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洛阳离婚律师:短信作为离婚证据有何要求,电话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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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及法院指导案例近些年来,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得比较频繁。

那么手机短信、微信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纳呢?根据本人多年法律实践经验,并非所有的手机短信、微信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符合条件要求的手机短信、微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法律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微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

由于手机短信能够有效第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同时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等,其能够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因此手机短信、微信符合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的形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结合指导案例谈谈手机短信、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注意的问题北京法院指导案例《原告杨春宁与被告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将手机短信作为定案依据之一。

律师说明拿手机用途的证据

律师说明拿手机用途的证据

律师说明拿手机用途的证据律师说明使用手机作为证据的用途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非常荣幸能有机会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就使用手机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和重要性进行说明。

手机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备物品,同时也储存着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在刑事、民事等各种案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首先,手机是一个重要的通信工具,每一通电话或者短信都是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所发表的言论的证据。

许多犯罪行为涉及通讯,比如威胁、敲诈勒索、恶意诽谤等。

通过调取被告手机中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内容,我们能够准确地找出与被告相关的证据,增加案件的证据支持力度。

其次,手机中的照片和视频可以为案件提供直接的物证。

比如,一个被指控非法拍摄他人隐私的案件,通过被告手机中的照片和视频,可以证明是否存在非法拍摄行为以及证实受害者的指控。

同时,手机中的照片和视频也可以用于交通事故、盗窃案等案件的调查,提供现场证据和事故过程的记录。

再次,手机中储存的网络聊天记录和社交媒体信息可以揭示被告的行为动机和与他人的关系。

在诸如网络诈骗、网络暴力、恶意侮辱等案件中,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能够清楚地展现被告的意图和行为,在增加证据力度的同时也有助于追查犯罪链条。

另外,现代手机普遍配备GPS功能,可以记录手机的定位信息。

在案件调查中,可以通过被告手机中的定位信息来追踪被告的行动轨迹,进而判断被告是否与案件发生地点相关联。

这一功能在谋杀案、绑架案等重大案件的侦破中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手机中的应用程序和网站浏览记录也可以为案件提供启示。

在涉及、毒品交易、色情行为等案件中,手机中的应用程序和浏览记录可以揭示被告的嗜好和行为趋势,在案件调查和定性时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手机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通信工具和储存工具,其中的通话记录、照片、聊天记录、定位信息以及应用程序和网站浏览记录等,都可以为案件提供宝贵的证据。

然而,在使用手机作为证据时,我们需要保证其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排球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排球比赛中,一局比赛的得分上限是多少?A. 25分B. 30分C. 35分D. 40分答案:A2. 排球比赛中,发球方在发球时,球必须击中哪个部位?A. 地面B. 网C. 标志杆D. 球网的中心带答案:B3. 在排球比赛中,以下哪个动作是被允许的?A. 连续击球B. 用脚踢球C. 持球D. 用头击球答案:D4. 排球比赛中,一队最多可以有多少名队员?A. 6名B. 8名C. 10名D. 12名答案:C5. 排球比赛中,以下哪个位置是不存在的?A. 主攻手B. 二传手C. 接应二传D. 守门员答案:D6. 排球比赛中,一局比赛的领先优势至少是多少分?A. 1分B. 2分C. 3分D. 4分答案:B7. 排球比赛中,每队每局最多可以请求多少次暂停?A. 1次B. 2次C. 3次D. 4次答案:B8. 排球比赛中,每队每局最多可以请求多少次换人?A. 5次B. 6次C. 7次D. 8次答案:A9. 排球比赛中,以下哪个动作是犯规的?A. 跳发球B. 后排进攻C. 后排防守D. 后排发球答案:D10. 排球比赛中,以下哪个动作是合法的?A. 后排队员进攻B. 后排队员发球C. 后排队员拦网D. 后排队员接发球答案:C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用身体的任何部位击球。

(对)2. 排球比赛中,队员在对方场地内击球是犯规的。

(错)3.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用脚踢球。

(错)4.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持球。

(错)5.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连续击球。

(错)6.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用头击球。

(对)7. 排球比赛中,队员在发球时必须将球击中球网。

(错)8.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在对方场地内接球。

(对)9.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在对方场地内发球。

(错)10. 排球比赛中,队员可以在对方场地内拦网。

(对)三、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 排球比赛中,一局比赛的得分上限是____分。

法官说:手机短信等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条件!

