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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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建筑工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振手套、耳塞等。

第四条根据工程施工的类型、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所处的岗位环境,本单位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发放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本单位将会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更新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第六条施工队及各分部门应根据施工人数和需要,及时采购足够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持库存充足。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按照业务部门发放领取的原则进行,发放给需要的员工,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将劳动防护用品用于其他非工作目的。

第八条需要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应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应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并在本单位的领用登记簿上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清洁整洁,并每年定期对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新旧更替。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人员应及时正确佩戴,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使用。

第十二条已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摘取或脱掉,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脱掉,请在危险区域脱掉前通过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换,严禁使用损坏或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如有损坏或失效应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并在发现问题后立即更换或修复。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存在疑问或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向所在施工队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及时了解相关知识和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队或负责人应对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引言在建筑施工现场,为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以确保施工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3. 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管理要求3.1 头部防护头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头部,防止因坠落物、碰撞等造成的头部伤害。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安全帽材质必须坚固耐用,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能。

•安全帽必须经常检查,一旦发现有裂隙、变形等损坏情况,应立即更换。

3.2 眼部防护眼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眼睛,防止因飞溅物、尘埃、螺丝钉等造成的眼部伤害。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施工人员在进行需要眼部防护的工作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

•防护眼镜或面罩必须能够有效阻挡飞溅物,透明度良好,不影响正常视线。

•防护眼镜或面罩必须干净整洁,一旦出现损坏或有明显划痕时,应立即更换。

3.3 呼吸道防护呼吸道防护用品主要用于防止施工人员吸入有毒气体、粉尘等对呼吸系统造成伤害。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施工人员在进行需要呼吸道防护的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或面具。

•口罩或面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防护效果良好。

•口罩或面具必须密封良好,面前不得有漏气现象。

•口罩或面具的滤芯必须定期更换,不能使用过期或过期的防护装置。

3.4 手部防护手部防护用品主要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手部,防止因尖锐物品、化学品等造成的手部伤害。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施工人员在进行需要手部防护的工作时,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手套。

•手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耐磨性和防护性能。

•手套的尺寸必须适合施工人员的手型,不能过紧或过松。

•手套一旦有破损、磨损或者受到化学物质污染,应立即更换。

建筑公司职工劳保用品发放治理规定

建筑公司职工劳保用品发放治理规定

XX建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治理规定1 总则为增强对公司内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利用治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利用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利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样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公司安全治理部确信并发布(详见附件);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样劳动防护用品。

本公司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利用治理等必需遵守本规定。

公司安全治理部对公司下属分公司及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利用的情形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分公司下属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利用的情形实施监督治理。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治理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认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资质,工商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需取得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若为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查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查验机构)检测查验合格后,方可购买、利用。

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需取得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项目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利用要求。

项目部应当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查验机构出具的查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查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查验报告或查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定义1.1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成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1.2 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成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2.管理职责2.1 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2.2 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和采购计划.2.3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2.4 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3.选用与保管3.1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3.2 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3.2.1 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3.2.2 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3.2.3 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3.3 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3.4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3.5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3.6 定期校验和维护3.6.1 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3.6.2 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3.6.3 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3.6.4 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3.6.5 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3.7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一、安全帽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3)当头部有可能发生触电时;(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而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至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做将会使帽体的强度降低.(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的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二、安全带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误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栓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5)安全带要栓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警察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三、防护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防护服有以下几类:(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2)防毒工作服;(3)耐酸工作服;(4)耐火工作服;(5)隔热工作服;(6)通气冷却工作服;(7)通水冷却工作服;(8)防射线工作服;(9)劳动防护雨衣;(10)普通工作服.电建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四、防护镜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作业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文化,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4)在镜片的玻璃种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X射线对眼部的伤害.(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都行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五、防护鞋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对绝缘鞋的要求有:(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做一次预防性试验;(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六、防护手套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电建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佩戴的手套.(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剂作业时戴的手套.(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七、常用安全护具的检验方法常用的安全护具必须认真进行检查、试验.安全网是否有杂物,是否被坠物损坏或被吊装物撞坏.安全帽被物体击打后,是否有裂纹等.经常对安全护具的检查按要求进行:(1)安全帽:3kg重的钢球,从5m高处垂直自由坠落冲击下不被破坏,试验时应用木头做一个半圆人头模型,将试验的安全帽内缓冲弹性带系好放在模型上.各种材料制成的安全帽试验都可用此方法.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2)安全带:国家规定,出厂试验时取荷重120kg的物体,从2~2.8m高架上冲击安全带,各部件无损伤即为合格.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试验负荷重标准情况下,因地制宜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一些施工单位经常使用的方法是:采用麻袋,由装木屑刨花等作填充物,再加铁块,以达到试验负荷的重的标准.用专做试验的架子,进行动、静荷重试验.锦纶安全带配件极限拉力指标为:腰带1200kg~1500kg,背带700~1000kg,安全绳1500kg,挂钩圆环1200kg,固定卡子60kg,腿带700kg.安全带的负荷试验要求是:施工单位对安全带应定期进行静负荷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吊挂5min,检查是否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安全带的检验周期为:每次使用安全带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对新安全带使用两年后进行抽查试验,旧安全带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抽检.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做过试验的安全护具,不准再用.(3)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还必须注意:1)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2)产品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书”;3)产品是否满足该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4)产品的规格及技术性能是否与作业的防护要求吻合.。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引言施工行业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存在着众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本制度旨在规范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安装工人、装修工人等。

