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等两项修正案生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2010年12月3日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文章属性•【缔约国】海上安全委员会•【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15.05.22•【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MSC.365(93)号决议)(2014年5月22日通过)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该公约”)关于该公约附则除第I章规定外的适用修正程序的第VⅢ(b)条,在其第九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按照该公约第VⅢ(b)(i)条提出和分发的该公约修正案,1. 按照该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该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之附件;2. 按照该公约第VⅢ(b)(vi)(2)(bb)条,决定所述修正案将在2015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该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政府表示其反对该修正案;3. 请《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该公约第VⅢ(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遵照该公约第VⅢ(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分发给该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该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会员。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C部分机电设备第29条-操舵装置1 在第3.2款之后,增加下列新的条文:“如船舶在海试期间,以最深航行吃水并以主机最大持续转速及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航速前进时,证明符合该要求不切实际,则该船舶无论何时建造均可通过下列方法之一证明符合该要求:.1 船舶在海试期间,以主机最大持续转速及最大设计螺距相应的航速前进时呈平浮状态,且舵完全浸没;或.2 如海试期间无法实现舵完全浸没,则须采取在所建议的海试载荷条件下的舵叶浸没面积计算出适当的前进速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英文) 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人权,海上运输•【公布日期】1988.11.11•【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本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2月3日交存加入书。
我国于1995年7月1日提前实施。
本议定书于2000年2月3日对我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目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的修正和补充第Ⅰ章总则第2条修正条款定义第6条替代条款检查与检验第7条替代条款客船的检验第8条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第9条替代条款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10条替代条款货船结构、机器和设备的检验第11条替代条款检验后状况的维持第12条替代条款证书的签发或签证第13条替代条款他国政府代发证书和签证第14条替代条款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第15条替代条款证书和设备记录簿的格式第16条替代条款证书的备用待查第19条替代条款监督附录《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之附录的修正和补充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1974年11月1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在上述公约中关于检验与证书的规定引入与其他国际文件中相应规定协调一致的需要,考虑到满足这一需要的最佳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议定书,特议定下列各条:第Ⅰ条一般义务1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2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适用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时,亦应遵守本议定书列出的各项修正及补充规定。
3对于悬挂非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实施公约及本议定书的各项必要的规定,以保证不给此类船舶予以更为优惠的待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 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案
【法规标题】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0-06-08【生效时间】2010-07-01【关键词】海上【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第26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 201(81)号、第MSC. 206(81)号、第MSC. 207(81)号和第MSC. 208(81)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和《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的修正案。
上述修正案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1(81)号决议) 2.《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6(81)号决议) 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7(81)号决议) 4.《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组织授权的导则》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08(81)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9条-火灾的抑制1 在4.1.3.3款的.2项中,“。
关于《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2年3个修正案生效的通知交外发〔1994〕728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0届、61届会议分别于1992年4月10日和12月11日以MSC·24(60)、MSC·26(60)和MSC·27(61)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的3个修正案。
在通过上述修正案时,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根据《安全公约》第Ⅷ条的有关规定,其修正案在1994年4月1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吨位总和的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截至1994年4月1日止,只有英国明确表示反对MSC·26(60)号决议。
因此,按照《安全公约》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1994年10月1日生效,即从此日起,除英国对MSC·26(60)通过的修正案予以保留外,其他缔约国必须执行上述3个修正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也将从此日起执行。
现将该《安全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本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修正案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Ⅰ章修正案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修正案——关于现有客船的消防安全措施(于1992年4月10日以MSC·24(60)号决议通过)第1条适用范围1.将现有的第3款的编号改为3.1,并在其后补充新的3.2如下:3.2 尽管有3.1款的规定,当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所有使用于这些船上的材料应符合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提出的材料要求。
