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8•【字号】中府[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2002]5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增创入世先发优势,抢抓机遇,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加速工业园区的建设,实现工业立市向工业强市迈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好招商引资载体坚持高标准规划、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的原则,努力营造与国际接轨的投资环境。
不断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切实搞好生活、文化、娱乐、医疗等设施建设,为客商提供配套完备、文明和谐的园区人文环境。
通过建设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齐备、功能分区突出的工业园区,进一步吸引内外商投资。
电信、供电、供水等单位要全力以赴、紧密配合,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以满足工业园区发展的需要。
在继续执行市给予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及优先鼓励发展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减收1000元/亩出让金,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加快发展各具产业特色和功能特色的新型园区各镇区要根据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状况,明确工业园区的功能定位,培育自身比较优势,建设产业突出、上下游配套的工业园区,促进产业链的形成。
计划、经贸、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要协助镇区做好工业园区规划及与之相配套的产业政策调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功能区的发展,把不同类别的企业,分类引进到不同功能的工业园区内发展,有效缓解环境与发展的矛盾,避免园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加快地方特色经济的发展。
三、积极创新招商形式,努力提高招商成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工业园区建设的重中之重。
广东省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2.2自主创新能力弱·························5
2.3产业分布和地域分布不均衡·············································5
2广东省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4
2.1忽视了软环境建设··················································4
2.2招商引资竞争中存在薄弱环节··············································4
30 year reform and the development have brought the earth-shaking change for our country's economy, under the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s general trend, All levels of the government's attracting investments work has alsometthe new opportunity and the challenge. Under this kind of new situation, which can the attracting investments work make to adjust, carries on which to innovate can adapt the economical development well? This article author propos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seriously in the impetus attracting investments process the sof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invites businessmen to open company the soft environment optimization to promote the attracting investments work the developm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related proposal regarding this.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粤府[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推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优化广东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投资环境建设,不断完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我省扩大吸收外资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和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的全面启动,我省扩大吸收外资面临难得的机遇。
另一方面,目前我省投资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吸收外资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随着国内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我省吸收外资区位优势逐步弱化;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不断增大;能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等。
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做好吸收外资工作的关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吸收外资工作对加速我省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把握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省吸收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省吸收外资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9•【字号】粤府办[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的通知(粤府办[2004]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及省政协经济委员会调研组《关于我省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调研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积极吸收有关建议,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促进我省的现代化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九日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建议(2004年8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7月22日,省政协召开第十六次主席会议,听取了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关于对我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的专题调研情况汇报,并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会议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投资环境的改善,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不断增强,吸收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和水平逐步提高。
但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全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进一步形成,外商投资战略调整,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的迅速崛起,吸引外资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此,广东要做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引资水平。
一、认清形势,树立信心,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面对我省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要进一步正确判断我省当前投资环境和吸引外资的总体形势,加大对省情的宣传力度,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一)制订《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以下简称《鼓励外商投资目录》),扩大开放领域,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
促进外商投资向集群化、高级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二)我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三)我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科技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开放。
(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四)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由省统一安排。
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允许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18•【字号】东府[2005]62号•【施行日期】2005.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05]62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各镇区、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结合我市“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我市的产业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一)制定产业投资指引,优化产业布局。
为更有效地指导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升级要求的外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市经贸局、外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东莞市鼓励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东莞市鼓励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指导,结合我市产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方向,把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详细公布,重点引进电子信息产业、特色产业、装备制造业、物流业、会展业、产业支援服务业以及医药、生化等新兴行业。
(二)鼓励引进大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
要坚持以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为主、以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为主和以国内外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主的引资原则,着力引进关联度大的龙头型项目、带动力强的基地型项目、产业链长的综合性项目,注重引进高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高科技附加值的项目,鼓励外资向采购、营销和研发领域延伸,促进更高技术水平、更高附加值的产业链的纵横延伸,推动我市外源型经济上水平、上规模、上效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2001年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到本省投资,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审批登记第四条设区市必须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联合办公制度。
凡经联合办公审批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已经下放到设区市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依照国家规定需要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项目、外商与非国有法人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的项目,不需要国家平衡资金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项目,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科技先导型和外向型且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其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其申办者可以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9•【字号】粤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9日广东省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招商引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一)实施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定期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要组织带队招商、参与重大项目洽谈、推动项目落地,以上率下推动形成各级各部门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强大合力。
