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PPT课件( 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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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 均要求抓紧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中明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 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 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规定》中也对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
在2006年上半年全国人大组织的节能法执法 检查中发现,原《节能法》中关于合理用能专 题论证的制度性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节能法执法检查报 告提出必须建立独立的、前置性的节能评估和 审查制度,并要求在修订节能法时就此做出明 确和具体的规定。
节能篇应包括的内容: 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能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审批
、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 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来自百度文库和审查指南( 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 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 计规范。
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要求,“要建立 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 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 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颁发了《关于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 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 号),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 (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 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 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 2787号)
主要内容:
1.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 、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 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的评估意 见;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 件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 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 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等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节约能源法第十 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节能法修订起草组编写的节能法 释义明确指出: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的前 置条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 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8]11号) ,要求出台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主要内容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 评”)的相关背景
二、“能评”办法简要介绍 三、工信部灾后重建项目“能评”工作试点
一、“能评”的相关背景
1998年生效的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 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 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 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 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 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 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 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
3.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 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 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 依法给予处罚。
4.本通知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在 此之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篇 。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
》(国发【2008】23 号),强调要“强化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
2006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开始组织 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 体办法。
2006年底到2007年初,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 作的通知》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指南(2006)》,重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 用能篇(章)有关规定,明确了节能评估审查依 据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及设计规范等, 作为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前的过渡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中明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 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 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规定》中也对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 了明确的规定。
在2006年上半年全国人大组织的节能法执法 检查中发现,原《节能法》中关于合理用能专 题论证的制度性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节能法执法检查报 告提出必须建立独立的、前置性的节能评估和 审查制度,并要求在修订节能法时就此做出明 确和具体的规定。
节能篇应包括的内容: 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能耗指标; 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
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审批
、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 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来自百度文库和审查指南( 2006)》(发改环资[2007]21号)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 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 计规范。
一、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
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要求,“要建立 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 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 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颁发了《关于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 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 号),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 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 (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 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 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 2787号)
主要内容:
1.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 、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咨询 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的评估意 见;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 件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的批复或请示内容。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 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 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计交能[1996]905号) 4.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等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节约能源法第十 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全国人大节能法修订起草组编写的节能法 释义明确指出: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的前 置条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 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8]11号) ,要求出台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主要内容
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 评”)的相关背景
二、“能评”办法简要介绍 三、工信部灾后重建项目“能评”工作试点
一、“能评”的相关背景
1998年生效的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 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 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 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 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 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 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 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
3.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 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 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 依法给予处罚。
4.本通知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在 此之后报送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篇 。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
》(国发【2008】23 号),强调要“强化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
2006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开始组织 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 体办法。
2006年底到2007年初,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 作的通知》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 查指南(2006)》,重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 用能篇(章)有关规定,明确了节能评估审查依 据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及设计规范等, 作为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前的过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