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案件司法解释

合集下载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怎么划分

⾼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电对⼈体会造成⼀定的伤害,如果是⾼压电,造成的伤害会更加⼤,严重的甚⾄会造成触电都死亡。

⽽有些触电事故有可能在作业过程中产⽣的,那么⾼压触电⼈⾝损害责任如何划分?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压触电⼈⾝损害责任怎么划分⾼压触电造成⼈⾝伤害的,如果是他⼈侵权造成的,由侵权⼈承担责任。

如果是在⼯作过程中造成的,构成⼯伤,可以申请⼯伤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损害诉讼管辖法院⼀般来说,⼈⾝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为的诉讼,诉讼⼈需要在侵权⾏为发⽣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侵害⼈致⼈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在刑事⼀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审⼈民法院发现受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低压触电案件法律分析(3篇)

低压触电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事业得到了极大的推进,电力设施遍布城乡,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了便利。

然而,在电力设施日益普及的同时,触电事故也时有发生,尤其是低压触电事故,因其涉及面广、危害性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低压触电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低压触电案件的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主体(1)受害人:低压触电案件的受害人是指因低压触电事故而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加害人:低压触电案件的加害人是指因违反电力设施安全规定,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3)电力设施所有人:电力设施所有人是指依法享有电力设施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4)电力设施管理人:电力设施管理人是指依法负责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2. 法律关系内容(1)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3)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安全管理的义务,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三、低压触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刑事责任:加害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行政责任: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违反电力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四、低压触电案件的证据收集与鉴定1. 证据收集(1)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2)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3)鉴定意见: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鉴定。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触电身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县一村民,因家中电线老化,导致触电身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到触电身亡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死者,男,45岁,系某市某县某村村民。

2019年10月,死者在家中触电身亡。

经调查,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2. 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3. 供电公司辩称,死者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负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电力设施发生故障,确保电力供应。

”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死者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是家中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有义务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本案中,供电公司未对死者家中电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电线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供电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本案警示我们,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

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认定(原告杨立成与被告镇安县电力局、镇安县结子乡人民政府、结子乡樊里村委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点提示】被告樊里村在修建通村水泥路放炮时,将被告镇安县电力局所有的高压线打断,负责通村水泥路建设的结子乡政府干部给乡电管员打电话要求前来抢修,乡电管员推托不来,后乡、村又和被告电力局云镇供电所联系,仍无人来抢修。

被告樊里村委会即安排原告接被打断的高压线,在连接高压电线的过程中,原告被高压电击伤,经治疗后,造成原告双臂截肢,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1355651.90元。

【案例索引】(2007)镇民初字第428号【案情】 2006年7月30日上午11时许,结子乡樊里村在修通村水泥路拓宽路面放炮时,飞起的碎石将被告镇安县电力局所有的位于樊里村峡口处的距10KV青云线铁铜支线81#—83#杆垂直于地面平行距离不足五米的高压线打断。

该高压线打断后,结子乡政府在施工现场的领导和樊里村委会的领导及时电话向结子乡电管员、云镇供电所作了汇报,请求他们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但结子乡电管员及云镇供电所没有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之后,结子乡通村水泥路建设指挥部、樊里村委会决定自己抢修被打断的高压电线,安排罗国福和原告杨立成上杆维修,安排村民黄桂水到栗园村闸刀处看守,并请栗园村电管员吕秉忠断开电源。

当日下午14时许,栗园村电管员吕秉忠给黄桂水示范如何撑起合闸,就在示范合闸的瞬间导致正在81#电杆上进行接线作业的原告杨立成触电,双臂受伤,在地面帮助拉线的罗国福臀部受伤的损害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结子乡政府、樊里村委会积极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抢救。

原告杨立成因受伤特别严重,被及时送往西安西住院治疗,在西原告分别住院59天、43天、38天共140天,三被告共支付住院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46454.45元,其余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与被告协商无果,遂起诉后,因标的较大镇安法院移送商洛市中院立案审理,后市中院指定镇安法院管辖审理此案。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触电是指人类与电有直接的接触时,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

