为法院所查明,客观上⽆需证明,同时还因为⽣效判决具有既判⼒,这种事实具有明显的个案性,⼀般不为⼤-众所知晓,除审理本案的法官外,其他法官通常也不知晓,因此不符合司法认知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公正的事实与预决的事实具有相同的属性,同样不能作为司法认知的对象。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作为司法认知对象的事实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

法律中的推定概述关于“推定”这个法律概念,翻阅现有的资料可以发现,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我国学者龙宗智教授也曾说到:“即使在今天,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更是在具体应用中(包括论著中的应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说法不一,甚至自说自话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

对于到底什么是推定,它有什么特征,有什么分类,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与拟制,准法学法律推定以及法律推定的意义等在我国尚未形成普遍接受的通说观点,本文将就相关问题展开阐述。

一、法律上推定的概念“推定”是推断、假定的意思,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一事实被确认时,即应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被推断的事实在无反证或未被反证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案情予以认定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中包括“基础事实”和“推定的事实”,基础事实就是已经存在的一定事实,推定的事实就是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法律推定的特征:法律推定源于立法的规定,直接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律推定根据三段论逻辑推导出结论事实;在表现形式上,法律推定既存在于实体法规范中也存在于程序法规范中。

适用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基础事实存在,且此基础事实必须经证明是真实的;适用法律上的推定还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

法律推定有一定的分类:根据法律上的推定条款是否有“推定”二字,可以把法律上的推定分为明示的推定和暗示的推定。

按推定的作用来划分,包括相对推定和绝对推定。

二、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共性: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形式: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共同的推定基础;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都具有被反驳的共性;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都具有影响证明活动之意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的区别: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知的事实作何种推断,需由办案的司法机关根据普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决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根据已查明的基础事实,可直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事实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一般是必然性的推理结论,只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的推定事实,才能作为案情予以认定;而法律上的推定,其推定的事实却是或然性的结论,只不过法律将此或然性结论予以确认,并赋予等同于必然性结论的效力而已。

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司法认知必须由当事人申请为之 B 法官可依职权进行司法认知 C 司法认知的事实可以作为事实推定 的基础事实 D 司法认知不属于诉讼证明方式
2、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日是国际劳动节、香港于1997年回 归祖国属于( ) A 推定的事实 B 司法认知的事实 C 调查的事实 D 拟制的事实
A自诉B故意伤害案 自诉B
原告A对被告人B 原告A对被告人B提起刑事自诉,控告被告人 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轻伤,要求追究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一些证 据,其中包括一份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判决书。这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 月某日与A 份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于2007年3月某日与A因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琐事发生口角,在争吵中将A打伤,判决B支付A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元。原告提出,民事 审判庭已经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根据司法认 知的理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 的事实属于司法认知,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 任,因此,就B打伤A 任,因此,就B打伤A的事实不需要原告再次举证。
三、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司法认知的程序(规则)
1、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即不以请求为条件 自动认知或接受申请, 2、告知当事人,包括司法认知的要点内容和正 告知当事人, 当性依据 3、裁判前的反驳,在裁判前给予当事人就司法 裁判前的反驳, 认知抗辩的机会 4、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庭审笔 指示或记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录上予以记录 5、上级法院的认知,不论下级审是否予以认知 上级法院的认知,
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司法认知的事项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1.我国签署、认可并必须遵守的国际条约、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2.国家机关公报公布的事项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3.行业惯例、交易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4.地方风俗习惯

“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一)——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

“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一)——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

“推定”和“视为”之语词解读(一)——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关键词: “推定”“视为”法律推定法律拟制注意规定内容提要: 立法层面观察,“推定”和“视为”语词频繁适用于我国法律规范中。

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两语词表达的分别是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制度。

然而,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进行分析,却发现“推定”和“视为”语词并非与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相对应:“推定”大多表达法律推定,但也表达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视为”大多表达法律拟制,但也表达推定制度和注意规定。

立法层面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语词适用的混乱状态必将导致司法层面对于“推定”和“视为”语词的解读困境。

因此,应当在厘清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本质的基础上,用统一、明确的语词进行相应的制度表达。

引言:从《侵权责任法》第58条“过错推定”的二元解读谈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该条规定的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制度。

然而,学界对于该条存在两种迥然相异的解读。

第一种解读是“可以推翻的过错推定说”。

该说为学界多数学者所持有,认为该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在三种情形下过错的推定,在诉讼中应当允许受推定不利影响的一方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推翻对其作出的过错推定。