法官说:手机短信等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条件!

法官说:手机短信等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条件!法官说:手机短信等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定条件!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法庭上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内容包括:(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

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

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

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手机短信能作通奸证据吗

手机短信能作通奸证据吗

随着手机短信的普遍化,通过手机短信揭发枕边人有外遇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曾经处理过不下十起这类离婚案的戚律师指出,配偶从手机短信中发现枕边人有外遇,是可以以此提出离婚申请,不过要作为通奸证据,就比较困难。

戚律师说,在法律上,所谓通奸是指一名已婚人士与非配偶有性行为,而单凭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很难证明这一点的。

即使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很直接的说:”昨晚我们上床了”,也不能证明发送和接收简讯的双方有过性行为,因为双方可以说这纯粹是在开玩笑,甚或手机遭人盗用,除非他们愿意承认,那又另当别论。

虽然手机短信难以证明配偶有通奸行为,不过当事人却能以“配偶行为不合理”来作为离婚的理由。

戚律师说:“如果当事人在看了手机短信的内容后,发现配偶可能与他人有不恰当的行为或关系,情绪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诸如感到苦恼、悲痛,或有被背叛的感觉时,就能以配偶的行为不合理来提出离婚申请。

”换句话说,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可以成为申请离婚的其中一个理由。

戚律师说,申请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在一起离婚案中,又可分为“有争执性”和“无争执性”两种。

她说:“如果当事人从配偶的手机短信中,怀疑配偶有外遇提出离婚,而配偶又肯承认的话,就表示双方对离婚的理由没有争议,那么手机短信的内容,就能在离婚申请中被接受。

”,当场承认在外面有女人,把陈太太气得几乎崩溃,20年的婚姻就这样给毁了。

来自:女性网商都法律网提示您: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

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

间接证据不认定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注意搜集六类关键证据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是抓获有超过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举止(如:拥抱、亲吻,柺胳膊等),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离婚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方法和合法性

离婚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方法和合法性

离婚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方法和合法性离婚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在离婚案件中,当一方当事人需要向法院证明对方的过错行为时,获取证据成为至关重要的一步。

然而,仅凭主观臆测或个人陈述是不足以构成有效证据的。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我们可以使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获取证据?这些方法又是否合法呢?本文将探讨离婚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方法和其合法性。

一、查阅通信记录在现代社会中,通信方式多种多样,如手机短信、电话通话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怀疑对方存在不当行为,可以通过查阅通信记录获取证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查阅通信记录可能涉及侵犯隐私的风险。

因此,在进行此类行为时,应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自身承担法律责任。

二、收集银行及财务记录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通常会共同管理一些财务事务,如共同账户、房产、车辆等。

在离婚案件中,通过收集银行及财务记录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对方在经济方面的不当行为,比如隐藏财产、转移资金等。

但是,在收集银行及财务记录过程中,需要确保自身的行为合法合规,并且遵守保密协议和法律规定。

三、调取监控录像如果一方当事人怀疑对方在婚外有不当行为,可以尝试调取相关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他人隐私权,私自安装监控设备或未经充分授权而调取他人监控录像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在使用该方法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因侵犯他人隐私而陷入法律纠纷。

四、聘请私人调查员为了获取更加确凿的证据,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聘请私人调查员来调查对方的不当行为。

私人调查员凭借其专业技能和侦查手段,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然而,聘请私人调查员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需加强合法性的保证,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在离婚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需要慎重选择并确保合法性。

当事人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手机短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多交流和沟通的依据都建立在手机短信之上。

而随着手机短信的使用频繁,一些短信也会成为法律纠纷的证据。

下面就探讨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对于财产权、人身权、婚姻权等方面的案件,短信的证据价值通常很高。

如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丈夫出轨了,妻子可以通过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明丈夫的不忠行为,并加以维权;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债务人以短信形式承诺还款,将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就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短信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有时甚至成为破案的关键证据。

例如在涉及贩毒、诈骗及暴力犯罪等案件中,短信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的重要证据。

