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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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的规 范 和要 求 。该 制度 运行 四年来 。取得 了一 定 的成 绩 . 讯 问 时 将邀 请 合 适 成 年 人 到 场 的情 况 直 接 告 知 .并 在
但 也 存在 着 不少 问题 具体 运行 情 况如 下 :
笔 录 中 予 以 记 载 .由 涉 罪未 成年 人 签 字 确 认
未成 年人检察
责任编辑 吴红梅
J中因绝察宦 71 THE CHINESE PROCURA—

浅谈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 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齐 钦 李文科 房 崇 文
摘 要 :合 适 成年 人 到场 制度 源 于英 国 。是 西 方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维护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权 益 的一 项重要 制 度 在修 改刑诉 法后 再 总结我 国司 法 实践经 验 的基 础上 吸 纳 了这一 制 度 .在 “特 别程 序 ”第 270条 予 以明确 规 定 .体现 了我 国在刑 事 司 法领 域对 未成 年 人 的特 殊保 护 。本 专题 调 研就 镇 平县 公检 法司会 签的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参 与刑 事 诉讼 实施 办 法 (试行 )实施 四年 多来 的相 关 情 况进行 调 查 ,以期 能 够客 观 反 映合 适 成 年人 参 与制 度在 实践操 作层 面存在 的 问题 和 不足 。从 而提 出 完善 建议 ,进 而推 动 此项 制度 的健 康 有效 运行 。 关 键词 :合 适 成 年人 实体 规 范 程 序规 范 保 障机 制
2013年 4月 12日,镇 平县 公 、检 、法 、司 ,四机 关 联 合 会 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的情况
签 了《关于 专业 合 适成 年人 参 与 刑事 诉 讼 实施 办 法 》(试
3.合 适 成年 人 参 与流 程 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几 个步 条 件 、权 利 义 务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关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在第270条中规定:“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举措,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究竟如何设计,该制度价值追求及在技术层面上的具体应用成为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p ] 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理解;适用【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__)07-090-1一、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基本含义适当成年人(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旨在维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基本含义为:警方在对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进行讯问时,必须要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否则即为违法。

适当成年人到场的作用,主要是为未成年等提供咨询建议,帮助其与警察沟通,并对警察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进行监督。

英国是较早建立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国家。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不但将法定代理人的参与由原来的选择性规则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另规定特定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二、创设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价值审视(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需要。

相对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欠缺生活经验,他们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处于其他刑事诉讼程序中,心理状态更亦处于高度的紧张和恐惧中,可能由于身心问题而导致无法正确理解警察的讯问,因此,他们需要适当的成年人及时提供帮助,监督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的行为,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正是认识到未成年人一般在心理、生理特征有别于成年人,且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比之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故诸多法治国家均对违法犯罪少年在讯问、审理和处遇等方面施行与成年人的普通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原则性区别的法律制度,而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也归属这一范畴。

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合适成年人人选选择

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合适成年人人选选择

浅谈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合适成年人人选的选择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已被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所吸纳,合适成年人人选的选择范围、选择对象、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的素质、合适成年人的机构设置均尚不明确,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合适成年人的选择是否恰当将影响未成年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影响办案的过程,应当严肃而谨慎。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合适成年人的素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近年来在国内云南盘龙、上海长宁、厦门同安等地试行,目前该制度已被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所吸纳,但对于合适成年人的人选,该法只规定了一个范围,即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对于如何选择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应具备的素养或条件尚不明确。

由于合适成年人首先充当的是未成年人家长的角色,其次充当的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者的角色,对于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应当严肃而谨慎。

笔者结合我院多年来合适成年人参与情况谈谈合适成年人的选择问题。

一、我院合适成年人的人选我院于全省最先试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由区人大法工委、关工委、团委、妇联干部及律师、教师共14人组成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其中心理咨询师6人,心理学博士1人。

目前我院的合适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我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在实践工作中,一般优先邀请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或不适合参与的时候,才邀请我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