比如,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侵权责任教程》一书认为“在患者遭受损害时,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注:相同的观点还可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

)[1](P603)此外,周翠教授也持此观点,认为“这里的推定是法律推定,应当允许医疗机构提起反面证据予以推翻”,即主张只要是法律推定则当然允许被推翻。

推定和司法认知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十三章推定和司法认知先看一个著名的故事:据圣经记载,所罗门国王判真假母亲案件。

国王说:你们把孩子劈成两半吧,每人拿一半吧。

一个女人立刻过来抢孩子,另一个说:“如果劈开的话,倒不如把孩子给你。

”长久以来,人们在称赞所罗门的智慧;但是在证据法学者看来,所罗门的做法不过是一个经验的推定,也就是事实的推定。

一、推定概述(一)推定概念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法院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某一案件事实,从而免除了当事人对于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

从这个定义来看,第一,推定涉及两种事实: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

推定反映的是两种事实之间的关系。

第二,推定发生的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

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断,称为事实推定。

第三,推定的救济方法是举证推翻。

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有两种反驳推定:一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的反证,如对公民死亡的推定,对方当事人只要证明该公民未失踪,就可以达到排除推定适用的目的。

二是针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这提出的是本证,要证明到推定事实确实不存在的程度。

推翻原推定的效果。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

(二)特征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3、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定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

(三)推定的分类1、确定性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确定性的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是不可采用的。

如美国:有的州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实施犯罪的能力。

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作出的并且可以由其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第七章 推定和司法

第七章 推定和司法

• 二、推定的产生和依据 • 推定是由司法实践和法 律规定而产生的。 律规定而产生的。
• 推定的设定根据: 推定的设定根据: • 1、逻辑证明关系是推定的设定依据 、 之一。 之一。 • 2、为未决案件提供一个合法的解决 、 办法是推定设定的实践依据。 办法是推定设定的实践依据。 • 3、价值选择是推定的取舍标准 、
• 四、推定与假定和拟制的关系 • 1、推定与假定 、 • 假定指的是对过去没有,现在也 假定指的是对过去没有, 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 种思维刑形式。 种思维刑形式。
• 2、推定与拟制 、 • 拟制是立法者法律观点的表现方 式之一,它是根据实际需要, 式之一,它是根据实际需要,把 一种事实看作另一种事实, 一种事实看作另一种事实,使其 与另一种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 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3、适用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 、 件。 • 4、从司法实践看,推定是满足 、从司法实践看, 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 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
第七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一节 推定
• 一、推定的概念 • 较为典型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较为典型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 1、推定通常是指一种法则或一种推 、 论而言, 论而言,即描述某一事实或若干事 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 系。
• 2、推定是指从审判知识或 、 已经证明的事实, 已经证明的事实,或者是 当它是真实的事实,来推 当它是真实的事实, 断出另一问题的事实结论。 断出另一问题的事实结论。
• 3、无罪推定与推定的关系 、 • 无罪推定来源于推定,具有推定 无罪推定来源于推定, 的一般性质, 的一般性质,但其发展的范围已 经超出证据法推定的范畴, 经超出证据法推定的范畴,表现 在: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推定的概念和适用依据(2)掌握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3)了解推定的种类及具体适用Ⅱ、教学内容一、推定概述二、推定的种类三、司法认知概述四、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基本规则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推定?它与假定和拟制是什么关系?2、简述推定的种类及其具体适用。

3、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Ⅳ、课外阅读资料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五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七、二十三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第七讲推定和司法认知一、推定概述(一)推定的概念和属性1、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指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个事实是真实的。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后一个事实无须证明,而提出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的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者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一般情况下,推定中的事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推断或者认定根据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

二是根据基础事实认定其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无须再进一步举证证明推定事实存在。

对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

关于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分类,可参见: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54-357页;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272-274页。

2、推定的法律属性。

(1)先定性和偏见性。

所谓先定性,是指推定作为一种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事先确定了两种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可能有逻辑证明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实质联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推定规则在它们之间都建立形式化和固定化证明关系,一旦推定规则得到适用,调查和认定特定的事实的方向就因这种证明关系而事先确定下来。