二、手机短信证据的效力认定对于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效力,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1、真实性首先,可以从短信的真实性方面认定其证据效力。

如果短信的发送者和接收者一方或双方认定其真实性,并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则可以认为短信的证据效力较高。

但如果短信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方面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言进行辨别。

2、完整性其次,完整性也是认定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提交的短信内容完整,连续性强,说明短信确实是完整的记录了双方的交流内容,证据效力相对较高。

如果短信内容部分缺失,或经过删除、修改等操作,其真实性成为争议焦点,证据价值将减弱。

3、时间和地点的证明除此之外,时间和地点也是认定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要素之一。

如果短信的发送日期和时间可以被记录并证明合法性,对于证据的效力有很大的支持效果。

而证明地点可以是基站信息、GPS信息等方式。

这些信息可以确认短信是在哪个地方发送的,从而帮助确认短信的证据效力。

4、其他证据最后,在认定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证据的证明。

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文主要介绍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普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一方有无过错责任等。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

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像手机短信、S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1、手机短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

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

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

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

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机短信作为证据有法律效⼒吗?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短信作为证据有法律效⼒吗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机短信作为诉讼七⼤类型证据之外的新类型证据正逐渐被摆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当事⼈的质询,⼿机短信的证据效⼒已引起⼈们的普遍关注,⽽⼿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我国现⾏法律中并⽆明确的规定。

⽬前我国法律上规定有以下七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论是哪⼀类证据均应当具备客观、关联及合法三⼤性能。

评定⼿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来使⽤,⾸先要考量⼿机短信是否具备证据效⼒,即⼿机短信亦应具备证据的三⼤性能: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不以⼈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机短信必须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机短信的内容应当未曾受到过任何删改;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定的联系。

具体到⼿机短信,因每⼀个⼿机号码均对应⼀个唯⼀⽤户,⼿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机号码间进⾏,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两个特定的⼿机号码间的短信收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的通信⾏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应当程序合法(指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或提取⽅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合法、主体合法(主要针对⼈证⽽⾔)。

对于⼿机短信的来源,严格来说应推定审查以下内容:(1)⼿机短信证据是否是客观真实的存在;(2)⼿机短信证据收集的主体、时间、地点、过程、对象等是否合法;(3)⼿机短信证据是否被他⼈⾮法输⼊和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机短信作为证据,已具备了证据的关联特性,但因⼿机短信内容的易删改性以及来源的复杂性,⽽直接影响到对案件事实进⾏客观、真实的认定,在法⽆明⽂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断⼿机短信的证明效⼒,就要靠主审法官利⽤⾃由裁量权来综合认定。

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如何作为证据使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手机短信、邮件等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了人们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之一。

但在生活和工作中,电子数据的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加复杂。

本文将从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定义、获取、保存、采信以及保全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定义以及获取和保存方法作为证据的定义当我们提到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可以理解为是用来证明某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是通过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所表述的。

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合同、借贷、婚姻家庭、侵权、刑事诉讼等许多方面的事实。

获取方法如何获取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成为了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 保存原始信息:在手机上保存,保留所有短信、通话记录和邮件,并及时备份。

2. 内部检查程序:在企业内部检查程序中,应强制要求保留所有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和其他通讯形式。

3. 监测程序:可在企业网络中添加监测程序,监测计算机使用、电子信函和其他通讯形式。

4. 外部检查程序:在企业内需要进行外部检查程序,比如内部审计、调查等等。

保存方法在获取了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之后,保存数据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在保存之前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需要将数据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合适的地方可以是本地计算机、云端等。

2. 需要有备份计划,以防数据丢失或被删除。

3. 保存时间需要足够长,以保证证据的有效性。

第二部分:采信过程以及保全方式采信过程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被提出,通过采信来认定其真实性以及证明其合法性。

在电子数据的采信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是否足够真实:即是否数据本身就足够真实,没有被篡改的情况。

2. 是否构成证明:即这些证据能否为真实事件提供证明。

3. 是否可靠:即进行了必要的保全和保存步骤后,证据是否还能够保留原始信息。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有证明力吗?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网友提问:结婚一年后,发现丈夫与某异性朋友有暧昧关系,他的手机短信中有一起开房、购物、约会等聊天记录。

