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年金保险标准规定条款格式(纯年金)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保险人):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年金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乙方为了给自己或指定的受益人提供养老金保障,自愿向甲方购买年金保险,甲方同意承保。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
2. 保险期间: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_______周岁生日止。
第三条保险责任1. 年金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按约定的方式支付年金。
2. 身故责任:若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元。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乙方选择一次性交纳/分期交纳保险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
第五条受益人1. 年金受益人:乙方本人。
2. 身故受益人:乙方指定_______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六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解除合同。
2.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甲方误认为其符合承保条件的;(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争议处理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1. _______。
2. _______。
第十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保险人):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_______。
年金保险合同模板
年金保险合同模板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年金保险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1 保险种类:年金保险1.2 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领取年龄止。
1.3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分期缴费1.4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1.5 保险责任: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乙方达到领取年龄后按照约定方式向乙方提供年金。
第二条保险费用的交纳及退保2.1 保险费用的交纳:乙方在合同成立时需按照约定的缴费方式及金额向甲方交纳保险费用。
2.2 保险费用的退还:若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之前解除合同,甲方依约返还乙方已经交纳的保险费用,但需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及风险补偿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的领取及转让3.1 保险金的领取:乙方达到约定的领取年龄时,可向甲方申请领取年金,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领取。
3.2 保险金的转让:乙方不得将保险金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但可向甲方提出转换为其他保险产品的申请。
第四条保险金的兑现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年金,保证金按时支付,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4.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保险金不能按时兑现,甲方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弥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第五条合同解除及争议解决5.1 若乙方未在约定的领取年龄前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金,并办理解除手续。
5.2 若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相关保险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止。
6.2 乙方应承诺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累积型年金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金给付: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一次性或按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到达投保时约定的领取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变更养老金领取方式。
(一)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缴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二)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缴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转换为年领或月领养老金。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养老金类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平准型养老金 保险人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并保证给付10年。
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递增型养老金 保险人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次年起养老金每年按首年养老金标准的5%增加,并保证给付10年。
如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保险人继续给付养老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保险人按其缴费账户当时的累积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年金险合同范本
年金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自己的未来提供经济保障,并考虑到乙方能够提供相关的保险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金额甲方选择购买的年金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三条保险费的支付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日,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及金额向甲方支付年金。
2.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金额向甲方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年金的领取1. 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和分期领取,甲方可在投保时与乙方约定年金的领取方式。
2. 年金的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及保险金额确定。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乙方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看年金险保险合同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方(投保人)与乙方(保险公司)签订,甲方自愿投保乙方提供的年金险产品,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所指的年金险产品是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在甲方交费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年金的一种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合同自甲方支付首期保费并经乙方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年金。
第六条年金支付方式包括:1. 按月支付: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年金金额;2. 按季支付:乙方每季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年金金额;3. 按年支付: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约定的年金金额。
第七条年金支付金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甲方交费金额;2. 甲方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3. 保险期间的利率。
第八条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的年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年金。
第三章保险期间与保险金额第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自甲方支付首期保费之日起至约定的领取年金期限届满之日止。
第十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支付金额。
第四章交费与领取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期限,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需提前领取年金,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领取。
第十五条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需变更年金领取方式,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免责条款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2. 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3. 甲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4.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身故;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但趸交保险费的仅限于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1.本合同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年金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保证给付十年。
如果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继承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年金,本合同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年金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年金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篇一:合同一般条款合同一般条款目录1、定义2、技术规范3、专利权4、包装要求5、装运标志6、装运通知7、保险8、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9、技术资料10、质量保证11、检验12、安装与调试13、索赔14、拖延交货15、违约赔偿16、不可抗力17、税费18、履约担保19、纠纷的解决20、违约终止合同21、破产终止合同22、通知23、变更24、计量单位25、转让和分包26、适用法律27、合同生效及其他1、定义1.1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设备”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设备的单位。
这里是指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设备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供货商。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的设备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这里是指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邢家山钼钨矿。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合同技术规格规定判定合同项下的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应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技术规范2.1提交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投标文件的规格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提交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环保、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3、专利权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保险的基本内容第一条为保障被保险人在退休后生活的基本需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按照规定的约定享受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在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身故、全残、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况,依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条件,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权利。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生效后,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第二章保险的责任范围第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方式、金额和缴纳期限详见保险合同。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发生的身故、全残、丧失劳动能力等,保险人在接到有关保险金支付申请资料后,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情况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养老金保险金。
第七条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对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进行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三章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的保险金申请资料提交给保险人。
