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全部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可分为生产性再生资源、生活性再生资源和其他特定废旧物品三类:(一)生产性再生资源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料;报废的机器设备、机电设备等;废旧人力车、机动车、船舶等;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等;(二)生活性再生资源包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塑料、纸张、棉麻、毛、骨、玻璃、橡胶等;(三)其他特定废旧物品包括:废旧电子产品、废旧家用电器、废电池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规划、建设、交通、税务、卫生、供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八条政府提倡和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种类和品质的再生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化。
第九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第十条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制度
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制度1. 背景与目的再生资源利用是指对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再利用的过程。
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可以降低企业本钱,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连续发展。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订立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个部门、岗位,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工艺试验室、原材料子仓库、废物处理中心等。
3. 再生资源分类与管理3.1 再生资源分类再生资源依据其性质和再利用方式,分为: —废弃物再利用:包含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
—废水再利用:包含工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
—废气再利用:包含烟气、挥发性有机物等。
3.2 再生资源管理责任—企业高层应对再生资源的利用工作负总责,指定相关负责人负责再生资源管理与利用。
—各部门负责相应再生资源的收集、分类、处理和利用工作,确保进程的规范与高效。
3.3 再生资源收集与储存—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再生资源收集与储存区域,并配备统一的收集容器,确保资源的分类与集中储存。
—收集容器应标明内容物的种类,以便识别与管理。
—废弃物容器应按规定时限进行清理和清运,防止交叉污染和恶臭扩散。
3.4 再生资源处理与利用—废弃物再利用:废弃物应依照分类要求进行处理,可分为:回收利用、能源利用、化学利用等。
—废水再利用:废水应经过预处理后,符合国家及企业排放标准,方可再利用于适当的生产环节,如冷却循环水等。
—废气再利用:废气应经过合理的处理设备净化后再利用,确保排放达标,并符合相关环保法规。
3.5 再生资源监测与评估—企业应建立再生资源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定期对再生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检测与评估。
—监测内容包含再生资源的产生量、回收量、处理效果、利用成效等。
—依据监测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再生资源管理策略与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对再生资源管理的认得与技能水平。
•在适当的场合进行宣传,强调再生资源利用的紧要性和意义,提倡绿色生产理念。
再生资源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再生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再生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回收、再利用的废弃物品,包括废旧金属、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电子产品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再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再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再生资源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二)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运输等工作;(三)对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三章回收与分类第六条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明确回收范围、标准和流程。
第七条建立再生资源分类制度,对废旧物品进行分类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八条对回收的再生资源,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第四章储存与运输第九条建立再生资源储存仓库,确保储存环境安全、卫生、有序。
第十条储存仓库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防潮、防尘、防盗等。
第十一条建立再生资源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环保。
第五章处理与利用第十二条建立再生资源处理企业合作关系,确保再生资源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三条对再生资源进行技术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四条鼓励内部员工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等工作,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建立再生资源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再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旨在提高本单位再生资源管理水平,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吉府法字[1988]12号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88年5月23日吉府法字〔1988〕12号)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旧货业合法经营,及时发现和打击盗窃、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货业,是指收购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科)、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旧货业的店、站、门市部等(以下统称旧货业经营者),不论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还是专营,兼营、常年经营或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旧货业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常年经营的,须有固定经营场所;临时或季节性经营的,须有临时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应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三、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旧货业经营者,必须履行下列手续方可营业:一、申请经营旧货业的单位,由其上级和主管业务部门开具证明;申请经营旧货业的个人,由其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主管业务部门开具证明;二、经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取得《治安管理合格证》;三、经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旧货业经营者,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地址、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旧货业经营者要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按规定缴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条禁止收购、寄售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禁止收购内部和保密文件(含资料、图纸等);禁止收购铁路、石油、电业、邮电等专用器材和军用器材,以及国家禁止收购和经营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1. 概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回收再利用已经成为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
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塑料、金属、玻璃等可回收的物品,再生资源回收可以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指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管理措施和规定的总称。
本文旨在探讨和提出一系列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帮助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的效率和水平。
2. 目标与职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的目的、任务和责任,规范各方面的行为,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具体职责如下:2.1 政府的职责政府应该加强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规和法律制度,出台和实施各种激励政策,鼓励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2.2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职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回收体系和流程,加强与供需双方的对接和协作,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再生资源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
2.3 社会公众的职责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减少废物排放和资源的浪费,支持环保和资源再利用的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保意识。
3. 管理措施和规定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目标和职责,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和规定:3.1 开展宣传和教育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宣传环保和资源利用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资源节约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3.2 设立回收站点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设立各类回收站点,方便公众进行再生资源的回收,同时也可以帮助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更方便地进行收集和运输,提高资源回收率和资源质量。
3.3 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以实行分类回收和垃圾减量的政策,加强与公众的对接和协作,提高回收效率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行为,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涉及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
再生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
第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注册、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条回收机构应当为参预回收的各方提供便利,保护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回收行业的监管。
第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回收环节的安全、健康。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作业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和培训,确保回收作业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回收机制,鼓励并优先回收实用再生资源。
优先回收具有循环利用价值的再生资源,并优先回收有环保效益的产品。
第八条回收机构在回收过程需对各种资源分类回收,并设置相关标签和标识,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回收机构应当定期对回收设施和设备的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确保设备及环保设施运作有效。
第三章实施规范第十条回收机构应当在回收过程中注重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保证合法合规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为。
第十一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消费者告知书和合同,并在回收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回收流程和要求。
第十二条回收机构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入库登记,并按照像关标准分类存放,严格遵守资质要求,对于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条件的应进行配送或者处理。
第十三条回收机构应当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并对再生资源表面进行物理和化学检测,进行检测合格的再生资源的贡献情况的定期调查与统计。
第十四条回收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信息。
第四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回收机构应当通过信用评估来评价和追溯其回收行为。
