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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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8年7月9日,某化工厂与财产保险公司商谈签订财产保 险合同。化工厂于当日下午填写的投保申请书中的保险期 限为自2008年7月9日中午12点至2009年7月8日中午12点 止(按投保单格式填写)。化工厂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 9日下午5时,由于堤坝被洪水冲断,厂房受淹达三天之久, 损失达250多万元。7月10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 合保险单送至化工厂, 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8年7月10 日零时至2009年7月9日24时止,保单同时还对责任范围、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等其他事项作出了规定。化工厂于8 月18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化工厂要求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承保财产被水 淹事故发生在保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为 由,拒绝查勘定损和赔偿。为此,化工厂以保险公司擅自 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及损失扩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
本案分析
案例
• 2005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 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 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05 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2005年4 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在登山中 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 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 公司是否应当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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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看法
• 观点一: •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保险合同 为非要式合同,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之 间就保险金额、费率条款等达成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即应按照约定承 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展业人员代 表保险人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接受了 投保人的投保书,就是承诺的意思表示。 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期限,是一种无 效的民事行为和违约行为。
• 观点二: • 发放投保单统一格式为要约邀请,投 保人的填单才是要约。要约只有经过 保险人的同意合同才告成立。而投保 单只有经过保险人签章才视为保险合 同,否则只能认为是投保人的单方要 约。投保单与保单不一致时,应以保 单为准。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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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讲解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它为保险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讲解保险合同的案例来深入了解保险学的相关知识。
案例一:汽车保险合同小明是一名汽车司机,他购买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一天,小明的汽车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轻微损坏。
小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付申请。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对损失范围和赔付金额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汽车发生的是轻微损坏,因此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对小明的损失进行赔付。
如果小明的汽车发生了严重损坏或被盗,这时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案例二:人寿保险合同小红是一名事业单位的职员,她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小红每月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将保险合同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不幸的是,一天晚上,小红突发心脏病离世。
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会根据小红购买的保险金额向其家属进行赔付。
小红的家属可以凭借保险合同和相关手续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中的条款和家属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支付保险金。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性。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有几个重要的要素需要特别注意。
首先是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并签署。
其次是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赔付金额、免赔额等重要内容,对于理解保险合同的权益义务非常重要。
最后是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在保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常见的条款类型,如免除责任条款、续保条款、解除合同条款等。
这些条款对于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交易的风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中的重要概念,通过案例的讲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要素。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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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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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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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
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不担心!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
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
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
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K:怎么会呢?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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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99个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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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
![保险学经典案例分析(考试必备)](https://img.taocdn.com/s3/m/e33710633c1ec5da50e27077.png)
保险学期末案例分析一、保险利益1、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死亡。
思考:是否应该赔付?【争议焦点】赵某认为,自己为被保险人办理了投保,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
被保险人发生的是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离婚时,孩子判归前妻马某抚养,赵某虽然喜欢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小孩,但未与小孩形成抚养关系,对该小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承担保险责任。
【结论与法理解析】本案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日和李某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所以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
该保险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它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案当中,李某只是受益人,而不是投保人。
虽然在孩子投保时取得了他的同意,但合同上的投保人是妻子赵某,而不是李某。
所以只能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a公司租用b公司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9月a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位于b公司的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同年10月b公司房屋发生火灾,a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思考:保险公司应该对其进行赔付么?【结论与法理解析】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保险实务案例
![保险实务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720a1af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627256a.png)
保险实务案例
在保险实务中,有很多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的应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就来看几个保险实务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车辆保险索赔。
小张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派出了专业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最终批准了小张的索赔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遇到事故时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勘察工作,这样才能更顺利地获得理赔。
案例二,财产保险理赔。
某公司在购买了财产保险后,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导致公司的办公楼和设备都遭受了严重损失。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巨额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后,最终批准了公司的理赔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的评估和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获得足够的理赔金额。
案例三,健康保险理赔。
小王购买了健康保险,不久后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
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巨额的医疗费用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关的审核和评估后,最终批准了小王的理赔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要了解保险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理赔规定,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获得理赔。
以上就是几个保险实务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的应用和操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
规定办理理赔手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这样才能更好地获得保险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希望大家在保险实务中能够避免风险,获得更多的保障和利益。
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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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习 1.李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李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 哥哥为受益人。不久李某不幸因煤气中毒死亡,李某的哥哥因病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李某 的妻子与李某哥哥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2. 2011年7月15日,张某所投保的捷达轿车在车库内丢失。经调查,张某已按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了 停车泊位费,物业承诺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根据物业合同,车辆丢失应由未尽保管义务的物业公 司承担。同时根据保险合同,车辆丢失也属于王某投保的机动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问: 在本案中,张某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赔偿后,是否应将向物业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为 什么? 3.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刘 某与妻子魏某离婚,离婚次日妻子魏某意外死亡。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18万元。魏某生 前欠其好友王某5万元,因此王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魏某 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魏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魏某 的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某工厂有幢价值100万元的厂房,现
分别向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一
年期的火灾保险,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险 金额分别为2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若在保险有效期内厂房发生火灾损失80 万元,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该如何 分摊赔偿责任?