我院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我院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均为兼职,都有自己的工作,一般来讲,需要和合适成年人协调时间来决定讯问时间,常与检察工作相冲突;二是我院的合适成年人自2009年聘任开始,历经3年多未曾换届,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的热情已经慢慢减退,参与讯问逐渐形式化;三是经费没有保障,我院对于合适成年人的待遇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目前采用的是在年底给予部分补贴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合适成年人的工作量不同,待遇却没有区别开来。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3.01.01生效日期: 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第四条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向各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也可以向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章合适成年人的来源、资格与管理第六条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二)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三)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3.02•【文号】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高检发未检字〔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二节模式与机制第三节基本要求第二章特殊检察制度第一节法律援助第二节社会调查第三节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第四节亲情会见第五节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第六节当事人和解第七节被害人救助第八节犯罪记录封存第三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前准备第三节讯问第四章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询问前准备第三节询问第五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案件审查第三节作出决定第六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五节出席法庭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范围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细化未检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确保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未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作者:齐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合適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关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具体运行情况如下: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 I I 制占 缸会 2 0 1 3・ 4 ( 下)
◆理论 新探
现行刑诉 法背景下合适成年 人制 度研究
孙子 晶
摘 要
王德 宏
未成年人参与制度起 源于英 国, 是旨 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
法填补了我国法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的空白, 但仍属原则性规定 , 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定义入手提出了有 关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想, 并就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 出了建议。
合适 成年人 ( a p p r o p r i a t e a d u l t ) 一词 取 自英 国的 《 警察 与刑 事 证据法》 , 在 该法 中正式 确立 了适当成 年人 参与 未成年 犯罪嫌 疑