触电时间越长,人体所受的电损伤越严重。

对于触电事故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触电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一、关于触电(一)什么是触电?触电是因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电源,受到一定量的电流把人体做为导体通过,形成电流通道,致使人体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

触电时间越长,机体的损伤越严重。

低电压电流可使心跳停止(或发生心室纤维颤动),继之呼吸停止。

高压电流由于对中枢神经系统强力刺激,先使呼吸停止,再随之心跳停止。

高电压可使局部组织温度高在2000-4000度。

肢体肌肉和肌腱受电热灼伤后,局部水肿,压迫血管,常伴有小营养血管闭塞,引起远端组织缺血,坏死。

(二)触电的分类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1、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1)、电击的主要特征有:伤害人体内部。

低压触电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但是高压触电会产生极大的热效应,导致皮肤烧伤,严重者会被烧黑。

致命电流较小。

(2)、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2、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

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

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

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触电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建筑公司在进行一项电力设施安装工程时,由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名工人触电身亡。

死者家属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遂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建筑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生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作为电力设施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

然而,根据案件事实,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

这表明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

2.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建筑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人触电身亡,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规定。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在本案中,死者家属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因素:(1)死者生前工资、奖金等经济收入;(2)死者生前的生活水平、健康状况;(3)被扶养人的经济状况;(4)丧葬费用;(5)其他合理费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未能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导致工人触电身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触电身亡赔偿

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触电身亡赔偿

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触电身亡赔偿一、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一、触电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要看是否具有侵权情形。

对于存在侵权行为导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如下:一、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导致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除上述一项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因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外,还应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事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是什么人身损害10级赔偿标准与范围有: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触电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触电事故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区某居民小区内发生了一起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时,小区居民王某在家中洗澡,由于家中的热水器漏电,导致王某触电身亡。

王某的家属认为,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热水器生产厂家和销售商是否应当承担王某触电身亡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热水器生产厂家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使用热水器时发生触电事故,导致死亡。

根据该规定,生产厂家应当对其生产的热水器质量负责。

(1)产品质量不合格热水器漏电导致王某触电身亡,说明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生产者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规格、等级、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保质期等内容。

”本案中,生产厂家在热水器上未标明安全警示内容,导致王某在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发生触电事故。

生产厂家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热水器销售商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销售商作为热水器的销售者,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本案中,销售商在销售热水器时,未对热水器进行质量审查,导致王某购买到存在质量缺陷的热水器。

销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承担?最高院裁判规则三则

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承担?最高院裁判规则三则

触电身亡,责任谁来承担?最高院裁判规则三则8月4日晚,北京突降暴雨,东城区新景家园东区小区内发生一起男童意外死亡事件,居民怀疑是电线杆漏电导致触电身亡,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若最终经司法鉴定能够确认事故系因触电原因造成,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让我们通过案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若供电公司采取了不适当的停电方式致使本应不携带高压电的供电设施上仍然携带高压电,进而导致受害者被高压电击伤,则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国网重庆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徐新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016)最高法民再140号】基本案情2010年7月14日,徐新华在大塘公司位于重庆市秀山X族苗族自治县钟灵乡大塘村中岭山组七号洞井附近10KV美复线208-1杆旁被高压电击伤。

徐新华当日被送往秀山X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2月14日出院,共计住院215天,支付医疗费126008.09元。

2011年5月1日至19日,徐新华因右侧颈部疤痕皮下感染、颅顶部伤口感染再次住院18天,支付2997.2元医疗费。

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徐新华用去门诊费及药费3516元。

一审判决由大塘公司赔偿徐新华,二审改判供电公司赔偿,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理由本案系高压电造成了徐新华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在不能证明损害是因徐新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情况下,谁是本案中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谁就应当向徐新华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从事高压电活动的经营者,既包括利用电力设施生产高压电用以出售的发电企业,也包括利用电力设施输送高压电以获取利润的供电公司,还包括利用电力设施使用高压电进行生产经营的用电单位,无论是发电企业,还是供电公司,或者是用电单位,在其从事高压电活动进行经营的高度危险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意思是指受害人因触电导致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而造成的纠纷,需要法律处理。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分析一、触碰高压电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此种观点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9条和第73条的规定。

