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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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填空题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行政案件的权限。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方式主要有、和。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法院与、在处理和监督行政行为时的合理分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的明确近授权实施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抽象行政行为B、外交部作出的公报行为C、具体行政行为D、国防部作出的军队调集决定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B、权力机关C、军事机关D、法院3、某公务员对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A、交警对其作出的交通违规处罚B、其所在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C、其申请建房的申请被城建局驳回的行政行为D、城建局对其违法建房作出的处罚决定4、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A、国防、外交行为B、抽象行政行为C、行政指导D、机关对其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5、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重复处理行为B、行政处罚行为C、行政强制执行D、拒绝发放执照行为(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有。

()A、概括式B、肯定式的列举方式C、否定式的列举方式D、混合式2、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是。

()A、确定法院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在监督方面的界限B、确定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后受司法保护的范围C、确定法院司法审查的权限D、确定当事人资格的初步条件3、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行政机关拒绝发放社会保障金B、工商局开除某一公务员C、卫生局对一个体食品商贩罚款D、县政府作出的鼓励养鸡的决定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23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

2023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3〕1号(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2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范围是什么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相关阅读: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同点:1、产生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相同: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4、行为性质相同: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不同点:1、受理机构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而行政赔偿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侵权者,而行政赔偿最终是国家承担责任。

3、受案范围不相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一般不包括其他权利,但法律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

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们所知。

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不⾏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定期限后该权利⼈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种的咨询律师回答:1、⾏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主权案件,4、⾏政许可案件,5、不履⾏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需当事⼈申请,如警察看到有⼈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临着危险的情况下,⾏政机关应当履⾏法定职责。

6、⾏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权、财产权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法院⼯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法院⼯作秩序的;(六)对⼈民法院⼯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第五⼗⼀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许可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为不满的诉讼;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补充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是事后才发现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理由或者证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准许被告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因不能归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能考虑相关情况,以至于被告需重新收集、提供证据才能说明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审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和审查责任而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这种理由和证据,因而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该理由或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就具有正当性。

如果人民法院在此不予准许,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就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丧失了抵御损害的一般手段。

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和证据的原因或者责任不在被告(即行政机关切实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或责任主动发现或者知晓该理由和证据。

三、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阻止强拆吗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据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司法强拆基本上就能阻止了。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标题: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前,我们必须理解其核心要义,即凡是侵犯了公民权益,或是侵害了法律权益的行为,都是该法的受案范围。

下面就逐一讨论几个主要的方面。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首先,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其核心任务之一。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且在执行过程中对公民权益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都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然而,对于一些轻微的、对个人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行为,如轻微的警告、教育等,一般不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除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

例如,如果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规章、政策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了影响,那么这些法规、规章、政策就应纳入其受案范围。

但同样地,对于一些对个人影响较小的政策,如一般的政策宣传、导向等,一般也不被视为受案范围。

三、行政不作为的争议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对行政不作为的争议。

如果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请求没有及时回应,或是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这种行政不作为就可能引起诉讼。

这种争议也被视为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四、国家赔偿纠纷行政诉讼法也涉及到国家赔偿纠纷。

如果公民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他们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一。

五、审查特殊事项除了上述的一般性审查,行政诉讼法还涉及到一些特殊事项的审查。

例如,对于一些重大的公共决策,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如果公民对这些决策的实施方式或结果产生了异议,他们有权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事项的争议,虽然不属于日常行政管理行为,但如果这些争议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那么这些争议也可能会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广泛而复杂。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我国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 1.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原则。
2.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 上合理分工的原则。。
3.立足现实,逐步扩大的原则。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确定受案方式有的国家是采用判例的方式,如英、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诉讼。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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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
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行政 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对哪些 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行政相对人 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的核心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指导,或者未依法履 行行政指导的职责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失时,如果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二、行政案件可以撤案吗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规定一事不再理。

在起诉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重要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律性、依法实施、公正审理、具有举证责任、案件受理的范围要广泛等。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当事人、时效、管辖等方面。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的主要诉讼对象。

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相应资格和利益。

时效方面,行政诉讼起诉时限为60日,应当自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管辖方面,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行为制定的区划或者其在行政行为进行地的地裁进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诉讼的半壁范围,它决定着行政诉讼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争议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违反程序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的行为方式、限制性要求、具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当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违法犯法、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以保证其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2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9条: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条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日内,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条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5条 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 条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0条第 款: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 条第2款 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 条第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行为 行诉第12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 行诉第 条和司法解释第1条第 款 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2款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 1、含义 、 司解2条 司解 条: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宣布紧急状态、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在我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说,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是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统一。

3.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关系主体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材料。

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引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行政诉讼当事人: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

