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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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 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4.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品质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答:卖方最多交105公吨,最少交95公吨;如果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应该要按合同价格作价;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时,卖家应该少交;2、我国某出口公司对美国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A、B和C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B型的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B型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便以50台A型代替B型装运出口;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龙口粉丝”的合同,凭样品买卖,支付方式为货到目的地验收后付款;当到货经买方验收后发现货物品质与样品不符,德商即决定退货并拒绝提货;后来,货物因保管不妥完全变质,且德国海关向我收取仓储费及变质商品处理费共3万马克;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答:我公司应与买方交涉,坚持仅就品质不符负责;对于海关要求,由买方处理;买方有责任提货,并对货物保全,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本案下,买方应付货款确认质量问题后,部分折价;否则全额、变质商品处理费;卖方可考虑承担仓储费;运输案例分析: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船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的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起航;次日,忽遇恶劣天气,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问:1 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那些赔偿要求为什么答:1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分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分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2根据198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平安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2、一份CIF合同,出口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包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3、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A方同时也以相同条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方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有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 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当中的1500公吨货物全部灭失;事件发生后,A方致电C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吨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在CFR条件下有C方承担;问: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A方对1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案中,A方将发运给B、C 两方的货物共3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500公吨属于C公司;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失的1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方不可免除补交货的责任;4、我国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了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的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仓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要求进行赔偿;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不正确;因为以CIF条件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只要卖方在装船后,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本案中,风险已于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因而,船方擅自转运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5、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但并没有“货物发生损失时,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双方各得一半”的规定,因而,买方可以独享保险公司赔偿的全部赔偿金额;6、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货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天气,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棉花部分受损,放在甲板上同一批货物的五个集装箱,其中一个集装箱共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为什么答: 1. 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共同海损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费用:施救费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推定全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实际全损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支付1、我国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够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后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答:银行做法有理;本案中,信用证条款了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我方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未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我国某轻工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行即付款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后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经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答:1该保兑行的意见是错误的;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八条b款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可见,保兑行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作为自己不对所保兑的信用证承担责任的理由;2鉴于此,我方应陈述国际商会的上述意见,坚持要求保兑行履行其保兑责任;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1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使用2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答: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无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4、我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CIF大阪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有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一份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船月份为5月份,证中还规定议付行为纽约银行业中信誉较好的A银行;我中国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于4月22日通知出口公司,4月底该公司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因而,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与日本客商签约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进口方因资金问题濒临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且开证行是一家资信较好的银行,所以,我方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当然,我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货物出售给第三者;5、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经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遇到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6、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问:1 银行处理的方法是否合适2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2本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方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7、A与B两家视频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B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答: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500第48条B款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本案中,B公司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 9/6,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B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10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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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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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物的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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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引言案例一:美中贸易战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

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解决方案: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调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解决方案: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解决方案: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 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问,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東”字(繁体“东”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40台。

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

一、201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①我国黑龙江某外贸公司2004年以FOB条件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港后卖方提货检验时发现部分皮衣有发霉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则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按照有FOB的风险转移规定;卖买方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理的..因此;卖方负有包装不适合运输条件的责任;买方向卖方索赔是有道理的;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该能够经得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保护货物不遭受损失功效;而该案例明显是因为包装不良导致货物货物受潮;所以;卖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买方可以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货损做评估;并提出一个合理的索赔金额;并经卖方同意后赔偿..②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③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④ 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其;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 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安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⑤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二、C组贸易术语重点掌握①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②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③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承运人在把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受损并延期交货..采用CIP LOS-ANGELES 则可以避免此类损失..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术语在应用于内陆地区出口业务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对运输单据规定的限制致使内陆出口方无法在当地交单;内陆地区使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对于更多采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来说;CIP比CIF更合适..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出口方风险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④ 2003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交货义务..⑤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损坏的消息;拒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本案中的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⑥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 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错误!我某进出口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淋巾4 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理解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不同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一、运输方式①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一、佣金①我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报价USD$1000/MT CIF香港; 外商要求改报含佣价CFR香港含4%佣金价..在保障我方外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应报价多少设保险费率合计为0.85%;投保加成率为10%第六章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第六节各种支付方式的使用①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②某年6月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USD10000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一同寄给英国一家代收行..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人声称进口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见代收行发出承兑指令..当年8月19日委托行收到代收行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委托人立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口商提走..此时;委托行据理力争;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终不予理睬..货款始终没有着落..③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④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⑤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 公司损失惨重..⑥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错误!南德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谋;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南德经济集团凭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万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5万美元..错误! 1990年8月5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买卖以电传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卖方发出了已经签署的“售货确认书";其主要内容为:数量3万套;单价30美元;总价90万美元;价格条件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某港交货;并明确要求买方在同年9月5日以前;向卖方开出百分之百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即期付款信用证..8月20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签字的确认书;但买方将确认书中的CIF条件改为托盘运输条款..9月2日;卖方收到了经过买方开出的信用证;金额与确认书相符;但信用证种类与价格条款等却与确认书原有规定存重大差异..其一;信用证并非保兑:其二;确认书原定的CIF价格条件变成了托盘运输条款..据此;卖方于9月下旬电告买方拒收上述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退给了开证银行..此后;双方未能就确认书条款与信用证条款的差异达成一致;导致此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问题:1.本案中;买方修改了确认书而卖方未及时答复;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证是否有效错误!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 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错误!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错误!卖方向买方销售某种商品10000吨;在合同中规定了6至10月分5批装运;每月各装运2000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买方按约于5月15日按合同开来信用证..卖方在前三个月每月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但是9月份卖方因故未能按时装运;并延迟至10月初才装运..当卖方持有相关单据向银行议付本批货款时却遭到银行拒付;银行同时声称最后一批货物的装运也已经失效..分析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无道理错误!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2004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7个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7个案例分析

