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保局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辽宁省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20〕150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辽宁省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辽宁省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你单位报送的《辽宁省辽河干流防洪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讨论,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019-210000-76-01-065890)拟建地址线路自铁岭昌图县福德店至盘锦市大洼区海滨,干流穿越铁岭市、沈阳市、鞍山市、盘锦市,全长 538千米,涉及辽宁省境内辽河干流左右岸及小河子河、亮子河、王河、付家窝堡排干、亮沟河和凡河回水堤左右岸(支流河口段19.06千米)。
全部工程分为五大类别,分别为堤防加固及新建工程,堤防加培601.821千米、砂堤砂基治理159.491千米、穿堤建筑物治理166 座(拆除复堤14座、改造72座和拆除重建39 座,新建41 座,其中新建水闸11座、箱涵24座、交通路涵洞3座、排水站3座)、新建堤防41.189千米(包含浆砌石堤防11.573千米)、防汛路贯通(含支流口桥梁7座)及堤顶路563.348千米(堤顶宽8米,重新铺设沥青或保护区内部分铺设砂石硬化路面7米宽)、堤坡硬性防护41.828千米、防浪林补植265.131千米等 7 个分项;险工险段治理(治理险工 57 处)44.776千米;清障及滩区治理工程,河道清障工程(外迁居民地清理 132.11 万平方米,清理套堤520.265千米,清理大棚基础等农业设施295.17 万平方米)、防洪工程生态改造(建设双台子河闸鱼道 1 处)、生态治理工程 24 处11519.80 万平方米等 3 个分项;防洪提升信息化建设,从辽河全流域层面出发,建设全面智能的信息化系统平台。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辽环函〔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沈南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该项目属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项目。
经我厅2013年2月5日厅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工程包括新建500千伏沈南变电站,新建沈南变电站双π至沈东~徐家双回500千伏输电线路,改造沈东~徐家线路。
项目总投资560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49万元。
具体内容包括:新建500千伏沈南变电站,站址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街道。
本期建设2组1000兆伏安主变压器,500千伏出线4回,220千伏出线7回。
新建沈南变电站双π至沈东~徐家双回500千伏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13.2公里,新建塔基38基,其中直线塔19基,转角塔17基,终端塔2基。
改造沈东~徐家线路沈阳市人大代表培训中心段,拆除原有单回线路,新建同塔双回线路1.7公里,新建双回塔4基,单回塔3基;改造沈东~徐家线路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段,拆除原有线路,新建双回线路7公里,新建双回塔15基,单回塔4基。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后,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项目建设。
二、本项目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本项目必须严格执行《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辽环函〔2013〕475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3〕475号关于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经我厅2013年12月6日厅务会讨论决定,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总投资23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43万元。
本项目拟由现厂址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46号搬迁至沈阳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内,拟建厂址北面紧靠沈西三东路(开发大路),西邻细河十三北街,南侧和东侧为园区规划路,占地面积1317.95亩。
本项目主要搬迁改造建设内容为由17万吨/年搬迁改造扩建至20万吨/年离子膜法烧碱装置、由13万吨/年搬迁扩建至20万吨/年聚氯乙烯糊树脂装置(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为乙炔法)、搬迁改造气相法1500吨/年白炭黑装置及其配套烧碱罐区和聚氯乙烯罐区储运系统、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和污水预处理装置、污水处理站、事故水池、含氯废气处理装置、含氯化氢废气处理装置、含氯乙烯废气处理装置、含尘废气处理装置、四个一般固废暂存场、两个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环保设施,主要产品为32%和50%烧碱、聚氯乙烯树脂糊、纳米级二氧化硅,副产品31%和20%盐酸、液氯、75%硫酸、强力胶稀释剂高沸物。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委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沈开发改备〔2013〕35号)予以备案确认。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以《关于沈阳化学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保审字〔2006〕218号)和《关于沈阳化学工业区总体规划调整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沈环保审字〔2010〕315号)出具了审查意见,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要求。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地铁10号线工程(张沙布—丁香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地铁10号线工程(张沙布—丁香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1.02•【字号】辽环函〔2023〕142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地铁10号线工程(张沙布—丁香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沈阳地铁10号线工程(张沙布—丁香街)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306-210000-04-01-393582)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和苏家屯区,线路起于现有10号线(丁香湖—张沙布)终点张沙布站,终至丁香街站,途径莫子山地区、浑南科技城起步区、新南站商务区、会展产业聚集区等核心板块,主要沿规划长青南街、创新路、创新一路、白塔街、金钱松路、会展路、雪松路走行。
线路全长约24.5千米,全部为地下线(埋深10.0米至29.0米),共设16座车站(含换乘站7座),其中预留的国展中心和丁香街2座车站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车站均采用明挖法施工,区间隧道施工以盾构法为主。
新建1座瑰香街停车场,占地面积12.94公顷。
地铁设计最高时速80千米/小时,近期全日发车对数220对,高峰小时发车对数24对。
原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2〕372号批复了《沈阳市地铁十号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批复10号线起自丁香公园站,终至苏家屯西站,全长49.92千米,共设37站。
本次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部分车站、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取消苏家屯西站建设。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22年修编)》,已取得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辽发改交通〔2023〕435号)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辽环函〔2020〕177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沈阳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0年10月23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在沈阳市组织召开了《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函审审查会(防疫期间)。
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沈阳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中环联新(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参加了函审会议。
由有关部门代表及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专业的3位特邀专家,共6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
修改后的报告书于2020年11月26日报到我厅。
根据审查小组评审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一、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北部,200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同意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晋升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批复》(辽政﹝2002﹞24号)批准晋升为省级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为食品、医药、装备制造。