复习证据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

复习证据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

一 神示证据制度:是用一定形式邀
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 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神誓法 2 “神判法”或称“神明裁判 法” (1)水审
(2)火审
(3)决斗 (4)算卦、抽 签 (5) 十字型证 明 3 “神证法”的历史特征:
4 大约在12世纪末“神明裁判” 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原因
三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含义: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 力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 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 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2 法定证据制度被废弃的原因
四 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⑴ 神示证据制度 ⑵ 纠问式诉讼模式、口供是证 据之王。 ⑶ 我国封建社会“以礼为主、 礼法并用”来治理国家。 五、我国近代法律制度
二 诉讼证据的概念 1 .证据,在我国汉语中,两个 字是分开的,所谓“证”,是指 探谪是非;而“据”,是依也。 也就是说,证据是探谪是非的依 据。在现代汉语中,证据是指证 明他事物真实性的事物。
2 .诉讼证据,各国学者以及 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3.我国诉讼证据是指:凡是司 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 的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法概述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证据法的 概念、意义、性质、地位; 了解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特 点; 了解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以及我国 证据法制定的有关情况。
第一章 证据法概述
一 证据法的概念和意义
1 证据法包括诉讼证据法和 非诉讼证据法两种。 2 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 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3 证据法的渊源(即证据法 的表现形式)
二 法定证据制度 1 含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 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判断适用证据 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裁判 的一种证据制度。 2 其产生的背景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司法决策者对法律案件进行判断、推理和解释的心理过程和能力。

它是指法官、律师、法学学者等司法工作者在参与法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法律规则和事实进行分析和理解,最终形成对案件有合理、公正和科学的认识和判断的能力。

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法理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对法律规则、原则和司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以及对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法律解释的能力。

2. 公正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能够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不偏不倚地评估证据、审理各方意见,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经验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通过积累案例经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借鉴和运用以往的判例和法律实践经验。

4. 道德性认知:指司法工作者基于道德伦理原则,对案件中涉及的价值观念进行思考和对比,从而做出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判断。

司法认知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决定了司法工作者对案件的认知能力、判断水平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司法认知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认知的认识作者简介:王文婷(198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要】目前,我国实务界与学界对司法认知的研究仍停留在对外国的学说或立法的相关介绍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司法认知下一个定义,但是在民事诉讼法律条文中还是能够见到司法认知的影子。

本文在对司法认知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再分析司法认知在我国应用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司法认知;民事诉讼法一、司法认知的概述对于司法认知的概念,我们国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说法。

如在卞建林主编的《证据法学》中可以看到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1]而在阎朝秀著的《司法认知研究》中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某些特定的事项,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而直接确认的,并将其作为定案根据的特殊职权行为。

[2]另外,在张永泉著的《民事证据原理研究》一书中认为司法认知的概念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些特定的待证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即应认可其真实性,并把他作为认定事实、据以做出裁判的依据。

[3]通过仔细阅读上面三位学者对司法认知所作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司法认知的理论依据是:第一,法律程序的经济性需要。

司法认知是法官的职权行为,法官进行司法认知的对象是当事人已经举证、质证之外的事实。

[4]在实践中,法官进行司法认知,减少了事实调查和审查这两个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除了法院的调查义务和审理义务,避免出现重复调查和重复审查情况的出现。

当事人进行司法认知,可以省略其举证、质证的过程,使其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负担,实现诉讼过程的简便性。

由此可见,司法认知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科学配置,以利于将有限的诉讼资源应用到更加需要证据证明的案件当中去。

证据法案例教学资料

证据法案例教学资料

7、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 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 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 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 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 推翻的除外。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11、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 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 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 张成立。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12、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 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提事实,应该得到确认: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法院于职务上知悉的事实; (3)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5)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6)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
3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必然联系。这 种联系可能表现为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 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这是事实推定的 逻辑条件,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 4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 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这是事实推定 成立的生效条件。 5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司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司法常识知识点总结

司法常识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范行为准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准则。

它具有如下特点:1.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

2.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无论身份、财产或社会地位的高低,都要遵守法律。

3. 法律的平等性: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权利的大小都应受法律的保护。

4. 法律的解释性:法律是国家根据社会现实制定的规范准则,有一定的解释性。

在法律适用中,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解释。

5. 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制定的,不是一时一地的,是具有稳定性的。

6. 法律的变通性:法律是一定程度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进行调整。

二、法律的分类1.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权威,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宪法的主要作用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法律地位。