省、市、县(区)领导同志要牵头联系1个以上招商引资大项目,深入开展挂点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招商服务意识,加强招商引资宣传,形成良好的全社会招商氛围和工作局面。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分管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作为牵头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港澳办、台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商联、侨联、贸促会等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粤府[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粤府〔2002〕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更好地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增强我省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增创综合投资环境新优势,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吸收外资的规划与协调,加快利用外资载体建设认真做好我省吸收外资的发展规划,着力调整优化吸收外资结构。
着重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到我省投资,大力发展附加值高、关联带动大的项目,加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的力度,促进全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鼓励外资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经济特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引导外资投向东西两翼和山区,鼓励珠江三角洲劳动密集型企业向山区转移。
按照“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致力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方针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要求,努力把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试验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办成吸收外资的主要载体和出口基地。
外经贸部门要切实负起协调和指导责任,推动各类经济功能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上新水平,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银行、规划、建设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各类经济功能区的发展。
二、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抓紧清理、修订和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尽快构建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规体系。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世贸组织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各类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将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成目录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附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公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23号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4国土资源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5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6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价费字[1992]251号7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8采矿登记收费价费字[1992]251号9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土地登记费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11征(土)地管理费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12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3地质遗迹使用费粤价函[2008]563号14住房城乡建设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15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粤价[2003]160号18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0恢复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1交通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财预[2009]79号22船舶港务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9]79号23船舶登记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4船舶证明签证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25交通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同上26油污水化验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7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8浮油回收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9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财预[2009]79号30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价费字[1993]17号,财综[2003]81号,财预[2009]79号31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32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1)引航费(2)移泊费(3)交通费财综[2007]60号,发改价格[2008]12号3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粤价函[2009]840号34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粤价函[2004]506号35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3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计价费[1998]218号37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财综[2002]37号,发改价格[2003]477号38电信网号码资源占用费信部联清[2004]517号39水利水资源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40河道采砂管理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4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上,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42水利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政资[1995]457号43水土流失防治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4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财预[2002]584号45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46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粤府[1993]10号,粤府办[1993]65号,粤价[1995]386号,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7水土保持补偿费粤水农字[1996]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49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50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52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除外)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9]18号53农药登记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6]1718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0]127号5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55新兽药审批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56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7《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同上58《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同上59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同上60检验检测费(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同上(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同上(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同上(5)进口兽药检验同上(6)出口兽药检验同上(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同上(8)兽药委托检验同上(9)农作物委托检验同上(1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发改价格[2008]2976(11)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1农业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4)驾驶证(5)安全技术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字(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6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63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6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65农业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1)国籍证书(2)登记证书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7商务证照费(1)装船证费(2)手工制品证书费(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401号,财预字[1994]37号68卫生卫生监测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69卫生质量检验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函[2004]11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70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71医疗事故鉴定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72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粤价函[2001]264号7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粤价函[2003]46号74人防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75法院诉讼费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76海关海关监管手续费(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2)行李物品监管价费字[1999]293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文字[1996]227号77进口货物滞报金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7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计价格[1999]1707号79ATA单证册调整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80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价费字[1992]293号,计价费[1997]84号,计价格[1999]1707好,财预[2002]9号81税务证照费(1)税务发票工本费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2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分公司年检收费、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取消)(1)开业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3)年度检验(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83商标注册收费(国际注册手续费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展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基础翻译的收费)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08]47号(1)受理商标注册(2)补发商标注册证(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6)受理商标评审(7)受理立体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8)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9)商标评审延期(10)商标变更(11)出具商标证明(1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1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