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JD SHEO HM-007-2018《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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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质安全体系

职业健康管理规范

HNJD/SHEO HM-007-2018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2018-06-30发布 2018-07-01实施

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i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流程与风险控制 (1)

5.1 流程图 (1)

5.2 风险控制 (1)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2)

6.1 基本要求 (2)

6.2 噪声水平监测 (2)

6.3 听力测定与处理 (3)

6.4 噪声控制方法 (3)

6.5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4)

6.6 听力保护培训 (4)

7. 检查与考核 (5)

8. 相关/支持性文件 (5)

9. 报告与记录 (5)

附录 (5)

附图1:听力防护管理流程图 (6)

附表1:HNJD/SHEO HM-007-R01《噪声测试记录》 (7)

前言

为规范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荆门热电”或“电厂”)工作场所噪声控制管理,通过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荆门热电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修编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编审人员:

修编:彭申亮

初审:崔鹏

审定:洪漭

批准:聂云峰

本规范由华能荆门热电负责解释。

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历次修订情况:本规范于2016年06月21日首次发布。2018年06月30日第三次修编,自2018年07月01日起实施。原Q/HNJD-SHEO H-007《听力防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听力防护管理规范

1.范围

1.1.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所有噪声控制和涉及高噪声作业人员的听力保护管理。

1.2.本规范适用于华能荆门热电各级人员及外来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GB12348-2008 环保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3096-2008 环保部《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50087-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T 15952-2010 质检总局《电声学个人声暴露计规范》

GB/T 21230-2014 质检总局《声学职业噪声暴露的测定工程法》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性噪声: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和间断声;声级波动<3dB

(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

3.2.听力防护:指为保护暴露于高噪声工作环境或场所人员的听力而采取的防护性措施,包括噪声、

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3.3.分贝(dB或dBA):是一种测量相对响度的单位。

3.4.听力损害:任一耳的听力在500,1000,2000,3000赫兹的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水平平均

大于25dB的改变。它可以是因为噪声引起或因非噪声所致听力损害,例如因为听力神经瘤或胆脂瘤。

3.5.听力下降:(a) 传导性:声音不能传至内耳的听力损害 (b) 感音神经性:因为耳蜗或听神经损

害所致听力损失。

3.6.标准听阈偏移: 与基础听力图比较,任一耳在3000,4000和6000赫兹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

于10dB。在确定是否有标准听阈偏移发生时, 应考虑老化(老年性耳聋)对听力偏移的影响。

3.7.高噪声区: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 Aeq,8〔85dB〕”

的区域。)

4.职责

4.1.电厂应制定听力防护管理制度。

4.2.电厂应明确噪声控制与听力防护的责任部门与人员的职责。

4.3.电厂应按照一岗一标的要求,明确各级人员对听力防护管理规范的应知、应会内容。

5.流程与风险控制

5.1流程图

听力防护管理流程图见附图1

5.2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见表1

表1:风险控制点及风险管控表

6.管理内容与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电厂应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听力保护计划、

听力防护用品的选购、使用和维护,对电厂的听力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

6.1.2.电厂应监督产噪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产噪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参与各项噪声治理工程方案的

调研、试验、制定和审查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噪声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检修计划的实施,对具体噪声污染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6.1.3.电厂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电厂暴露于L 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有关职工。

6.1.4.对于暴露于L 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

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电厂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6.1.5.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 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

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6.1.6.职工暴露于L 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

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6.1.

7.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6.2噪声水平监测

6.2.1.电厂应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

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6.2.2.电厂应建立噪声测试记录清单,清单见附表1,并在听力健康危害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6.2.3.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6.2.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区域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噪声监测:

1)项目投产或设备最初使用时进行首次监测;

2)每年一次监测噪声水平小于85分贝的区域,如果连续两年或以上的数据显示此区域噪声水平保

持稳定,则此区域监测期限可放宽至24个月监测一次;

3)当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并且此变化可能影响噪声水平,或职工感觉到噪声水平升高时须立即

进行监测。

6.2.5.生产场所允许的最大暴露时间和噪音限值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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