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序言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近年来,上海市经济高速发展,人口增长快速,已经成为全国第一大城市。
然而,如此高速的人口增长也带来了人口问题的严重挑战,如人口老龄化、城市化、疾病爆发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人口问题的管理和控制,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全面规定了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促进人口合理结构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们将深入解析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上海市人口问题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生育控制、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特殊人群的生育控制、依法责任和处罚、监督检查和争议解决、附则。
其中,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措施,包括生育控制、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等;第六章至第七章明确了相关政策的责任和处罚;第八章则是条例的附则,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时间、地点、组织机构、监督检查等内容。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上海市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生殖健康水平,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控制,如流动人口、未婚人士、残疾人等。
同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婚前全面检查、健康孕育、健康生育、优质服务”成为上海市计划生育宣传的主题。
第三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意义与启示《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过,对于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具体阐明了计划生育的范围、对象、措施、责任等。
通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加强生殖健康和生活方式引导,提高生育意识和生育技能,控制人口规模,实现人口结构合理化,解决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其次,该条例加强了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保障。
2020年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政策
2020年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政策
背景:
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经济发展。
2020年,中国政府新颁布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以适应社会变革和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
政策一:放宽二孩政策限制
根据新政策,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二孩。
这一政策的放宽旨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增加劳动力供给,促进经济发展。
政策二:优化生育保险制度
新政策要求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确保女性在怀孕、分娩和产假期间得到合理的社会保障。
这一举措旨在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生育意愿。
政策三:加强生育健康服务
为了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和婴幼儿的成长,新政策强调加强生育健康服务。
政府将提供更多的孕前保健和产后康复服务,并加强对婴幼儿的医疗保健和早期教育。
政策四:推广全面两孩政策
新政策鼓励各地区广泛推行全面两孩政策,即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政府将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以确保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
政策五:加强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和理解,新政策强调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供相关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结论:
2020年新颁布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适应社会变革和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家庭生活品质、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挑战。
2020年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文档
2020年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文档Complete document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r egulations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关于最新全国人口计划生育的条例。
下面一起跟小泰来了解一下吧!20xx年最新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
引言
计划生育法规旨在管理和规范人口数量和结构,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包括其主要内容和实施措施。
主要内容
1. 人口政策:根据国家的发展需求,制定人口政策以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
政府将通过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供避孕措施、改善生育服务等途径,引导和鼓励人们合理生育。
2. 生育权利:法规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利,并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强迫终止妊娠。
同时,法规也规定了对于超生儿童的管理和教育措施。
3. 卫生保健: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法规规定了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机构和措施,并加强了妇女产前、产后的医疗护理。
4. 宣传教育:法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
避孕方法和生育健康知识,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实施措施
1.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计划生育的管理和实施
机构,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2.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
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3. 政策支持: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鼓励人们合理生育。
政府将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等特殊群体的扶持力度。
4. 多部门合作:加强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调控。
结论
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旨在管理和规范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制定人口政策、保障生育权利、
加强卫生保健和宣传教育等措施,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实现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调控。
22024X年-202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2024X年-202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今社会,人口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更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了至关重要的位置。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经济、文化中心,一直以来都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前沿阵地。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22024X年至202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推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调整生育政策,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在新的生育政策中,上海市积极倡导男女平等,鼓励家庭生育两个孩子,并逐步实现生育政策的全面开放。
同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上海市将通过提高退休年龄、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等措施,促进人口结构的均衡发展。
二、优化计划生育服务水平,提高家庭福祉上海市将继续加大对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的建设力度,优化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主要包括:加强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市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关爱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三、强化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落地生根上海市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市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
同时,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加强对计划生育违规行为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生育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发挥社区作用,提升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上海市将进一步发挥社区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社区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促进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五、注重人口素质提升,促进人口全面发展22024X年-2024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调整生育政策,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在新的生育政策中,上海市积极倡导男女平等,鼓励家庭生育两个孩子,并逐步实现生育政策的全面开放。
2020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生育调节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址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2020上海生育保险有哪些政策
2020上海生育保险有哪些政策2016年7月1日起,上海市将落实生育保险新政,政策中规定在上海市申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女职工必须满足条件:“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社保满9个月”,不满足条件的女职工将设置“等待期”。
对于不满足缴费月数条件的在职生育女性,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比例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待女职工缴费满足“等待期”后,也就是待女职工实际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用人单位可至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据了解,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规定,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取消了“晚育假”,同时增加了“生育假”30日,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基础待遇98天,难产为113天,另外还可享受生育假3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每多一胎可增加15天的享受期限;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为42天;4个月以下流产(含宫外孕)的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限15天。
对于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包括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标准为300元,人工流产不享受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对女职工而言,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相关知识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020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
2020年产假最新国家规定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
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根据《上海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天津市人口计划生育条例》32条)陕西省:实行晚育的,享受国家规定及即98天,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云南省:实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基础上,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详见《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贵州省:实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
(详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西藏自治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因西藏自治区没有地方规定,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作为中国的一座直辖市,人口众多,发展迅速。
为了管理和调控人口数量,上海市实施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首先,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保持人口结构的合理性。
第二,规定了生育政策的具体措施。