14)商标异议(15)撤销商标(16)受理驰名商标认定(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84质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价费字[1992]496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5质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1)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综[2009]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2)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3)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6)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7)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8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1]10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6]69号87计量收费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6)计量标准考核(7)计量授权考核(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13)计量授权证书(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7质检(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1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20)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1)计量认证(22)计量检定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8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8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6)其他发改价格[2003]2357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9]25号90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1)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2)商品定型试验(3)农副土产食品类试验室检验项目(4)畜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5)化工、金属材料、矿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6)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7)轻工类实验室检验项目(8)电器类实验室检验项目(9)机械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10)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11)其他鉴定业务同上91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1)检疫处理(2)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3)动物免疫接种同上9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财综[2006]62号,发改价格[2009]2198号93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粤价函[2007]28号94环保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财综[2007]80号,发改价格[2008]702号95核安全技术审评费财综[2001]21号,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96排污收费(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97环保化学品进口登记费计价格[1994]702号,财预[2002]9号98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584号99环境监测服务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100民航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发改价格[2007]475号10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同上102航空业务权补偿费同上103适航审查费同上104新闻出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价费字[1992]112号,财综[2004]80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105林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106森林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7绿化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不含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109林权勘测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111林权证工本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2林地补偿费价费字[1992]196号113食品药品监督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14GMP认证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5GSP认证费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117药品行政保护费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11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1995]340号119中药品种保护费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20新药审批费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121新药开发评审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122药品检验费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23食品药品监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9]79号124登记费(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2)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2]584号125知识产权专利收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9]364号12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1)布图设计登记(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4)延长期限请求(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127旅游证照费(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2003]470号(2)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3)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128宗教清真食品认证费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129银会机构监管费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财综[2007]66号,发改价格[2007]3626号130业务监管费同上131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费(1)证券交易监管(2)机构监管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132期货市场监管费同上133保监会保险业务监管费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3136号134烟草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价费字[1992]187号,财预[2003]470号135海洋海洋废弃物收费(1)倾倒(2)海洋废弃物检测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136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财综[2003]2号,四部委令第31号137测绘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价费字[1992]176号13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同上139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同上140档案档案收费价费字[1992]130号,财预[2003]470号141仲裁委仲裁收费(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国办发[1995]44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42贸促会证照费(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号,计价费[1996]378号,财预[2009]79号143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1)检索费(2)复制费(3)邮寄费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1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合同文本费粤价函[1996]379号145劳动年审证照费粤价函[1999]159号14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粤价[2004]334号14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粤价函[1999]310号148安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粤价函[2002]137号149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粤价费(1)函[1993]37号150铁路铁路护路联防费粤价函[2001]139号——结束——。
工作机制
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力度,加快重点项目洽谈、落户及重点企业培育进程,密切市镇两级与重点企业(项目)高层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大项目、大企业,促进企业扎根发展、做强做大,加快建成以信息产业为特色的现代制造业名城和国际产业制造中心,特建立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一、主要工作机制(一)完善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市外经贸、发改、经信、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保、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台湾事务、交通、水务、农业、文广新、卫生、统计、物价、外事、口岸、国资委、旅游、国税、地税、工商、银监、质监、外管、检验检疫、消防、供电、气象等部门,黄埔海关驻莞各海关及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生态园管委会、长安新区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市政府督查室等。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外经贸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镇街(园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本镇街(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建立市引进培育重点企业(项目)快速反应工作机制。
加快新引进大项目落户进程和现有企业培育进程,促进企业增资扩产、并购重组,增加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营销、物流及支持服务等总部要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更有效地指导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升级要求的外资项目,根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按照《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05〕62号)要求,结合我市产业自身特点和发展方向,现制定《东莞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八月一日东莞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一、农、林、牧、渔业1.中低产农田改造2.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水果无公害栽培和水产品无公害养殖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3.果树、水产、花卉等农作物优质高产新技术、新品种(转基因品种除外)开发、生产4.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5.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二、制造业(一)食品加工业1.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的储藏及加工2.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的开发、生产3.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4.乳制品生产5.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生产(二)纺织业1.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生产2.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三)皮革、皮毛制品业1.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四)造纸及纸制品业1.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1.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2.重交通道路沥青生产(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1.