我将这些记录截屏保存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些短信记录能否成为因他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证据?律师回答:最新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在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这些手机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证明您的丈夫存在过错。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力?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

因此,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手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行佐证,而不能孤证定案。

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一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2)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

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力。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在诉讼中经常有的事情,那手机短信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作为证据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手机短信是手机短信息服务 (SMS) 的简称。

因为这样的消息长度很短,故称之为短信、短信息、短消息、短讯息。

从法律角度出发,收发短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方,即短信发送人、短信服务提供商(SP)和短信收件人。

另外,增强型短信(EMS)和近来兴起的多媒体短信(MMS,也称彩信)都是SMS的升级版本,它们同样也是使用控制信道,并通过短信服务提供商的短信平台存储和转发消息,仅是在个别功能及传输上要比普通短信复杂一些。

本文所定义的手机短信也包括了EMS和MMS。

论述手机短信的证据能力,有必要先看一下什么是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某一项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者资格。

对于一项材料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具备证据能力,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那么,手机短信是否具备这“三性”要求呢?下文一一予以分析: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想象的、捏造的。

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便是这种反映可能存在偏差甚至是错误,但它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前提。

其次,证据的形式具有客观性,即证据本身具有存在的形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得以让其他人感知的。

笔者认为,手机短信均满足以上两方面的要求。

手机短信的传递过程虽然是数字信号的发射与接收,但是最终它可以在收件人的手机上显现成为人们可以识别的文字、声音和图像,它的形式客观性不容怀疑。

而一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机短信的内容显然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这些内容并无“真迹”,而且很容易被删除或者更改,而且还不留痕迹,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手机短信的客观性。

短信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

短信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吗
就业补助金和 医疗 补助 金。
之 彼此 印证 。4可 向法 院 申请证 据保 全 :依 据 《 民事诉 讼 法 》第
七十 四 条规 定 ,请求 人 民法 院 以勘验 、制 作笔 录等 方 式将 短信 内 容 固定 下来 。 为避 免手 机 短信 灭失 。 5诉 前可 以 进行公 证 :依 据 《 民事诉 讼法 》第六 十七 条的 规 定 ,当事 人可 以请 公证 机 关对 手 机短 信 予 以公证 。 6要 注意 取证 手 段的 合法 性 和取 证环 节 的完 整

人 民法院 《 关于 民事诉 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 二条规定 : “ 调
查人 员收集计 算机数 据或者录 音、录像等 视听资料 的 ,应 当要求被 调查 人提供 有关资料 的原始载体 。 ”应该 说手机短信 作为一 种视 听 资料 ,只要符 合证据的 属性 ,并且 还能够 “ 证明案件 的真实 情况 ”
伤保 险 , 未 买工伤保险的相关赔偿和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记住工伤 事故 处理得按 以下 先后程序进行 :1 先 通过劳动争议仲 裁认 定存在事
实劳 动关系 ( 有劳动合 同时不 需此程 序 );2 认定 了劳动关系后再 申
请认 定为工伤 ,包括认定后可 能发生的诉讼 :3 做 劳动技能鉴定评定 伤 残等级 ( 不是司法鉴定 ): 4根据鉴定结果 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主 张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 除了应支付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治疗与休养 期 间工资外 , 还应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终止用工人得支付一次性
给法官 看 ,看 手机 吗 ,还 是要 以书 面形 式?
我国 《 民事 诉讼法 》规定 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 :书证 、物证 、 视 听资料 、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七种 。最 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短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仅是一种沟通工具,更是证明事实、解释问题的重要证据。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案件中,但同时也因其易伪造、易篡改、易丢失等缺点,引发了很多争议和困扰。

因此,如何正确审查和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成为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定短信真实性的要求为了保证短信作为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当事人在某一时刻的真实意愿,法律对于认定短信真实性提出了以下要求:1.短信是否与事实一致是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短信内容必须与正常人的思考、口吻和行为习惯一致,才会受到法庭的认可。

同时,判断短信是否真实还需考虑其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的相关性。

2.发件人的身份认证是判断短信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首先,需要判断发送短信的号码是否可追溯;其次,需要核实短信发送者的真实身份。

