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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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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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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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
行政诉讼法解释全文2023摘要:一、引言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八、附则正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解释和全文阐述,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以及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受理程序起诉条件包括:原告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查、受理通知、答辩状等。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调查取证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第三人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和裁判方式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裁判方式主要包括:判决、裁定、决定。
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等。
六、行政诉讼的执行和赔偿行政诉讼执行主要包括:判决、裁定的执行;保全措施的采取;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行政赔偿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的赔偿;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赔偿。
七、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
八、附则本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内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 人员和财产的管理事项, 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财务管理等。
02
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原告资格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 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 资格。
被告资格
执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 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04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意义与价 值
保障公民权利
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通过行政诉讼受案标准,公民可以针 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 求法院进行审查和纠正,从而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正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确保公民在受到行 政机关不公正对待时,可以通过法律 途径寻求公正的审判和救济,维护社 会公正。
01
02
03
04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作出行政行为的其他组 织。
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 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
汇报人: 2023-12-18 Nhomakorabea 目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 行政诉讼受案程序 •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意义与价
值
0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
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们所知。
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不⾏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定期限后该权利⼈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种的咨询律师回答:1、⾏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主权案件,4、⾏政许可案件,5、不履⾏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需当事⼈申请,如警察看到有⼈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临着危险的情况下,⾏政机关应当履⾏法定职责。
6、⾏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权、财产权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法院⼯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法院⼯作秩序的;(六)对⼈民法院⼯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第五⼗⼀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许可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为不满的诉讼;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补充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是事后才发现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理由或者证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准许被告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因不能归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能考虑相关情况,以至于被告需重新收集、提供证据才能说明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审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和审查责任而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这种理由和证据,因而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该理由或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就具有正当性。
如果人民法院在此不予准许,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就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丧失了抵御损害的一般手段。
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和证据的原因或者责任不在被告(即行政机关切实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或责任主动发现或者知晓该理由和证据。
三、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阻止强拆吗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据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司法强拆基本上就能阻止了。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标题: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前,我们必须理解其核心要义,即凡是侵犯了公民权益,或是侵害了法律权益的行为,都是该法的受案范围。
下面就逐一讨论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其核心任务之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都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对个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行为,如轻微的警告、教育等,一般不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例如,如果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政策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影响,那么这些法规、规章、政策就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但同样地,对于一些对个人影响较小的政策,如一般的政策宣传、导向等,一般也不被视为受案范围。
三、行政不作为的争议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对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请求没有及时回应,或是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这种行政不作为就可能引起诉讼。
这种争议也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四、国家赔偿纠纷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国家赔偿纠纷。
如果公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一。
五、审查特殊事项除了上述的一般性审查,行政诉讼法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的审查。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决策,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如果公民对这些决策的实施方式或结果产生了异议,他们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争议,虽然不属于日常行政管理行为,但如果这些争议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些争议也可能会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广泛而复杂。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正文: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
1.2 行政机关拒绝受理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答复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某项处理未依法作出答复或拒绝受理,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1.3 行政机关的无理故意拖延和非法限制自由的行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无理拖延办事和非法限制自由等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恢复合法权益。
1.4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违法或不当,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2.2 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未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2.3 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问题提起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为解决特定问题采取行动。
