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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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交〔2006〕73号

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交〔2006〕73号

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交〔2006〕73号各市交通局(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打造平安浙江、建设平安交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实现全面小康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重视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从确保实施“六大工程”、实现浙江交通新跨越、建设平安交通的高度来认识;各级交通部门也要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足够的认识,下决心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方法,从制度上、机制上着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对所建项目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只要其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首先问责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

若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造成较大影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一把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且工程项目不得参与评优,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参与评选先进。

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中所有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其分包范围内的用工及工资发放负责。

由承包单位直接招工产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承包单位有分包行为的,必须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签订分包合同,同时负责监督、督促分包单位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分包单位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发放民工工资或卷款逃逸时,承包单位应先垫付被拖欠民工工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云政办发[2004]21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19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2004年8月23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如期实现清欠工作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我省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省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省清欠联席会议和省清欠办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1.省清欠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秦光荣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召集人:尹建业省政府副秘书长冯志成省建设厅厅长杨绍红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成员单位: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2.省清欠办省清欠办负责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直各单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清欠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督办,对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组织清欠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20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10.29•【文号】国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民航总局、统计局、银监会、保监会2004年10月12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或中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

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

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欠工程款。

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晋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强有力措施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

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要采取强硬措施,确保足额兑现。

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

加强督察清理,并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清理情况报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

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国资厅发评价[2005]50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50号)各中央企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3日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总结了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求确保完成今年的清欠任务,并对明年的清欠工作作了部署。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确保完成清欠任务,现就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作出了周密部署和安排。

经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基本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政府拖欠基本解决、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两大预期目标。

但也存在部分地区清欠相对缓慢、剩余的政府项目清欠难度大、社会项目清欠进展慢以及新的拖欠仍在形成等问题。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总体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抓好清欠工作,确保圆满完成今年的清欠任务,安排部署好明年的清欠工作。

二、要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禁资金不到位项目进入市场,加大对现有建设项目运行监控力度,有效组织好建设资金的调度工作,及时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工作。

三、要认真贯彻落实“四个不动摇”的清欠要求,对已经发生拖欠的施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积极组织清欠;对部分工程超概算、工程结算不及时以及业主长期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造成变相拖欠等问题,要加强项目投资概算、工程款结算与支付、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防止发生新欠的长效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川办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6]26号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今年是国务院提出“三年清欠”目标完成时限的最后一年。

为确保全省清欠总目标的全面完成,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现就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责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成好清理历史旧欠的任务,巩固清欠成果,抓好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

清欠目标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2006年底实现政府投资项目零拖欠。

加大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力度,2006年底全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比例达98%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负总责,把清欠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二、基本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历史旧帐(一)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1.对网上申报的拖欠工程款项目进行逐项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分析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对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采取资产变现、财政代扣、抵押贷款等措施落实偿还资金。

对因结算时间过长造成拖欠的项目,建设单位在8月底前办理完成结算审核工作。

对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工程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

2.各市(州)人民政府在认真解决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同时,还应对清欠进展相对滞后的县(市、区)以及拖欠额度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督查,限期解决,确保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现零拖欠。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淄政发[2004]20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淄政发[2004]2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阅[2004]7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3年以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分三年偿还,按年度工程分类制订具体清欠目标。

2004年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要达到拖欠总额的60%,2005年达到90%,2006年全部完成。

其中,各级政府投资及政府机关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

2004年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和在建工程项目不得产生新的拖欠。

二、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欠目标实现(一)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鲁建建字[2004]5号《关于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细致地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督促承发包双方严格按照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如实填写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调查统计表,并做好分类统计,切实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按单位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和拖欠工程款单位的分类(政府、开发、建设、市政、其他)汇总出拖欠工程款明细单,并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06•【字号】青政办[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4]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着力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严重危害;能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领导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3]94号《通知》的要求,清理和防范并重,从2004年1月起对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和整治,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重点抓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004年5月底前,要完成省内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的全面普查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鄂建设文〔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开工前审核1.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必须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要对报备的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凡存在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阴阳合同、合同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等有失公平情形的施工合同不予备案,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

2.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3.严格施工许可审批前的资金审核。

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银行存款资金证明代替,必须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

各地在积极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发生,确保风险可控。

二、加强项目施工中工程款支付履约监管1.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工程建设领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它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城市规划等多个领域。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工程款拖欠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工程款拖欠的问题1.1 造成的原因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其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1.1 政府资金拨付不及时。

有些项目是由政府出资或引导资金进行支持的,但是由于部分政府部门财政拨付体制不完善,资金拨付不及时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

1.1.2 业主方资金短缺。

部分业主方因为项目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给施工单位。

1.1.3 施工单位资金链断裂。

由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是由于资金链断裂或者其他经营问题导致无法支付给劳务方,从而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问题。