IGCCODE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 CODE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前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48届会议上(1983年6月)以MSC.61(48)号决议通过了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1974)的重大修正。
该修正案包括第III章和第VII章的全新文本,以及第II-1章,第II-2章和第IV章的修正条款。
新的第VII章使得以MSC.5(48)决议形式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的条款,在1974年SOLAS公约下成为强制性。
新版的IGC规则*包括以下修正案:* 编者按:本次编的规则是以IMO93版IGC规则为基础,增加了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修正案。
序第1章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规则适用于各种(包括500总吨以下)从事散装运输在温度为37.8℃时其蒸气压力超过0.28Mpa (绝对压力)的液化气体和规则第19章所列的其他货品的船舶。
1.1.2 除另有规定外,规则适用于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如下阶段的船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1983年6月17日所通过的决议MSC.5(48)的要求,并遵守1992年12月11日通过的决议MSC.30(61)的修正案。
1.1.3 不论何时建造的船舶,凡在1998年7月1日或以后被改建成液化气体船的均应作为在此改建之日建造的液化气体船。
1.1.4.1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1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位于《规则》2.6.1.1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货舱内不应装载其闪点为60℃(闭杯试验)或低于60℃的易燃液体,也不应装载《规则》第19章中所列的易燃货品。
1.1.4.2 同样,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用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则位于规则2.6.1.2所述保护区域内的液舱内不应装载上述易燃液体。
1.1.4.3 当液货舱内装有规则要求1G或2G/2PG型船舶载运的货品时,在每一种情况下,上述限制仅适用于货舱处所的纵向范围内的保护区域。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第MSC.308(88)号决议(2010年12月3日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II-1章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D部分电气装置第41条主电源和照明系统1 在第6款中,在“客船”之前插入“2010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
第II-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2 在第1.1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3 在第1.2.2款中,日期“2002年7月1日”由“2012年7月1日”替代。
4 现有第2.1款由如下内容替代:“2.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对201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须确保使之符合经第MSC.1(XLV)、MSC.6(48)、MSC.13(57)、MSC.22(59)、MSC.24(60)、MSC.27(61)、MSC.31(63)、MSC.57(67)、MSC.99(73)、MSC.134(76)、MSC.194(80)、MSC.201(81)、MSC.216(82)、MSC.256(84)、MSC.269(85)和MSC.291(87)号决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适用要求。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精)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
安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部国际合作司 2008年第45号 2009年01月06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0届会议和第82届会议分别于2005年5月20日和2006年12月8日以MSC.194(80)号和MSC.216(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 的修正案,第80届会议还以MSC.196(8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 (ⅶ) (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月1日生效,上述规则在安全公约下也为强制性规定,其修正案亦将与安全公约修正案同时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安全公约和规则的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安全公约和规则的修正案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际公约生效公告
对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的修正案
A部分
有关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则第XI-2章
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第A节的附录
附录1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格式
1 在原有的“公司名称和地址”之后,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识别号...………………………………………”
附录2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格式
2 在原有的“公司名称和地址”之后,增加以下内容:
“公司识别号...………………………………………”
***。
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对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II-1章构造-结构,分仓和稳性,机电装置A部分总则规定1-定义1 在现有的第26段后增加新的第27段如下:“27 2008完整稳性规则系指以第MSC.267(85)决议通过的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规则,该规则包括引言,A部分(其规定须按照强制性对待)和B部分(其规定须按照建议性对待),条件是:.1 对该规则引言和A部分的修正按照适用于公约附则(公约第I章的规定除外)的修正程序的现公约第VIII条予以通过和生效,并且.2 对该规则B部分的修正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程序通过。
”B-1部分稳性规定5-完整稳性资料2 在该条规定的现在标题中,”资料”一词被删除。
3 在第1段中,在现有的句子后增加新句如下:“除现有本条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外,2010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长度为24米及以上的船舶作为最低要求须符合2008年完整稳性规则A部分的要求。
”II-2章构造-消防,探火和灭火A部分总则规定1-适用4 增加新的第23段如下:“2.3 2002年7月1日及之后并2010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须符合第MSC.99(73)号决议所通过的第9条规定的第7.1.1,7.4.4.2,7.4.4.3和7.5.2.1.2段的要求。
”C部分灭火规定9-抑制火势5 将4.1.1.2段的最后一句话移至一个新的单独的4.1.1.3段,并将之后的现有段落相应重新编号。
6 将下列文字加在4.1.1.2段的尾部:“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已获核准的门槛并非门框一部分的门,其门下间隙须不超过12mm。
门下须装设不燃门槛,地板敷料不得延续至关闭的门之下。
”7 将下列文字加在4.1.2.1段的尾部:“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已获核准的门槛并非门框一部分的门,其门下间隙须不超过25mm。
”8 在4.2.1段中,将下列文字加在第一句之后:“在2010年7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已获核准的门槛并非门框一部分的“A”类门,其门下间隙须不超过12 mm,并且门下须装设不燃门槛,地板敷料不得延续至关闭的门之下。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3(78))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3(78))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4.05.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3(78)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第V章航行安全第2条-定义1 在现有第4款之后新增第5款如下:“5 搜救服务通过使用公共或和私人资源,包括合作的飞行器、船舶和其他艇筏及装置,发挥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救功能,包括提供医疗建议、提供医疗服务、或医疗撤离。