重油催化裂化制烯烃生产2.年产6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3.乙烯副产品C5-C9产品的综合利用4.大型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5.有机氯系列化工产品生产(高残留有机氯产品除外)6.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7.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8.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丙烯腈、己内酰胺、尼龙66盐生产9.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丁二烯法氯丁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生产10.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11.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及石油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粉体填料生产12.纺织及化纤抽丝用助剂、油剂、染化料生产13.汽车尾气净化剂、催化剂及其他助剂生产14.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15.高性能涂料生产16.氟氯烃替代物生产17.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18.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19.烧碱用离子膜生产20.生物肥料、高浓度化肥(钾肥、磷肥)、复合肥料生产21.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22.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七)医药制造业1.我国专利或行政保护的原料药及需进口的化学原料药生产2.维生素类:烟酸生产3.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等生产4.采用新技术设备生产解热镇痛药5.新型抗癌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生产6.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7.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药物生产8.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9.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10.艾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试剂生产11.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12.新型药用佐剂的开发应用13.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加工及生产(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14.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生产15.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16.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八)化学纤维制造业1.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年产5000吨及以上功能化环保型氨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2.粘胶无毒纺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3.日产500吨及以上非纤维用聚酯生产,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葵二酸乙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等)生产(九)塑料制品业1.聚酰胺保鲜薄膜生产2.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年产1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2.年产50万件及以上高档卫生瓷生产3.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4.玻璃、陶瓷、玻璃纤维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5.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高性能复合材料、特种玻璃、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6.新型建筑材料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7.非金属矿深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十一)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1.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十二)金属制品业1.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制造2.汽车、摩托车模具(含冲模、注塑模、模压模等)、夹具(焊装夹具、检验夹具等)设计、制造3.高档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十三)普通机械制造业1.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制造2.高性能焊接机器人和高效焊装生产设备制造3.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生产4.比例、伺服液压技术,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填料静密封生产5.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生产6.精密轴承及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制造7.汽车、摩托车用铸锻毛坯件制造(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1.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花卉、牧草、肉食品、水产品的贮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运输、加工的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制造2.设施农业设备制造3.农业、林业、渔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发动机设计与制造5.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6.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7.节水灌溉新技术、节水型水槽养殖设备制造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12.食品行业的高速、无菌灌装设备、贴标机等关键设备制造13.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14.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关键部件生产15.卷筒纸和对开以上单纸张多色胶印机制造16.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17.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18.新型纺织机械、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28.年产30万吨及以上合成氨、48万吨及以上尿素、45万吨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透平压缩机、混合造粒机制造29.火电站脱硫技术及设备制造30.薄板连铸机制造31.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33.石油勘探开发新型仪器设备设计与制造34.机电井清洗设备制造和药物生产35.电子内窥镜制造36.具有高频技术、直接数字图象处理技术、辐射剂量小的80千瓦及以上医用X线机组制造37.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的制造38.单采血浆机制造39.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40.药产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41.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42.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十五)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外资比例不超过50%)2.汽车发动机制造(包括研发)3.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充气减震器、空气悬架、液压挺杆、组合仪表4.汽车电子装置制造(含发动机控制系统、底盘控制系统、车身电子控制系统)5.石油工业专用沙漠车等特种专用车制造6.铁路运输技术设备: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线路、桥梁设备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有关技术与设备制造,通信信号和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7.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地铁、城市轻轨的动车组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8.民用飞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9.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10.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11.航空发动机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12.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13.轻型燃气轮机制造14.船舶低速柴油机的曲轴设计与制造15.特种船、高性能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16.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17.玻璃钢渔船、游艇制造(十六)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火电设备: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大型燃气轮机、10万千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增压循环硫化床(PFBC)、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限于合资、合作)2.水电设备: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3.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限于合资、合作)4.输变电设备: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十七)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1.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制造2.新型平板显示器件、中高分辨率彩色显像管/显示管及玻壳生产3.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LCOS模块等关键件制造4.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制造5.集成电路设计与线宽0.35微米及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6.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高档服务器制造7.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8.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9.软件产品开发、生产10.半导体、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11.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12.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生产13.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高技术绿色电池生产14.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15.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16.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17.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18.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19.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20.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21.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限于合资、合作)22.光纤预制棒制造23.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24.10千兆比/秒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制造25.宽带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制造26.光交叉连接设备(OXC)制造27.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28.移动通信系统(含GSM、CDMA、DCS1800、DECT、IMT2000等)手机、基站、交换设备及数字集群系统设备制造29.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30.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十八)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数字照相机及关键件开发与生产2.精密在线测量仪器开发与制造3.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4.水质及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5.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6.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主要指智能型仪用传感器、仪用接插件、柔性线路板、光电开关、接近开关等新型仪用开关、仪用功能材料等)生产7.