1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损失?答:(1)部分货物因触礁而损失属单独海损;(2)卸货费用属于共同海损;(3)存仓费用属于共同海损;(4)卸货过程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因为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某些额外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3我方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

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答:保险公司只对因罢工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对于间接损失则不负责。

冷冻机因无燃料而中断致使货物变质等均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对于这类损失均不予赔偿。

5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

货在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问对此损失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7: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一: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与应对措施近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全面的贸易战。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且对全球经济格局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首先,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加征关税导致中国出口商品成本上升,从而降低了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许多中国企业面临着订单减少、产能过剩等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国商品的报复性关税也导致美国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受到限制,同时还会导致美国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品的成本上升。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其次,中美贸易战也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贸易战对它们之间的贸易流动产生了很大的限制。

同时,由于全球产业链的高度依赖性,中美贸易战也对其他国家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例如,一些东南亚国家的制造业企业依赖中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而这些中国的供应链受到了中美贸易战的影响。

因此,中美贸易战对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面对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国和美国政府都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中国政府通过降低进口关税、提供出口退税、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等措施,鼓励国内企业寻找新的市场机会,缓解了一些负面影响。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提出了深化、加强自主创新等政策,以提高中国自身的竞争力。

尽管中美贸易战给全球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但也给一些其他国家带来了一些机会。

一些国家受益于中美贸易战,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吸引来自中国和美国的企业,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中美贸易战对中美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都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一局势,各国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应对贸易战的影响。

同时,各国也需要加强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主义,以维护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一、案例一、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营销策略分析在本案例中,我们将深入分析一个跨境电商平台的海外营销策略。

针对不同国家市场的特点和需求,该平台通过定制化的市场推广策略成功拓展了海外市场,并取得了可观的营收。

我们将详细分析该平台的市场定位、渠道选择、产品推广和品牌塑造等方面的策略,并总结出它们的成功经验和教训。

二、案例二、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货物配送管理案例分析本案例将深入研究一家国际物流运输公司的货物配送管理案例。

通过系统化的运输计划、高效的仓储管理和准确的货物跟踪系统,该公司成功提高了货物配送效率,降低了运输成本,并赢得了客户的长期合作。

我们将对该公司的物流网络设计、运输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我们将研究一宗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实践。

通过准确解读合同条款、提供合适的证据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一方成功赢得了仲裁案件,并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我们将详细阐述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等方面,并总结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解决的实践经验。

附件:1:案例一相关数据报表2:案例二物流流程图3:案例三合同文本和仲裁裁决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跨境电商: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跨国贸易和国际物流的电子商务模式。

2:市场定位:企业在特定市场中选择和确定自己目标消费群体,并通过产品定位和差异化战略来满足其需求的过程。

3:物流管理:包括供应链管理、仓储管理、配送管理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活动。

4:国际贸易合同:跨国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仲裁裁决: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之一,由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裁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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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1.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加强国际关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一些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实务。