该些法条规定了从事如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其责任。

但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是,“正在运行的高压电”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持否定观点的通常认为“作业”是一种处于“动态”的行为,且其主体还带有“人为性”和“可视性”。

显然,“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只是电流的移动,电线本身是不会移动的,其运行也只受电站等的控制,电流更是不可以看见的。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正在运行的高压电”不具备上述三个基本的特点,因此高压电致人损害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持肯定观点的认为,上述反向观点的理解太过于狭隘和机械化,对于“作业”二字应从广义上进行理解,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的和无形的产品如“电流”和“移动通讯”等正广泛运用于我们日常的实际生活中,旧有的观点已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更无法解释和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电流的运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动态方式,其运行往往是受供电公司所管控的,且电流的运行也客观地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

因此,“正在运行的高压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高压电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人也赞成第二种观点。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与其他责任规则原则相区别。

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案件解析在现阶段电力资源应用范围逐渐增加的环境影响中,与电网相关的人身事故案件发生概率也在逐渐提升。

而经相关调查证明,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在供电企业相关案件类型中具备着较高的发生率。

而其案件发生后不仅会对他人人身安全、经济造成极大的危害和影响,还会对相关供电企业的经济、声誉等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因此,针对触电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时,供电企业需首先明确的了解其案件影响的实际概念,并根据其概念实施相应的预防、法律干预、管理等措施,以此保障供电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1 触电侵权的实际概念触电侵权实际上可视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归属法律范围实为民法领域。

其行为主要是指在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供电相关过程中由多种原因对经法律认可或给予保护的他人权利造成侵犯,并且依照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

而触电侵权又可分为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

特殊侵权一般是指高压触电事故,其中供电企业在侵权归责中可认定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其归责认知中可明确除去受害人故意而为或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情况以外,供电企业在触电侵权中均需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一般侵权则是指低压触电,供电企业在其侵权归责中则承担着过错责任,其归责认知主要是指在受害人故意而为、不可抗力影响、电力用户自身过错等情况下,供电企业无需承担侵权事故责任。

在触电侵权中若因企业自身电力设施维护不当、企业从业人员错误操作、电力设备遭第三人破坏等行为造成触电安全事故,则可将供电企业视为触电侵权归责主体对象,所以企业应从该类方面进行相关案件防范与处理。

2 供电企业处理触电侵权的措施在触电侵权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因其事故形成、归责等复杂性,加之各地方法院对其归责认知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对案件判决结果通常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差异。

同时由于受现阶段信息网络普及的影响,判决结果极有可能会受社会舆论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但在电网普及范围日益扩大的环境中,触电侵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发生面广、发生频率高的供电相关事故案件。

触电侵权案件适用的法律(3篇)

触电侵权案件适用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触电侵权案件是指因电力设施、设备或者电力作业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我国,触电侵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角度,对相关法律进行分析。

二、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因电力设施、设备或者电力作业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

2. 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根本法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电力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人、维护人、检修人、试验人、施工人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电力设施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3.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触电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触电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刑事责任触电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触电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人可能被追究以下刑事责任:(1)过失致人死亡罪:侵权人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可能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2)重大责任事故罪:侵权人因违反电力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可能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200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现就《解释》涉及的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说明如下:一、关于《解释》起草的背景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保证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近年来,我国电力设备大量遭受破坏,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危害电力供应的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社会危害较大。

2004年2月19日,因北京某处的高压输电线路被犯罪分子剪断,导致3座高压输电线路铁塔被拉弯折断,另2座铁塔和城市轻轨护栏严重受损,造成北京轻轨、京包铁路和京包公路交通中断;同年2月,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连续发生7起盗窃电缆案,盗走电缆1万多米,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39万余元;同年4月1日,四川省凉山州因电线杆拉线被盗造成倒杆接地,引发森林大火,导致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新钢业集团生产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同年6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电线拉杆拉线被破坏,造成5座变电站失压,多跳线路停运,2万户居民及10余个企业停电。