第九条保险人在接到有关保险金支付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核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第十条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可以通过转账、支票、现金等形式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应当如实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有虚假不实情况,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有权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进行变更,变更应在书面形式上通知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保险金额和缴费方式的变更。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缔结1、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依照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保险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并签发保险单后,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公司的责任1、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或者保险给付的责任。
2、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或者保险给付,不得拒绝或者延迟支付。
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1、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养老金保险金。
2、保险金按照约定的养老金领取方式进行支付,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3、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的缴纳第四条保险费的缴纳1、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保险费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
3、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中止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直至投保人补足保险费为止。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变更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但应当征得投保人的同意。
2、投保人发生户籍、联系方式等重要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调整保险合同。
3、如保险合同的变更需要重新签订,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约定,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
2、如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一、保险对象及投保条件本保险面向广大公众开放,适用于年满十八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个人。
投保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理解并接受本保险条款的内容。
二、保险目的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旨在保障投保人的养老金安全,为其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
具体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以及选择的保险计划等因素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一般覆盖至投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保险费用与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根据投保人的年龄、健康状况、保险金额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
2.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用。
具体支付方式及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五、保险责任1. 养老金给付:投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支付养老金。
2. 身故保障: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3. 残疾保障:若投保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六、免责条款1. 投保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2. 在保险期限内,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且超过约定宽限期,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终止。
八、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条款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如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保险合同为中文文本,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约定,签订本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明确双方在个人养老金保险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个人养老金。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缴纳保险费,并在约定时间达到退休年龄后,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乙方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需求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之日起至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
三、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金额根据乙方的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甲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养老金的领取1. 乙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领取养老金。
2. 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2.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限内,若乙方需要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3.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会终止:(1)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完所有养老金;(2)乙方身故;(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无法领取养老金的,甲方不承担给付养老金的责任:(1)乙方故意犯罪;(2)乙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3)乙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违法行为。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7篇篇1一、合同概述本合同由投保人(个人)与保险公司签订,旨在规定双方关于个人养老金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本保险合同涉及养老金的储蓄、投资、保障和领取等相关事宜。
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1. 投保人:指符合法定条件,自愿参加本保险的个人。
2. 保险公司:指提供个人养老金保险服务的合法保险公司。
三、保险条款1. 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保险金额: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保险金额。
(2)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领取养老金的终止日止。
2. 保险费与缴费方式(1)保险费: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缴纳保险费。
(2)缴费方式: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3. 养老金领取(1)领取条件:投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保险期限内,可申请领取养老金。
(2)领取方式:可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具体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
4. 投资收益(1)投资范围:保险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2)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用于提高投保人的养老金水平。
5. 保险责任(1)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
(2)若投保人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6. 解除合同与退保(1)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申请解除合同,但需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需退保,需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7. 违约责任(1)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2)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支付养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8. 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个人养老金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个人养老金,具体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领取日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乙方在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并在后续按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个人养老金承担保险责任。
2.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指定的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并终止保险合同。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遭遇约定的伤残事件,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伤残保险金。
4. 乙方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且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甲方将在保险期满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养老金。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个人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情况。
2. 乙方需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持续有效。
3.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与保险有关的单据、文件。
七、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方式1.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2. 若乙方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其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及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年金保险,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二、投保范围凡年满______周岁(含______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乙方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1. 年金给付: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乙方将按年(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______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五、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甲方在投保时与乙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向乙方缴纳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
六、年金领取起始日和领取方式1. 年金领取起始日:甲方可以选择在被保险人年满______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其他约定的日期作为年金领取起始日。
2. 年金领取方式:甲方可以选择年领或月领的方式领取年金。
年领金额为保险金额的______%,月领金额为年领金额的______%。
七、如实告知义务甲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情况。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
年金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具有经营年金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年金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的成立1.1 本合同自甲方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按照约定领取年金。
2.2 年金领取方式及金额由乙方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明确。
第三条保险期间3.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3.2 保险期间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四条保险费的支付4.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第五条保险金的领取5.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约定领取年金。