三、职责分工(一)施工单位1、负责制定和完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3、定期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项目部1、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和教育。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3、对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库存、发放和回收进行管理。

(三)施工人员1、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不得擅自更改或损坏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四、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一)头部防护为从事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等危险的施工人员配备安全帽。

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良好的抗冲击、耐穿刺性能。

(二)眼部防护对于从事电气焊、打磨、切割等可能产生飞溅物、强光伤害的作业人员,配备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

(三)面部防护在有粉尘、化学物质飞溅等危险环境中作业的人员,配备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面部防护用品。

(四)耳部防护在高噪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配备耳塞或耳罩等耳部防护用品。

(五)手部防护根据作业需要,为施工人员配备防切割、防滑、绝缘等手套。

(六)足部防护从事高处作业、电气作业、酸碱作业等的人员,配备安全鞋或防护靴,具有防滑、防砸、绝缘、耐酸碱等性能。

(七)身体防护为从事特殊作业,如高温、辐射、有毒有害环境作业的人员,配备防护服、隔热服、防辐射服等。

工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工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工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目录1 目的 (1)2 定义 (1)3 管理标准 (1)4 配备要求 (2)5 使用要求 (2)6 使用培训和检查 (6)7 报废标准 (6)1目的为加强对各承包商及外协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称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在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工作服、安全(绝缘)鞋、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3管理标准3.1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2承包商应建立并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3.3承包商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3.4承包商应当按照个人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承包商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

3.5承包商采购个人防护用品时,应查验个人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承包商应当向个人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得采购。

3.6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建筑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试制车间等 4 项工程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编制人:审批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1 总则1.01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1.03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集团安全管理部确定并公布(详见附件);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1.04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1.0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分公司下属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2.0.1 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应认准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资质,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0.2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生产企业的自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0.3参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若为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使用。

2.0.4 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2.0.5 项目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项目部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为加强建筑施工工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确保工作安全,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

本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

一、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建筑工人、装修工人、电气工人、门窗安装工人等人员。

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分类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按用途不同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防护头盔防护头盔主要用于防止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

施工人员在高处施工时必须佩戴头盔保护自己的头部。

第二类:防护手套防护手套主要用于保护手部,施工人员在进行电焊、打磨、操作电动工具以及手动打钉等工作时必须佩戴手套。

第三类:防护鞋防护鞋主要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脚部,防止重物砸伤、钉子扎伤等。

在施工现场务必穿着防护鞋,严禁穿拖鞋、凉鞋等。

第四类:防护眼镜防护眼镜主要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眼睛,防止金属切割时发生闪光,防止施工粉尘刺激眼睛等。

在施工现场施工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

第五类:防护口罩防护口罩主要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呼吸系统,防止有害气体对呼吸系统的损伤,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在施工现场作业时需要佩戴防护口罩。

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与配备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发现、纠正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损坏、丢失、过期等不安全状态,并及时更换。

配备的每一个劳动保护用品都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

五、施工人员的义务作为建筑施工人员,应自觉佩戴、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参加有关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违反本规定,强制工人不佩戴或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或强制工人进行不安全的作业。

施工现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于各类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置要求,确保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保护项目组员工、合同方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健康、安全,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入项目组区域的项目组员工、合同商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包括:来访人员)。

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型3.1 土建施工阶段,合同商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及项目组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工种的作业风险为施工人员配置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2 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合同商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项目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求的政策》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工种的作业风险为施工人员配置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3 合同商须根据相关法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须满足以下要求:3.3.1 (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经销商须具有相应资质。

3.3.2 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方须具有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3.3 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方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3.3.4 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方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3.3.5 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3.4 合同商采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须向(特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经销商索取3.3项规定的各项资料进行审核并备案。

4.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4.1 项目组各部门人员及来访人员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均须按《项目组人员/来访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基本安全人》穿着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各区域/部门时,也须按该区域/部门“安全人”穿着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2 合同商应在施工人员作业前,在安全交底(培训)中须对个人劳动防护使用要求培训,确保施工掌握其所从事工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要求,使用方法,并确保其正确使用或佩戴。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二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二篇)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

二、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单位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保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保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完善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应到工程完全竣工后。

以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工程项目部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保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188)、《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保用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

七、工程项目部应当按照劳保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

八、工程项目部采购劳保用品时,应查验劳保用品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报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采购劳保用品时,应当向劳保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有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保用品不得采购。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施工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施工人员。

