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辽环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现将《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当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排污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当年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指由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辽环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区域监察局、直属各单位:《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7月12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为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做好督察指出问题整改的组织调度、督导帮扶、督办提醒、验收和审核等工作,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实行厅党组领导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负责制,压实责任,形成合力。
一、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项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统筹组织协调本地区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报告。
(一)负责定期组织调度推进本地区内全部整改任务整改落实及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办理工作,组织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整改任务,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厅报告,并组织推动解决。
(二)负责建立健全督察整改日常调度、实地督导、问题督办、验收复核等工作机制,做实工作举措,把好整改工作第一道关。
应组织对销号申请进行复核。
(三)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清单,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并推动问题解决。
二、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负责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与区域监察局、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称省督察办)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整改落实工作。
(一)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责任单位的督察指出问题整改方案,并负责整改。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管理的通知辽环函〔2018〕110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做好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依法规范网上备案,加强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现就登记表备案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强化建设单位依法备案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依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极大简化了环评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随着编制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大幅降低,登记表备案项目大幅增加,各地违法违规备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维护登记表备案管理的严肃性,市局要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备案管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登记表备案的法律法规宣传。
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印制备案指南或者手册、填报样表等多种方式,加强前期宣传,通过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做好备案前、备案中的服务指导,充分告知项目的禁限规定和违规备案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建设单位的法律意识,使建设单位充分了解其权利义务,依法登记备案,减少备案后期监管难度。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信息公布,强化备案程序全面管理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备案入口网页、备案系统内公布登记表备案须知,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条款、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备案管理要求及填报指南等内容,完善备案办理程序,做到备案各环节信息全面告知,不留死角。
强化申请人(特别是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了解违法违规备案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备案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辽环发〔2017〕84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辽环发〔2017〕8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维护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厅组织对2017年7月31日前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进行清理。
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件;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三、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29件。
2017年7月31日以前印发未列入继续适用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辽宁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3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辽环发〔2013〕5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2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辽环函〔2013〕249号关于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4辽环发〔2015〕28号辽宁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5辽环发〔2016〕5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7年继续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函〔2010〕181号关于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复函2辽环函〔2010〕297号关于丹东港大东港区出海航道施工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的批复3辽环发〔2012〕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4辽环发〔2012〕9号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辽环发〔2012〕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工作的意见6辽环发〔2012〕2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7辽环发〔2012﹞53号关于切实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辽环发〔2014〕25号辽宁省辽河水质监测断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3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辽环发〔2009〕61号关于辽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2辽环发〔2009〕63号关于抚顺市清原县新宾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3辽环发〔2009〕64号关于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4辽环发〔2009〕65号关于盘锦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5辽环发〔2010〕17号关于丹东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6辽环发〔2010〕29号关于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7辽环发〔2010〕32号关于葫芦岛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8辽环发〔2010〕34号关于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9辽环发〔2010〕46号关于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0辽环发〔2010〕47号关于鞍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11辽环函〔2010〕151号关于锦州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复函12辽环发〔2011〕2号关于开展创建辽宁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县城)工作的通知13辽环发〔2011〕25号关于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目标的通知14辽环发〔2011〕14号关于加强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5辽环函〔2011〕7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准则》的通知16辽环发〔2012〕71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7辽环发〔2012〕75号关于加强辽河流域“摘帽”污染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18辽环函〔2012〕3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19辽环发〔20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审核和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20辽环函〔2013〕148号关于调整葫芦岛市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复函21辽环发〔2013〕47号关于做好全省工业地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22辽环发〔2013〕69号关于优化涉农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23辽环函〔2013〕154号关于做好重大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24辽环发〔2014〕14号辽宁省环境违法企业绿色信贷限制管理暂行办法25辽环发〔2014〕27号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3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26辽环发〔2015〕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27辽环发〔2015〕31号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8辽环发〔20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辽环发〔2016〕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相关污染源企业: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有关要求,市环保局制定了《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沈阳市加强大气污染减排设施和国控大气污染源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大气污染源管理,保证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凸显污染减排环境效益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源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模式,全面落实“3*6+1管理模式”,着力提高重点污染源的管理水平,确保污染减排设施的良好运行,切实发挥其减排效用,保障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同步实现。
二、工作目标通过健全企业管理制度,落实环保报告制度,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实行月监察和季核查制度,加强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提高设施投运率和净化效率等措施,确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排放,满足国家污染减排核查要求。
