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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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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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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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探析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探析[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自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一直是一个困扰实务界和学界的基础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司法保护的范围。
文章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入手,探析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厘清错综复杂的法条规定。
[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是行政法界不断争论的基础性问题,前者所解决的是何种性质的行为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而被法院受理,界定的是行政诉讼的客体范围;后者所回答的是何者满足这一具体情况的条件可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诉诸法院,界定的是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
简而言之,两者所解决的问题是:“能不能进来”和“谁可以进来”。
国内很多学者将两者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受案范围”问题的探讨更具有基础性,也即,只有当一个行为满足受案范围的条件时,讨论原告资格这一问题才具有意义。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标准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2、11、12条,及《若干解释》第1条。
笔者认为,确立受案范围的核心标准有二:其一,被诉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其二,被诉行为不属于法定排除情形。
(一)须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11条中均将可诉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向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若干解释》第1条第一款关于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中采用了“行政行为”这一表述,但这一表述并非表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扩大到了所有行政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仅进行字面意思的理解是偏颇的,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旧是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首要前提。
理由如下:1.就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效力比较,应为具体行政行为。
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中明确规定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且尚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拥有法律解释权。
最高院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关系之分析
行 政赔偿 范 围既包括 国家对行 政机 关及其 工作 人员 的行
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行 为 范 围 ,也 包 括 国 家 对 上 述 行 为 造 成 的
损害 后果 承担赔偿 责任 的范 围。 因此 , 行政 损害赔偿 的范 围包 括可 赔偿 的行政侵 权行 为的范 围和可 赔偿 的损 害范 围 。行政 赔偿 法律关 系之规 范性源 于权 利一 义务关 系的规范 性 , 因此 ,
求人 对行 政机 关确 认具 体 行政 行为 违法 但 又决 定 不予 赔偿 , 或 者 对 确 定 的赔 偿 数 额 有 异 议 提 起 行 政 赔 偿 诉 讼 的 , 人 民 法
关) 职 务义 务法 律关 系 , 根 据这 一关 系 , 公 民 得要求 行 政 机关
为或 不为 一定行 为 。
或其他 组织 的人身权 、 财 产权方 面可 以包括 政治 权利 和 自由 、
研究行 政诉讼 受案 范 围与行政 赔偿 范 围关 系 ,笔者认 为 应该 依次从 三 个方 面来探 讨 , 即行政诉 讼 受案范 围 的分 析 , 行 政赔 偿范 围的分 析 ,进 而分析行 政诉讼 受案 范围与 行政 赔偿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行 为侵犯 造成损 害 的 , 有 权请求 赔偿 。公 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单独就 损害赔 偿提 出请求 , 应 当先 由行政机 关解 决 。 对 行 政 机 关 的处 理 不 服 可 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 赔 偿 诉 讼 可 以
我 国《 国家赔偿 法》 在 总 则第二条 作了如 下概括 规 定 : “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和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二、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申诫罚(2)财产罚
(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四)行政许可案件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六)抚恤金案件
(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参考案例1—1张某诉某县某市国税局行政奖励案 1、行政裁决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 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参考案例1-5:某厂诉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指导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 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 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9类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包 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 终裁决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 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 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解决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哪一级 法院受理和审理的问题。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 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精品文档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1]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
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语,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学者或称之为“司法审查的范围(ScopeofJudicialReview)”;或“司法审查监督的范围”;或“法院/受理机构的主管范围”或“行政诉讼的范围”等等,不一而足。
其实尽管角度不同、用语各异,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所揭示的都是在法治环境当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拥有的司法审查权限的大小;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造成自身不利益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资源的多寡。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突出而重要的问题,它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2]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界限。
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接受法院诉讼监督的范围,也是原告能够起诉行政机关的范围和法院能够审查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确定的。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有限的诉讼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能够由法院来监督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划定。
第一,从肯定方面规定了具有哪些特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只要具备了这些法定的特点,就属于原告可以起诉和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这些法定的标准或特点主要有:其一,须是行政主体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与履行公务有关。
如果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其他非行政主体的行为,如协会、事业单位自主行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使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如果与执行公务无关,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行政机关购买物品等民事行为。
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职权行为,如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另外一类就是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实行为,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殴打行为,对被扣押药品的使用行为,检测化验行为,强行进入房屋的行为等。