2.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义务的法律。

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

3. 刑法:是规范行为的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罚。

4.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它主要包括税法、劳动法、合同法等。

5.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

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6.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关系。

7. 军事法:是规范军队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军事纪律、军事命令等。

8.司法法:是规范司法机关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诉讼程序、法庭程序、证据程序等。

9. 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些具有特定适用范围的行为规范法律,主要包括特区法律、特殊法律等。

三、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权威性并不仅限于其得到国家机构的制定和承认,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普遍性,即它应该是符合社会公平、公正、人类尊严的普世价值。

因此,法律具有如下原则:1. 人权原则: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人权和人道主义。

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司法认知的区别

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司法认知的区别

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司法认知的区别本网讯(通讯员何文涛)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根据已知的事实,按照经验法则进行一定的事实推定,或者直接根据司法认知确认一定的事实。

这些规则在审判中运用得当,往往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若使用不当则可能造成不良的影响(如曾经的南京彭宇案)。

因此,有必要对经验法则、事实推定以及司法认知从内涵和外延上进行区分,以便正确运用,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

经验法则所指的经验是并非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而是一般常人所认同的基本的、常识性的生活经验,该生活经验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一种常态现象,具有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典型特征,从而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普遍体察与感受。

但并非是任何生活经验都能成为司法意义上的经验规则,它是法官以其独特的人格与职业属性在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加以提炼后作为认知社会的一种常规机制,它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普通人的亲身感受。

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式。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例对经验法则解释为:盖经验法则,系本吾人生活之经验,而为判断证据证明力之基础,且非事理所无,并在客观上应认为确实之定则。

也就是说,经验法则所指的经验不是个别人所特有的特殊经验,而表现为一般人或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共有的知识。

如果是个别人所特有的经验,则不能迳行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而必须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程序,这就是另外一种证据鉴定意见。

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对称,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如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该证据必定与其不利。

经验法则是事实推定的发生依据。

在美国,“事实上的推定仅仅是一个意见,是一个来自基础事实的推论,不必成为一个单独法律问题。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名词解释
司法认知,是指对司法行为和司法制度的认知与理解。

它是指个体对于法律、法庭、审判程序以及司法官员等司法活动的认知过程,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对法官审判行为的评价等方面。

具体来说,司法认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认知:个体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包括各类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程序等。

2. 司法程序认知:个体对司法程序的理解和掌握,包括法庭审判的程序、证据的认定规则、被告的权利保障等。

3. 法律责任认知:个体对法律责任的把握和意识,包括对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法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和制裁。

4. 法官行为评价:个体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评价和判断,包括对法官决策的公正性、合理性以及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等方面的评价。

司法认知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心理过程,它不仅影响个体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还影响着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正性的实现。

司法认知研究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理解和探究个体在司法领域的认知过程,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参与。

司法认知概念界定与制度构建

司法认知概念界定与制度构建
二、司法认知的立法现状 从立法上来看,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 出现司法认知这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认知未作 任何规定,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规 定了有关免证事实的内容, 其中就包括了应该属于司
法认知的事项。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75 条规 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 人对另 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 明确 表示承认的;(2)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已 知 事 实 , 能 推 定 出 的 另 一 事 实 ; (4)已 为 人 民 法 院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裁 判 所 确 定 的 事 实 ;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意见》反映出立 法者已经注意到某些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 但并未意 识到它们可能并非属于同一性质或者同一层面的制 度。《意见》对免征事实所作的五个方面的规定,只有第 二项是典型的司法认知, 其他四项内容分别是自认和 认诺、推定、预决事实和公证事实。
一、司法认知的概念界定 在诉讼活动中,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原则,对 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当建立在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基础 之上。但由于某些事实是如此的显而易见,以至于使用 额外的证据和通过繁琐的程序进行证明实无必要。 在 古罗马即存在这样的法谚— ——“显著之事实 , 无需证 明”,这就是司法认知最早的思想来源。 经过长期的历 史发展,现代司法认知规则得以产生。 当今,无论归属 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 司法认知都以观念或者制 度形态存在着。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司法认知的概念认 识并不一致。 有学者认为,司法认知是一种诉讼证明方式,他们 认为司法认知,也即审判上的认知或审判上的知悉,是 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 对某些 特定的事实直接予以确认, 而无需当事人对此类事实 予 以 举 证 证 明 的 一 种 诉 讼 证 明 方 式 。①有 学 者 从 证 明 对 象的角度来描述司法认知这个概念, 认为司法认知的 事实不需要成为证明对象,当事人无需举证,法官必须 依据法律规定免除当事人对司法认知事实的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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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教学目的和要求(1)掌握推定的概念和适用依据(2)掌握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3)了解推定的种类及具体适用Ⅱ、教学内容一、推定概述二、推定的种类三、司法认知概述四、司法认知的范围和基本规则Ⅲ、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推定?它与假定和拟制是什么关系?2、简述推定的种类及其具体适用。