能力人 或者 限制行 为能 力人 ; 已接 受案件 当事 人委托 的诉讼 代理 人审 讯制度 , 规定 了除 非在 某个 紧 急情况 下 , 警 察在对 被拘 留的 人 、 辩 护人 , 案件 的证人 、 鉴定人 员 , 相关 部 门的办 案人 员及 与案 未成年 人或 者有精神 障碍 的成年 人进 行讯 问时 , 必 须有 合适 的成 件 处理 结 果有利 害关 系 的人 ; 曾 因犯罪受 过刑 事 处罚 的人 。 年人 在场 , 否则 即为 违法 。 依据 1 9 9 8 年《 犯 罪与 骚乱法 》 , 英 国建 ( 二) 合 适成 年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立 了有 固定 办公地 点 、 稳 定经 费来源 的专 门机构一 青少 年犯罪 工 合 适成 年人 应享 有 以下权 利 : 讯 问未 成年人 时 , 合 适成年 人 作小 组, 目的是对 青少 年犯罪 进行 早 期干 预 、 为其 提供 法律 咨 询 有权 在场 , 并在 讯 问结束后 阅读 、 核对讯 问笔录 ; 合适成 年人有 权 等, 维 护青 少年 的合 法权 益 。 英 国的合适 成 年人 制度主 要适 用 于 与 未成年 人交 谈 , 对 未成年 人进行 安抚 和教育 , 稳定其 情绪 ; 在讯 侦 查讯 问阶 段 。 问结束 后 , 合适 成年 人可 以向办 案人 员发表 对案 件 的意见 , 介 绍 ( 二) 现 行刑 诉 法背景 下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含 义 未成 年犯 罪嫌疑 人 的成长经 历 、 家 庭环境 、 个性 特点 、 社 会 活动 等 合 适 成年人 制度 是指 警 察在 讯 问未成 年 犯罪 嫌疑 人和 有 精 情况 , 为 办案提 供参 考; 对讯 问和 审判过程 中发 生的违 法 、 不 当行 神 障碍 犯罪 嫌疑 人时 , 必须有 适 当 的成年人 到场 , 他们 的角 色主 为提 出意见 。此 外 , 合适 成年 人应 当 履行 以下义 务 : 帮助 涉案 未 要 是阻止警 察的压迫行 为并确保 未成年人所 作的陈述 是 自愿 的。 成年 人 正确 理解法 律 的含 义 , 不 得 以诱导 、 误 导等 行为妨 碍 司法 在 刑诉法 修改之 前 , 我 国并没 有合 适成年 人制度 的规定 , 只 活动 : 应 当保 守国 家秘 密及未 成年 人 的个人 隐私 ; 在案件 办理 结 是 规 定了法 定代 理人 到场 旁 听讯 问的制度 。修改 后 的刑事 诉讼 束后 , 应 有关部 门要 求, 积极 配合 、 协助有 关部 门对未成 年犯 罪嫌 法增 加 了第 2 7 0条 的规定 : 对 于未成 年人 刑事 案件 , 在讯 问和 审 疑人 、 被 告人开展 回访 、 帮教 工作 ; 在场陪 同未成 年人参 与讯 问和 判 的时候 , 应 当通 知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法 定代理 人 到 法庭 审 判等 活动 中, 必 须遵 守法 律 、 法规 的规定 。 场, 无法通 知 、 法 定代理 人不 能到场 或者 法定代 理人 是共犯 的 , 也 ( 三) 合适 成年 人制 度 的工作 程序 可 以通知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其 他成年 亲属 , 所在 学校 、 办案 机关工 作人 员在讯 问或者 审判 过程 中, 遇到 下列情形 之 单位 、 居住地 基层 组织 或者未 成年 人保护 组织 的代表 到场 , 并将 的, 应 当通, 划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与 法定代 理人 无法取 得联系 的; 有关 惰 况记 录在 案 。到场 的法 定代 理人 可 以代 为行 使 未成年 犯 法定 代 理人无 法到 场或 是共 犯 的; 法定代 理 人拒 绝到 场的 ; 其 他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的诉讼 权 利 。这项 规定 旨在维护 未成 年犯 罪嫌 成年 亲 属无法 到场 的 。 办 案机 关通知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 应 当事 先 疑人合 法权益 , 可谓 是在保护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方面 的一 大进步 。 征得 未成 年 人本人 或 者其 法定 代理 人 的 同意 。合 适 成年 人接 到 ( 三) 合适 成年人 制 度 的作用 通知后 , 应 于提讯 当 日到场 的, 确 因特殊原 因无法 到场 的, 可先 行 合适 成年 人在 刑事 诉讼 活 动 中到场 的主 要 目的是帮 助未 成 协调变 更到场 时 间, 无法 变更可 由办案机关 于提讯 前两 日提 出 申 年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消 除紧 张情绪 , 保障 未成 年犯罪 嫌疑人 、 被 请 。办案 人 员在 合适 成年 人到 场后 应 首先 核实其 身 份 。履行 职 告人 在刑 事诉讼 中的供述 、 陈 述等 的真 实性 和客 观性 。 同时建 立 责时 , 合 适成 年 人应 先 向未成年 人表 明身份 , 说 明合 适成 年人 工 合适 成年 人 参与制 度 也是 我 国法制 发展 水 平不 断提 高 的表现 。 作职 责 , 并 与其进 行 简单 会谈 , 会 谈 时应 当有 办案机 关工 作人 员 随着 经济 和社会 的 发展 , 未成年 人犯 罪 出现 了一些 新情 况 、 新 特 在场 。 诉讼 活 动结 束时 , 讯 问笔录 或者 庭审 笔录 应交 末成 年犯 罪 点, 需 要提供 必要 的规 范和 准则 来完 善我 国少 年 司法制 度 , 合 适 嫌 疑人 及到场 的合 适成 年人 阅读或 向其宣 读 , 经核 实无误 后 由未 成年 人制度 将填 补这 一方 面 的空 白 。 同时 , 合适 成年 人参 与制 度 成年犯 罪嫌 疑 人及 到场 的合适 成年 人签 字确 认 。 除特 殊情 况外 , 也体现 了正 当程序 原则 , 符 合现 代刑事 诉讼 以追求 程序 正义 的价 办案机 关对 未成年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进 行多次讯 问、 审理的 , 应 值体 系, 是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 良好途 径 。 当保证 均 由 同一合 适成 年人 到场 。 二、 合适 成 年人 制度 的构 想 四、 现行 刑诉法 背景下 我 国推行合 适成 年人制 度需要 解决 的