建议回收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回收机构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开展自查,保证回收过程中零重口罩等有害物质的规范排放。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环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运输、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再生资源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再生资源定义第四条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橡胶、废玻璃等。
第三章回收经营者要求第五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三)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四)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再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建立规范的回收登记制度,确保回收资源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回收经营规则第七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回收活动,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第八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合、污染。
第九条回收经营者应当定期向当地再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回收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回收经营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再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二)回收、储存、运输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未建立回收登记制度或者回收登记制度不规范的;(四)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回收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浪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或者经济责任。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管理办法是指对可再生资源进行有效、合理的利
用和管理的措施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再生资源管理
办法:
1. 制定再生资源管理法律和政策: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和
政策来推动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包括资源保护、
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
2. 促进再生资源科技创新和发展:加大科研力度,提升再
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技术水平,推动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
3. 建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和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机构来
负责再生资源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和
环境保护。
4. 建立再生资源市场:建立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推动再生资源的流通和价格的形成,促进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回收。
5. 推广再生资源的利用和回收: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再生资源,推动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6. 加强再生资源监测和评估:建立再生资源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再生资源的利用情况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7. 提供再生资源的经济激励措施: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再生资源的利用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
8. 加强再生资源教育和宣传: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大众对再生资源的利用意识和能力。
通过以上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吉林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
吉林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集中回收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完整科学、集中处理、规范高效的全省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商品,是指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当中产生的废纸及纸制品、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车辆、废塑料、废弃桌椅、卷柜及其他废旧商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公共机构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
第五条中标的废旧商品回收企业(包括所属网点)及确定的拆解加工企业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取得登记备案,并在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
未以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及拆解工作。
第六条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回收流程第七条公共机构在办公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商品应当由中标回收企业统一回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废旧商品交给未经备案的企业或个人收集处理,也不得随意弃置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
第八条公共机构与回收企业签订《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合作协议》,回收企业为公共机构发放统一的回收箱、回收袋和相关回收设施。
公共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商品。
第九条公共机构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向本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作废旧商品处理。
第十条对技术性淘汰但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废旧商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未经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捐赠方式自行处置。
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
街道再生资源回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整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新增规章规定。
第三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是指在城市各个居民区及商业区,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点,对居民及商户进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提高资源再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的目的是推广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五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适用于城市各个居民区及商业区。
第六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的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依法履行义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利、义务遵守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并积极参与。
第八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的实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社会认知的提高,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第二章街道再生资源分类回收管理第九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要求各小区和商业区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点,并配备专业人员,对居民及商户进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
第十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要求对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等。
第十一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点要求设置明显标识,提供专门容器供居民及商户投放再生资源,分类清晰,方便群众识别。
第十二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点要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第十三条居民及商户有义务遵守街道再生资源回收制度,主动参与再生资源的分类回收,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居民及商户需遵守再生资源的回收制度,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坚决抵制乱倒乱扔。
第十五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人员要对居民及商户进行再生资源分类指导,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第十六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居民及商户进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情况统计,形成台账,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七条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人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居民及商户在对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回收时,应当配合管理人员的指导,按照要求投放再生资源,建立绿色生活观念。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吉市政办函[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市政办函〔2014〕75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3〕4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公布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市(县)名单的通知》(吉建墙〔2014〕2号),为落实试点城市各项工作任务,有效推进全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特制定工作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采取科学合理方式,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到2015年,全市老旧建筑拆迁面积将达到240万平方米,年产生建筑废弃物283万立方米,建筑废弃物年度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实际利用量达到170万立方米,其中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建筑废弃物使用量占全部建筑废弃物总量的20%以上,实际利用总量57万立方米。
到2018年,全市老旧建筑拆迁面积将达到280万平方米,年产生建筑废弃物330万立方米,建筑废弃物年度综合利用率达到65%以上,实际利用量达到215万立方米,其中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建筑废弃物使用量占全部建筑废弃物总量的30%,实际利用总量60万立方米。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全面调研,摸清底数。
做好相关调研和摸底工作,制定2014-2018年年度利用规划,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企业的确立和推广;做好2014年试点城市启动相关工作,2014年全年预计拆迁面积220万平方米,产生建筑废弃物259万立方米,实际利用量达到155万立方米,其中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建筑废弃物实际利用量要达到31万立方米以上;全市确立4个以上综合利用试点企业,试点企业使用建筑废弃物25万立方米以上,生产墙体材料30万立方米以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规章制度范本
再生资源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的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生活、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可以通过回收、利用、处理等技术手段,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废弃物。
第三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分为回收、处理、利用三个环节。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条件,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回收范围、处理能力、利用产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质量检测制度,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再生资源的质量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追溯制度,对再生资源的来源、处理、利用等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管理。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利用活动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激励与监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的发展,对符合规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监管制度,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监管。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安全规章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人员,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安全管理体系,履行主体责任。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作业流程,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定期对设备和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并分析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和控制。