如果有必要,应当对短信发送者进行电话、视频或当面核实身份,以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3.短信格式、字体、语言、标点等方面是否存在异常,也是判断短信真实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因为伪造者往往会出现拼音错误、词汇不当、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等情况。

法庭应当对这些异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判断短信是否可信。

二、短信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要点在判断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适格性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判断短信的原始形态是否稳定。

在判断短信是否具有证据价值时,必须要考虑短信的原始形态是否完整、稳定和一致。

如果短信被篡改、删除、伪造等,则短信将失去证据的可信度。

2.采用科技手段鉴定短信的真实性。

因为伪造验证短信的技术不断更新,为了更好地保证短信的真实性,可以采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

例如将该手机短信导入电脑进行鉴定是否有修改和篡改痕迹。

3.对短信内容的推敲也是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环节之一。

除了必须确定发送人和发送时间,同时也需要对短信内容进行全文推敲,注意其逻辑性、合理性、真实性,如果在全文推敲过程中存在语言不通顺、内容矛盾等问题,就需要考虑短信中的真实性。

起诉离婚要求查通话记录会通过吗

起诉离婚要求查通话记录会通过吗

起诉离婚要求查通话记录会通过吗起诉离婚要求查对方的通话记录,法院会不会通过我们的请求?这是很多人都想知道的一个问题,那么起诉离婚可不可以查对方的通话记录?是不可以的,因为其通话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所以说是不能够要求查对方的通话记录的,除非是有特别的需求才可以查。

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起诉离婚要求查通话记录会通过吗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起诉离婚要求查通话记录会通过吗通话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法院也是没有这个权限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会主动调取证据。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单方起诉离婚的条件有哪些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同样也有离婚的自由。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三、想起诉离婚应该怎样做首先,起诉离婚一方需要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法院为准。

法院立案之后会在审理之前组织庭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进入审理程序,最后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如果准予离婚会同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处理。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起诉离婚要求查通话记录会通过吗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是不会在离婚案件中查对方的通话记录的。

大家。

都是短信惹的祸,离婚时杨某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都是短信惹的祸,离婚时杨某某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都是短信惹的祸,离婚时杨某某的⼿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都是短信惹的祸,离婚时杨某某的⼿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随着科技的发达,⼿机的普及,很多⼈闹离婚,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的离婚时都会留意⼿机短信,将⼿机短信作为证据⽀持⾃⼰的诉讼请求。

但⼿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呢?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证据形式。

然⽽,⼿机短信并不属于这七种证据形式之⼀,但是这蓑不表明它不可以作为证据。

事实上,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商务的兴起,电⼦邮件等电⼦资料⽇益普及,从⽽导致了电⼦邮件等新型证据在实践中得到认可。

案例杨某某,男,居住在沈阳某⼩区。

2006年1⽉,杨某某与谈了2年的⼥朋友赵某某正式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不过,近⽇赵某某和杨某某的关系闹僵了。

两⼈关系闹僵的源头是杨某某⼿机中的短信。

2008年5⽉的⼀个周末,杨某某在卫⽣间洗澡,⼿机放在电视机前的茶⼏上,⽼婆赵某某就在茶⼏边上的沙发上坐着看电视。

突然,杨某某的⼿机提⽰有短信,赵某某没有多想,就直接顺⼿拿过⼿机打开短信看。

这条短信的内容让妻⼦趑某某出了⼀⾝冷汗,真是不看不知道,⼀看吓⼀跳。

“⽼夫,那次觅⾯后,我就⼀直默默地喜欢你,可总是说不出⼝。

今天借别⼈的⼿机,⿎起勇⽓给你发了这个短信。

如果有缘的话,请发短信0K到××××找我。

”赵某某想到⾃⼰的⽼公年轻有为,刚30岁就已经是销售部副经理,经常在外⾯跑业务。

这⼏天刚和同事⼀起出游回来。

难不成⾃⼰的枕边A已经变⼼?于是,赵某某拿着⼿机去质问杨某某是怎么回事?杨某某⼀看短信的内容,顿时觉得头⼤,但是⼜有点拿捏不定,因为杨某某上⼤学的时候在宿舍是⽼⼤,有时候宿舍兄弟也会在教室称他⽼⼤,因此,⼀看到“⽼⼤”这⼀⾔辞,杨某某有点意外,但⼜觉得可能是⾃⼰认识的⼈。