”第33条-遇险信息:义务和程序2 将本条的标题修改为:“遇险情况:义务和程序”3 在第1款中,将第一句话中的“信号”一词换成“信息”,并在该款第一句话后增加以下内容:“无论此类人员的国籍或地位如何,也不论其当时所处的环境怎样,此提供帮助的义务均适用。
”4 在现有第1款后插入新第1-1款如下:“1-1 缔约国政府应协调合作,以确保那些因向海上遇险人员提供援助而让这些人上船的船长解除责任,尽最大可能不使其更远地偏离预定航程,只要根据本条解除船长的这种责任不会进一步威胁海上人命安全。
对提供此种援助所在搜救区域负责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确保开展这种协调与合作的首要责任,从而受援的幸存者能从施救船舶上岸并被送往安全场所,同时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情境和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缔约国政府应在合理可行时尽快为此种下船做出安排。
”5 在现有第5款后新增第6款如下:“6 让海上遇险人员上船的船长应在船舶的能力和限度内,人道地对待他们。
第34条-安全航行和避开危险情况6 删除现有第3款。
7 在现有第34条后新增第34-1条如下:“第34-1条船长的决定权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第IX/1条所定义的经营该船舶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员不得阻止或限制船舶的船长做出或执行根据船长的专业判断认为对于海上生命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来说所必要的任何决定。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MSC 94/21/Add.1 Annex 7, page 4
6
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此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 50 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 1%,取较小者。
第 2 条–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在极地水域营运并按第 I 章发证的船舶。
经 019º01’.0,再经一大圆线延伸至北纬 68°38’.29 和东经 043º23’.08(Cap Kanin
Nos),再经由亚洲大陆北岸向东延伸至白令海峡,再从白令海峡向西延伸至北纬 60º
直到 Il’pyrskiy,并沿北纬 60°向东延伸至并包括 Etolin 海峡,再经由北美大陆北岸向
南延伸至北纬 60°,再向东沿北纬 60°平行线延伸至西经 056º37’.1,再延伸至北纬
58º00’.0 和西经 042º00’.0。
4
极地水域系指北极水域和/或南极区域。
5
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J:\CHINESE\MSC\94\MSC 94-21-Add-1.doc
J:\CHINESE\MSC\94\MSC 94-21-Add-1.doc
MSC 94/21/Add.1 Annex 7, page 2
4
要求秘书长就本公约第 VIII(b)(v)条之目的,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
无误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离极地规则第 3、6、7 和 8 章所述的规定性要求,但替代设计和布置应满足相关目
的和功能要求的意图并具有与该几章中的要求等效的安全等级。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又称为 SOLAS公约(Safety of Life at Sea),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旨在保障船舶航行中的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国际法规。
该公约于1974年通过,并进行过多次修正,其中最新的修正案为“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该项修正案于2016年通过并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的内容和影响,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
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1 宗旨和背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宗旨是保障在海上航行的船舶的人员生命安全。
该公约内容涵盖了船舶建造、设备配备、航行手续、船员培训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意外事件并提高海上航行的安全性。
1.2 内容和要求1974年公约规定了船舶建造和设备配备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内容;还包括了船员的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的航行手续要求等内容。
公约对于各类船舶均有明确的规范,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1.3 国际影响和意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航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协调下,各个航行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实施了该公约的要求,从而提高了海上航行的整体安全水平。
二、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2.1 修正案的背景和必要性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是对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重要补充和修正,其背景和必要性主要源于对于现有船舶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于海上航行安全的不断追求。
2.2 修正案的内容和要求该修正案主要包括了对于船舶的定期检验和检测措施的要求的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的程序、检测的标准和要求等内容。
修正案的通过和实施,将有助于确保船舶在服役期间始终保持在规定的安全标准之内。
2.3 国际影响和意义船舶每十年检验和检测措施的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于全球范围内的船舶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意义。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4•【文号】交运发[1994]93号•【施行日期】1994.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1月24日交运发(1994)93号)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于1991年5月23日以MSC.22(59)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近接该组织通知,在该修正案默示接受程序规定的时间内,无任何缔约国表示反对。
因此,该修正案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该修正案无异议。
因此,请国内有关单位注意和执行该修正案的规定。
附件: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20条消防控制图表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消防控制图表和消防演习”。
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第2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3款:“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用下列条文取代本条的现有条文:“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本条第1.8款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