其二,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做出或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行政行为,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例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达到GMP标准的通知或规定,虽然与企业有关,也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但因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三,须是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具有涉权性。
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不涉及到个人权利,就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如下级机关与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一个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职能交叉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民事法律中的诉讼时效已为⼈们所知。
它是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制度,⼜称为消灭时效,意为权利⼈不⾏使权利的法律事实持续满⼀定期限后该权利⼈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法律咨询:⾏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种的咨询律师回答:1、⾏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主权案件,4、⾏政许可案件,5、不履⾏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需当事⼈申请,如警察看到有⼈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他的法定职责。
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临着危险的情况下,⾏政机关应当履⾏法定职责。
6、⾏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权、财产权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九条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或者威胁、阻⽌证⼈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民法院⼯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民法院⼯作秩序的;(六)对⼈民法院⼯作⼈员、诉讼参与⼈、协助执⾏⼈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民法院院长批准。
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政案件,不适⽤调解。
第五⼗⼀条⼈民法院对⾏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什么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诉讼;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许可不予答复、拒绝答复的行为不满的诉讼;以及行政机关进行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补充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是事后才发现相关情况或证据,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理由或者证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准许被告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因不能归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能考虑相关情况,以至于被告需重新收集、提供证据才能说明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审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规定的一般的调查和审查责任而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这种理由和证据,因而在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该理由或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补充证据就具有正当性。
如果人民法院在此不予准许,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就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丧失了抵御损害的一般手段。
适用该条款的核心原则是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和证据的原因或者责任不在被告(即行政机关切实保障了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或责任主动发现或者知晓该理由和证据。
三、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阻止强拆吗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据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司法强拆基本上就能阻止了。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我国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一)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 1.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原则。
2.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 上合理分工的原则。。
3.立足现实,逐步扩大的原则。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确定受案方式有的国家是采用判例的方式,如英、
二、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 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提起的诉讼。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 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本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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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
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受理行政 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对哪些 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或者说,行政相对人 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必的核心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指导,或者未依法履 行行政指导的职责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 受损失时,如果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案。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 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 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二、行政案件可以撤案吗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销案件,因为规定一事不再理。
在起诉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重要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律性、依法实施、公正审理、具有举证责任、案件受理的范围要广泛等。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当事人、时效、管辖等方面。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的主要诉讼对象。
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相应资格和利益。
时效方面,行政诉讼起诉时限为60日,应当自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管辖方面,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行为制定的区划或者其在行政行为进行地的地裁进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诉讼的半壁范围,它决定着行政诉讼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争议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违反程序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的行为方式、限制性要求、具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当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违法犯法、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以保证其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9条: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条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 日内, 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可以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条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5条 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 复议法》 条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30条第 款: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 条第2款 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 条第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 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行为 行诉第12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 行诉第 条和司法解释第1条第 款 条和司法解释第 条第2款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 1、含义 、 司解2条 司解 条: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交部等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 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宣布紧急状态、 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益 ,有权依照本 法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 , 本条将受案 范围仅限于侵害原告合法权 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