1.2 造成的影响工程款拖欠不仅对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对整个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不良影响:1.2.1 影响施工单位经营。

工程款拖欠会使得施工单位无法及时回笼投入的资金,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1.2.2 影响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由于工程款无法按时到位,施工单位无法妥善安排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从而影响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

1.2.3 影响行业形象。

工程款拖欠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行业信誉受损,从而影响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解决建议2.1 完善政府拨付资金机制政府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投资方,应当完善资金拨付机制,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具体建议包括:2.1.1 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审批机制。

加强对政府拨付资金的审批流程,确保相关政策、手续完备,避免因为审批繁琐导致拨付延误。

2.1.2 完善资金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拨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和滞留。

2.2 规范业主方资金管理业主方作为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按时支付工程款。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9•【文号】建市电[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04年2月29日建市电[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级政府及其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问题,特别在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春节前全国共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39.7亿元,偿付比例为75.66%。

其中,偿付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52.9亿元,偿付比例为95.22%。

但春节过后,一些地区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缓慢。

有7个省、自治区偿付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比例不到50%。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对各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检验。

各地要继续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今年6月底全部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到2005年6月底,彻底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政府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各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做出表率,首先抓紧付清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偿付。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 知( 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我厅相继出台《安徽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欠款欠薪责任划分不明确、各项保障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欠款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在起草过程中,我厅先后征求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意见,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通知》包含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且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必须附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材料。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风险动态监管制度。

《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以市本级、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的工程款支付风险分区分级管理制度。

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和信访投诉处理等情况划分A、B、C三个等级,其中:A类为无支付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担保)可以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替代;B类为存在支付风险,担保比例应占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5-15%;C类为存在重大支付风险,担保比例为15-25%。

自2023年5月份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公布各市、县(市、区)支付担保分级情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赣府厅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号2005年1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省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以前,力争3月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以前,力争9月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

2003年底以前已竣工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以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005年春节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重点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

省本级预算拨款拖欠工程款项目,通过省发改委立项的,由省发改委牵头,按资金来源,分渠道解决拖欠工程款;未通过省发改委立项的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落实还款。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造成的超概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负责督促清偿。

建设单位自筹不到位的,由建设单位通过资产变现或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承发包双方限期结算。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鲁政办发[2005]2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78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4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扎扎实实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但是,随着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标准完成清欠工作目标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

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3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省级政府及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市级和市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年底前解决。

对新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发现之日起7日内予以确认或进入司法程序。

确认后3日内要全部予以清偿。

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清偿完毕。

二、进一步落实清欠工作的责任清欠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

建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调度工作,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摸清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含部分使用)项目拖欠的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清理,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款又申请新上的项目,或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财政部门重点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按计划拨款和新上项目资金审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政府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逾期未能通过市场化手段认定的项目,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行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备案管理;银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不实资金证明、保函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督促其贷款银行严格控制授信额度;保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保险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及施工人员的保险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有效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帮助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解决拖欠问题;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拖欠案件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确保执行;水利、交通、电力、铁道、通信和民航等部门负责直管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理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清欠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不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粤府办[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去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部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部署,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我省清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目前我省2003年及2003年以前拖欠的建筑农民工工资已绝大部分得到清偿,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工作也按既定的计划稳步推进。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清欠工作离国务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还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如部分市县领导重视不够,组织落实不力;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作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坚决完成清欠任务。

二、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清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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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人民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分类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对因投资拨款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按资金渠道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查明原因,在2004年11月月底前拨款到位。

因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自筹资金不到位产生的拖欠工程款,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自筹资金用于还款;本部门自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提出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研究解决。

2.对因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安排资金偿还拖欠工程款。

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

对部分确需追加投资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没有可变现资产或变现资产不够还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追加投资申请报国务院。

3.对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承发包双方应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结算。

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

仍未解决的要抓紧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

对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该部门负责督促完成结算。

(五)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使用中央预算内或国债投资的地方人民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属于中央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按照投资渠道由中央有关部门予以安排。

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落实配套,并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

2.地方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

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六)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各出资人分别偿还。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

确有困难的,经审计后,根据项目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不同办法解决。

使用中央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补助资金;使用地方人民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七)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

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八)支持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

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时,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配合。

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三、明确责任,优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九)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防止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

要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广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

(十一)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信道”和快速反应机制。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十二)严格劳动用工制度。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要全面贯彻落实即将公布的《劳动保障监督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四、标本兼治,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十三)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

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十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款担保管理。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十五)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

建设单位发包时,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需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等。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带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带资施工的企业也不得要求分包单位垫资。

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研究制订。

(十六)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

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公证,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黑白合同”。

凡建设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工,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

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十七)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合理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确定扣留时间和方式等,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十九)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5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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