规划用地面积为240.11公顷,是沈阳市“一主三副”结构中北部副城蒲河新城的核心。
规划期限为2020至2030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0年。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公告﹝2018﹞年第4号),核准开发区用地面积240.11公顷。
随着时代发展,沈阳市城区面积不断扩大,道义经济开发区已成为沈阳市中心城区的一部分,位于蒲河新城的核心区域,区域内土地主要为居住用地。
为此,本轮规划重新定位为:依托沈阳北部城市副中心优势,借助道义大学城的发展建设资源,以“科创”为理念,引入科技创新产业、创客创业空间,坚持产业复合、产城融合、校城融合的思路,采用校园、家园、科技园、创业园“四园一体”的发展建设模式,打造集科技研发、智慧制造、创业孵化、创客空间、创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特色经济开发区。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6〕5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6〕54号沈阳沈北新城管委会:你委报送的《沈阳市沈北新区通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2016年第1次会议审查,现就该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拟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二台子村东北建设通用航空机场,拟建厂址距新城子火车站直线距离6.5千米,距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边界直线距离约20千米,占地面积102公顷。
飞行区技术等级按2B标准设计,设计目标年2022年高峰日接待能力为120人/日,预计飞机年起降6000架次。
适用机型Y-12、Y-5、DA40、DA42及塞斯纳172R及以下机型。
新建1条长1200米的跑道及1条与跑道等长平行的滑行道、3条长158.5米垂直联络道,机坪面积200米×146米,16个B类机位,总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的两个机库,航管工程、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气象工程、安防工程、生活服务保障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目视助航设施及飞行区供电系统、消防救援工程、供电、供水、排水、雨水、换热站、供冷、供油、停车场等公用辅助工程。
机场配备场道、应急救援、航空油料储运、行政业务等10台车辆。
人员编制69人。
本项目属于《沈阳市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沈政发〔2014〕30号)中未来沈阳市域内将新建的8个通用机场之一。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辽环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省生态环境治理效能,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沈阳、大连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涉密项目、填海工程除外)。
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二、各市可以按照审批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经综合评估承接部门的承接能力、条件(产业园区应具备独立承担环评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在编人员),审慎调整环评审批权限,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公开。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环评审批等质量情况,对未完成环境质量考核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以及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环评工作问题突出的地区,阶段性调整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各市应及时确定除生态环境部和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相关污染源企业: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制定了《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大气污染源管理,保证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凸显污染减排环境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模式,全面落实“3*6+1管理模式”,着力提高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水平,确保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切实发挥其减排效用,保障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同步实现。
二、工作目标通过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落实环保报告制度,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实行月监察和季核查制度,加强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净化效率等措施,确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放,满足国家污染减排核查要求。
三、重点监管范围本方案的重点监管污染源包括全市国控大气污染源和建有国家认可减排设施的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市重点监管污染源为25家(见附表1)。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冲刺题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冲刺题单选题(共60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 ),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A.海洋生态功能区B.海洋自然保护区C.海洋主体功能区D.海洋特别保护区【答案】 D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 )制定。
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B.国务院C.省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答案】 A3、《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A.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B.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C.环境影响评价、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D.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
A.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B.耕地转为非耕地C.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D.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答案】 B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
A.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B.生活垃圾污染陆域环境的防治C.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D.放射性废液污染环境的防治【答案】 B6、甲地轮船公司在乙地码头拟对该公司油轮的货油舱进行清洗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该轮船公司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批准。
[2016年真题]A.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B.码头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C.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码头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说法,错误的是()A.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B.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C.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应实行产能等量置换D.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沈环保[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沈环保〔2010〕30号)各县(市)环保局、环保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会议提出的“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重点任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市“两个5000亿”目标,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和水平,经过调研讨论,特制定《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试行)(以下简称《沈阳市补充名录》),现印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区、县(市)在审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沈阳市补充名录》(试行)执行,严禁降档审批。
