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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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认国内的财产权;初诉权和豁免权等..1;认效果的理论主.⑴根据承认的“构成说”;新国家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地位或资格;其作为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的身份或资格;其国际权利义务或法律行为能力要取决与既有国家的承认..⑵承认的“宣告说”则否认国家承认具有这些效果;有时甚至会认为国家承认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2;某一国家具备了国家承认的条件;既有国家无论是否对它给予承认;对于它的地位、国际法主体资格及其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4.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规定;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并为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法确立..无害通过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1、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的意义..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次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在通过领海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无害活动..3;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利和义务:⑴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⑵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⑶保护权..⑷沿海国的义务..6.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 ⑴航行权..既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⑵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⑶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均有救助的义务..7、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制权毗连区是连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享有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因此;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其领土或领海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发生;而对它进行管制..也可以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的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进行管制..8、简述蒙特利公约对非劫特航空器的犯罪行及其管辖权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以危及该航空安全;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3用任何方法使用中的航空器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该航空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防碍其工作;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5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安全..蒙特利尔公约对其管辖权的确定: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指称的犯罪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9、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1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和利益..2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权利和主权;也不得将据为己有..3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10、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的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11.简述使馆的职务1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2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3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4保护派遣国以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和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以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12.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⑴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⑵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⑶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⑷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3;简述条约无效的原.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14.简述国际组织以及其特征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建立的..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5国组织具有独立性..15.简述联合国宗旨第一项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知识联合国首要的宗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依据宪章的规定有权采取集体安全办法;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其他破坏和平的情势;促进国家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第二项是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和自决为基础的各国间的友好关系..第三项是促进国际合作第四项是使联合国构成一个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16.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季候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17、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1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 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足以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引诱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18、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确定敌性的对象包括个人、公司、船舶和货物等..19、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以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7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个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或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以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平等、自卫和管辖等基本权利..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一直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家权利义务的权利..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憋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2论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除少数学者的反对意见以外;多数学者的意见和一般国家实践表明;国家继承具有重大的法律效果;它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或其本国法所承受的某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以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方面..但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具体范围和程序;学者意见和各国实践一直存在分歧..1978年和1983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充分总结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对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在国家间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和国家档案方面的法律效果分别作出了规定..这两个条约尽管尚未生效;但在国家继承领域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3论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以及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和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以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3海洋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追权4为行使上述权利;管辖权和履行义务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 1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和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规章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2多被捕的船只以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30对违犯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以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估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4、论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以及其他非生物资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这种资源无须公告或象征性占领..2;200海里只外的生物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3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4大陆架不影响其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5外国在沿海国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并且与之相连接的一带海域;其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的方向延长不应超过12海里..领海基线可以采用正常基线的方法或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采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或平行线法划定..一沿海国的领海主权..领海是国家的领水;国家对它具有主权..领海主权的内容有以下方面1沿海国对领海中的自然资源有排他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未经允许外国不得进行开发活动2沿岸运输权专属沿海国..外国船舶不得进行赶口之间的运输活动..3领海上空属于国家领空;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领海上空要得到沿海国的允许..4沿海国在领海中有权建立法律规章;例如建立航行;资源开发;安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并且有执行法律的权利;去管辖领海的活动..二灵活该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虽然对本国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海主权要受到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度的限制..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对于非无害活动海洋法公约列了12种情形..此外;外国的潜水器通过领海需要浮出水面..载有高度危险物质的船应有特殊预防措施..沿海国可规定分道航行和要求外国船暂时停止通过..同时应公布领海中的危险情况并对外国船不得歧视..三沿海国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要不应管辖;但由于外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或船长请求协助或罪行后果及于领海;或罪行扰乱了领海的安宁以及良好的秩序;或为打击犯罪..可行使刑事管辖权..沿海国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和航向;也不得对外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6.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1责任制度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外空发射物体损害的对象..责任的主题是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2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的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于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7、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和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三个方面: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有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信自.4.使馆免纳捐.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6.使用国旗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以及应办的手续;如入境要有本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和入境国签发的入境签证并接受入境国的边防、海关和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国家有权拒绝危害本国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人民健康的人入境..外国人入境后应到目的地去居住或从事活动;他要服从所在国的管辖;办理户籍登记并按规定交验证件等..外国人的出境一般是自由的;所在国不得阻拦;但对某种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限制离境;如正在服刑着;卷入民事、刑事案件未了结的人或债务未还者等可以拒发离境证明;国家也有权驱逐外国人..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1、外国人待遇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三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3受害者应用尽所在国的救济办法..9、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非武力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着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10、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4项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 “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争议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4、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极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题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条约暂停履行的原因1、根据条约规定或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2、当事国协议暂停暂行3、条约被代替4、条约履行不可能5、发生战争6、一方违约7、情势变迁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有15名正式法官;他们是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选举产生的;。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_简答题_案例分析[1]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_简答题_案例分析[1]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②自卫?③对一国际不法行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国家对公海虽然不具有管辖权,但是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保证各国更好地利用公海,行使公海上的自由权利,国际法承认国家在公海上对特定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答案.doc