5.2 乙方领取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或抵押。
第六条保险金的计算6.1 年金的计算方式按照甲方的年金保险产品条款执行。
6.2 年金的计算包括基本年金和可能的附加年金。
第七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7.2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
8.2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9.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6篇
金融合同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范本6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条款概述本保险合同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个人养老金保险服务,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甲方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选择的保险金额应明确具体,并依此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限:自乙方缴纳首期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满期日止。
四、保险责任1. 养老金给付:乙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本合同有效且已累计缴纳保险费满规定年限,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
2. 身故保障: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甲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并终止本合同。
3. 豁免权益:对于长期缴费的保险合同,若乙方发生特定情况(如残疾、重大疾病等),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缴费暂缓或豁免的权益。
五、保险费与缴费方式1. 保险费:根据乙方的年龄、保险金额、缴费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中明确。
2. 缴费方式:乙方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具体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生效期间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乙方身故或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保险费满规定年限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乙方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甲方有关情况,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年金险的产品条约
年金险的产品条约年金险是一种人寿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一份终身收入。
年金险的产品条约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保险金给付条件等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介绍年金险的产品条约。
首先是保险责任。
年金险的保险责任是保证投保人在退休或指定年龄后能获得一定的终身收入。
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缴费金额、投保年龄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投保人所享有的权益。
这样,投保人在购买年金险时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可以获得的保障范围。
其次是保险期限。
年金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投保人的退休年龄或指定年龄,也可以选择终身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的选择对于投保人来说非常重要,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退休计划和收入需求,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保险费用的承受能力。
在产品条约中,保险期限会明确写明,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第三是保险费用。
年金险的保险费用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金额,用于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障。
保险费用的计算一般考虑了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
在产品条约中,会明确写明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投保人需要按照条约规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自身的保险权益。
最后是保险金给付条件。
年金险的保险金给付条件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条件。
一般来说,年金险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投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或指定年龄,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此外,还会根据产品条约的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如投保人身故、重大疾病等。
在购买年金险时,投保人需要了解产品条约中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以便在需要时能及时获得保险金。
除了以上几点,年金险的产品条约还可能包括其他一些重要内容,如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纠纷解决等。
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而设计的。
年金险的产品条约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约定,是保障投保人权益的重要依据。
投保人在购买年金险时应详细阅读产品条约,了解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保险金给付条件等重要内容,以便能够充分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并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
年金险合同范本
年金险合同范本
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
地址:[具体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乙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
地址:[具体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年金险产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产品
乙方选择购买甲方的[年金险产品名称]。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
三、保险期间
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为:[详细说明保险费金额及支付频率、支付途径等]。
五、年金领取
1. 乙方在达到[领取条件]时,有权按照约定领取年金。
2. 年金领取方式为[具体领取方式,如每年领取、每月领取等]。
3. 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六、保险责任
[详细说明保险责任范围,如生存金、身故保障等]。
七、免责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列出具体的免责情形]。
八、争议处理
如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保险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日期:[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投保人签字]
日期:[签订日期]。
年金方案规本
年金方案规本什么是年金?年金是一种保险产品,购买后可以在退休后稳定地每月获得固定金额的收入,一般到终身。
年金可以让退休人士在退休后不用担心财务问题,享受晚年。
年金方案种类单人年金单人年金是指只有一个被保险人,并提供稳定的定期收入,首次年金支付日期即购买后一段时间。
长寿年金长寿年金是一种让退休人员保证在其余年里不会缺钱的一种投资方式,这种形式的投资可以为退休者提供定期支付,一旦退休人员去世,这些钱可以通过依照被保人指定的方式,让其亲人享有,也就是说,年金只停止付款,但亲人并不享有年金领取权。
应变年金应变年金是指根据不同的生命事件或金融市场条件来调整支付的年金,不仅可以让退休人员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分配,还可以让他们在不同的市场波动下,获得适当的回报。
债务年金债务年金是在退休时,通过贷款方式向金融机构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支付固定的一系列收益,直到退休人士的余额归零为止。
慈善年金慈善年金的收入将被定向捐赠到一个指定的慈善机构来帮助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种形式的投资可以让退休人士达到了树立善意形象,来影响和帮助不幸的人。
年金方案的规范为了防止年金方案在设计上存在风险和漏洞,政府和企业通常需要将年金方案的各项规定、费率、分配方式和权益予以规范。
这些规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合同规定年金计划提供人需要制定相应的年金计划书,明确各项规定。
年金计划书应包括条款、建议书以及客户说明等。
条款应具体描述年金计划的支付方式、期限、保证等级、定期应变等。
公允性年金计划提供人应确保年金方案的价格、费率、规定、权益等合理,不能以不公平、不道德或者非法的方式获得利润。
年金方案应在合理价格范围内进行购买,并确保在未来稳定地为被保险人提供退休金。
安全性政府和企业应确保年金方案不会对被保险人的总体财务状况造成威胁,应设定足够的资本准备金以应对未来风险。
信息披露政府和企业应确保被保险人了解年金方案的制定和运营情况,包括费用、基金表现、权益、风险等方面,通过完整、准确、清晰的信息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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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如实告知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四条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八条失踪处理第十九条争议处理第二十条释义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复效申请书、变更申请书、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单位在职人数必须十人以上,且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占投保单位在职人数的80%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领取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1、被保险人选择分期(按年、月)领取养老金者,本公司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者,本公司给付养老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下列养老金月领方式之一:(1)被保险人每月按固定标准领取养老金,并不含固定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首年每月按一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月领标准在上年的基础上,按5%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时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 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首年每月按一定标准领取养老金,以后每年生效对应日起,月领标准在首年的基础上,按6%的幅度递增;如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时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按原领取方式领取养老金,直至其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费的150%,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一)交费期: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交费日止。
(二)领取期:自保险单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完毕时止。
本保险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分为45、50、55、60、65和70岁六档,领取方式分为月领、年领和一次性领取。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等确定,具体标准详见《养老金保险费率表》。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及期交(按年或月交纳)。
采用期交方式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每个被保险人按月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按年交纳的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申领养老金时,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年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在首次领取时,提供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被保险人身故通知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内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下一个领取日前通知本公司。
如未通知,致使本公司多支付养老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养老金领取人退还因此而多支付的养老金及利息。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
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到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进入领取期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并经法院宣告死亡,公司视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按本合同规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垫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及利息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诀,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爱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