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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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

存在的问题及评价基本要求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和《斷安全管理规则》简称规则”)均明确要求航运公司应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其目的是通过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活动,确保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连续性、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不断增强体系运行效果。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是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所产生的安全和防污染效果进行评判或审核。有效性评价通常对公司和船舶的总体评价,但为了某种需要,也可对某一局部(如某一船舶)进行评价,如对运行体系的船舶单独进行评价。

一、公司开展有效性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不了解有效评价的对象及方法

由于规则及主管机关对如何实施有效性评价未做出具体规定,许多公司不了解有效性评价的对象、方法及具体的标准,在进行有效性评价时无从下手,致使有效性评价变成了一种形式,缺乏实际内容或价值。

(二公司的有效性评价未起应有作用

从审核情况看到,有些公司的有效性评价没完全按程序来执行,特别是对过程的控制并未按公司体系文件所要求的项目内容和流程来认真开展该项工作,甚至是走过场,应付了事,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三有效性平价内容不够全面

有效性评价是公司对安全管理体系在船岸间运行一段时间来进行的全面评价,全面检查公司体系运行是否保持有效,因此要求公司必须在内审及船长复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性评价,有效性评价的输入内容要全面。但从目前公司提交的有效性评价报告来看,内容空洞,没有具体内容,每年的内容基本一样。

(四)公司最高管理层对有效性评价缺乏认识

由于公司最高管理层对有效性评价缺乏认识和重视,致使自身对有效性评价的作用了解不够,对有效性评价内容了解不够全面,不熟悉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一些公司没能按“SMS 有效性评价程序”所规定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开展有

效性评价,有效性评价报告不是由有效性评价会所形成,而是仅由体系主管一人撰写,有的公司领导不清楚甚至不参加有效性评价。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议价或船舶开展有效性评价,现将开展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要求如下:

二、开展有效性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有效性评价的对象和标准

一是评价公司组织机构。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评价,主要是其符合性和合理性。

组织机构符合性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应以我国强制性规定、标准为主要依据,以行业管理的标准、指南为次要依据,对公司已设立的组织机构进行评价,评价它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管理的建议性标准、指南。这是最低的评价标准。

组织机构合理性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应根据公司管理职能所分配的每个人的工作量、人员的能力及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质量评价组织机构的合理性,评价相关人员是否均能有效履行其职责。

二是评价公司SMS文件。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主要审议文件的符合性、可操作性。

文件的符合性的评价应以我国强制性规定、标准为主要依据,以行业管理的标准、指南为次要依据,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价,评价其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管理的建议性标准、指南。

文件可操作性的评价应以操作的最有效、最方便、最直接的原则来评价公司的SMS 文件,判断SMS 文件可操作性程度。

三是评价安全管理活动。对安全管理活动的评价主要审议安全管理活动的符合

性、有效性及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后有关记录的连续性。

安全管理活动符合性的评价应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为依据。安全管理活动的评价主要以公司内审的结果以及各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情况为主要输入的信息,评价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SMS 文件规定。

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性的评价应以各部门的管理业绩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情况为主要输入的信息。评判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确保了:人员适岗。特别是规则6.1/6.2/6.3/6.4 管理要求的达到程度;

船舶的适航。船舶和设备的维护、修理以及备件、物料的供给是否能保证船舶一直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操作规范。特别是船上的关键性操作能否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开展;应急准备充分。特别演习和训练,是否如期开展,人员的应急能力是否提高,应急物资准备是否充足。发生紧急情况/险情时,是否及时启动了应急预案,并有效开展工作;

体系的自我完善。特别是日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及时报告、纠正并起到防止再次发生的效果;日常是否对外界变化进行体系的自我调节一一如对了解到的一些船舶的事故吸取教训,从而对SMS文件中的关键性操作、关键性设备、紧急情况、培训进行了新的标明等。评价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后相关记录的连续性。安全管理活动后相关记录的连续性评价应以记录能否如实有效地反映出日常安全管理活动为标准。有效的记录不但可复原公司以前的日常安全管理活动,还可为公司以后的安全管理提供宝贵的借鉴价值。

二)有效性评价的组织实施

一是有效性评价的形式。有效性评价应以会议形式进行,通常每年至少一次,应在公司岸基内部审核后进行。单独的船舶有效性评价,应在船舶内审后进行。评价的范围:首次运行体系的则自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以来至本次内审结束,非首次运行体系的则自上次年度内审以来至本次年度内审结束。二是活动的前期准备。指定人员/总经理确定评价时间后,应通知责任部门(如NSM 办)发出评价通知,以便各部门及

人员准备相应的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准备是否充分、全面和客观是有效性评价成功的关键。各部门准备的评价材料至少应包括:

船员管理部门:汇总评价范围内船员的调动情况,船岸人员的培训情况, 新聘与转岗人员职责熟悉落实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船员健康状况等情况。

海务部门:汇总评价范围内船上关键性操作的执行情况,航海图书资料的配置情况,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处理情况,与该部门相关的应急准备情况——如岸基气象情况的掌握、应急通讯器材的配置与24小时应急通讯的保证等本部门按照SMS文件开展工作的情况。

机务部门:汇总评价范围内船舶在开展日常养护和修理情况,各轮的技术状况,备件和物料的供应情况,与该部门相关的应急准备情况——如各轮技术档案管理、备件与物料审批数量等本部门按照SMS 文件开展工作的情况。

体系办公室:汇总评价范围内体系文件的更改情况,外来文件的接收并纳入SMS 文件情况,内审的情况,不符合的分布情况——即按NSM 规则要素展开分析等本部门按照SMS 文件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是会议的议程。责任部门按计划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到会。会议通常由指定人员或总经理主持。与会人员应报告各自部门/岗位在体系运行中的情况及日常掌握的信息(如船长复查),通报本次内审的情况等。

在汇总上述情况后,按照前面所述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对象进行评价,确认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用性、有效性,确定所设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若评价中发现体系存在缺陷,则应将缺陷汇总起来,提交公司高层开展管理复查,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为确保有效性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效果,评价时,与会人员应全面、客观地进行审议。

规则对体系仅提出了最低的管理目标,因此上文所述的有效性评价标准,也仅是一个最低的评价标准,作为公司对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应当具有更高的目标,因而相应的评价标准也要随着管理目标的提高而提高。四是有效性评价报告编写。评价会上,责任部门做好会议记录,按会议形成的评价意见,编写评价报告。首先对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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