2.4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诉讼: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给予赔偿的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临时吊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处罚不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冻结以及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有,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点: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
二、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要遵循哪些原则要遵循的原则有:(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审查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原则。
(四)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的原则。
(五)使用民族语言原则。
(六)当事各方有权辩论。
(七)合议,质疑,公开审判和最终审判这两项审判的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划分标准: 1. 形式(机关)标准:行政审判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
为。 2. 实质标准:在行政机关范围内,进一步确定哪些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
➢ 立法之初,规定受案范围,很大程度上是权宜之计。 ➢ 实际上,其代表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
争议这类公法争议上的权限分工,是行政诉讼特有 的程序制度。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受案范围”意味着什么?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3条。2010.12.1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通过
,2011.08.13施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二、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指导思想 三、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标准 五、域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规定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借鉴《行政复议法》
➢ 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况 1. 违法集资、摊派费用:要求交纳费用或实物; 2. 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禁止某路段通 行、要求服兵役、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房屋。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情形:
一、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强制案件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重要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律性、依法实施、公正审理、具有举证责任、案件受理的范围要广泛等。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当事人、时效、管辖等方面。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的主要诉讼对象。
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相应资格和利益。
时效方面,行政诉讼起诉时限为60日,应当自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管辖方面,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行为制定的区划或者其在行政行为进行地的地裁进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诉讼的半壁范围,它决定着行政诉讼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争议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违反程序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的行为方式、限制性要求、具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当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违法犯法、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以保证其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9条: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条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日内,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条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5条 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 条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0条第 款: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 条第2款 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 条第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行为 行诉第12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 行诉第 条和司法解释第1条第 款 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2款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 1、含义 、 司解2条 司解 条: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宣布紧急状态、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需符合哪些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当是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行政诉讼的知识拓展行政诉讼的基本概述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page]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立案条件
通过分享和讨论实践案例,可以加深对行政诉讼 立案条件的理解和把握,为类似案件的受理提供 参考和借鉴。
提高立案效率
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立案效 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 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01
受理条件不明确
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抽象,
导致具体受理条件不够明确,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一定的困扰。
02
立案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立案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类案件
在不同法院可能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
案件积压严重
随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法院面临着巨大的办案
压力,案件积压现象严重,导致当事人维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 请复议的其他行政行为。
受理对象
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 复议的被申请人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立案条件与程序
要点一
02 受理条件分析
原告资格要求
01
原告必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02
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其合法权益受到 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03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如提 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等。
被告资格要求
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
谢谢聆听
驳回起诉。
案例二
某企业诉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案。原告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未获批准,认为市场监管局处 理不当,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裁定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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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具有合理使用义务、普遍 服务义务和保障公平竞争义务。这一点显示 出公共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目前,哪些 公共设施管理和利用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 仍不确定。但特定领域的司法个案和法律规 定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的特 殊性质。
二、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把涉及行政人 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兜底纳入受案 范围,弥补列举不足,扩充受案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
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指引其 它法律渊源为受案范围的依据。
《刑法》“收容教养”,即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 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依照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以及带至公安机关留 置盘问,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将公民送往所 谓的“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显然 与刑事侦查无关,当事人更是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有的法院认为, 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性 质,法院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有法院认为, 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学生受 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受理了相关 的诉讼。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这类 行为也涉及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职能和学生 的平等权益,一些法院也予以受理。
