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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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绿馨涂料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
联系方式:010-******* 。
委托代理人:邹雨,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发改委
电话:010-*******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说明;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绿馨(中国公司)、蓝景(美国公司)、白山(韩国公司)均为绿色环保油漆生产商。它们在大陆占有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 40%,由于它们坚持使用高品质原材料,采用优秀的生产工艺,故在成为业内有口皆碑。它们所设定的企业标准,虽无法定约束力,但逐渐被业内公认为行业质量标准。该环保油漆质量和环保标准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是主要原材料 WAB,在诸多油漆原材料成本中所占的价格比例通常占到 75%之高。绿馨、蓝景、白山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每年根据 WAB 的质量,甄选 WAB 提供商。出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凡在名单以外的 WAB 企业,不得参加投标。油漆行业协会为了支持行业发展,创办网站,网站在醒目位置标注“本网站仅为数据平台,对信息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09 年开始,市场原材料 WAB 的价格不断攀升,且油漆生产企业出现销售难、回款率低的问题,行业发展出现困难。故油漆行业协会召开会议讨论对策。
2009 年 2 月 10 日,由行业协会会长即绿馨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瑞主持第一次会议,会议一致认为:第一,降价形成恶性竞争,导致产品质量低下,不是好出路;第二,应当坚持行业自律,严控产品质量;第三,行业内定期、及时跟进国际行情,企业应当同舟共济,以诚相待;第四,成本控制是关键,苦练内功、降低成本。第五,行业协会仅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和服务,不做任何实质性决定,具体经营战略由企业自行决定,行业协会决不引导。会议重新激发了与会企业的信心。大家一致要求定期召开会议。2010 年 8 月 16 日,第二次会议
召开会议由绿馨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各企业。。行业协会研究部推出适合行业计算成本的标准计算公式,该公式由定量、变量组成,将油漆出厂单价、管理成本等作为变量数据输入,即可合成得出各项原材料成本,这样便于控制企业成本。培训中,企业普遍反映,将公司实际发生数据输入,得出的应支付 WAB 成本价格较此前实际发生的普遍下降 5%-8%;对于一些管理水平落后的企业,有助于找到合理的管理成本、财务成本边际,改善管理水平。2011 年 12 月 30 日会议通过《行业自律宣言》绿馨公司缺席,红海公司未签字。其后,该《宣言》被置于行业协会网站主页醒目位置。
因行业形势发生变化,WAB 的生产商金顶公司因为缺乏新技术,只能维持生产标号 020 以及更低标号的 WAB。在 2012 年初的订货会上,绿馨、蓝景、白山、红海均未与金顶公司签约,该四家企业均表示金顶的产品陈旧,不符合行业的发展要求,特别是在环保检测中,含有的有害物质数虽然勉强符合国家、国际标准,但相比较于其他企业存在劣势。金顶公司原为绿馨、蓝景、白山、红海的 WAB 供应商,其销售收入的 70%源于此四家公司。此次订货,包括金顶在内的原来的供货商,不能保证 WAB 质量的一律没有进入招标名单,不仅金顶一家。并且四家公司建议金顶公司可以考虑向中低端油漆市场转型,作为中低端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这一市场实际上也有巨大潜力,凭借金顶的生产能力、营销能力,其利润空间要高于高端 WAB 市场。最终,绿馨公司、白山公司与金顶公司达成协议,其旗下关联企业紫竹公司、黑晶公司(此两家企业均生产低端油漆)购买金顶公司的 WAB 产品,但价格较同期分别下降 2%、2.1%。鉴于绿馨、蓝景、白山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特别是严把质量的口碑,金顶公司多次试图以降低价格、提高应付帐款比例、甚至各种公关手法等方式说服绿馨、蓝景、白山、红海公司与之签约,以体现其产品质量之优良,但均告负。2012 年第一季度,金顶公司与同期、上期比较,销售额大幅降低,其在大陆的市场份额由 6%降至 2%。
2012 年 4 月 1 日,金顶公司实名向国家发改委、美国反托拉斯局举报前述四家公司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联合抵制行为。
2012 年 4 月 20 日,发改委正式启动调查程序。2012 年 8 月 1 日,蓝景公司就行业内参照使用成本价格公式,降低 WAB 采买价格的行为主动向发改委、美国反托拉斯局报告,申请免除处罚。
2012 年 11 月 1 日,发改委对多个油漆生产厂商做出处罚决定并公告。其中认定绿馨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 13 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0%的罚款,即 4000X12X10%,计 4800 万元;绿馨公司与其他企业联合抵制与金顶公司的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 46 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 1%的罚款,即 2500X12X1%,计 300 万元。合计5100 万元。
一、《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1.WAB是油漆质量和环保标准的最为重要的因素,绿馨、蓝景、白山公司坚持使用高品质原材料,为保护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2.油漆行业协会第一次会议的内容,包括1)应当坚持行业自律,严控产品质量。2)行业内定期、及时跟进国际行情,企业应当同舟共济,以诚相待,以便企业据此做出合理的市场决策利于增进效率。该行业协会的做法完全符合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
3.严把质量关卡,生产高质量的绿色油漆且油漆价格下降有利于消费者分享利益。我国《反垄断法》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根据当然解释,即使相关企业达成了垄断协议,只要能证明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得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即可免责,现举重以明轻,未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企业当然可以免责。并且该公式可以帮助中小落后企业改善管理成本,优化产品质量,生产出更加绿色环保的油漆,十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因此只要上述任一点成立,则不能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法律规定
二、绿馨等企业所以不采用金顶公司的WAB,是因为多个企业通过的《行业自律宣言》要严控产品质量。而金顶公司只能生产标号020以及更低标号的WAB,没有达到可以被采用的标准。并且绿馨公司并未出席第三次大会也未在行业宣言上签字,该行业宣言并非垄断协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综上所述,绿馨等企业的行为并不构成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做出的行政处罚发改办价监[2012]10 号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无效,必须予以依法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