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
答: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作为其合适成年人行使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权利。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都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

在房山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共青团干部、司法工作者、教师、律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工作的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当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置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保护罪错少年。

但实践中,由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定位模糊、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性、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该制度的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仍然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具体体现。

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庭模式理论为基础,与我国的恤幼思想相一致。

涉罪未成年人在面对刑事审讯时极易受到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时合适成年人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一)合适成年人的定义和地位界定合适成年人是指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侦查人员在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格的成年人在场。

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监督,与未成年犯沟通,安慰未成年人,借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不同于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是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设置的,理应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和权利,将合适成年人认定为与翻译、鉴定人等类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最为合理。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制度。

其特点有:第一,成年人的选择合适性。

合适性的标准看合适成年人的组建和职责是否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二,参与的独立性。

要求合适成年人以独立身份参与诉讼,享有独立的权利;第三,非必经程序。

法律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的现状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法律移植到地区试点,再到制定法律的过程。

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地区的制度试点和发展情况进行研究。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侦查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靳国胜【摘要】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设计的一项特别制度,旨在维护侦查讯问中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虽然存在模式上的差异,但在功能上是一致的.我国法律有关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规定,既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也是国内司法实践探索的结果;但由于立法的粗疏,在具体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在场难以实质性地发挥作用,亟需进一步对合适成年人的功能定位、选任、法律后果及介入程序加以明确和细致化.【期刊名称】《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38)001【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侦查程序;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作者】靳国胜【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青海西宁 81000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3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在其《犯罪人论》中谈道:“严重的犯罪人都是在年轻的时候脱颖而出的,尤其是在青春发育期内,有时候甚至是在此之前。

”[1]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难题,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各国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设置了特殊诉讼程序,其中,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便是这一特殊程序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吸收我国原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亦专条规定了中国化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这既是一种诉讼理念的调整,也是制度设计上的一定创新。

由于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晚,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上,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本文拟通过考察该制度的立论基础和不同运行模式,结合我国相关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提出完善的建议。

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应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当压迫的制度。

[2]该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在一项谋杀案中,三名少年在审讯中招供,遂被判犯谋杀罪。

后来上诉法官对此案进行调查发现,这三名少年的权利受到侵犯以致出现虚假供述,其中一名少年智力迟钝,警察在没有任何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他们讯问,并未告知其有权与律师或朋友联系,该判决遂被上诉法院宣布无效。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准确理解和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亮点之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

这一修改无疑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和突破,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该法第270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同时还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该条文仍属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研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

“合适成年人”最早见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1]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吸纳了这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仍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可初见端倪。

浅析《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条

浅析《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条

浅析《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条【摘要】合适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该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诉讼权力。

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加入了这一制度,填补了我国诉讼法上的一项空白。

但该制度仍属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制度定义、起源出发,描述了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现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探讨了相关理论、法律渊源,最后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权利一、法律渊源我国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大致如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8条、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5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定代理人出庭及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3条③、2010年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④、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⑤。

单看法条内容,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还有很多漏洞,如:合适成年人的定义、范围;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实际作用是什么;不通知合适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但是我们依然能够依稀看到这些法律条文所铸造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框架:从没有合适成年人这一术语到第一次出现;从可以通知到应当通知;从没有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到明确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已同样具备了一个有生命力的诉讼制度所应有的法律渊源基础。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一)盘龙模式2002年云南省昆明市所建立的“盘龙模式”可谓是独立模式。

合适成年人是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律师、司法人员的独立诉讼参与人。

使用的对象是被公安机关讯问后、有可能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作者:孙子晶王德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摘要未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碍嫌疑人的司法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填补了我国法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空白,但仍属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从合适成年人定义入手提出了有关合适成年人的制度设想,并就如何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刑事诉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者简介:孙子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部;王德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85-02一、合适成年人制度概述(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起源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豍,在该法中正式确立了适当成年人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讯制度,规定了除非在某个紧急情况下,警察在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或者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否则即为违法。

依据1998年《犯罪与骚乱法》,英国建立了有固定办公地点、稳定经费来源的专门机构—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目的是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干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英国的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适用于侦查讯问阶段。

(二)现行刑诉法背景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含義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阻止警察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豎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我国并没有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旁听讯问的制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270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惰况记录在案。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论文摘要:1899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宣告了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1986年上海长宁检察院探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标志着我国未检制度的创立。

2011年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在这二十多年中,未检领域试行了一些富有特色和价值的改革,合适成年人参与既是其一,检察机关是这一制度的倡导者和主要推动者。

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浅析,以期深化对这一制度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认识,把已经取得的经验推广运用,以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论文关键词:少年司法制度未检改革合适成年人程序公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签字国家最多的公约,这一公约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目前该原则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领域开始,一方是生理、心理发展都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另一方是行使着国家公权力并且在社会知识、经验、阅历上都很丰富的警察,力量对比严重失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平衡力量对比,确保儿童最大利益在少年司法中得到实现。

中国是礼仪之邦,有着悠久的尊老爱幼的传统,公众对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宽容和怜爱,一项制度率先在少年司法领域推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此少年司法改革也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驱。

正如林纪东所说:“少年法之理论,与传统之刑事法理论(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理论),虽多距离,然对旧日之刑法,正有推陈出新之作用,刑事法之改正,将于少年法始肇其端。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起源和基本内涵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adult)一词取自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在1972年MaxwellConfait谋杀案中,上诉法院基于三名十多岁的嫌疑人(其中一个少年有精神障碍)是在没有任何独立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被讯问的,而宣布原审法院对该三名未成年嫌疑人的判决无效,这一事件引起公众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广泛关注。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我国上海、云南、福建等地,已经先后开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合适成年人任职资格不明确,适用阶段不够全面,合适成年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等。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拓展合适成年人参与的诉讼阶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建立科学的模式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模式;刑事诉讼法;权利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为一项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