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单顺序为甲、乙、
丙。则甲公司先赔偿20万元;乙公司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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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那晓群为丈夫张荫虎投保办理中国 太平洋保险公司步步高增额寿险12份,受益人是那晓群。 张虽知道妻子为自己保险,但并未在被保险人处签名。由 那晓群为丈夫“代签名”。 2007年4月5日,张荫虎外出 后下落不明。随后,那将丈夫失踪之事告知保险公司并要 求理赔,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依据为由拒 绝,并让那继续交纳保费。此后,那按期交纳保费。 2008年4月,那晓群向法院申请宣布丈夫张荫虎死亡。 1年后,法院宣布张荫虎死亡。随即,那以被保险人死亡, 应获得理赔为由向法院提出诉状。
保险学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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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例1】1997.8,投保人甲为自己向保险公司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内,其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致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
医院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无、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第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
甲根据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A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A认为,以甲的伤残程度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的“残缺”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条“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2%”。
只同意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
甲不服,双方诉讼至法院。
甲的情况适合二十、二十一项规定,法院作出不利于条款制定方的解释。
A按二十项给付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
【例2】法国一位芭蕾舞演员,为保护其二条腿,申请保险,在保险单上用法语注明“jambe”(腿)字样。
一次演出,不慎大腿摔伤,要求医药费。
遭拒,理由:jambe 指小腿,不是大腿不在承保范围内。
诉讼,法院引经据典,甚至翻阅雨果的著作,查明jambe既指大腿、又指小腿,判保险公司败诉。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例1】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每位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
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顾客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且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
于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拒赔通知。
诉至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代签问题】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
保险学案例分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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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一、人身保险和人寿保险案例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 、 1996 年 3 月,某厂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 月 24 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 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
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 (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 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2、①被保险人 25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20000 元,每年应缴保费 55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2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60 元,10 年后保险人发现 ,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②被保险人 51 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 ,保额 50000 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 48 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 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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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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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相关案例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
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
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
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
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
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学的一些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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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分析:;1、《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2、《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限至工;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利益的理解不应仅限于所;最大诚信原则;案情:;1996年可保利益原则案例一:雷松与王丽在大学相识,因为志趣相投而结成好友,并且两人的恋爱关系也得到了各自家长的首肯。
毕业后,两人虽然没有分在同一个地方,但仍然书信往返,不改初衷。
雷松的生日快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王丽悄悄为他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
谁知当雷松从外地匆匆赶到王丽所在的城市时,却遇到了翻车事故,雷松当即死亡。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来搪塞人。
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告了,谁知判决结果却让她失望了,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案例二:所有权转移是否即丧失保险利益1998年4月24日,某县水力发电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
投保的工程为一所水电站,保险金额3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两年。
1998年6月20日,投保人作为甲方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方——另一家水电开发公司,但甲方仍然是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
后来乙方向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了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
这时,工程险的投保人即水利发电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
保险学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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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案例一:一、案情介绍1982年有个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英国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的生命和任期保险。
鲁宾逊诉说的投保理由是因为他正在计划出版一本由他女儿撰写的书,书名叫《安德罗波夫在台上》。
劳合社的承保人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双方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
