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某诈骗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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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分析帅某诈骗案产生原因
MY OPINOIN :根据保险法规定,帅某第一没有虚构标的,第二更改年龄在除斥期外,因此帅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此案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必须有人为此事负责。
以下重点从公司的组织设计以及薪酬结构方面对产生此案的原因进行解析。
一、案例简介
帅某篡改其母亲身份证为77岁的母亲以55岁的年龄申请购康宁终身保险,6年后母亲去世,帅某得到保险公司死亡保险金27万元,后被举报遭保险公司起诉。
检察院内部发出不起诉决定书,承认帅某的犯罪事实,但不追究帅某的刑事责任,不予起诉。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法院判处帅某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市中院审理时形成意见不统一,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同样出现两种观点,此案被上呈最高人名法院,至今无下文。
二、案例审理过程
帅某的律师:帅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紧急报告:第一,康宁险的保险标的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也就是人的生存状况和健康状况。
此案中,标的是帅某母亲的生或者死,并非她的年龄。
因此,帅英没有虚构标的,不适用刑法;第二,《保险法》对帅某这种情况已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在两年内不解除合同的话,合同将受法律保护。
检察院:帅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不能用《保险法》这样的民法来遏制,必须使用《刑法》来调整。
虽然帅某后一次篡改年龄是在两年的除斥期之外,但这两次篡改年龄具有连续性,犯罪行为在她拿到钱时才形成,认定帅某的行为属故意诈骗,是《保险法》第54条的例外。
年龄与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单独分开帅某个人行为,年龄是康宁险的标的。
市中庭:一种意见称适用《保险法》,另一种意见则称适用《刑法》。
省高院:同样出现两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下文。
三、帅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谁应该为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
(一)保险公司的结构
由图可看出,保险的业务层组织结构为总经理室、省级分公司、地方分公司、县级分公
司、营业部、农村代办站。
一旦出险,则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对案件进行调查并赔付。
也就是说,保险代理人与赔付者基本上没有联系,且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与办理保险的数量密切相关,也就出险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不一致。
保险代理人为达到一定的数量会不择手段,产生道德风险。
从而有了保险代理人与投保者合谋,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使代理人本身和投保者获得不当利益。
据资料显示,帅某投保之后,其母80大寿时保险代理人到场并一起庆贺能明显看出帅某投保是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串通一气获得超额利益,从而使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
从利益层面讲,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的数量增加,其可获得较高的薪酬;对投保者来说,大量虚报年龄投保可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率,比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都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证件齐全,其难以发现帅某的骗保行为,如非有人揭发,帅某骗保不会东窗事发。
一些调查显示,帅某的案件不是个例,像这样的案件还有很多,只不过没有被揭发。
因此更加能够证明是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的问题。
如果机制没有改变,还会出现千千万万个帅某事件。
保险公司因为骗保损失的费用难以减少,利润必然受影响。
(二)薪酬体系
保险业务员的薪酬结构一般为绩效薪酬,业务员有一定的底薪,每月有最低保险额度,在最低保险额度上有绩效薪酬,有些公司还实行将近制。
由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保险业务员的薪酬结构综合可以看出,帅某诈骗案是必然现象。
为帅某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业务员他的工作职责是寻找潜在被保人,签订保险协议,保险合同签订完之后,双方便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一旦保险标的失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与保险业务员没有直接的联系。
保险业务员为了获得更高的绩效工资就必须签订更多的保险合同。
单纯的绩效薪酬是在数量上对员工进行激励,而不考虑质量和结果。
保险业务员为提高绩效工资便不择手段,产生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由于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难以对保险业务员的行为进行甄别,因此助长了保险业务员勾结投保人骗保的气焰。
故杜绝帅某类案件要从公司本身的结构和薪酬体系入手,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正向的激励,使得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一致。
斗胆给出一些小的建议:对保险业务员的绩效考核由单纯的对数量的考核转为以数量和出现赔付率相结合的考核措施;薪酬与这一考核方法相结合,按照保险业务量作为绩效薪酬,并结合该业务员办理保险的赔付率相应的增减薪酬。
加强对保险业务员的管理,以企业文化对其行为进行约束。
保险公司的利益所在为:扩大保单数量,增加市场占有,减少出现数量。
上述方式将业务员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益进行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