国际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与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渊源。

2、国家: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其构成的必要条件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通常称为“国家的要素”。

3、国家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上空与地下层。

4、边境制度:为了确保边境的安全,维护睦邻关系和便利边境居民的生活,相邻国家通常签订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然后分别有各自的国内法做出详尽的规定。

一般地说,边境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边界标志的维护;(二)界河与边境土地的利用;(三)方便地方居民的来往;(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5、领海: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6、毗连区: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7、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共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8、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海牙公约规定,案犯所在国如果不引渡,应无例外地将这个案件提交有关当局,以便起诉,而有关当局应按照该国法律以对待严重性质的罪行的同样方式做出决定。

这项规定表明,缔约国对于空中劫持的案犯原则上应予引渡或起诉,这叫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9、国籍的抵触:国际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10、外交保护:外交保护是一国采取外交行动,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所在国不法行为的侵害。

11、引渡: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 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2、庇护: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与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也叫做领土庇护。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

国际法名词解释+简答题(1)

名词解释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三节国际法的主体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3、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指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4、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求偿来维护它的权利。

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

“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

5、国际条约:(最重要)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

6、国际习惯。

(最古老、最原始,缺点:不固定)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第五节国际法的编纂7、国际法的编撰:狭义: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8、“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第八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9、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力)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一节国家概述10、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1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8)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公法》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8)简答题 1.简述公海的法律地位。

答: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属于不受任何国家权力支配和管辖的国际海域,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

《海洋法公约》对公海的法律地位做了如下规定:(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2)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

(3)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

2.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该公约下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2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3.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答: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

程序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的实质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提案,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4.19 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管辖权?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该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1分)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国有管辖权;(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

5.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哪些管制权?答:(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简答论述

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5、简述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6、简述国家责任的履行7、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8、简述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9、简述引渡的程序10简述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11、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2、简述无公害通过制度13、简述沿海国在田比连区中的管制权14、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5、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16、简述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17、简述使馆的职务18、简述条约的缔结程序19、简述条约无效的原因20、简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2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22、简述安理会的表决程序23、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2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25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论述题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3、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4、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5、试述领海概念及其法律地位6、试述危害国际名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8、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9、试论述条约条约终止的原因10、试述联合国的宗旨11、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12、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简答论述1、简述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③有国际求偿能力3、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4、简述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政考研--历年真题】--国际法

【华政考研--历年真题】--国际法

2010年国际法真题【国际公法】一:名词解释protective jurisdiction (保护性管辖)effective control (有效控制)alien (外国人)二:问答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独立性”、“直接性”2相比较国际仲裁裁决的效力,论述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

三:案例:关于引渡规则/普遍性管辖权引渡的规则【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depecage (分割制)lex loci situs (物之所在地法)the principle of competence (管辖原则)二:问答1简述识别制度的标准和对国私的作用2简述仲裁程序法“非国内化理论”三:论述: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方法,以及我国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国际经济法】一:名词解释negative consensus (反向一致,又称“否定协商一致”规则)SDR(特别提款权)二:案例关于信用证/保函的效力三:论述,美国向中国轮胎附加特别保障措施。

2009年国际法真题【国际公法】(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Pacta sunt servanda2、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3、Passive personality4、Innocent passage5、Jus Cogens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为什么条约原则上只拘束缔约国,而习惯国际法规则却在原则上拘束所有国家?2、在外交保护问题上,为什么在外国人用尽当地救济手段后,其本国才能提起外交保护?三、实例分析题(15分)2008年10月以来,许多国家的船舶在索马里附近的公海上被索马里海盗劫持。