2.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2.1 确定安全防护用品需求依据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和工作环境,项目经理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施工人员所需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2 采购安全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应负责采购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保证其质量和有效期。

2.3 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全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都应标注明确的标识,包含但不限于用途、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4 发放安全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应依照施工人员的实际需求,合理发放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2.5 维护和保养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和有效。

2.6 替换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定期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磨损情况,一旦发现有损坏或超出有效期限,应立刻报告项目经理并进行替换。

2.7 存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依照要求将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妥当存放在指定位置,防止毁损和丢失。

2.8 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应依照操作规程和项目经理的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起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3. 安全防护用品考核标准3.1 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施工人员应依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包含但不限于头盔、口罩、护目镜、耳塞等。

着装时应确保工作服乾净、鞋带系好。

3.2 安全防护用品的保养和维护施工人员应定期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3 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和报告施工人员发现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损坏或超出有效期限应立刻报告项目经理,并及时更换新的安全防护用品。

3.4 安全防护用品的妥当存放施工人员应按要求妥当存放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确保其不被损毁和丢失。

建筑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损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劳保用品依据不同车间、不同工种已制定使用标准发放。

第三条、工人在临时变动工作岗位时,已领用的劳保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领用。

第四条、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可补发增用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发放的劳保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

否则,各部门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耐用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发放后由个人保管,个人丢失自补。

第七条、短期使用的劳保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必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从业几天就辞职的工人,领用的劳保用品不回收,按原价从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是,必须按发放的原样物品上交。

否则,按不上交旧品处理。

第十条、回收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认真查验、清点,不同物品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一条、对回收的劳保用品,有利用价值的要清洗、修补后以备再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已发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

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制度(3篇)

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制度(3篇)

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制度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

二、凡在本公司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劳保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单位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保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保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保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完善劳保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应到工程完全竣工后。

以保证劳保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工程项目部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保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188)、《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保用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项目部、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保用品。

七、工程项目部应当按照劳保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项目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

八、工程项目部采购劳保用品时,应查验劳保用品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报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采购劳保用品时,应当向劳保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有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保用品不得采购。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1站长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采购计划,安全员负责保管和定期发放工作,公司职能部门和工会负责监督检查;
2劳动保护用品应向指定的国家供应部门购买;
3一线生产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需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隔热手套等个人特殊劳动防护
用品,必须配备齐全,保证质量可靠;
5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电气绝缘安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
6消防战斗服、耐火隔热服、消防鞋和消防帽应经常暴露在阳光下并除湿,防止霉烂虫蛀损坏;
7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给个人后,方可自用,禁止转卖和送他人使用,违者将受到停职与罚款处分。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 184-2009备案号J96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2009-11-16 发布2010-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目次1 总则 (3)2 基本规定 (4)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6)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10)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条文说明 (12)1 总则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1.0.3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1.0.4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5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

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6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本标准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2.0.2 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2.0.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2.0.5 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安全帽建筑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

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

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

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

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

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

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

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

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

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概述建筑施工存在众多风险,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事故发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安全防护用品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为此,制定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规范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为建筑施工保驾护航。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

三、安全防护用品种类1.安全帽:施工过程中,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帽圈带来的安全帽,以确保头部安全。

2.安全鞋:在建筑现场,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穿刺防滑安全鞋。

3.手套: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化手套、绝缘手套、耐磨手套等保护手部安全的手套。

4.防护眼镜/面罩:施工现场存在粉尘、飞沫等不良气体、物体时,必需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尘可拆卸橡胶罩杯或者抗冲击、抗爆炸的防护眼镜或面罩。

5.口罩:当施工现场有杂气味、粉尘、烟雾,或者有可能产生疾病传染时,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

四、使用原则1.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并符合建筑施工现场需要。

2.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品质好,无损伤、开裂等现象。

3.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不同现场要求选择不同规格、功能及材质,确保佩戴后使用效果良好。

4.对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应考虑现场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作业风险的综合要素。

5.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查看、检验,未经确认未能确保安全使用的,不得使用。

五、保养要求1.用品使用完应先清洁,经检查确认无损坏后存放,以备下次使用。

2.安全帽存放时,不能将其与防潮杂物贴在一起并且放置在防潮、防晒、通风的地方。

3.防护眼镜和面罩存放时,应用干净的绸布或塑料套好,并存放在洁净、防潮、避免日晒的地方。

4.安全鞋,应定期检查鞋带、压力件或损伤。

六、责任制度1.建筑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防护用品培训,确保职工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后在作业时用品使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以下责任由各自管理人员负责实行:保障职工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保证安全防护用品的品质、保障安全防护用品及时更新、检查确认施工人员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符合规定、掌握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库存情况等。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7]10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粤建安字[2007]10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从真正维护广大建筑工人切身利益、保障建筑工人人身安全和健康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督促和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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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7]255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

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第八条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
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为企业购买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信息服务。

同时依法加大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力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内,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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