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文档
杭州市第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报告
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Zhejiang Huanke Environment Consultancy Co., Ltd.
国环评证:甲字第2003号
二○一五年八月
目录
1 前言....................................................... - 1 -
2 项目概况................................................... - 2 -
3 项目允许接纳废物类别分析................................... - 5 -
3.1 本项目处理处置设施特点 ................................ - 5 -
3.2 本项目允许接纳废物类别分析 ............................ - 5 -
3.3 建议 ................................................. - 10 -
1 前言
为解决杭州西部富阳、桐庐、建徳、淳安二县二市日益增长的危险废物的最终安全处置问题,杭州杭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拟在建德市梅城镇秋家坞地块建设“杭州市第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一期)”,用于对二县二市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工程本期建设内容包括:一座年处理规模9000t/a(日处理30t/d,年运行时数7200h)的危险废物焚烧装置;一座库容为10万立方米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填埋场,填埋处置危险废物8000t/a(日处理32t/d,年运行天数250d),使用年限13年。

杭州杭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杭州市第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0月以“关于杭州市第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建环许批[2014]A017号)对该项目环评报告书进行了批复。

项目目前正在建设过程中。

该项目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针对当时两县两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现状调查的情况给出了现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废物代码清单。

由于该清单仅针对当时的危废产生现状的调查结果,并未涵盖该项目一期工程中拟建处置设施所能够接纳的所有废物类别。

而环评报告对于该项目的废物接受要求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项目填埋场及配套设施的实际处置条件以及该类项目通行的评价准则,采用排除法给出了不允许进场处置的废物类别负面清单。

应杭州杭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要求,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本补充报告,根据该项目拟建焚烧设施、填埋场及配套设施处置条件的适应性,并结合专家意见,对允许进场危险废物种类进一步加以明确。

2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杭州市第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项目(一期)。

(2)建设单位:杭州杭新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3)项目性质:新建。

(4)建设地点:建德市梅城镇秋家坞地块。

(5)建设规模:一座年处理规模9000t/a(日处理30t/d,年运行时数7200h)的危险废物焚烧装置;一座库容为10万立方米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填埋场,填埋处置危险废物8000t/a(日处理32t/d,年运行天数250d),使用年限13年。

(6)项目投资:23891.17万元。

(7)用地: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1公顷。

(8)劳动定员:76人。

杭州市第二工业固废处置中心采取一次征地、分步实施的建设方案。

项目远期规划扩建一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线;扩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总库容增至35万m3;新增一条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线;新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本次环评针对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内容进行评价,远期工程不在本评价范围内。

项目基本构成详见表2-1。

表2-1 项目基本构成
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针对当时两县两市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现状调查的情况给出了现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废物代码清单,详见表2-2。

表2-2 原环评中设定的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种类
3 项目允许接纳废物类别分析
3.1 本项目处理处置设施特点
本项目一期工程建设的主体设施包含一套危废焚烧装置和一座危废安全填埋场。

根据对本项目主体处置工艺、预处理工艺及设施的分析可知,本项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特点如下:
焚烧设施采用回转窑焚烧炉,焚烧炉内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

配套SNCR炉内脱硝+半干式反应塔+消石灰干粉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的烟气处理设施。

填埋场为采用双层复合防渗系统的安全填埋场,可填埋绝大多数固体类、半固体类废物。

填埋场配套的预处理工艺为固化稳定化工艺,可对部分性质不稳定的废物进行预处理。

处置中心一期工程配套建设危废暂存库。

暂存库内含堆放区及物化区。

暂存库的堆放区的容量按120天的焚烧处理规模设计。

暂存间面积为1600m2(50m×32m),其中贮存区面积为1120 m2(35m×32m),物化区面积为480 m2(15m×32m)。

暂存库东侧预留二期暂存库。

一期工程未配套设计甲类暂存库。

项目远期规划扩建一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线;扩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总库容增至35万m3;新增一条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线;新增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但由于已通过审批的环评报告仅针对一期工程,远期规划建设内容并不包含在环评评价范围内,故适用于远期规划建设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类别暂不能纳入本项目处置范围。

如医疗废物、含废酸、废碱等需要采用物理法或化学法预处理的废物、需回收综合利用的废物等在办理相应的法定程序前,暂不可进场处置。

3.2 本项目允许接纳废物类别分析
根据本项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上述特点,本项目的接纳范围应首先排除以下种类的废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HW01医疗废物的处置另有一套相应的处置规范和标准,本项目拟建焚烧设施不完全适应医疗废物的处置。

故本项目不能接纳医疗废物。

(2)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含易爆和放射性的废物不可进行焚烧处置。

(3)由于本项目设计焚烧炉温为≥1100℃,设计焚毁去除率≥99.99%,故根据相关标准,不可焚烧如多氯联苯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设计炉温需达到1200℃以上,设计焚毁去除率需达到99.9999%以上)。

