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 洛阳律师孟庆元:离婚纠纷之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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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后果

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后果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孟庆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米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米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米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2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洁张玉贤耿燕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和某;米某【当事人】和某米某【当事人-个人】和某米某【代理律师/律所】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久林【代理律所】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和某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而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因和某与米某协议离婚时未对双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而已经生效的(2017)京0108民初55347号民事判决确认和某与米某负有4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和某与米某各负担20万元债务,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基本原则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执行和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和某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而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因和某与米某协议离婚时未对双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而已经生效的(2017)京0108民初55347号民事判决确认和某与米某负有4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和某与米某各负担20万元债务,并无不当。

上述各分担20万元债务的处理仅在和某与米某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基于已经生效的(2017)京0108民初55347号民事判决向和某及米某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因在本案一审时上述债务尚未执行完毕,关于上述债务的实际履行及利息的实际负担问题,双方可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或在一方实际负担了超过己方债务份额的情况下通过另案追偿程序处理,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依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比例,对其他诉讼请求未进行处理,亦无不当。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审理法官】欧阳华胡益民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陈某1唐某1唐某2【当事人-个人】陈某1唐某1唐某2【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立志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张秀芳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吴南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立志张秀芳吴南【代理律所】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购房款项系陈某1、唐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为唐某2购房,陈某1、唐某1离婚时未就该出资款项及对应收益进行分割,故陈某1有权请求分割该笔出资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共同共有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望兴家园9栋902号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财产如何分割;2.唐某1是否应向陈某1返还拆迁款。

关于争议焦点一:1.长沙市房屋虽系在陈某1、唐某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且各方一致认可购房款由唐某1账户支付,但购房合同系唐某2与卖方签订,且房屋登记在唐某2名下,陈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系唐某2的个人财产,陈某1主张该房屋为其与唐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孟庆元抓住婚外情证据能多分财产吗对方不离一方起诉能离吗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孟庆元抓住婚外情证据能多分财产吗对方不离一方起诉能离吗

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孟庆元抓住婚外情证据能多分财产吗对方不离一方起诉能离吗在洛阳离婚案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洛阳律师孟庆元作为一位经验丰富的离婚律师,对于处理夫妻婚姻纠纷有着独到的见解和策略。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能够抓住婚外情证据,是否能够在财产分割上占据优势?另外,如果对方不愿离婚,一方是否有权起诉离婚?下面将从洛阳离婚案件的实际操作中来探讨这些问题。

首先,洛阳律师孟庆元认为,抓住婚外情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财产分割产生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共同财富增值等。

然而,在夫妻感情破裂、不和的离婚案件中,婚外情往往会成为影响财产分割的重要因素。

婚外情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具体表现,它能够严重损害另一方对婚姻的信任,进而对财产分割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婚外情证据,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照片等,就能够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中出轨,从而削弱对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主张。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划分,但在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财产分割进行调整,使受骗一方获得更多的财产。

另外,洛阳律师孟庆元指出,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起诉离婚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不能挽救,并且一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也就是说,即使对方不愿意离婚,起诉一方仍然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况确实存在,法院也会依法对此进行认定并判决离婚。

然而,要注意的是,即使起诉方具备离婚的理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也会考虑到情况的复杂性和争议的程度。

法院还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抚养子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尽量达到公平公正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结果。

因此,在洛阳离婚案件中,即使一方起诉离婚,也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合理的请求,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10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立袁莉舒新月【审理法官】孙树立袁莉舒新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刘某【当事人】李某刘某【当事人-个人】李某刘某【代理律师/律所】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张效兰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王秀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晨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佟国民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张效兰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王秀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郭晨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佟国民张效兰王秀芳郭晨雯【代理律所】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对原审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被上诉人刘某账户中的财产数额并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审理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北民五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2018)辽13民终2299号民事判决、(2019)辽1381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2019)辽138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2021)辽13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2021)辽13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客户交易明细(司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对原审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被上诉人刘某账户中的财产数额并无异议。

上诉人李某主张被上诉人刘某隐匿、转移共有资金在(2019)辽1381民初3729号以及(2019)辽1381民初3730号民事案件中,新发现被上诉人刘某个人账户2006年至2013年期间转账进账额为33851472.59元应对被上诉人刘某转移、隐匿的资金进行分割。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2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周永恒杜兆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杨某孟某1【当事人-个人】杨某孟某1【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卉焦璐超叶沐奇【代理律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3 01:14:02杨某、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4民终228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璐超,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沐奇,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鲁04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孟某1承担。