3、司法认知的概念和范围是什么?Ⅳ、课外阅读资料1、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第十五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十七、二十三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一、推定概述(一)推定的概念和属性1、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指当某一事实得到证明时,就假定另一个事实是真实的。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后一个事实无须证明,而提出反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的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者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一般情况下,推定中的事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推断或者认定根据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

二是根据基础事实认定其存在的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无须再进一步举证证明推定事实存在。

对方当事人对推定事实提出反驳的,应当提出证据证明。

关于推定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及分类,可参见: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354-357页;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版)第272-274页。

2、推定的法律属性。

(1)先定性和偏见性。

所谓先定性,是指推定作为一种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则,事先确定了两种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可能有逻辑证明关系,也可能没有任何实质联系,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推定规则在它们之间都建立形式化和固定化证明关系,一旦推定规则得到适用,调查和认定特定的事实的方向就因这种证明关系而事先确定下来。

正是由于这种先定性,推定规则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性,推定规则事先将证明责任推向了一方当事人,推定中不仅包含有专断和人为的因素,而且具有偏见的成分。

(2)实体性和程序性。

在事实没有查明或者没有更多的证据提供的情况下,由于推定规则的存在,法官可以按照推定规则的方向认定案件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推定规则因此具有实体性,即开辟了从基础事实到推定事实的可行通道。

除此之外,推定规则还有程序性的一面,即为推定的反对者施加提供反证的负担。

主张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事实裁判者以推定事实为基础继续诉讼,反驳推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证明推定事实不真实。

(二)推定的效用在诉讼证明中,推定具有如下的作用:1、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推定既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给当事人施加举证责任。

对于推定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只要证明基础事实存在,就无须进一步证明推定事实存在。

但是,对于推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要反驳推定,需要证明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需要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甚至该方当事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不存在都要承担举证责任。

推定在客观上存在着分配举证责任的作用。

2、引导诉讼证明的方向,消除证明和查明推定事实的困难。

推定规则预先确定了调查和认定特定案件事实的方向,如果没有反证,审判人员就可以作出与推定规则一致的认定结论。

在许多情况下,推定事实是难以甚至不能查明的,例如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推定为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事实(基础事实)比较容易查明和证明,而死亡的事实,当事人不能证明,人民法院也难以查明。

但是,为了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案件必须解决。

法律设定推定就解决了这个困难。

当事人只要证明基础事实,而审判人员在查明基础事实且又无反证推翻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认定推定事实。

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审判人员的认定是合法的。

(三)推定的设立适用推定以存在推定规则为前提,推定规则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或者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途径设立。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设立推定时应当考虑如下问题:1、逻辑证明关系。

逻辑证明关系是指从基础事实中推断出推定事实的逻辑推理关系,在绝大多数推定中都存在。

如果在实践中总是能够从某种基础事实中推断出推定事实,坚持要求在每一个诉讼中都要调查核实从该种基础事实是否真的能够推断出推定事实,实际上是浪费时间。

相比较之下,只要基础事实存在,就认为推定事实存在,并以此为基础将诉讼进行下去,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在正常情况下,出现例外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而且由于允许反驳,即使是出现了例外也容易得到纠正和弥补。

在绝大多数推定当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有逻辑关系,但是,这种逻辑证明规则并非设立推定的惟一的根据。

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逻辑证明关系的。

但是,逻辑证明关系并不是推定规则的必备要素,法律设定推定规则时还要考虑其他因素,特别是价值选择因素,往往超过了逻辑证明关系,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完全不予考虑逻辑证明关系,无罪推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因此,逻辑证明关系是推定规则的一个常有的、不必要的要素,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推定规则创设错误的可能性。

2、给调查未决的案件提供一个合法的出路。

推定的设立往往是为了给不能查明的案件事实设定一个合法的解决办法。

如果案件事实是明确肯定的,推定规则将毫无用场,因为法院只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就可以了。

