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递增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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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增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为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者,均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交费期与领取期
第三条 本保险交费期分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四个档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档,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第四条本保险规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及七十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应选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但不得小于交费期满时的年龄。本保险领取期自选定的领取年龄开始至本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第三章保险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且投保人交纳第一期保险费时起生效,至本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终止。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投保人至少应投保一份。在保险有效期内,每一份保险,本公司所负的保险责任为:
(1)在约定的领取年龄前,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死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给付10000元的死亡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在交费期内,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致残,根据残疾程度,按照《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给付残废保险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
(3)被保险人如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年龄,首年每月可领取100元养老金,以后每年在上年基础上按5%的幅度增长,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死亡,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如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其受益人可领取2000元的身故保险金。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对于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的死亡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单生效后180天内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2)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复效后两年内的自杀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等原因;
(5)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6)因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烧或辐射;
(7)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第六章保险费的交付
第八条保险费可按年、半年、季、月分期交付,每份保险应交纳的保险费见附表。自保险合同生效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所指定的地点交付。
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则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后的30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而又无保险费的垫交,本合同即行失效。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
第七章保险费的垫交
第九条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应自动垫交其所欠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此项垫交的利息,按当时人民银行规定的5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而当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十条 本合同失效后两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申请复效。
在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且投保人交清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恢复效力。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在投保或申请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有关本公司的各种询问应据实说明。在合同生效或复效后,若发现说明不实,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只退还所收保险费的90%。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则不负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本公司应在知道有解除原因的1个月内行施,逾期权利即告放弃。
第十章合同的终止
第十二条 交付保险费满两周年,并且保险期已满两周年的,投保人可提出退保申请。本公司接到申请后将及时按规定给付退保金。但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再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如下证件:
(1)保险单;
(2)退保申请书;
(3)投保人的身份证;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章保险金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领养老年金时,应出具下列证明:
(1)保险单(或领取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出具下列证件:
(1)保险单;
(2)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3)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出具的死亡证明;
(4)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后,本公司按规定标准给付残废保险金。
申领残废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应出具下列证件:
(1)保险单;
(2)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或本公司指定医院的残废诊断证明;
(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章失踪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法院宣告死亡者,本公司根据该裁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本合同规定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该笔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1个月内退还本公司。同时在投保人补交了被保险人失踪期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给付受益人失踪期间应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三章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死亡或其他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及时提供有关必要材料。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给付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章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保险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按退保处理。减额后的保费按新标准交纳。
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亦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同意,在投保人补交了增加部分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后,保额即可增加。增额后的保费按新标准交纳。
第十五章保单贷款
第二十条在交付保险费满两年,并且保险期限已满两年的,投保人如有急需,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退保金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结算归还。如果到期不还,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六章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年龄者,则合同无效,所交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2)真实年龄未到本合同规定的最小年龄者,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到达最低承保年龄当日起生效;
(3)错误的年龄大于真实年龄而导致多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无息退还多交部分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