6.涉外行政诉讼: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8.行政诉讼参与人:那些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9.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10.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行政法规范,具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范本一: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1.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作用2.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2.1 行政法律行为的合法性2.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2.3 行政奖励的合法性2.4 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2.5 行政裁决的合法性2.6 其他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 行政诉讼的定义和作用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1 行政法律行为的合法性2.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2.3 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合法性2.4 行政奖励的合法性2.5 行政裁决的合法性2.6 行政合同的合法性2.7 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2.8 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2.9 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使职权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1. 受案范围的不同1.1 行政复议只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而行政诉讼可以对行政行为、行政实施行为、行政裁决等进行诉讼1.2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受案主体,行政诉讼以人民法院为受案主体2. 受案条件的不同2.1 行政复议需要提前进行行政复议申请并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通过后才能进行诉讼,行政诉讼则无此限制2.2 行政复议没有强制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领域、受案条件进行受案3、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附件2:行政诉讼状范本4、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法律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采取的限制、剥夺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行为-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关系作出的一种具有特定效力的决定-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或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合同关系-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剥夺或者强制措施- 行政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当行使职权而不行使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使职权:指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误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任意扩大权力的行为范本二: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和作用1. 行政复议的定义1.1 行政复议的含义1.2 行政复议的作用及意义2. 行政诉讼的定义2.1 行政诉讼的含义2.2 行政诉讼的作用及意义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细化1. 行政法律行为的合法性1.1 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1.2 行政复议在行政法律行为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2.1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2.2 行政复议在行政处罚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3. 行政奖励的合法性3.1 行政奖励的概念及种类3.2 行政复议在行政奖励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4. 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4.1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程序4.2 行政复议在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5. 行政裁决的合法性5.1 行政裁决的概念及种类5.2 行政复议在行政裁决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细化1. 行政法律行为的合法性1.1 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1.2 行政诉讼在行政法律行为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2.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2.1 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2.2 行政诉讼在行政处罚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3. 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合法性3.1 行政征收和征用的概念及程序3.2 行政诉讼在行政征收和征用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4. 行政奖励的合法性4.1 行政奖励的概念及种类4.2 行政诉讼在行政奖励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5. 行政裁决的合法性5.1 行政裁决的概念及种类5.2 行政诉讼在行政裁决合法性方面的受案范围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1. 受案范围的差异1.1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特定的行政行为1.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较广,涵盖了行政行为、行政实施行为、行政裁决等2. 受案条件的不同2.1 行政复议要求先行进行复议申请,并经过行政复议机关审查通过方可进入诉讼程序2.2 行政诉讼则无此先行复议申请的要求,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3、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附件2:行政诉讼状范本4、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限制、剥夺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奖励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积极评价和奖励的行为 -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依法依权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威慑和强制执行的行为-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在特定案件中依法作出的对权益关系产生具体效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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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的行政诉讼法)。

新的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规定如下:
该法第二条采取了概括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十一种具体受案行为。

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行为、行政不作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行为、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不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为。

同时,又采取了兜底式的规定,确认了了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该法第十三条采取了否定式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四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任命和奖惩处理;四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综上,我国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混合式的立法体例。

先用概括式的方式说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用肯定式的列举具体明确指出属于受案范围的十一种行为,用否定式的列举明确排除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四种行为,同时有采取了兜底式的方式规定了属于受案范围的两种情形。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上的进步
新行政诉讼法较之以前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的进步:
第一,第二条将原法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改成“行政行为”。

法条删掉的这两个字,却意味受案范围得到增加,因为理论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是一个上位的概念,既包括针对特定的主体一次性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

法条中规定成“行政”,体现了立法的逻辑美,不仅于行政诉讼法后面的规定相协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受案范围的拓展留有了空间。

第二,第二条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囊括到了行政行为的范畴。

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对管理公共事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授权,理论上将这些组织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准司法机关,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在授权的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将这类主体的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符合实际,并且也扩大了受案范围。

第三,增加和细化了肯定式列举的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在十二条中新增加了三种行为作为可诉范围:一是关于确认土地、矿长、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行为;二是关于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的行为;三是关于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为。

同时,将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扩大为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经营权的行为;将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扩大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将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扩大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第十二条兜底式的规定中,将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改成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个“等”字的增加,意味着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一)立法模式较为落后
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了混合式的立法模式,即
概括式加列举式的规定。

虽然法条第二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为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十二条又用肯定式的列举方式列举出了十一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这无疑给第二条概括式的规定套上了紧箍咒,限缩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不可诉
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只有规章以下的规范下法律文件,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才能要求法院附带审查。

并且,法院即使认为规范性不合法的,也不能直接撤销,只能向指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将该处理意见抄送指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三)行政机关内部行为未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人员遭受行政机关侵害其权利时,救济途径非常有限,力度也不大。

但此类行为广泛发生,如果免于司法审查的话,会使他们的权利无法有效救济。

四、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模式
在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可以采取混合式的立法体例,但应只采取概括式和否定式列举,用否定式列举的方式剔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其他只要符合概括式列举的规定就都应当纳入到受案范围中来。

(二)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
理论上抽象行政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在我国立法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务院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行为,这三种行为是立法行为,不能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除了行政立法以外的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单独的受案范围,纳入到可诉行为的范畴,而不是当事人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审查。

(三)将部分内部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
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作出的,不能引起对外法律后果产生的行为。

主要有三种:一是人事处理和任免决定,二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三是行政机关关于内部机构职权调整。

这三种行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是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事项不应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但是第一种人事处理和任免奖惩决定,与行为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

如果因为其是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而排除其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救济方式,显然也是不合理的,笔者建议将人事处理和任免奖惩决定也要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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