例如,几个相互具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个事件中死亡的时间可以查明,就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推定哪一个先死亡了。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案件事实在诉讼的某一个阶段不能够迅速查明,而诉讼亟待进行下去;或者,到了诉讼终结时,案件事实还是没有查明,但是法院不能因此拒绝“司法”即拒绝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客观上都需要有一个合法的解脱的办法。

例如无罪推定,它的作用不是为特定案件调查程序提供替代物,而是为所有调查未决案件的解决提供一般的方向。

3、价值判断和利弊选择。

推定规则既然是作为从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中解脱出来的正当方法而存在的,这种解脱方法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偏见性、专断性,但是这是惟一的方法,因为任何一种选择都具有偏见性。

但是,解脱的这一个政策本身尚不足以成为推定成立的充分理由。

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还涉及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以及利弊权衡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必须以假定被告人无罪为基础进行,其根本原因是司法正义的价值的要求。

如果说逻辑证明关系是说明推定错误的可能性的话,价值选择是为了说明错误的可接受性。

(四)推定的适用司法机关在适用推定时,应当遵循如下三个规则:1、适用推定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推定是诉讼证明的一种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影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另一方面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此,推定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只有在法律作了规定时,执法和司法人员才能够以此为根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够据此确定推定事实。

否则,对某一个事实的证明只能按照一般的证明方式进行,或者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或者由执法人员调查查明。

在我国,有的法律对推定作了明文规定,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但是,总体而言,法律的直接规定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有些司法解释确立了某些推定,亦应当属于法律推定。

2、基础事实必须得到证明。

在有基础事实的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的,因此推定事实的可靠性取决于基础事实的可靠性。

只有基础事实得到了证明,人民法院才能够免除主张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才能够直接认定推定事实。

推定免除的是当事人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不是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

如婚生子的推定需首先证明受孕是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

3、允许当事人反驳推定,提出反驳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推定实际上是法律假定在一定情况下某一个事实(推定事实)具有真实性。

既然是假定,就不一定符合案件的事实真相,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反驳,并给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当事人对推定的反驳可以从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两个方面进行。

例如在公民推定死亡案件中,反驳的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不满4年(基础事实),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该公民虽然下落不明满4年,但是仍在某一个地方从事民事活动,并没有死亡(推定事实)。

二、推定的种类(一)推定的学理分类以及具体适用1、推定的学理分类。

关于推定的分类,在证据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确定性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确定性的推定是实体法的实际规则,是不可反驳的,因而对立的证据是不可采用的。

此类推定实际上是很少的。

如在美国,有的州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实施犯罪的能力,因而其不能被指控实施重罪。

我国的法学家认为:确定的推定既然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也不允许执法人员做出其他判断,这实际上是一种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本身不涉及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推理,其性质是“规定”,而不是推定。

可反驳的推定是一种根据旁证做出的并且可以由其他证据推翻的推断。

在美国,它是法律要求陪审团进行的推断。

这种推定是很多的。

比较普遍的有:[1]表明自己是一对夫妻的男女,推定他们的结婚实际有效;[2]在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3]过去的诉讼程序是合法、正当地进行的;[4]该人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为人诚实且遵守法律;[5]发现某人死亡,不是自杀;[6]根据非法行为推定非法意图。

(2)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律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上运用的推定。

例如,某人若占有最近失窃的物品即被推定为其具有盗窃的故意。

事实推定虽然来源于执法人员的逻辑推理过程,但是经过理论和实践的长期总结,变成了某种结论性的规则,即推定规则。

法律推定是指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

其与事实推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有法律的规定。

(3)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和临时性推定。

结论性推定是指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反驳的推定事实。

说服性推定是指运用足够的证据来说服凭盖然性的衡量,据以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与否。

证据性推定是指根据某种证据是否遭驳回,以使案件当事人适用法律证明责任的有关规则。

临时性推定是指从某种角度来考虑采取反驳证据以促使法院认为某种推定事实的真实与否。

另外,还有对实体事实的推定和对程序事实的推定;有事实基础的推定和无事实基础的推定等划分。

2、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推定的概念。

所谓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做出的推断。

具体而言,法律上的推定指的是,当某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甲)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须就较易证明的其他事实(乙)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即甲事实不存在),则认为甲事实因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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