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新会计准则下递延收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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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递延收益账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核算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
助利得科目。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未非货币性资产的,应首先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递延收益的分摊的
起点时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递延收益分摊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
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等),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企业在进行递延收益处理的时候,应特别注意与此相关的所得税问题。根据
《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第一条:企业取
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
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规定,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企业在以后期间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如例1,在
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符合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
税负债;如果企业在当期收到该政府补助金额,如例2,在年度所得税汇总清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