将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和侵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排 除 在 外 。另 外 ,对 于 “ 法 权 益 ” 的外 延 应 如何 理解 也 是 一 项 重 合 大研 究 课 题 ,它 极 大 地 影 响着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大 小 。
一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 质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一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 又 称 人 民法 院 的 主 管 范 围 , 是 指 人 民法 院 受 理 行 政 案 件 的 范 围 , 即 法 律 规 定 的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与 审判 一 定 范 围 内行 政 争 议 案 件 的权 限 。
( )行政诉讼 受案范 围的基本模式 二 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的基 本模式 ,是指一 国确定 其行政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基 本 方 式 和 基 本 制 度 。 大 多 数 大 陆法 系 国 家 主 要 以 制 定法 来 明 确 规 定 受 案 范 围 , 主 要 有 概 括 式 、列 举 式 以 及 概 括 列 举 并 用 的 混 合 式 。概 括 式 是 由统 一 的 行 政 诉 讼 法 典 对 受 案 范 围做 出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其 优 点 是 简 单 、全 面 ,不 致 发 生 遗 漏 ,但 却 失 之 宽 泛 和 不 易 掌 握 。 列 举 式 有 肯 定 列 举 和 否 定 列 举 两 种 方法 。 肯 定 列 举 是 由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属 于 行政诉讼受案 范围的行政案件加 以逐 个列 举,凡列举的都在 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 围之 内;否定列举也称排 除式,是对不属 于 行 政 诉 讼 受 案 范 围 的 事 项 逐 个 加 以 列举 , 凡 列 举 的 都 不 在 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之 内,未被列举 的则都 在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 围 之 内 。列 举 式 的优 点 是 具 体 、 细 致 ,受 案 或 不 受 案 的 界 限分明,易于掌握 ,但却有 繁琐且难 以列举全 面的弱点 。混 合式是将上述两种方法混合 使用 ,以发挥各 自的长处,避免 各 自的不 足 ,相 互 弥 补 。 ¨ 一
简论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的思考(2)
简论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排除范围的思考(2)二、从司法审查的排除对象来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及国家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但是对比美、英、法、日、德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以看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均可诉,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可诉,只有国家行为决对不可诉。
相比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排除的范围较上诉五国要宽泛得多。
(一)对排除抽象行政行为的考察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说明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
由于宪政体制不同,我国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外国司法审查连违宪的下位法都可审查,更何况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然而在我国,司法部门处于权力机关的领导之下,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也不像外国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相互制衡。
基于此我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交给了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并且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虽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其人事关系与财政关系并未与行政机关完全脱离,甚至还受制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尚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能性。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反复适用的规则,一旦抽象行为有失妥当,甚至与其上位法发生抵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仅涉及面广并且持续时间长,处于行政管理下的任何人都无法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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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男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 要:长久以来,受案范围问题一直围扰着我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学者针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种种具体而细致的解决意见和建议。
从宏观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影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欠缺,是我国受案范围存在的根本问题。
我国受案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从理顺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入手,从根本和长远来看则是要消解受案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特殊门槛作用。
关键词: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特殊性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4)03-084-09一、长久困扰我国法学界的受案范围自行政诉讼在我国诞生以来,受案范围即成为困扰我国法学界的重大问题之一。
十多年来,受案范围不仅是我国行政审判实践遇到的难点问题,而且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希望并试图重点解决的棘手问题,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理论界争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受案范围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挥之不去的牵挂。
(一)立法史的考察新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变迁与行政诉讼制度同步进行,起点不是《行政诉讼法》而是《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这一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规定,却翻开了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新篇章,其核心内容是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而其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法律)列举模式。
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看,第3条第2款中的“法律”范围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引发了不少争议。
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①中指出,这里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989年通过的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全面建立的《行政诉讼法》,在累积近十年的行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9日法(研)复[1987]第40号。
政审判实践经验和上百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新作出了规定。
①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条和第二章“受案范围”中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之中。
一般认为,概括这些规定的内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体为:凡行政机关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所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均在受案范围之列。
②《行政诉讼法》的这些规定构成了此后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及学者探讨受案范围的基点。