二、各区、县(市)针对《沈阳市补充名录》(试行)规范审批程序和文本,并在审批工作中注意总结积累经验。
附件:1.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略)2.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编制说明3.建设项目环保核查意见4.企业(单位)变更环保登记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2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分类管理名录编制说明1、为了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名录。
2、本补充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沈环保[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沈环保〔2011〕19号)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驻沈环评单位和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现将《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以及沈阳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沈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并定期在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
沈阳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负责评估报告书(表)的日常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每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将考评结果通报、上网或上报。
三、凡在沈阳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环境保护部核准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四、实行环评单位备案资质审查制度。
凡是在沈开展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均需到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每年对备案资质、备案材料及办公条件、人员情况进行评估和核查。
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必备材料1、环评资质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项目负责人环评注册工程师证和承接沈阳项目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环评师资格证和登记证及简介;5、驻沈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驻沈环评人员环评资质情况、在沈办公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驻沈分支机构的资产证明、房屋(办公场所)租赁证明或协议;7、近三年在沈或其他地区业绩一览表。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沈发改发[2006]15号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的通知(沈发改发[2006]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级核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沈阳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附后),市、区、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按本市目录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
《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条市及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委员会(贸发局)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市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投资核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市经委、各区、县(市)、开发区项目核准机关在做好项目核准工作的同时,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内,将上月办理核准项目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沈阳环保局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吉地安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16年5月沈抚新城环保分局关于2016年6月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的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16年6月2日我局受理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现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报告表项目公示期为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6日(3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臣风联系电话:024-******** 88051215(传真)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110165)《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3、环境质量状况4、评价适用标准5、建设项目工程分析6、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7、环境影响分析8、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9、结论与建议25附图3建设项目采样布点图26附图4 给水管网图附图5 排水管网图27。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引起沈丹铁路外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引起沈丹铁路外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辽环函〔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引起沈丹铁路外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建设指挥部:你公司报送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引起沈丹铁路外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我厅2020年第10次建设项目审查会议审查,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020-210100-53-01-078792)拟选线路路由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和浑南区,改建线路自苏家屯站南侧咽喉引出,沿拟建沈阳南动车运用所南侧绕至临近既有线,新建双线并行既有沈丹线走行,沿既有线南侧相邻孔位下穿沈大、沈丹高铁后折向南,跨沈营路、四环路桥沿沈营路东侧走行,跨北沙河后于前桑栏子村西侧通过后折向东,跨大伙房输水管线、规划智慧大街后并行沈丹高铁北侧走行,后下穿苏黑线、上跨桃大线、跨沈阳西洋钢铁铁路专用线、上跨苏黑线后至移位新建陈相屯站后于沈丹线K21+500处接入既有线。
本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沈阳南动车运用所工程新改建沈丹线部分4.11千米;平纵断面调整线路2.064千米;新建双线起于沈丹线DK3+678,终点为沈丹线DK22+429,接既有沈丹线K21+500处;移位新建陈相屯站及还建铁路专用线,新建双线线路长度为18.757千米;新建毡匠线路所(DK4+550),改建吴家屯站,设置基本站台、中间站台各1座,新增一条尽头式散堆装货物线,有效长度为250米,设置250米×20米散堆装货位,采取全封闭物料储存设施,堆放货物为煤炭。
车站丹东侧设牵出线1条,有效长度550米;新建支线上行线ZK3+980至ZK6+295,线路长度为2.315千米;新建下行渡线长度为0.326千米,合计新建线路长度为2.641千米。
环保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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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XKHB00020000
市级环保部门负 行政 责的建设项目污 许可 染防治设施验收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 应当告知理由)。 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 2.审核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验收组意 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 市环 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受理情况公开、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保局 拟作出验收意见公开、作出验收决定公开。 【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 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2001年12月27日发布) 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第十条第一款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市环保局权责清单
编码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XKHB00010000
