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医学科收治范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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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治范围总原则[参考重症医学科管理与建设指南(2009版)]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护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康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护和随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 的严密监护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护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一般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二.具体的疾病状态
(一)休克:包括低血容量休克、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等。出现以下表现:
1.收缩压<80mmHg或较原有收缩压降低30mmHg以上。
1.意识障碍。
2.皮肤湿冷,肢端发绀。
3.尿量减少,24小时尿量<400ml,或<1ml/kg/小时。
4.代谢性酸中毒。
5.DIC早中期。
(二)呼吸心跳骤停、初期心肺复苏术后:
在各科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经初期心肺复苏成功后,均应立即转入
ICU继续进行后期心肺脑复苏及脏器支持治疗(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终末期的心脏停搏及呼吸停止)。
(三)呼吸功能衰竭:
1.各种原因导致的呼吸困难、呼吸频率明显增快、有明显发绀的临床表现。
2.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SpO2<90%,或伴PaCO2>50mmHg,经常规吸氧不能改善缺氧,需行呼吸机辅助通气者。
(四)严重创伤、多发伤、复合伤:
1.严重创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
2.有窒息史,呼吸异常,需开放气道或呼吸机辅助呼吸者。
3.有心跳呼吸骤停者。
4.创伤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
(五)单个/多个器官功能不全:
1.急性呼吸功能不全:任何原因导致的急性呼吸功能不全,需行呼吸机机械治疗。
2.急性心功能障碍:出现急性左心衰伴有肺水肿、严重低氧血症,经常规吸氧不能改善缺氧症状,需行呼吸机机械通气者。
3.肾功能不全者: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肾功能不全,具有以下表现:(1)24小时尿量<400ml(成人)或<1-2ml/小时/kg者。
(2)血肌酐、尿素氮急剧升高。
(3)严重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血钾:血K+>6mmol/L)、代谢性酸中毒(pH值<7.20,HCO3-<15mmol/L)。
4.急性肝功能障碍:各种原因导致的肝功能异常,出现以下表现:(1)转氨酶、胆红素急剧升高或酶-胆分离。
(2)伴有明显凝血因子减少、有明显出血倾向。
(3)出现肝性脑病症状。
5.凝血功能障碍:各种原因导致的急性DIC,有明显出血倾向,需严密监测DIC全套。
(六)各种重症感染:
1.严重呼吸道及肺部感染伴有明显呼吸功能不全,需加强呼吸道管理及呼吸机辅助呼吸者。
2.严重腹腔及肠道感染。
3.严重颅内感染。
4.严重血液系统感染。
(七)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
1.高血钾:血钾>6.0mmol/L,有心电图变化,如心律失常、T波高尖、RS波增宽、室颤甚至心搏骤停。
2.低钾血症:低钾血症伴有心电图改变(如T波增宽、出现u波,Q-T间期延长、各种心律失常等),肌无力等。
3.高钠血症、低钠血症:血钠>145mmol/L或<130mmol/L,伴有烦躁、谵妄或淡漠、嗜睡、昏迷等。
4.严重酸碱失衡:双重或三重性酸碱失衡,或需要呼吸机辅助呼吸。(八)各种麻醉手术意外、合并重要器官病变大手术后:
1.术后麻醉未醒。
2.麻醉后呼吸功能不全、拔管困难;循环功能不稳定,需用升压药维持血压。
3.术中大出血、发生急性心力衰竭、心跳骤停等意外。
4.术中内环境严重紊乱。
(九)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病人。
(十)围手术期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急性肺功能不全、难以纠正的酸碱或电解质紊乱者。
(十一)各种器官移植术后。
(十二)非传染性败血症。
三.诊疗标准参考
ICU收治标准参考三方面的内容的综合考虑,包括优先级别,诊断及客观标准。
(1)优先级别
优先级别用于区分最需要收入ICU(一级),和收入ICU对预后不能提供帮助的人群(四级)。
1)一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需要除ICU之外其他地方不能提供的加强治疗及监护,这些治疗包括呼吸机支持,持续的血管活性药物输注等等,如术后或急性呼吸衰竭需要机械通气支持,休克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需要侵入性监测和/或血管活性药物支持,治疗积极程度无限制。2)二级
需要加强监测及立即进行干预,如慢性至病状态发展成急性内科或外
科重症,积极治疗程度无限制。
3)三级
病情危重不稳定但由于基础疾病本身或急性病的特点康复可能性不大,患者可能需要强化治疗以缓解急性病情加重,但治疗积极程度受限制,如患者本人或家属拒绝最终的气管插管或心肺复苏。这类患者常包括合并感染,心包填塞或气道阻塞等转移性恶性肿瘤的患者。4)四级
5)通常不适合收住ICU,收治这类患者需根据个别情况并经ICU 主任同意,包括如下两类:
1,低危,ICU的加强治疗对患者没有太大的意义(疾病过轻,无需监护),如一般性的外周血管手术,血流动力学稳定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轻度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患者,药物中毒等。
2,不可逆性疾病终末期,死亡不可避免(病情过重,加强治疗无意义),如严重的不可逆性脑损坏,不可逆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转移性肿瘤对化疗,放疗无效(除非患者接受特别的方法治疗)等,病人拒绝加强治疗和监护,仅接受安慰治疗,脑死亡的非器官供给者,持续植物状态,永久无意识状态等。
(2)诊断
1)心脏系统
——急性心肌梗死并发症
——心源性休克
——需要密切监测和干预的复杂心律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