在现有的第1.7款后加入下列新的第1.8款:“.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二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第5款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通风系统在标题后插入下列文字:“(本条1.7款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和以后建造的船舶)”。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附英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83.06.1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3年修正案(1983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本修正案于1986年7月1日生效同日对中国生效)海上安全委员会,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有关公约附则(其第一章除外)修正程序的第八条之二,还注意到公约赋予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并通过公约修正案的职能,已在其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的建议修正案,并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一)的规定将修正案分发,1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四)的规定通过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其文本见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六)2(2)的规定决定: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将被视为已在1986年1月1日得到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本公约有1/3以上的缔约国政府或其商船队的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已发出通知反对这些修正案;3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七)2,在按上述第2段规定得到接受后,公约第Ⅱ—1章、第Ⅱ—2章、第Ⅲ章、第四章和第Ⅶ章的修正案将于1986年7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根据公约第八条之二(五)的规定,将本决议和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发给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所有缔约国;5还要求秘书长把本决议和附件的副本发给不是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目录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3条修正条款有关C、D和E部分的定义第5条修正条款客船渗透率第6条修正条款客船许可舱长第41条修正条款主电源和照明系统第42条修正条款客船应急电源第43条修正条款货船应急电源第49条修正条款驾驶室对推进机械的控制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1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3条修正条款定义第4条修正条款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第7条修正条款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第11条修正条款机器处所内的特别布置第14条修正条款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5条修正条款燃油、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第26条修正条款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27条修正条款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第36条替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37条修正条款特种处所的保护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第49条修正条款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第51条修正条款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置第52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53条修正条款装货处所内的防火装置第54条修正条款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要求第55条修正条款适用范围第56条替代条款各处所的位置和分隔第58条修正条款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第59条修正条款透气、清除、除气和通风第61条修正条款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62条修正条款惰性气体系统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替代文本)A部分通则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免除第3条定义第4条救生设备与装置的鉴定、试验及认可第5条生产试验B部分船舶要求第Ⅰ节客船与货船第6条通信第7条个人救生设备第8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第9条操作须知第10条救生艇筏的配员与监督第11条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第12条降落站第13条救生艇筏的存放第14条救助艇的存放第15条救生艇筏降落与回收装置第16条救助艇的登乘、降落与回收装置第17条抛绳设备第18条弃船训练与演习第19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第Ⅱ节客船(附加要求)第20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第21条个人救生设备第22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的登乘布置第23条救生筏的存放第24条集合地点第25条演习第Ⅲ节货船(附加要求)第26条救生艇筏与救助艇第27条个人救生设备第28条救生艇筏的登乘和降落布置第29条救生筏的存放C部分救生设备要求第Ⅰ节通则第30条救生设备一般要求第Ⅱ节个人救生设备第31条救生圈第32条救生衣第33条救生服第34条保温用具第Ⅲ节视觉信号第35条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第36条手持火焰信号第37条漂浮烟雾信号第Ⅳ节救生艇筏第38条救生筏的一般要求第39条气涨式救生筏第40条刚性救生筏第41条救生艇的一般要求第42条部分封闭救生艇第43条自行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第44条全封闭救生艇第45条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第46条耐火救生艇第Ⅴ节救助艇第47条救助艇第Ⅵ节降落与登乘设备第48条降落与登乘设备第Ⅶ节其他救生设备第49条抛绳设备第50条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第Ⅷ节其他第51条训练手册第52条船上维护保养须知第53条应变部署表与应变须知第Ⅳ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第2条修正条款名词与定义增加新的第14—1条救生艇筏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增加新的第14—2条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定期检验和试验增加新的第14—3条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设备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替代文本)A部分包装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运输第1条适用范围第2条分类第3条包装第4条标记、标志和标志牌第5条单据第6条堆装要求第7条客船上的爆炸品B部分散装运输危险液态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第8条定义第9条化学品液货船的适用范围第10条对化学品液货船的要求C部分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第11条定义第12条液化气船的适用范围第13条对液化气船的要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6(48)于1983年6月17日通过)第Ⅱ—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用附于决议MSC.1(XLV)内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第Ⅱ—1章的文本替代该公约第Ⅱ—1章,并作如下进一步修订:第1条适用范围本条之1.1中:把“1984年9月1日”改为“1986年7月1日”。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修正案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修正案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交国际发[2002]22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1.02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部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修正案和《1974年国际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2002年1月2日交通部交国际发[2002]22号文印发)