第十八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紧急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紧急处理机制,对突发状况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再生资源回收点管制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点管制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点管制制度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对再生资源回收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再生资源回收点是指专门设立的地点或设施,用于集中收集和处理各类再生资源,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再生资源回收点通常设有专门的容器或容纳设施,供市民投放废弃物品,同时还有人员负责管理和分类处理。
再生资源回收点管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运营许可:再生资源回收点需要取得相关的运营许可,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环境和安全标准。
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对回收点的管理者进行认证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
2. 监督检查:政府或相关机构会定期对再生资源回收点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回收点的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再生资源的分类和处理。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点,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垃圾收运:再生资源回收点应与垃圾运输系统紧密配合,确保回收的再生资源能够及时、有效地送往相关的再生利用企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会组织垃圾收运车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收点的收运工作。
4. 宣传教育:政府会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市民对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认识和理解,并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提高回收率和质量。
再生资源回收点管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工作,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一制度也需要政府、企业和市民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再生资源的有效回收利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吉市政办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0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第2199号)和国家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将我市确定为全国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单位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为加快推进全市循环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动“双试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有效整治城市废弃物污染,改善环境,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条件;节约和利用资源,变废为宝,切实带动我市资源节约型工作的开展;积极促进城镇就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市再就业工作的压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盗窃销脏等犯罪案件,改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二、目标和任务工作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以回收箱、再生资源收购亭、流动收购车为前端,集散分拣中心(市场)为重要环节的回收网络,以加工处理中心为载体的加工利用体系,形成立足本市、服务周边、辐射东北、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使吉林市90%以上的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主要品种回收率达80%以上。
开发建设一批有较高经济效益和较好社会效益的工业项目和加工企业,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无害化。
主要工作任务:在全市建立社会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系统,全市统一设计制作、设置分类垃圾箱 13700个,设立社区收购亭657个,流动收购车5000台,配备65台网络运输车,做到日收日清,收废不见废,在全地区建设9个再生资源集散分拣中心(市场),建立再生资源网站,推行网上在线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好地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
下面将从立法、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方面介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
首先,立法方面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立法机构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的范围和归属,规定了回收利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立法为后续的收集、处理和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再生资源的收集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重要一环。
为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了完善的回收网络,包括城市回收站和社区回收点等。
这些回收设施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居民的回收需求。
其次,开展了回收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了居民的回收意识和参与度。
此外,在城市规划中加强了回收设施的设置,确保回收设施的便利性和覆盖面。
再次,再生资源的处理是回收利用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了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了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建设了一批先进的再生资源处理设施,如废纸回收加工厂、废金属回收加工厂等。
这些设施具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能够高效地将再生资源转化为可再利用的产品。
其次,加强研发,推动再生资源的高效分离和处理技术的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降低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此外,对于部分无法完全分离或处理的再生资源,采取了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如废纸再生造纸、废塑料燃料制备等。
最后,再生资源的利用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关键环节。
政府相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再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建立了国家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其次,加大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提供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五金作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储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乞丐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也须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机构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相关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财政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废旧电池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人民政府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室内设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监管部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直卿回收工商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可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跨国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从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及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私设网点和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三)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五)负责对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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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从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或者回收违禁物品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期限保留登记资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没有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做到再生资源日收日清、再生资源回收亭外堆放物品、在再生资源回收亭内外从事加工生产作业或者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整洁干净,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二)不得在回收亭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
(三)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
(四)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设置位置;
(五)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牌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五)负责对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三)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危害、列入国家管控目录的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文物;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城市主要街路、铁路、矿区、码头、军事禁区、大型工矿企业附近,不准设立任何形式的再生资源经营网点。
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修订的《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流动收购的再生资源物品,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再生资源回收亭。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在社区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
(二)占地面积不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预留设置再生资源回收亭的用地。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亭及经批准的门市或者库房经营网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71120(颁布时间)
20080101(实施时间)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及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私设网点和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发现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变更再生资源回亭设置位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不准设立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地域设点回收再生资源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所在地同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废旧金属类项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必须进入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