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10月09日信息类别:管理政策类信息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标题: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索引文号:建质电[2005]46号

发布机关:建设部主管部门:质量安全司

发布尔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

内容概述

正文

建质电[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对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严格实施该项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

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自2005年7月14日起,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要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2005年1月13日至今,各地在颁发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问题,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上述期间承建开工项目的施

工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停工整改,依法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三、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

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严格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场。同时,应要求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主

动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