其最初的涵义是:警察在讯问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适当成年人等)到场,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从这个涵义可以看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保护,其应用阶段也只是限于侦查讯问阶段。

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等成年人。

[2]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与实践的成熟,这一含义也在不断拓展与丰富。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探讨,除了介入对象、适用的诉讼阶段外,还集中在切入点,合适成年人队伍的构成,以及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意在讨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精神障碍者的适用在此不作讨论,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情况,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该是指司法人员(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社会工作者以及受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否则即为违法,讯问结果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新刑诉法成年人到场制度实务研究

新刑诉法成年人到场制度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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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燕 , 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 刘立 霞、 郝 小云 : 《 论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中的合适成年人 制度 》 , 栽《 法 学杂志》 2 0 1 1 年 第4期c
新刑诉法成年人到场制度实务研究
或无 监 护能力 时 , 则 由下 列人员 中有监 护能 力 的人担 任监 护人 : ( 1 ) 祖父 母 、 外祖父 母 ; ( 2 ) 兄、 姐; ( 3 ) 关 系 密切 的其他 亲 属 、 朋 友 愿 意承担 监 护 责任 , 经 未成 年 人 父 母 所 在 单 位 或 未 成年 人 住 所 地 的 居 民 委 员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
合适成年人
在刑 事诉 讼 中 , 当被告 人或 犯罪 嫌 疑人 为未成 年人 时 , 因此 类群 体 的社会 经 验 、 法 律 知识 、 自身保护
意识和防御能力等诸多方面能力欠缺 , 导致其诉讼 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维持 控方与辩方力量的对 比相对均衡始终是立法的重点 , 司法中也会采取各种方略以平衡控诉双方 的诉讼
目目
青 少 年 犯 罪 问 题 2 0 1 3 年 第 6 期
新刑诉法成年人 到场制 度实务研 究
吴 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 法》 第2 7 0条 明确规定 了我 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成年人到场 制度。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 旨在让 第三方介入诉讼监督 司法程序 , 是一项切 实保
2 . 法定代理人 的范围。修订前 的《 刑事诉讼法》 第8 2条第 3 款规定 : “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 理人 的父母 、 养父母 、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 的机关 、 团体 的代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 法第 1 0 6条第 3款保 留 了上述 条款 。从 该 规定 可见 , 我 国刑 事法 定代 理人 的范 围涵 盖较 广 , 除 了父 母 、 养父 母之 外 , 还包 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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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本报讯近日,县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颁布施行。

今年年初,县检察院为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落实法定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多次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进行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参与诉讼的,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县检察院提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办法,获得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的一致赞同。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规定,在法定代理人因故或不能到场的情况下,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合适成年人由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校教师、共青团、妇联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合适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原因,对其进行安抚教育,监督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讯问,有无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权利,同时要求合适成年人遵守案件保密制度。

上海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0-04-20 04:18:00来源: 文汇报(上海)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昨天上午,“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签约暨本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启动仪式”在市检察院举行,市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检察、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时,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正式在上海全面施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成为全国首家省级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协作平台。

昨天会签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共有二十条,规定“合适成年人”应具备条件、“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行使权利和义务、“合适成年人”资格和产生程序、任职时限等,明确“合适成年人”不得兼任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人;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无法通知到的、有碍侦查的、身份不明的、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的、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无法及时到场等情形,应向涉罪未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必要的口头解释,由办案机关确定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发布时间:阅读:608次4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签发《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统一上海少年司法实践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此举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有利于保证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平待遇,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防治未成年人犯罪。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是指公、检、法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能。

合适成年人的入选条件是: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并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上海外来未成年罪犯的比例较高,法定代理人不愿到场的情形亦比较突出。

为此,上海法院自2006年起,在长宁、闸北等区法院开始了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探索,有效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难题,被称之为“代理家长、全程陪护”。

来源:人民法院报合适成年人研讨会综述及对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展望发表时间:2009-1-6 19:36:00 阅读次数:289 所属分类:工作交流合适成年人研讨会综述及对我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展望注:上个月参加了在上海举办的合适成年人研讨会,此番经历带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自惭形秽,最大的冲击就是迎面而来的知识龙卷风。

目睹那么多检察机关有声有色的开展的各项工作,聆听着那么多耀眼的学者才俊的学术争鸣,很激动、很急迫、很期待,很希望自己能利用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为咱们院取到一些真经。