就受案范围而言,《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与其说是问题的终结,还不如说是问题的开始。
在经历短暂的顺利之后,面对多样的生活,行政诉讼法的简单规定更多是捉襟见肘。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意见》),除明确规定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和计划生育处罚、行政赔偿裁决、强制补偿决定、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应属受案范围外,特别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界定,立意在于通过对这一关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核心概念的厘定避免不确定性。
事实证明,主要通过界定具体行政行为,解决行政诉讼法给受案范围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适用上的困难的尝试,并不成功。
在经历再次的积淀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包括受案范围在内的整个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新的诠释。
而其中,“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是起草技术难度最大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学者曾为此作过很多设想,提供了多种方案,起草过程非常复杂。
”③《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本上改变了《贯彻意见》的指导思想,立足于尽可能在行政诉讼法规定范围内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宗旨,首先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条第1款)然后,具体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追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史,可以看到其实际上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张史。
随着民主法制逐步完善和行政诉讼的发展,受案范围也在逐步拓宽。
但这一过程是艰辛和缓慢的。
(二)司法实践的困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是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重点和难点,而且也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法官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各方面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受案范围①②③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参见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07页。
在行政诉讼法制定过程中,就如何规定受案范围,各方曾展开了激烈争论,提出了各种观点。
这些观点大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主张维持由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受案范围的现状;第二类主张凡行政处罚均可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行为只有在单行法律、法规有规定时方能提起;第三类主张除某些必须由行政终局决定外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受案范围;第四类主张要求根据国际惯例将属于行政终局决定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行为均列入受案范围之列。
参见柴发邦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147页。
问题上。
”①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量虽有波折,但总体呈现出由少到多、不断上升趋势;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也越来越多。
②但就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平均量来看,行政案件的受理令人堪忧。
“行政诉讼法施行12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共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去年最多,也只有33件,有的法院全年没有一起行政案件,行政庭门可罗雀。
”③行政案件少可能有诸多原因,而受案范围狭窄和受案范围规定的模糊和不确定则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某种程度上,受案范围狭窄成为制约法院受理案件的障碍。
受案范围狭窄不仅束缚了法院和法官的手脚,而且现实中的复杂案件常常让法院和法官难以定夺其是否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对行政诉讼的影响和困扰,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就受案范围问题向下级法院进行的批复量,及法官对有关受案范围规定的态度进行分析。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
”④它一般是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逐级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
实践中,下级法院通常在所审理案件或为复杂疑难案件,或属于新型案件,或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适用法律难以把握时,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的。
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所批复的事项和内容,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
在收集到的1985-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所作出的50多个批复中,笔者发现其中有关受案范围的内容有20多个,占总数的40%。
这说明一起案件究竟属不属于行政诉讼,应当不应当受理,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
行政庭的法官是行政审判的亲身体验者,他们对行政诉讼的感受在相当大程度上反映着行政审判中的问题。
广西南宁市中院的行政审判庭庭长指出,行政诉讼法从整体上看是一部好法,但远非一部完善的法律,本身尚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就是其中明显缺陷之一。
⑤来自宁夏高院的一位法官和青海西宁市中院的行政庭庭长同样指出,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方面虽有专门规定,但不够具体,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界限不清的案件难以处理。
⑥在全国各高级法院对1997年和1998年上半年的行政案件进行①②③④⑤⑥张岚、段书义:《加强行政审判,完善行政系统外部救济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和运作情况调查》,载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第368页。
梁英翰:《建立和完善对行政行为司法监督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审判体制建立和运作情况调查》,载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9条。
应松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2002年3月3日《法制日报》第3版。
参见应松年教授主持的《“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报告撰写人:应松年、薛刚凌),2002年4月打印稿,第21-24页。
江必新:《是恢复,不是扩大———谈〈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载《人民司法》2000年7月。
的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受理的案件而不受理的,是行政诉讼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①(三)学者论争的焦点在当今我国不断深化而尚不成熟的行政法学界研究中,学者的研究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每个学者都在开发和经营着自己独有的一片研究领域。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面对立法和司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时,学者的努力和导向却表现出相当大的一致性。
受案范围问题无疑是行政法学界中占用和花费学者颇多研究精力和时间的重大问题之一。
在学者看来,受案范围攸关行政诉讼的生存。
行政法学界在行政诉讼法出台、法定的受案范围尘埃落定后,对受案范围的争议出现了短暂的沉寂。
然而,时间不长,当受案范围成为制约行政诉讼的障碍时,对它的论争再度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
在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学术界对受案范围的探讨和评价基本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点展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研究的深入,探讨和评价的视角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行政诉讼法出台之初,学术界探讨的主要内容是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规定的含义。
面对刚刚全面展开而又充满不确定性的行政诉讼制度,司法部门表现出的更多是小心弈弈,拘泥于法律条文、限于规定字面含义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司法实践的通病。
准确界定诸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抚恤金”、“内部行政行为”等概念及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多处出现的“等”字的含义,回归立法原意,成为学术界大部分学者的努力方向。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术界已不满足于限于行政诉讼法规定来分析受案范围的作法,立足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超越条文规定,全面扩大受案范围,几乎成为行政法学界一致性主张。
②除此之外,在面对有争议的具体案件时,行政法学者通过各种渠道发挥着影响,包括向审理案件的法院和承办案件法官提供公开的、私下的与正式、非正式咨询,及在媒体上发表意见等,③对刘燕文案、乔占祥诉铁道部案等,行政法界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
二、症结之所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过于狭小,是人们和学者关注受案范围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