据统计,1998年~2002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32907起,因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累计造成停电次数2.2万次、停电时间11万小时、少送电量2亿度,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4亿元,其中,2002年比1998年各项数据上升了30~50%。

2003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31771起,接近1998年~2002年五年之和,增势强劲。

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doc

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doc

对人身触电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近年来,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损伤赔偿案件,而且索赔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例如,有些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裁判;赔偿标准也不统一,低的几万元,高的达几百万元;责任主体认定亦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既影响法院审判的公正和适用法律的统一,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

该司法解释共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问题:高压电的含义、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等。

一、多高的电压对周围环境才具有高度危险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有人认为,此处的“高压”是指高压力(计量单位为帕),不包括高电压,但是没有人否认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所以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高压”应当包括高电压,只是对多高的电压属于高电压却有不同的理解。

作为解决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必然应当首先回答这一问题。

当然,该司法解释中所称高电压的具体指标,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作为判断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并非电力行业上的技术标准。

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的提高。

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不变的。

电流通过人体时,会产生各种反应,其中最危险的是电流通过心脏,产生心室颤动,导致死亡。

反应的程度与电流强度、电流通过的路径、电压、电流通过的时间长短、人体状况等因素有关。

在安全电压下,不会危及人身的安全。

安全电压值取决于人体的电阻和人体允许通过的电流。

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若干法律适用对策

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若干法律适用对策

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的若干法律适用对策作者:温林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摘要:在触电司法解释被废止之后,当前法律上所面临着的最大问题是法律适用,具体来说就是《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具体适用。

本文就当前面临着的高压电界定、经营者、免责事由对触电司法解释废止后面对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触电司法解释;废止;侵权责任法;法律适用一、对高压电的界定仍应采纳触电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在对非高压电以及高压电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因考虑到其直接关系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归责问题,故必须非常慎重。

其中非高压电所导致的人身损害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来进行界定,而高压电导致的同样的问题,则主要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73条来进行界定,这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明确的问题。

在出台触电司法解释之前,关于非高压电和高压电并无统一的界定标准,通常是依据《民法通则》中第123条中的相关要求来确定,但具体的等级却未做任何明确。

但结合《侵权责任法》第73条中相关要求来看,其对“高压”的界定非常的笼统,并且并未对非高压电以及高压电做出明确的界限。

为此,《当触电司法解释》废止之前,在实践过程中,均是按照该项规定来操作;而当该《解释》被废止之后,此项规定随即也就无法应用于高压电的判断。

为此,对其进行明确非常重要,否则就只有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第73条规定来处理涉及到触电人身损害的案件,这就会导致界定的分歧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高压电电压等级的相关判断及操作标准,《触电司法解释》中第1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不仅是对实践经验的审判经验的总结,同时具有较高的法律、法规以及理论依据,对司法实践操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为此,不能够单纯因为将该项《解释》废止,而对该项判断标准也一并否决,而是应当坚持其所确定的、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高压电判断标准,为触电损害赔偿责任案件提供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尺,从而实现对相同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有效避免。

触电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触电案件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触电案件的法律适⽤是什么【⼈⾝损害赔偿案件】触电案件的具体法律适⽤1、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性质分类。

根据触电电压等级的不同,触电案件应分为两类:⼀类为⾼压触电⼈⾝损害赔偿案件,其适⽤范围是⼤于等于1000伏的触电赔偿案件,它是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损害时,作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它是⼀种严格责任或者叫⽆过错责任,即不论加害⼈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发⽣了损害事实,作业⼈均要承担责任。

另⼀类为低压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压电引起的事故,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责任,⽆过错不承担责任。

受害⼈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有过错。

受害⼈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被告⼈证明⾃⼰⽆过错即可免责。

在现时案件当中,⾸先就应弄清楚触电的设备属于⾼压范围还是低压范围,然后根据⾼低压等级的不同适⽤不同的法律。

2、电⼒管理部门及电⼒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在我单位所涉及的触点损害赔偿案件中,很多原告⽅包括原告⽅的代理律师都会经常将电⼒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划上等号,这是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电⼒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政区域内的电⼒管理部门,负责电⼒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事业的监督管理。