新型打印装置(激光、喷墨打印机)制造8.精密仪器、设备维修与售后服务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1.煤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2.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3.天然气发电站的建设、经营4.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5.新能源电站的建设、经营(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6.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四、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2.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3.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4.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5.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6.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7.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8.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9.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10.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石油专用码头的建设、经营11.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五、批发和零售贸易业1.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注2)六、房地产业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七、社会服务业(一)公共设施服务业1.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2.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3.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二)信息、咨询服务业1.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2.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八、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老年人、残疾人服务九、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十、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1.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2.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3.海水淡化及利用技术4.节约能源开发技术5.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6.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7.民用卫星应用技术8.研究开发中心9.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十一、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8]9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1998〕9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为增创开放新优势,推进广州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建设,在加强能源、交通、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投资硬环境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营造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良好环境。
加强税外收费的规范管理1.加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缴费。
市物价局与市外经贸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制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个口子”收费的新的具体衔接办法。
2.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和稽查。
由市物价局负责编制全市统一的《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手册》,列明市各有关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标准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收费手册》每年第四季度调整、公布,有效期1年。
对凡未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当年新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拒付。
所有收费收据均须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票据,其余票据一律无效。
3.全面清理、整顿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的保证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1•【字号】粤府[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决定》是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投资领域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将推进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明确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改革的精神实质和关键,努力完成各项改革任务:一是改革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二是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三是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促进投资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四是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投资与建设的市场秩序。
三、抓紧完善我省投资体制改革配套的政策措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4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服务业,推动我省服务业持续稳定较快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服务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一)建立公平开放、透明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
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约各类资本进入服务业的规定和程序;放宽和规范投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对服务业企业的经营服务、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限制。
公开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推行审批事项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依法开放各类资本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服务行业和领域。
加快建立以备案制为主的投资管理体制,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凡不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管理权限下放给市、县。
国家下放我省管理的核准事项,未规定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原则上下放给市、县核准;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的,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
升级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建设省市县、内外资、基建与技改统一的在线备案系统。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推进“串联”审批改“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自由裁量空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1.17•【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幸福广东,现就加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主动高效做好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建设用地供应等有关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需求。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的龙头作用,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保税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等利用外资主要载体的建设用地规模,有效保障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三、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市、县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项目,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属省核准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独立选址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按照轻重缓急、逐年解决的原则,统筹优先安排。
四、开辟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外商投资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责任,实行专人专责跟踪服务,提前介入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工作,进一步拓展服务的广度与深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商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及时落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
【发布单位】广州市【发布文号】穗府办[2005]59号【发布日期】2005-12-12【生效日期】2005-1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05]5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12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面对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为了进一步增强广州经济竞争力以及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与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引入外源动力,拓展外部空间,打开发展新局面,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产业导向,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一)要把招商引资与加快产业结构升级结合起来,注意产业链的搭接和协调,使我市产业参与国际产业分工由垂直分工为土逐步向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并存发展。
要重点加强对汽车、石油化工和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三大工业支柱产业的招商;继续引导外商投资把重心转向现代服务贸易业、新型工业以及农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招商引资和环境保护双赢。
(二)充分考虑广州的资源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研发和先进制造业。
继续巩固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产业、生物医药等已有一定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新型工业。
推动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的大项目落户。
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营运中心、研发中心、核心产品制造中心。
(三)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抓住广州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先机,吸引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落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惠府[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05〕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进一步优化惠州投资环境,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惠州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化惠州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吸收外资工作对加速我市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市吸收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市吸收外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一)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及省驻惠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全市吸收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协调领导,分析研究全市吸收外资工作,制定重点吸收外资项目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外资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二)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强化激励机制。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招商推介活动,逐步建设海外招商网点,奖励引进项目的有功人员、吸收外资工作的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