这份特约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起至1984年6月止,保险事件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果保险事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承保人将按照合同给付鲁滨逊22 000英镑,而这位出版商作为投保人则向承保人缴付4 700英镑的保险费。
后来,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果真病逝,由于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劳合社的承保人履行了给付责任。
二、问题思考1.英国出版商马丁·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对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劳合社的承保人是按照什么原则来承保这笔业务的?三、本案评析一个英国出版商以当时的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为被保险人向劳合社的承保人申请投保人身保险,这在我们看来是十分荒唐的。
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他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血亲”或“姻亲”关系,事实上他们是两个国家的人,彼此之间毫不相干;第二,出版商鲁滨逊作为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投保时根本没有征得后者的同意。
但是,不可思议的是,劳合社的承保人居然接受了这一投保申请,与英国出版商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而且双方都按照这份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投保人英国出版商对被保险人安德罗波夫是有保险利益的。
因为在确认“保险利益”时,英国采用的是“利益原则”。
根据“利益原则”的要求,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的、实际的、经济上的利益”,他就对后者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的投保人即那个英国出版商计划出版一本由他的女儿撰写的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由于当时苏联政坛人事动荡,已有传闻说安德罗波夫可能要下台,如果安德罗波夫真的在该书完稿或出版之前去世或下台,该书的发行必然会面临滞销的局面,出版商发行该书的商业利润必然会受影响,因为公众对从政坛上消失的安德罗波夫将不会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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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
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
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
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
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
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
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
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3、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
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分享。
结论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
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2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
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可以推定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由他们的继承人各自领取一半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因为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王某为自己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
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
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
从国外保险立法来看,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40年制订的共同死亡法案。
该法案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该规定体现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综上分析,本案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
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与受益人张某同时死亡,他们之间不发生相互继承的关系。
故判决10万元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例:某企业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合同期限为某年1月1日~12月31日。
3.20.发生火灾,实际损失40万元,赔40万元合同未终止。
11.12. 又发生火灾,实际损失30万元,赔60万元此后合同终止。
案例3海上保险承保人马丁在公历1536年6月18日将其业务扩大到人身保险,为一位朋友吉鹏承保了人寿保险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
吉鹏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马丁声称其保险期限12个月系按阴历每月28天计算,所以保单已于公历5月20日到期。
投保方则认为,按公历计算,保险期限尚未届满。
法院对此案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判决马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41990年12月1日·,某市李甲为李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200元。
1995年8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死亡。
随后,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李甲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从而认定李甲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案例5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
G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人胜诉。
1922年道生公司诉劳合社承保人博宁火险案被保险人投保了卡车的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申请书中有一项“写明卡车通常停放的地点”,被保险人无意识地填为他公司所在地市中心,而实际上该车常停在郊区。
保单上列有下述保证条款:“保证填报各项属实,申请书作为合同基础”。
某日,卡车在郊区停车场失火受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因其陈报错误而拒赔。
被保险人则称此系错填,对保险人拒赔不服上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卡车停放地点填报不实,且保单上的保证条款是合同的基础,故判保险人胜诉。
Miss L 为其珠宝店进行投保时,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过犯罪记录”一项。
Miss L 填写为“没有”。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珠宝店失火,珠宝遭窃, Miss L 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人在调查中发现, Miss L 的丈夫曾有过两次偷窃香烟的犯罪行为,于是以未告知重要事实为由拒付保险金。
Miss L 不服,上告法院。
法院认为保险人理由成立,判保险人胜诉。
例:某货运险保单,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均为12000美元。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暴风雨而水渍,其损失当时当地的合理市为10000美元。
•若为全损,保险公司要赔多少?(2) 若为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保险公司又应赔多少?分析:(1) 保险金额 = 12000美元因为这是定值保险,所以不管该批货物在损失当时当地的价值是多少,保险公司都按双方事先约定的价值和金额赔付,即12000美元。
(2)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2000 ⨯60%=7200美元某企业财产保险单,保险金额为8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损失20万元,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80万元,保险人应赔多少?(1) 因为这是不定值保险,所以先计算投保程度(2) 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 投保程度= 20⨯100% = 20万元若将上例中的保险金额变为6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保险人又应赔多少呢?赔偿额 = 实际损失 ⨯ 投保程度 = 20⨯75% = 15万元案例1998年8月23日某运输公司向当地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东风大货车,足额投保了车损险和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同年10月3日,该车在外地与一解放货车相撞,致使两车均有损毁,经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解放车驾驶员张某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7条,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东风车一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