三 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管理庞大国有资产、大量从事市场 交易活动。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国库行政”, 以区别于维持社会秩序的“警察行政”。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所做的产权界定不但涉及 国有单位之间的权属纠纷,也涉及国有单位 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权属纠纷。对涉及 个人的产权纠纷做出的界定和处理,复议机 关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法院通常也作为 行政诉讼案件受理。
社团组织是自愿联合成立的非政府、非营利 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定义的社会团体和一些传统上的事业单位, 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定义的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村民委 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
社团组织一方面接受政府对其管理,另一方 面行使对其成员的管理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4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 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 式约定。”实践中法院基本上不接受行政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处理。但政府采购毕竟使用公共 资金,有别于一般私人行为。如果说政府采购 合同的履行适用《合同法》没有障碍,那么, 政府采购合同的缔结就受到诸多的限制。
在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诉桂阳县公安局案中, 法院认为,律师的会见权虽然来源于《刑事 诉讼法》,但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 疑人的行为,是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以 外的人(即律师)实施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而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因 此,对该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应属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 但在多数情况下,法院对 这类诉讼不是拒绝受理,就是驳回起诉。
四 不同性质行为的混合
(一)公务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
对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分标准, 学术界的观点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认定 公务行为通常要根据行为的主体、时间、场 所、方式、名义、动机、依据的职权、涉及 的事务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重要的是把 握职权和事务这两个本质特征。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行为。
行业协会对其成员的管理
中国的行业协会既包括同行企业、俱乐部组 成的团体,例如中国足球协会、中国室内装 饰协会,也包括主要由同行人员组成的团体, 例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行业协会行使 市场准入、标准制定和惩戒会员的权力。权 力有的来自团体成员订立的章程,有些来自 法律确认或者授权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球协会处罚案
史荣德诉山东省桓台县索镇东镇村村民委员会案。
被告为村民发放2003年下半年口粮补助时,因原 告系“倒插门”迁入户口,拒绝为发放。桓台县 法院受理该案,并判决确认被告拒绝原告同等村 民待遇的行为违法,限被告为原告分配口粮补助 费71元。
二 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
(一)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
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关 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 的证明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行为。随着国家 权力社会化,公证机关转为非政府中介组织。 《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 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 构”。公证行为不再视为行政行为,一般用 民事诉讼。
第一节 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性质 ☐受案范围涉及公民受司法保护的范围,涉及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某些情况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涉及纠 纷解决方式的不同安排和法院内部不同审判庭 之间的业务分工。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列举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惩戒。有警告、 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财物等形式。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后果
法院不予受理; 已受理但不符合条件的,酌情处理: 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没有起诉资格、重复起诉、
依法应当先经过复议而未经复议、超过诉讼时效的,法 院应驳回起诉,哪怕案件已经到了二审阶段。
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法院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概况
1989年,全国法院一审9934件。91年一 审25667件。2010年,受案129133件。 平均每个法院约为30余件,占法院案件总数 不到2%;
山东、河南长期是行政诉讼案件最多省份, 两省相加占全国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四川、 江苏、广东、浙江、北京等地有相当数量案 件。青海、宁夏、甘肃、新疆、海南一年只 有数百件,西藏几十件。
在溆浦县中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拒不开通 120急救电话案。邮局辩称,邮电局是公用 企业,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 话义务,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怀化市
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电信企业开通 “120”急救电话具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属 性,应当纳入行政诉讼。
(三)社团组织对其成员的管理
大学
1. 学生招录。实践中涉及从中等专科、大 学本科到研究生的招生。较早案例是王伟诉 平顶山市财贸学校不予录取案。王伟1997 年参加河南省普通中专学校考试,填报平顶 山市财贸学校,因下肢残疾,未被录取。王 伟提起诉讼,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受理了该 案。
2. 授予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田永诉北京 科技大学案件、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和北京大 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件就是因为校方拒绝颁 发学历、学位证书引起的。
村(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争 议的,按照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处理。村 (居)民委员会对其成员自我管理如何定性, 目前不明朗,纠纷较多。收取村提留款、村 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等。“农嫁 女”、“倒插门”等因村民身份引起的纠纷。 有的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的法院作为 行政案件受理,有的法院干脆拒绝受理。
4. 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 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 关拒绝权法定职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申请行政机关 履行保护人身权、财 产权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 不予答复的”,可以 提起行政诉讼。
(二)国有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许可
烟台长城科工贸(集团)公司等诉烟台市国土 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案中,原告提出被告 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山 东高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最高院认为, “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属于土地管理的一种方式,应当由 行政诉讼法予以调整。土地使用者认为土地管 理部门违反合同的约定并请求赔偿,符合《行 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常认为,劳动教养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等情形,对公民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 制的行为。
可以分为: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限制财产流通和使用的强制措施
3. 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有权 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条件不能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排除。
例: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处罚案
问题:行业协会能否排除法院管辖? 被告:各俱乐部及协会其他成员
与足球运动有关的争议,应遵守 中国足协、国际足联的章程排除 争议的司法管辖。 原告:足协章程不能凌驾于法律 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中国足 协应接受中国法院管辖。
2001年10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对长 春亚泰等5家俱乐部足球队做出取消本年度升入 甲A联赛资格、取消部分球员一定年限的注册 资格和转会资格、部分主教练停赛一年等处罚。 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球员以中国足协 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原告认为,《体育法》31条“全国单项体育 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 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 织,其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 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该诉讼不符合受理 条件,不予受理。对该裁定的上诉,最后也 是不了了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