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创新引资方式,加强引资载体建设(一)不断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35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推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4页(P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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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 〕126 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推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优化广东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投资环境建设,不断完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我省扩大吸收外资的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和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的全面启动,我省扩大吸收外资面临难得的机遇。
另一方面,目前我省投资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吸收外资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随着国内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我省吸收外资区位优势逐步弱化;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不断增大;能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等。
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做好吸收外资工作的关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吸收外资工作对加速我省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把握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省吸收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省吸收外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全省吸收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协调领导,分析研究全省吸收外资工作,制定重点吸收外资项目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外资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要把年度完成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预期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由省外经贸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制订全省吸收外资工作的考核办法。
各地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切实把招商引资的责任落到实处。
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省财政从2005年至2007年每年安排招商引资资金,用于组织招商活动,建设海外工作站,奖励各市吸收跨国公司到广东设立总部和研发机构以及奖励吸收外资工作的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
三、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步伐珠江三角洲要重点引进资金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项目、服务业项目和龙头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推动企业集群,形成富有特色的区域经济体,提高带动和辐射能力。
中心城市要大力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山区和东西两翼要充分发挥腹地广阔、资源丰富、生产成本较低等优势,挖掘招商引资的潜力,抓好环境招商、资源招商和优惠政策招商,积极承接珠三角的产业转移,引导外资投向石化、造纸、医药、电子、环保、旅游、“三高”农业、海洋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海洋经济以及资源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
鼓励珠三角与山区及东西两翼联合开发土地资源,由珠三角在山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园区,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发山区现有工业园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创新引资方式,加强引资载体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实行“走出去”招商和“引进来”招商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引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与网上招商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
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大力推行委托招商、代理招商,探索新的招商模式。
加强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商会之间的协作,共同搭建新的招商平台,联合推介大珠三角,形成企业集群效应和产业聚集效应。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在目前清理各类开发园区的基础上,加强各类开发园区的建设,明确园区定位,使园区从综合园区向专业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园区招商引资主要载体作用。
要从管理体制、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各地办好一批重点园区,使之成为全省招商引资的示范区。
重点园区具体名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硬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加快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招商引资硬环境。
一是按照电力先行的原则,加快推进电源、电网等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强电力供应工作,到2006年初步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到2007年基本解决电力供应不足问题。
二是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确保2004年底全省所有地级市通高速公路,2005年与各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切实做好珠三角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和出省主通道建设的各项工作;大力发展内河水运,重点建设珠三角骨干航道网。
三是全面启动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尤其要抓紧已纳入十大工程、十大民心工程的重大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
四是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的地区同步发展物流中心,不断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长的物流需求。
六、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广州港、深港西部通道、珠海港等主骨干口岸及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口岸的新建、改扩建和迁建工程,提高全省口岸通关能力。
进一步深化口岸通关作业改革,实现“提前报关、提前报检、提前报验”。
大力推进口岸联网和口岸查验监管手段现代化建设,加强口岸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外经贸、税务、工商、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口岸信息资源共享。
不断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跨关区结转新模式,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外经贸部门之间的联网监管工作。
七、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
二是努力降低企业营商成本,规范电价、路桥通行费以及各种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
从2005年起,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改革和调整堤围防护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具体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省水利、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趸售县电价,逐步实现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的各类用电城乡同网同价。
三是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及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供社会各方面监督。
五是建立收费投诉监察机制,加大对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抓紧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和规章,以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收费和年检项目。
凡是违法设定、越权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大力推行集中审批和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办事全程式代理服务”、“并联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
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要在审批中心窗口或部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等要公开,并建立公众查阅制度,为公众提供查阅场所。
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将外商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按粤府〔2002〕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对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实行此办法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项目,目录由省外经贸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
对企业用地申请,凡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地审核;对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
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等用地,要实行专人跟踪制度,加快办理速度。
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积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
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组织对全省人才资源现状和需求进行一次普查,制定全省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每年面向全社会发布《广东省企业人才需求专业目录》,满足外资企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
加大教育投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在进一步巩固基础教育、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
加大对山区和东西两翼劳动力培训的力度。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加强与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合作,构建外商投资企业与院校合作交流的平台,形成稳定的人才供应渠道。
加强劳动力招聘工作。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积极帮助外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
要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外来工的各项待遇,改善外来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法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地方涉外经贸法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遵循统筹安排、保证质量、注重实效、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原则,大力推行合并检查、联合检查的办法,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土地市场、产权市场、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形成全社会守信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贩私、骗税骗汇、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