市级环保部门负 责的建设项目环 行政 境影响评价文件 许可 审批和建设项目 发生重大改变环 评文件重新报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 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 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公 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 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 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 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 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2)申请材料齐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 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 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环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 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 保局 2.审查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要求的3日内作出审批 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送达责任:将环评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 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 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 1998年11月29日发布)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辽环办〔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环办〔2016〕15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4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评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支持工作,现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技术评估分类管理规定如下:一、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的原则;坚持简化评估形式与提高评估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评估重点环节前移的原则。
二、评估方式评估方法及内容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为主要依据。
评估环节前移,强化项目初审,现场技术评估会采取分类评估,单项审查和集中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评估类别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行业类别、环评文件类别等因素,将技术评估分为A、B、C三个类别(分类目录见附表,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评估类别),并据此确定技术评估形式。
四、技术评估形式(一)A类项目1.现场考察:由省环保厅主管处室项目负责人、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1~2名专家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辽环函〔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进一步推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如下。
一、深刻认识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意义。
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我省作为能源消费大省,能耗双控形势严峻,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大力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先导产业,既是我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抓手,又是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
我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进能源革命,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科学合理利用海上风能资源,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各地区要抓住发展新能源的有利时机,结合区域实际,推动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精准发力打造生态宜居美好家园。
二、科学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各地区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本着珍惜土地资源和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新能源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规模。
对于适宜集中大规模开发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区域要集中开发,统筹建设,鼓励多家企业在同一规划区域内建设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发挥规模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要统一规划区域生态景观,统筹开展生态设计与修复,强化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维护生态系统平衡;要优化施工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生态恢复优先考虑当地建群种,与现有生态系统结构相契合,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生态恢复和绿化效果。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07•【字号】沈政发[1987]10号•【施行日期】198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沈阳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沈政发[1987]10号1987年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计划阶段或正式实施前,对其在施工中和投产后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治对策,所做的预测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建设项目。
第二章评价范围及要求第四条凡工业、交通、农林、水利、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污染或对自然景观有破坏性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执行辽宁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等有关标准。
省无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对建设项目给周围地区和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做出科学的分析与准确的预测;对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做出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的正确结论。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按照本办法附表一的要求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管理程序第八条市、区、县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按审批权限送交同级人民政府环保局,由环保局确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自行确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确定前将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方案报送拟建地所在区、县的环保局,由区、县环保局确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
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环保[2011]5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01.07
【实施日期】2011.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沈环保〔2011〕5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驻沈环评单位和市环境技术评估中心: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审批技术评估工作,杜绝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技术评估、缺少专家审查程序而审批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凡属于以下情况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审批技术评估:
(一)市局审批、市局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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