2.案例一:美国与中国贸易战2.1 背景介绍2.2 贸易战爆发原因2.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2.4 双方的应对措施3.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3.1 背景介绍3.2 反垄断调查的原因3.3 欧盟的调查结果及处罚措施3.4 对谷歌的影响和后续发展4.案例三:与韩国的贸易争端4.1 背景介绍4.2 双方贸易争端的起因4.3 争端的影响和解决方式4.4 对双方关系的影响5.案例四: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5.1 背景介绍5.2 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行为5.3 发展中国家的反应与措施5.4 对跨国公司形象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6.案例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6.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和原则6.2 案例一:美国与欧盟关于飞机制造补贴的争端 6.3 案例二:中国与美国关于钢铁贸易的争端6.4 案例三:韩国与关于半导体贸易的争端6.5 案例四:巴西与印度关于农产品贸易的争端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最惠国待遇7.2 反倾销措施7.3 贸易救济措施7.4 自由贸易区8.结尾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部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最惠国待遇:指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给予相同的最低关税待遇。

- 反倾销措施: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产品的冲击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 贸易救济措施: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进口便宜商品的冲击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 自由贸易区:指成员国之间实行零关税或相对更低的关税,并且没有对非成员国设置共同的关税条款的贸易区域。

附件:附件一:美国与中国贸易战相关文件附件二:欧盟对谷歌反垄断调查报告附件三:与韩国贸易争端相关文件附件四: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争议案例资料附件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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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案例一:美中贸易战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1 案例背景美中贸易战始于20年,由美国政府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实施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所引发。

这一贸易战对全球经济格局和各国企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2 影响分析贸易战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额大幅下降,对两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全球产业链也受到了冲击,许多企业面临供应链断裂和经营困难。

贸易战还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1.3 应对策略面对贸易战的挑战,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

企业应加强国内市场的拓展,降低对外贸易依赖,寻找国内替代品和市场。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供应链和生产布局来缓解贸易战对产业链的冲击。

企业还可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拓展新的贸易渠道,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案例二: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案例分析2.1 案例背景发展中国家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但在与跨国公司合作过程中,常常出现冲突和矛盾。

这些冲突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和资源开发等方面。

2.2 冲突分析冲突的核心在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和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需要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

2.3 解决策略为了解决冲突,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跨国公司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跨国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还可以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实践。

案例三: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案例分析3.1 案例背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透明和安全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贸易数据的实时共享和验证,提高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3.2 应用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集目录一、国际贸易术语二、合同的标的物三、国际货物运输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六、国际货款的收付七、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八、进出口合同的商订九、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十、国际贸易方式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CIF合同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

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在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

”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

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

[案例焦点]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分析述评]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

因为:(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案例2】CIF合同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案情介绍]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

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

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案例焦点]卖方是否需要承担货物变质的损失?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案例3】进口合同采用CFR术语时的运输风险[案情介绍]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偿付。

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

国际贸易案例汇总2023-10-27CATALOGUE目录•案例一:服装出口•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案例三:机械装备出口•案例四:化工产品进口•案例五:跨境电子商务01案例一:服装出口公司简介兴华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各类服装的出口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等地区。

行业背景服装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全球市场对高品质、低价格的服装需求持续增长。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出口流程01兴华服装公司首先与国外买家签订合同,然后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生产,最后将产品通过货代公司运送到目的地。

风险分析02在出口过程中,兴华服装公司面临多种风险,如合同违约、汇率波动、运输延误等。

为降低风险,公司采取了多项措施,如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等。

竞争分析03兴华服装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际竞争对手的激烈竞争。

为提高竞争力,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设计水平,同时积极拓展市场,扩大销售渠道。

•经验总结:兴华服装公司在服装出口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通过优化流程、降低风险、提高竞争力等措施实现了持续增长。

同时,公司也意识到在国际贸易中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以便在未来更好地发展。

案例总结02案例二:农产品进口某发展中国家具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但国内市场需求有限,因此决定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国外农产品进口。

国外农产品凭借其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迅速占领了该国大部分市场份额,对该国的农业产业造成了巨大冲击。

案例背景案例分析国外农产品由于低成本和高质量的优势,能够迅速占领市场,而国内农业产业则缺乏足够的竞争力。

该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劣势地位,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来保护国内农业产业。

该发展中国家在开放农产品市场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内农业产业的脆弱性,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

案例总结开放农产品市场需要谨慎考虑国内农业产业的承受能力,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应该充分了解自身产业的优劣势,制定合理的政策来保护国内产业。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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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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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物的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4]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 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

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

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

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

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分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物的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留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赔偿600英镑。

[案例6]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处理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

问题:我方因如何处理?[案例分析]货物与样品关系:货物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

这批瓷器出现“釉裂”由配方本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

买方收到货物时无法发现,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出现同样情况,所以要赔偿。

第三章货物的数量[案例1]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

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

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

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

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

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

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

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

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案例分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2]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案例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3]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案例分析]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

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

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案例4]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

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 /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

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

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

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第四章货物的包装[案例1]菲律宾客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要求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买方为何提出这种要求?[案例分析]这是一件对方要求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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