三、重点监管范围本方案的重点监管污染源包括全市国控大气污染源和建有国家认可减排设施的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市重点监管污染源为25家(见附表1)。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辽环函〔2014〕227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14〕227号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验收审批工作,落实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战略,现就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认识当前,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日益趋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压力巨大。
但一些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不力、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把关不严,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问题比较普遍,一些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投、久试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突出,严重损害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依法加强环评审批监管,严肃“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新增污染源,突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对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二、严格执行环保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程序,要强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通过实行现场踏查、技术评估、民主审议、公参公示等程序确保建设项目监管质量。
严格环境准入门槛。
各地在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原则: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文件不得受理;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不一致,该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得受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技术指标及标准项目的环评文件不得受理;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要求,不得受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环评文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和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项目须实行产能的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落实《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当地没有环境容量、不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对需要依托园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落实的项目,不得审批其环评文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辽环函〔2023〕124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的通知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单位需严格落实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一)重点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包括: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重点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年度排放情况。
(三)重点单位应将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包括全埋式和半埋式地下储罐、地下储存池等)信息报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新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重点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备案;重点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于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备案。
(四)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等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指标、频次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2•【文号】环发[2013]74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和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污染源环境信息的权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但仍不同程度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是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公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应总结现有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主管单位,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环函[2011]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精神,环境保护部负责牵头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为有序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我部成立了以周生贤部长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近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了我部制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我部将会同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拟于2011年9月开展本年度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14个省(区),请以上14省(区)于2011年8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环境保护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吕春生汪涛电话:(010)66556243、66556244(传真)附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为推动各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主题主线新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部署,将环境保护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努力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各地环境质量改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发〔2019〕35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A3:20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要求,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2019年9月至12月集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定了《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联系人:霍爱兵来克立电话:************、62788759传真:************邮箱:*****************附件:1、《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3、《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9月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印发附件1辽宁省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719号)和《辽宁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落实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辽安委办〔2019〕45号)要求,防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各环节环境风险,在今年以来深度整治工作基础上,2019年9月至12月集中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制定本方案。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辽环函〔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的通知辽环函〔2018〕44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省安委办、省审改办关于公布辽宁省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辽安委办〔2017〕98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的监管,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安全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危险废物环境敏感性强,贮存及利用处置安全要求高,如有不慎,易引发安全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问题。
各市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安全问题,认真落实辽安委办〔2017〕98号文件规定的权责事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固废管理和执法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安监部门沟通协作,定期进行研究和部署,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安全。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责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
企业要以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危险废物安全为核心,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和保障体系,将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个岗位、每名员工,建立层层负责的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要优先采用技术先进性强、安全生产系数高、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技术路线和装备,及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切实保障设备完好率,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风险。
要认真落实国家及地方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明确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一线生产人员的防护,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过程的安全。
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并定期修订应急预案,备齐备足应急物资,按要求进行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紧急情况和事故的能力。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03•【文号】环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2.22•【字号】辽环发〔2018〕97号•【施行日期】201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22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有效防止重金属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针对我省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地域性明显、行业性突出。
受历史、资源、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地域性和突出的行业性,电镀行业主要分布在大连市金州区、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大石桥市,铅锌矿采选业主要分布在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和凤城市、葫芦岛市连山区、本溪市本溪县,铜矿采选业主要分布在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葫芦岛市连山区和建昌县,铅锌冶炼业主要分布在葫芦岛市龙港区、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连市金州区,铁合金冶炼主要分布在锦州市太和区。