(4)本项目填埋场防渗层采用的高密度聚乙烯膜(HDPE),故不能接纳与其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5)本项目预处理车间所建设的物化处理工段,仅适用于废物最终处置前的预处理,其处理规模和工艺并不适用于HW34、HW35等含酸碱的废物的最终处置。

(6)填埋场不适宜填埋处置含有毒性较高、化学性质稳定、并能长期存在于环境中的危险废物,如HW07、HW16、HW43、HW44等。

(7)本项目一期工程环评中并未包含危废综合利用内容,故暂不可进行以综合利用为目的的处理处置,如废溶剂的回收等。

根据上述分析,本项目禁止进场的危险废物类别如下:
a、HW01 医疗废物
b、HW07 热处理含氰废物
c、HW16 感光材料废物
d、HW34 废酸
e、HW35 废碱
f、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HW43含多氯联苯并呋喃类废物、HW44含多氯联苯并二噁英废物以及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部分HW 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g、易爆废物
h、含放射性废物
i、与衬层(HDPE膜)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

原则上,除去上述不能接纳的危险废物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其余类别的危险废物均可进场处置(部分需要经预处理后填埋)。

具体类别参见表3.2-1~表3.2-2。

需要说明的是,若列入表中允许处置类别的废物中含有符合前述禁止进场处置废物特性的物质(如易爆性、放射性、与衬层不相容性等),也不可进场处置。

此外,表3.2-1~表3.2-2中所列类别仅与本项目拟建设施的处置能力相匹配。

若未来建设单位通过技改等手段新增其他处置设施(或能力),也可根据实际具备的
处置能力,申请将与新增处置能力相匹配的废物类别纳入经营许可范围。

允许进场处置的废物中,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由于本项目一期工程并未配套设计甲类暂存库,故无贮存甲类废物的条件,只有开炉期间当天能焚烧处理的甲类废物才有条件规范处置,停炉检修时无法满足贮存要求。

所以,在甲类暂存库建成前,HW41、HW4
2、HW45属甲类的废物不能贮存。

2、HW37只有低浓度的能满足焚烧处置条件,因此需要在量上有控制,否则会对焚烧系统产生影响,如糊袋、烧袋、堵塞等。

3、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中有机硅行业浆渣具有一定反应性、腐蚀性和爆炸性,不宜采用填埋或焚烧的方式处置,建议不纳入本项目处置范围。

可通过综合利用等其他处置方式处置。

4、HW32无机氟化物、HW33无机氰化物根据《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的处置方式适用要求,不适用填埋或焚烧的方式处置,建议不纳入本项目处置范围。

5、HW04农药废物和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中含有黄磷的废物若采用焚烧方式处置,易导致布袋除尘器布袋穿透。

因此,建议含黄磷废物不采用焚烧方式处置。

6、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一般不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建议不纳入本项目处置范围。

7、HW02医药废物中除271-001-02、275-001-02、276-003-02外一般不采用填埋方式,主要采用焚烧等其他方式处置,建议在接收分类时加以控制。

8、HW04农药废物中除263-007-04、263-008-04、263-010-04、263-011-04外不适宜采用填埋方式处置。

9、HW12染料、涂料废物等一般不采用填埋方式,主要采用焚烧等其他方式处置,建议在接收分类时加以控制。

10、HW17表面处理废物中的各种槽液不适宜采用填埋方式处置,另有部分废物不适宜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建议在接收是加以控制。

11、HW49其他废物中900-044-49、900-045-49、900-041-49(铁质包装桶)和900-047-49等危险废物不宜采用焚烧方式处置。

12、允许进场填埋的危险废物中,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预处理:
(1)直接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1)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有害成分浓度超过GB5085.3中的标准值并低于表3.2-3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2)必须预处理后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3.2-3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7.0和>12.0的废物;
③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④含水率高于80%的废物;
⑤可溶性工业盐类。

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废物必须经预处理后才可入场(如废盐等)。

采用固化剂调理工艺,对废物固化处理后安全填埋。

表3.2-3 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3.3 建议
若将不允许处置的危险废物接纳进场处置,将可能直接影响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造成环保、安全的风险隐患。

此外,由于目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已成为稀缺资源,若将一般工业固废纳入本项目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处置,将很大程度上造成这种稀缺资源的浪费。

为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建设单位一方面应加强进场废物的鉴别检验,另一方应利用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不同的处置费用这一价格杠杆调节,可以有效的控制进场废物属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得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这种稀缺资源不致浪费,并保证处置设施的安全运行。

而在这其中,接受鉴别工作乃是重中之重。

因此,建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中关于废物进场的有关要求,落实鉴别检验工作,杜绝不符合进场条件的废物入场。

此外,建议二期工程尽快配套甲、乙类废物贮存仓库、场所,以及物化处置工艺,以便扩大处置范围,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