洛阳离婚律师 洛阳律师孟庆元:婚前协议书该怎么写,2014最新婚前协议书范本

洛阳离婚律师 洛阳律师孟庆元:婚前协议书该怎么写,2014最新婚前协议书范本

洛阳离婚律师/孟律师:婚前协议书该怎么写,最新婚前协议书范本婚前协议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流行,这主要与我国古老的传统文化相关。

在国外签定婚前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

如果婚后不幸福,离婚的话,有了一份婚前协议就能使得自己的财产完全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要担心自己财产有所损失。

那么,婚前协议书该怎么写呢?下文小编将手把手教您如何写婚前协议书,并整理了一篇最新的婚前协议书范本为您提供参考。

但是,文书材料写作不仅需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内容,还要遵循相关的规范。

因此,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您咨询专家律师,以保障您婚前协议书的有效性。

一、婚前协议书该怎么写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一般情况下,婚前协议的制作时需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婚前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婚前财产婚后归属情况;3、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责任规定;4、双方对于共同债权、债务的分担情况约定;5、住房问题的约定;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7、双方当事人签名及签名时间。

二、2014最新婚前协议书范本婚前协议书(范文)协议人(甲方):协议人(乙方):经协议人自愿协商,现达成婚前协议如下:第一章夫妻间生活守则第一条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忠诚。

若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行为不轧,或做出任何伤害夫妻感情的事,应视其情节严重进行处理,处理决定权由受伤害一方决定。

第二条若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对另一方有包括言语上的辱骂或其它家庭暴力行为,应在短期内妥善处理并道歉,若受害方不原谅其无理行为,则过错当事人应无条件同意受害方的离婚申请,并视情节严重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第三条若双方当事人有说脏话或其它粗俗行为,则视情节严重处罚该当事人。

具体处罚规则如下:(一)一日之内以一句脏话或一次粗俗行为(如随意吐痰、随意扔垃圾)洗一次臭袜子。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审理法官】王国庆赵懿荣范红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王某赵某杨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赵某杨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恶意串通合同过错恢复原状第三人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对某号房屋享有权益。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某号房屋系赵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承租权的房屋,后双方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案中,王某作为原告的《离婚协议书》即起诉材料中载明“现某住房女方同意归男方租住(购房)无异议”,落款处有王某签字,在询问笔录中王某称“共同财产无争议,住房亦无争议”。

本院认为,对于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承租权的公房,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但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应当视为其放弃对某号房屋的承租权益以及将来可能的购房资格,嗣后其与女儿亦搬离某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出。

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赵某与王某在1996年离婚时,已对某号房屋的权益予以处理,现王某主张取得某号房屋一半售房款与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主张未见过《离婚协议书》、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但该《离婚协议书》出自1996年其与赵某离婚纠纷案的卷宗材料,其在长达二十余年时间里未提出异议,现又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谭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7【案件字号】(2022)吉04民终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春平康丹晶申颖【审理法官】闫春平康丹晶申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某;袁某【当事人】谭某袁某【当事人-个人】谭某袁某【代理律师/律所】王某1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王某2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1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王某2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1王某2【代理律所】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谭某与袁某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3民初第7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袁某返还谭某四十万元整(当庭履行)。

系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现谭某提出尚有未分割财产,并请求分割,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

谭某向法院提供的股票金融专家对“券商、银行转账对账单”和“全部交易对账单”的解读和分析。

经庭审调查,其所提供的股票金融专家系谭某亲属。

该分析说明不具有证明效力。

因此,谭某不能证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

综上所述,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32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义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苗某【当事人】陈某苗某【当事人-个人】陈某苗某【代理律师/律所】孟庆元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庆元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庆元【代理律所】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陈某和苗某虽然已协议离婚,但当事人如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的,均有权主张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8 01:05:34陈某、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3民终322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元,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适用审判员独任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元,被上诉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苗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将上诉人陈某74443.53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上述款项,被上诉人苗某威胁上诉人陈某离婚时,双方在多次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上诉人已多次明确告知有该部分款项,且希望被上诉人不要离婚,但被上诉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四次提到不要该款项,只要求离婚,甚至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多次以死相逼。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审理法官】刘海玉任俊杰刘洪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李某马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马某【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德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德军【代理律所】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在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时约定:金地家园楼房全款购买,归男方所有;香涛家园楼房分期付款,归女方所有,房贷由女方承担。

该离婚协议已在南皮县民政局备案。

双方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一审中马某称该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并提交证据证实,且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马某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故对马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李某与马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基于该约定主张马某协助其办理关于南皮县香涛家园小区7-5-803号房产产权登记手续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保证书",在该“保证书"中,李某明确称“我李某名下的房子香涛家园7号楼5单元703室…",故该保证书是李某在房子登记至其名下后,对房产将来如何处分所作出的承诺,究其本质是李某对其个人房产的处分,并不构成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属内容的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为该保证书系双方重新协议对该楼房作出的处分,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