接手未检工作快要两个月了,把这篇粗糙的调研报告留在这里,希望能作为新一年的起点,督促自己认真地虚心地将这项工作顺利地有成效地开展下去。

2008年12月18日至19日我与另外两位同事代表我院应邀出席了由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上海团市委、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承办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此次会议有包括最高检、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江苏、浙江、云南、河南、福建等司法行政相关部门的同志,以及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著名学者、专家与会,会议声势浩大,讨论精彩热烈,可谓是理论与实践的颠峰对决,感觉灵魂都受到了此股智慧之光的普照和洗礼。

自2003年以来,我国已有多个省市试点“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此次会议主旨即是促进各试点单位的交流,提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试点经验,研究试点中所遇到的难点与问题,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会议内容和争论焦点综述会议的核心内容是介绍了几种不同模式和各地区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方面的实践和探索。

几种模式对合适成年人的功能达成了共识,即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对待,发挥缓解压力、同步制约、协助沟通功能。

但在具体实施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

上海模式:将合适成年人定位为法定代理的补充。

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开始,将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涵盖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来源是以社工为主,以法律援助律师、青保老师、志愿者等为辅。

合适成年人由各个阶段的司法机关聘请,组织培训,分别在办案经费中设置合适成年人的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培训和交通费用等项目的支出。

适用对象限于四类人员:1、残障人员;2、外来及少数民族人员;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员;4、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为讯问前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向法定代理人发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对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征求意见书》,征得未成年人同意后,向聘请得合适成年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以及《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适成年人应及时赶到,参与诉讼完毕后,应如实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情况表》。

云南模式:理念是基于国家亲权,即国家监护制度(最高监护权),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家长是依据国家委托授权行使监护权的,不称职时国家可以转移监护权。

即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独立模式。

设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找到司法分流工作的切入点和保障机制。

“司法分流”即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时,在办案人员主持,合适成年人参与下,尽量避免监禁处置或监禁诉讼,坚持有条件的,最大限度的把他们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采用非监禁方法处置或适用非监禁性强制措施进行刑事诉讼,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

其聘请的合适成年人有三项职能:1、出席旁听警方的讯问活动,见证警方的执法,维护触法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参加司法分流活动,在维权基础上,对在本市有固定居所和监护人的触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等社会背景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警方提交社会背景调查报告,为违法未成年人争取非监禁诉讼和非监禁处置方式及从轻减轻处罚创造条件。

3、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非监禁处置的违法未成年人开展社区、家庭、学校的监管、帮教、矫正、观护工作。

该项目由英国儿童救助会专门设立了项目组,配备专职人员指导项目,盘龙区委批准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

在项目推动下,区政府成立了“盘龙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明确合适成年人聘用管理属“未保委”的职责。

会上我院代表也对本院的模式进行了简要介绍,即我们院实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相比于上海、盘龙的成熟模式显然还不够完善,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不同。

既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也包括专门聘请的合适成年人,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邀请合适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属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

我院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有二: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等亲属毕竟是未成年人熟悉、信任的人;二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也是与立法的一种衔接。

2、合适成年人产生的方式不同。

最初是粗放型的运作模式,找教育部门还有心理咨询师等有专业能力的热心人士参加,带有随机性。

到今年走向专业化,向妇联、团委、教育局、关工委、司法局、人大、政协等单位发出征求函,邀请各单位2 -3名合适人选参加。

3、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程序不同。

只要我院邀请,任何我院认为合适的成年人都可以参与讯问;在上海,合适成年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不能参加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司法程序;在云南盘龙,合适成年人甚至在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仍可以主动参与到司法程序中。

4、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内容不同。

我院试行前期,合适成年人仅有协助沟通、监督讯问以及提供帮助等作用。

到2007年后,才逐步完善,要求将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以及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途径。

但目前做的也还比较薄弱。

5、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

我们合适成年人参与的阶段仅在检察阶段,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而上海和云南盘龙,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全面铺开,不但适用于检察阶段,还适用到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盘龙甚至是法院判决后的社区矫正阶段。

两天的会议中,就合适成年人的定位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我院参加了检察组的讨论,上海的代表提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所以,合适成年人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一种,即“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与会的其他代表也肯定,将合适成年人定位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是比较中肯的,仍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探索,上海的模式可实现性更强,也更容易得到上级和各相关部门的支持。

陈瑞华教授指出,少年司法改革不同于其他改革,完全是基层自主、自发的改革,所以它必定有一定的培育过程,在这个过程里,允许任何模式的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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