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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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打造星级服务区品牌,树立良好的高管行业形象。根据高速公路行业服务区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运营中高速公路的服务区星级评定。
第三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下简称区高管局)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我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评定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评定等级,星级越高表明服务和管理水平越高,五星级为服务区综合服务管理水平的最高等级。
第五条服务区星级评定每年评比一次,所评星级有效期为一年。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星级服务区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区各类设施齐全完好,能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停车、休息、车辆加油及维修、餐饮、购物休闲、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应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检查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程序。
(四)服务区全体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实行文明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员工应经职业培训,统一着装,按规定佩带上岗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五)服务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当年未发生刑事案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服务区公共场所及各营业场所秩序良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七)服务区内种植的植物搭配适当,维护及时,美化效果良好,服务区内的排污排水符合环保的要求,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八)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定并公示行业服务公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申报五星级服务区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各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评定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区高管局负责组织成立服务区星级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我区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社会监督人员参与评审。
第八条服务区星级评定首先由各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按照《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自评,服务区星级评定满分为1000分,自评分数超过750分的可报区高管局进行评定。
第九条服务区自评总分数(且单项考评得分率不低于70%)在以下范围的可申报相应的级别:
1.750分至850分申报三星级服务区;
2.851分至950分申报四星级服务区;
3.951分以上申报五星级服务区。
第十条区高管局每年9月前对申报的服务区进行评定,并对已获得星级的服务区进行复核认定。
四评分办法和奖惩管理
第十一条星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星级服务区将严格按《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并根据综合得分确定服务区的级别。
第十二条以服务区为主体荣获的且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集体荣誉将得到相应的奖励分数,同类奖励分数不得重复计算,只能计算最高级别的奖励分数,奖励分数计入总分后,不得超过1000分。
1.荣获国家级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2.荣获省、部级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
3.荣获省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级奖项或荣誉称号的,每次加5分,县(区)级奖项的每次加2分。
第十三条服务区在服务和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1.服务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经卫生部门鉴定并确认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
3.发生严重“三乱”行为或腐败案件的;
4.发生重大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受到自治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6.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低于75%的;
第十四条星级服务区在评选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符事实的则可入选,有异议经查实有不符评定条件的,取消入选资格。
第十五条凡评为星级服务区,由区高管局给予通报表彰,颁发相应星级服务区标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有效期内,区高管局每年对所评星级服务区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的分数重新确定该服务区的级别;若复核的总分低于750分或出现一票否决的条款,将予以摘牌并通报。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高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