”由此可见,电⼒管理部门并不是电⼒企业,电⼒企业没有⾏政职能,只是普通的民事主体。

因此,在⼈⾝触电案件中,如果受害⼈对事故发⽣的电⼒监督管理有异议时,应该提起⾏政诉讼,⽽⾮在民事诉讼当中提起,更不能在民事诉讼中,将应由电⼒管理部门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归责到供电企业的⾝上去。

例如:在我单位的触电案件中,原告⽅认为⾼压线电⼒设施保护区应设⽴警⽰标志,未设⽴警⽰标志,供电企业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电⼒法》第三⼗五条明确规定:“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设施保护区设⽴标志。

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

关于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触电是指人类与电有直接的接触时,因此感受到疼痛或甚至受到伤害的意外事故。

触电时间越长,人体所受的电损伤越严重。

对于触电事故的处理,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触电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

触电事故的法律规定一、关于触电(一)什么是触电?触电是因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到电源,受到一定量的电流把人体做为导体通过,形成电流通道,致使人体组织损伤和功能障碍甚至死亡的后果。

触电时间越长,机体的损伤越严重。

低电压电流可使心跳停止(或发生心室纤维颤动),继之呼吸停止。

高压电流由于对中枢神经系统强力刺激,先使呼吸停止,再随之心跳停止。

高电压可使局部组织温度高在2000-4000度。

肢体肌肉和肌腱受电热灼伤后,局部水肿,压迫血管,常伴有小营养血管闭塞,引起远端组织缺血,坏死。

(二)触电的分类按照触电事故的构成方式,触电事故可分为电击和电伤。

1、电击是电流对人体内部组织的伤害,是最危险的一种伤害,绝大多数(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都是由电击造成的。

(1)、电击的主要特征有:伤害人体内部。

低压触电在人体的外表没有显著的痕迹,但是高压触电会产生极大的热效应,导致皮肤烧伤,严重者会被烧黑。

致命电流较小。

(2)、按照发生电击时电气设备的状态,电击可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设备和线路正常运行时的带电体发生的电击(如误触接线端子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正常状态下的电击。

间接接触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触及正常状态下不带电,而当设备或线路故障时意外带电的导体发生的电击(如触及漏电设备的外壳发生的电击),也称为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2、电伤是由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等效应对人造成的伤害。

触电伤亡事故中,纯电伤性质的及带有电伤性质的约占75%(电烧伤约占40%)。

尽管大约85%以上的触电死亡事故是电击造成的,但其中大约70%的含有电伤成分。

对专业电工自身的安全而言,预防电伤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

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

高压触电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主体经营者认定标准探析罗加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云南昆明 650011)摘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由原来的“产权人”变为“经营者”,但是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界定“经营者”的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或者同一地区的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

本文通过对经营者概念、触电原因及相关法规进行分析,意在厘清高压经营者的内涵和外延,以期深化对高压经营者的统一认识。

关键词:经营者;高压触电;无过错责任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电网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增加,导致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与用户或者第三人之间的案件逐渐增多,尤其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4年至2015年云南省办结的触电案件82宗,造成死亡63人,其中高压66宗,低压16宗;供电企业产权50宗,用户产权32宗。

用户产权上发生的高压触电案件19宗,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11宗,承担过错责任2宗(15%和35%),承担无过错责任3宗(20%、40%和60%),3宗调解结案,各地法院判决存在较大差异。

1、高压触电案件责任承担主体有关的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电力法》第六十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分别是“作业人”、“经营者”和“产权人”三种。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后,根据新发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通常认为“经营者”作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主体,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废止,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基本形成共识。

但如何认定经营者,又产生了众多分歧。

2、高压经营者与一般商品经营者理解理解高压经营者的概念,必须先确定什么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

在《侵权责任法》之外,有如下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概念进行了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号)
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第四条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

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第五条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六条因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复函
(2000年2月21日(2000)法民字第5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民法通则还是电力法》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电力部门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电力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规定是有所区别的。

但电力法是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对民事责任规范所作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你院所请示的案件应适用电力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