沿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总公司,各海运院校:
2000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第72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以海安会第MSC.91(72)号决议和海安会第MSC.92(72)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下称《安全公约》)修正案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下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根据关于《安全公约》修正案决议的要求,该修正案将于
2001年7月1日被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者拥有商船总吨位之和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提出反对该。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
【法规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88-04-2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4月修正案(附英文)1第Ⅱ-1章,第23-2条在现有第23条后增加新的第23-2条如下:第23-2条船体的上层建筑的完整性、破损预防和控制(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其中本条之2应不迟于1992年10月22日起适用。
)1应在驾驶室内装有指示器,以显示主管机关认为会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所有舷门、装货门和其他关闭装置未被关闭或未能被合适紧固的状况。
该指示器系统①应采用故障保险原则进行设计,如门未被完全关闭或紧固时应给以显示。
指示器系统的供电应与操作和紧固该门的供电分开。
①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决议MSC.11(55)作出决定:在1989年1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装置业经主管机关认可但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指示器,不应要求变换其系统。
2应设有诸如电视监视或水泄漏检测系统之类的装置,使能在驾驶室内显示出任何通过首门、尾门或任何其它装货门、装车辆门泄漏水而可能导致特种处所或滚装装货处所严重进水的情况。
3应设置诸如电视监视之类的装置,对特种处所和滚装装货处所进行巡视或监视,以便当船舶在恶劣气候中航行时发现车辆的移位和未经允许而进入的旅客。
2第Ⅱ-1章,第42-1条在现有第42条后增加新的第42-1条如下:第42-1条滚装客船的备用应急照明(除1989年10月22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外,本条适用于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所有客船,本条应不迟于1990年10月22日起适用。
)除第42.2条规定要求的应急照明外,每艘设有第Ⅱ-2/3条所定义的滚装装货处所或特.1所有的旅客公共处所和走廊应设有备用电照明设备,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任何倾侧条件下,至少应能维持照明3h。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2(78))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52(78))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4.05.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正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2004年5月20日以海安会第MSC.152(78)号决议通过,2006年7月1日生效)第Ⅲ章救生设备与安排第19条-应急培训与演习1 将现有第3.3.3款的内容用下文代替:“3.3.3除本条第3.3.4和3.3.5款规定者外,每艘救生艇应至少每3个月在弃船演习中进行一次降落下水,并由指定的操艇船员进行水上操纵。
”第20条-就绪状态、维护保养和检查2 在第1款的第二句中,将“第3和6.2款”改为“第3.2、3.3和6.2款”。
3 将现有第3款用以下内容代替:“3维护保养3.1 救生设备的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注:参见《救生艇、降落设备和承载释放装置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指南》(MSC/Circ.1093)。
)来进行,其开展方式要充分考虑到确保这些设备的可靠性。
3.2 符合第36条的救生设备应备有的船上维护保养说明,维护保养应根据保养说明进行。
3.3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依照第3.2款的要求而制定的船上维护保养计划,该计划中应包括第36条的要求。
”4 将现有第6款用以下内容代替:“6 每周检查每周均应进行下述试验和检查,且检查报告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中:.1 应对所有救生筏、救助艇和降落设备进行目视检查,确保其随时可用。
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挂钩、挂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承载释放装置是否已妥善并完全复位;.2 只要环境温度在起动和运转发动机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救生艇和救助艇上的所有发动机均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
在此段时间内,变速箱和齿轮系统应表明接合正常。
如果安装在救助艇上的艇外马达的特性不允许其在推进器非淹没状态下运转3分钟,则运转时间的长短应按制造商手册中的规定。
精编【安全生产】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
【安全生产】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生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 2008年第15号 2008年07月1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2届会议于2006年12月8日分别以MSC.216(82)号决议和MSC.215(82)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已于2008年7月1日生效。
根据该修正案,上述标准为强制性要求,并与该安全公约的修正案同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标准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和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和标准的中文译文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主题词:国际公约修正案生效公告附件《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1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对由海安会第MSC.216 (8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II-1/3-2条所述日期或以后签订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不小于500总吨的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船长为1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双舷侧处所内保护涂层的技术要求。
2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压载舱为《专用海水压载舱防腐系统的选择、涂装和维护指南(第A.798(19)号决议)和《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指南》(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所界定的那些压载舱;2.2 露点为空气被所含潮气饱和时的温度;2.3 DFT为干膜厚度;2.4 灰尘为呈现在准备涂漆的表面上的、由于喷砂清理或其它表面处理工艺产生的,或由于环境作用产生的松散的颗粒性物质;2.5 边缘打磨系指二次表面处理前对边缘的处理;2.6 “良好”状况系指第A.744 (18) 号决议界定的有少量点锈的状况;2.7 硬涂层系指在固化过程中发生化学变化的涂层或非化学变化、在空气中干燥的涂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