王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7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颖张艳玲刘杰【审理法官】李颖张艳玲刘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田某;刘某【当事人】王某田某刘某【当事人-个人】王某田某刘某【代理律师/律所】李吉成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吉成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吉成【代理律所】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田某于2000年将案涉房产转让给了案外人刘某,并于其后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王某在离婚诉讼时已对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予以分割,其明知案涉房产客观存在,却没有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因此,王某主张田某在离婚时存在伪造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陈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19)豫14民终43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辉刘玉杰李鑫【审理法官】周永辉刘玉杰李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李某【当事人】陈某1李某【当事人-个人】陈某1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樊灵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赵玥旸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灵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赵玥旸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灵君赵玥旸【代理律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广东厚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如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上诉人陈某1认为被上诉人李某应按照第一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因该协议并非办理离婚登记时交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备案协议,且该协议形成于婚姻登记机关保管的备案协议之前,在两份协议内容不同且均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情况予以约定的情况下,陈某1要求李某按照第一份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依据不足。

原审判决驳回陈某1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双方因此产生的财产纠纷,可另案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结果适当;上诉人陈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陈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4:34:3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1、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4日协议离婚。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9【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新娥祁俊杨丽珍【审理法官】段新娥祁俊杨丽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某;李某【当事人】于某李某【当事人-个人】于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耿某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耿某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周某耿某【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山西丹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并未提供微信截图的网址链接,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依法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一致,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审理中,李某陈述案涉房屋的产权证书已于2020年12月中下旬办理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于某和李某于2017年3月1日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书。

原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4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新娥杨丽珍祁俊【审理法官】段新娥杨丽珍祁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原某;王某【当事人】原某王某【当事人-个人】原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常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常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常某【代理律所】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06:33:01原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5民终491号上诉人:原某,女,1959年3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男,1958年6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住晋城市。

上诉人原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某的上诉请求: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5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5【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李某【当事人】杨某李某【当事人-个人】杨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于永建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永建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永建【代理律所】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庭审中,上诉人杨某表示对于原审判决第一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问题。

上诉人杨某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及2019年11月2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能够证实截至2019年11月2日上诉人尚未偿还离婚协议中的70000元借款,原审法院结合2019年11月2日后双方的还款转账,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68000元正确;上诉人辩称2019年11月2日之前的转款系偿还该笔借款,与其微信聊天内容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洛阳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洛阳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洛阳离婚律师收费标准离婚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不仅仅是感情上的煎熬,还涉及到法律程序和律师费用等问题。

在洛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很多人在面临离婚时都会关心律师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够找到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他们处理离婚案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洛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洛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收费是有一定的规定和标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收费办法》,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收费应当合理、合法,并且应当与所承担的工作量和责任相适应。

因此,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

其次,根据洛阳地区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来收费,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收费方式,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收费标准;二是按照工时来收费,即律师会根据自己在案件中所花费的时间来确定收费标准;三是按照案件的结果来收费,即律师会根据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确定收费标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律师的收费标准还受到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律师的知名度、经验、专业能力等等。

一般来说,知名度高、经验丰富的律师收费会相对较高,而一些新手律师的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因此,在选择离婚律师时,除了要考虑律师的收费标准外,还要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以确保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总的来说,洛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在选择离婚律师时,除了要考虑律师的收费标准外,还要全面考虑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和信誉等因素。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洛阳离婚律师的收费标准,帮助大家在面对离婚问题时能够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律师,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5【案件字号】(2021)豫12民终1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占通景志贤范俊洁【审理法官】李占通景志贤范俊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某;李某【当事人】高某李某【当事人-个人】高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赵立涛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立涛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立涛【代理律所】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分别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渑池县和出售洛阳市产的款项是否应予分割;2.上诉人高某主张的债务是否属于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特别授权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位于渑池县东户的房产,经河南省豫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79.09万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当事人分别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渑池县和出售洛阳市产的款项是否应予分割;2.上诉人高某主张的债务是否属于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上诉人高某主张的位于渑池县产是否应分割的问题。

位于渑池县东户的房产系上诉人高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并无异议。

上诉人李某主张该房产已出售,30万元售房款已支出。

但上诉人李某并未提供该房产过户及买受人付款等证据。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上诉人李某主张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但未依法登记,因此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转让对上诉人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罗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7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铁林【审理法官】秦铁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罗某;赵某【当事人】罗某赵某【当事人-个人】罗某赵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0:56:55罗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3民终79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20)豫03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员秦铁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秦亚蕊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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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孟庆元:婚姻纠纷之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制: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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