包括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符合规定生育年龄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超生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目标和具体措施。
上海市将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和优生优育指导等服务,促进居民科学生育。
第四,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和遗传咨询的推广和应用。
本条例鼓励居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遗传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操作,提高生育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情况非常重要。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上海市的人口增长率在条例实施后得到有效控制。
通过落实婚育登记制度,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上海市的出生率显著下降。
同时,上海市加大了计划生育技术和遗传咨询服务的推广力度,提高居民的科学生育意识和水平。
在这方面,上海市在全国范围内属于较为先进的地区。
然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育的需求不再仅仅是生存的需要,更多的是追求个人幸福的需要。
因此,一些居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提出了诉求。
其次,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上海市需要通过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来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
此外,一些居民对于计划生育技术和遗传咨询服务的需求仍然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
综上所述,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上海市管理和调控人口数量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实施该条例,上海市有效控制了人口数量的增长,提高了生育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018-2020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8-2020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上海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0年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国家通过宣传教育、经济奖励、社会制约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国家通过宣传教育、经济奖励、社会制约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法律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计划生育工作,国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靠法律规范,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六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七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八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使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九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奖励。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合法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人口总量调控机制。
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一、前言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经过多年的实践与调整,2020年我国对计划生育法规进行了最新版的修订。
本文档将详细解析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二、法规概述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主要包括总则、生育政策、生育服务、生育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以下将针对各章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1. 总则总则部分明确了计划生育法规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其中,适用范围规定了我国大陆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定义部分明确了相关术语,如生育、生育调节、计划生育等。
2. 生育政策生育政策部分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生育政策及其实施原则。
根据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我国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即每个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同时,法规还明确了特殊情形下的生育政策,如遗传病、残疾等特殊情况。
3. 生育服务生育服务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及地方政府为育龄夫妇提供的生育服务措施。
包括生育咨询、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生育补助等内容。
法规要求,各级政府应当保障生育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提高育龄夫妇的生育能力。
4. 生育管理生育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内容。
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同时,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益保障。
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包括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失去就业资格等。
同时,法规还明确了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 附则附则部分明确了计划生育法规的生效时间和废止原有法规的规定。
三、结论2020年最新版的计划生育法规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以适应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期刊名称】《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年(卷),期】2004(015)003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4页(P134-137)
【作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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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J], ;
3.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4年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徐建光;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14年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薛明扬;
5.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第130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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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九十七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2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民政、统计、教育、市场监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开展人口总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结构、人口迁移等人口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综合调控决策提供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本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0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
2020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为了帮助大家更快的了解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xx特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生育调节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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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和区、县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评和奖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计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计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计划生育宣传员。
第三章生育调节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
女年满二址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
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
患不育症的夫妻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症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收养孩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
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的日期为准。
(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者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六)同胞兄弟姐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人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能力者收养。
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
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缴纳申请办理手续费。
手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市物价局核准。
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殊情况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
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计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应当根据医疗诊断和处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供应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奖励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
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三)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户口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可以换领本市的《独生子女证》。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二)丧偶或者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
(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
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
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用。
城镇分配住房或者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知青子女户口按规定迁入本市后,可以凭原外省市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享受本市拆迁房屋规定中有关独生子女户的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百分之五十。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民、城镇待业居民、或者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二)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抚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
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方式:(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者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者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支付。
夫妻离婚前曾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并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未再结婚又未收养孩子,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退休时可以享受《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待遇。
下列三种婚后无子女对象,可以享受《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奖励待遇:(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孩子,又未收养孩子的;(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三)现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养孩子的一方。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无计划生育孩子的,应当自无计划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收养孩子的,应当自收养孩子之日起退回《独生子女证》。
退证对象应当从退证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退回给现单位。
第六章处罚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
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三)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