上述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较集中,部分区域土壤污染较严重,环境风险较突出。
(二)历史遗留问题明显,短期难以解决。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与加工业历史久远,由于当时生产方式粗放、生产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环保意识薄弱,工业“三废”的排放量较大,致使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土壤存在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其中原锦州铁合金厂和沈阳新城子化工厂铬渣山等历史堆存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场地污染较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辽环发〔2023〕44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能责任第三章申报流程第四章实施方案和减排清单制定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辽宁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以下简称《补充说明》)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企业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以下简称减排清单)修订的申报、确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的重点行业范围为《技术指南》中明确的39个重点行业,并将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进行动态调整。
各市(区)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污染状况实际科学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管控,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四条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帮扶指导,加强绩效分级政策宣传解读,积极解决企业绩效分级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实现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7.20•【文号】环办应急函〔2018〕694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18〕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据中国气象局预报,2018年7-8月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北多南少”分布特征。
北方多雨区主要位于东北地区中南部、华北大部、西北地区中东部、黄淮、江汉北部、江淮北部、西南地区北部,南方多雨区主要位于江南东南部、华南南部。
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暴雨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10号)和《关于切实加强2018年汛期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18〕248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责任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有力保障环境安全。
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一、落实责任,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把环境安全保障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始终保持高度警觉,防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积聚扩散,做好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抓紧对当前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推动地方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人员、装备、物资调配到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强化预警,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密切关注汛情灾情,充分运用气象、水利、地震、地质灾害等部门预测预报成果,做到信息及时共享、同步应急联动。
科学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完整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相关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目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不断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着眼点,按照“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审批、工程设计与施工、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等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要求。
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其环境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建设单位及其所属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环评单位要加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并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单位要全面调查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监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对环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
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的通知
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的通知各县区环保局:为有效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厅关于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关于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环境安全的通知》(陕环函[2012]2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排查对象及内容(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我市集中式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整治。
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数据库,从源头控制隐患。
摸清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及其上游的化工企业,并逐一建档。
在此基础上,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保证饮水安全。
(二)加强工业园区、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以工业园区为重点排查对象,强化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监督检查,突出应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市沿江沿河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及环境管理执行情况、沿江沿河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和化工企业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沿江沿河取缔或关停的化工企业处臵情况。
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04]1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0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华东环保督查中心:为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的环境监管,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实验室类污染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现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做到部署具体,措施到位,监管有效。
二、2004年11月30日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对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的摸底调查;2004年12月31日前,各省级环保部门完成调查情况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送我局。
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将上述单位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
三、根据各地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的情况,我局决定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杭州市开展试点工作。
请辽宁省、山东省、浙江省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11月15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对上述试点城市的检查,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或城市可参照此要求进行检查。
1、未规范排污口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废水、废气排污口的规范工作。
2、对超标排放污水、废气、噪声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3、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辽环函〔2018〕298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环境保护局:近期,在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暴露出应急监测准备工作不足、反应速度缓慢、时间滞后、布点不合理、数据不准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效率。
为有效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有关强化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工作的要求,现通知如下:一、坚持“五个第一时间”,及时展开应急监测。
各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和机制建设,定期开展应急监测拉动演练和实操考评,提高人员能力素质。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的充分准备,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常备不懈,确保接到预警或通知能够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正确布点展开应急监测。
二、进一步规范应急监测程序,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应急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利用便携式监测装备对大气进行应急监测,同时涉水的事件要同步进行水体应急监测,严格在规定时限将应急监测数据送达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
三、进一步严格问责机制,杜绝应急监测问题发生。
各市环境保护局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监测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进行案例分析和查摆问题,坚决杜绝应急监测迟报、漏报、误报、谎报和错报等问题发生。
一旦发生上述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联系人:***电话:(024)62788582 传真:(024)62788583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1月12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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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环保[2011]16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沈环保〔2011〕16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
当前,国内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近期,铅冶(熔)炼、糠醛等行业企业环境安全问题频发。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认真履行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现就加强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熔炼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验收,长期违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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