因为杨某某⾮常急于把这个问题解释清楚,即⾃⼰不知道对⽅是谁,没有婚外恋。

离婚中的证据原则

离婚中的证据原则

离婚中的证据原则离婚中的证据原则离婚中的证据取得的注意事项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合法,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规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22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

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离婚会查通话记录吗

离婚会查通话记录吗

离婚会查通话记录吗
⽣活多年的夫妻⼀旦进⼊到离婚的地步,说明彼此的就彻底撕破脸⽪了,在这时可能会为了财产分配的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甚⾄到了要打官司的地步。

有些⼈在打离婚之前跟家⼈商议着转移离婚财产的事情,担⼼会差通话记录。

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离婚会查通话记录吗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会调查当事⼈的通话记录,要根据当事⼈的要求进⾏。

如果⼀⽅当事⼈申请由法院进⾏取证,且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会依法取证。

⼆、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七条规定,⼈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不得拒绝。

⼈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提出的证明⽂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

离婚其实⼀般是不会查通话记录,如果通话当时没有录⾳的话也很难在法庭上发挥证据的作⽤,当事⼈在离婚的时候可以清楚相关规定。

对于离婚查通话记录的内容⾃⼰也不是特别了解的时候,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 副本

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 副本

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不久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一起妻子以丈夫发给自己的短信为证据要求离婚的案件。

但房山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丈夫对其实施了暴力。

7月19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2004年6月30日,高淑珍(化名)以其夫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与其夫李强(化名)离婚,并要求其夫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高淑珍称在与李强共同生活的三年中,李强经常对其进行辱骂、殴打。

高淑珍用照片所照伤痕证实被李强对其殴打的事实,并用2004年5月23日至6月28日在其离家出走期间李强给其发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证实被告对其进行威胁、恐吓。

审理中李强称,其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其并未实施暴力。

并称高淑珍性格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对高淑珍的关心和理解。

法院审理认为,高淑珍与李强系先同居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

李强虽然承认在婚后的共同生活的一次争吵中,因双方互相推搡时,高淑珍不慎撞在门框上导致右臂红肿,但否认殴打过高淑珍。

李强虽承认高淑珍提供的一张照片的真实性,但该照片不足以证明李强对高淑珍殴打的事实。

此外,李强认可手机短信是自己所发,但高淑珍当庭出示的手机短信内容均为李强向高淑珍道歉并请求其原谅,请求高淑珍回家,决心改正错误及表白自己情感的言辞。

并非李强对高淑珍威胁、恐吓,而且李强称在高淑珍离家出走后曾接过高淑珍几次均受到其家人的阻挠,只有用短信表达自己的心情,高淑珍并未反驳。

综上高淑珍以李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

且高淑珍庭审中自述曾对李强很好,李强亦以诚恳真挚的语言短信请求谅解。

由此可见,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努力协调家庭关系,各自改正缺点和不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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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信作为离婚证据有何要求
在目前法律实践中运用的电子证据中,手机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证明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原因如下:
一是法院从通讯商处调阅手机短信内容,不具有强制调取的权利;
二是手机号码尚未实行实名制度,短信清单只能证明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证明不了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

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设备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内容。

随着手机的普及,手机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之一,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

在利用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务必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单独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要证明手机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

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3、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

所有证据均保持一致性,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这样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4、可以对短信进行必要的公证。

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
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为了防止手机短信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起诉前,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
5、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

为了避免手机短信的灭失,在提起诉讼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取证手段要合法性,取证环节要完整。

即证据的收集方式、程序等要合法,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尽量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证据作为事实的载体,必须与事实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才能够起到证明事实发生的作用。

如在离婚案件中要通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首先该证据的内容要与感情破裂的事实有关。

无论何种类型的证据,法院如果要采信该证据,该证据则必须与所证事实本身有着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二、电话记录能作为离婚证据吗
这类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

包括录像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属于诉讼证据的一种,其特征有三:
1、视听资料有较大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2、视听资料不论在来源上还是应用上,都具有广泛性;
3、视听资料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等优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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