一些国家欲派遣军舰赴该处公海打击海盗船;美国则主张进入索马里消灭海盗的巢穴;联合国安理会也准备讨论对该处海盗的打击方案。

问:1、其船舶未被劫持的国家是否可以去该处公海打击海盗船?请述理由。

(5分)2、美国是否可以进入索马里领土去消灭海盗?请述理由。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11.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12.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13.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这就意味着在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可享有不低于所在国国民的待遇,而外国人也不应要求高于国民的特权;14.最惠国待遇: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15.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16.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包括诉讼引渡和执行引渡;17.庇护: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18.难民即书中“新定义的难民”:即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原因而流于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9.国际地役:是指根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20.国家领土:是指完全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空间部分,这一部分并非限制在地球的表面,还包括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部分;2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22.边界和边境: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边境则是指紧接边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23.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24.海湾:一般是指海洋伸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25.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26.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27.过境通行制度: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跃自由;28.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9.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连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30.大陆架法律上的: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31.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大陆架以外的且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32.平行开发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自然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即,一方面由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它可以直接牵头把有钱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开发;另一方面由缔约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申请人须向管理局提出两块经探明的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海底区域,由管理局选定一块为保留区,该区域由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另一块为合同区,由申请人开发;33.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34.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即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35.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官,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推荐,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36.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它以使馆和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域之外这种拟制来说明外交特权和豁免;37.使馆: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 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职责是代表派遣国,全面促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38.领馆:领事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39.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40.酷刑: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等目的,蓄意使某人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41.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缔结的,确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国际协议;与国内法中合同契约一样,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42.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从而成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43.条约的保留: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为何,起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44.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和原因而使条约自动失去效力,从而解除当事国履行条约的义务;45.国家责任:国家责任就是国家因其国际不当行为所产生的国际责任;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46.反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称为反措施;尽管这种反措施违反了另一国原来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但也并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47.斡旋: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48.和解:有时也称之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作出促使它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办法;49.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50.战时中立: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不参与战争、保持对交战双方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51.格劳秀斯P493页注释: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着作战争与和平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分析了战争的原因,主张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的发生,而在战争期间应实行人道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应严格遵守和平条约;他还论述了对战败国的处理、中立、仲裁等战争规则;简答题1.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得形式的过程、程序,具体包括一下几种:1、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是最主要的渊源;2、一般法律原则,这是辅助手段;3、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4、“公允及善良”原则;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这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被提升到比较重要的地位;6、“准条约”、“软法”;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有哪些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对于这个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形成了各种国际法学派:17—19世纪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实在法学派邹奇,折中学派即格劳秀斯学派格劳秀斯 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劳特派特,规范法学派凯尔森,政策定向学派麦克杜洛尔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家关系指导原则,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由中印、中缅共同倡导的,现已成为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5.国际法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觉权;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6.国家四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3政府;4主权7.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3自卫权:指当国家遭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4管辖权:又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权;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间接地干涉别国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本国和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8.简述条约继承的基本规则一般原则:人身性条约不予继承,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务条约等;处分性条约或非人身条约应继承,如领土划界条约、对有关中立化国际河流、非军事区的条约,原则上也应继承;1.领土转让或交换情况:原条约失效,所涉领土原则2.合并:原条约有效,但仅适用原来所适用的那部分领土3.分离或分立:全部有效的条约继续有效,但如仅对其部分有效的条约,则只对该领土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9.简述国籍冲突产生的后果及解决措施一国籍的冲突1、国籍的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无国籍二解决1.国内法:依据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冲突规范私法2.双边条约:效力最强,因为直接规定了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3.多边条约:弱于双边条约,但是国家加入后须遵守;体现的习惯规则对成员国具指导意义;10.联合国规定的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列举5项1政治犯不引渡;2提出引渡的请求是为了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本源、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而欲对其进行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一原因而受到损害;3作为请求的理由的犯罪行为系军法范围的罪行;4在被请求国已因作为请求引渡理由的罪行对被请求引渡者作出终审判决;5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者因时效已过或大赦等任何原因而可免于起诉或惩罚;6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内将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7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审判,被定罪的人未获得有关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机会或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11.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特殊限制:1共管: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2租借地: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的目的;3国际地役: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12.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传统和现代方式1、含义:指由于某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使国家领土发生变化;2、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2时效: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取得该地主权的方式;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领土增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二是自然添附;4割让: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5征服:是国家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3、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主要方式:1民族自决:指殖民地的被压迫民族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它国家而发生地领土变更;2全民公决:是指领土主权争议地区的居民以投票方式表达意愿,确立领土归属的方式;3恢复失地:指原领土国收回被别国非法侵占的领土而恢复其对该领土的历史性权利的领土变更方式;13.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构成(一)领陆:包括大陆和岛屿,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决定领水和领空;(二)领水:包括内陆水、内海水和领海(三)领空: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垂直向上100公里左右所包括的空间范围;底层领土:领陆领水边界范围向地心延伸所包括的14.边境制度的内容1、概念:边境制度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或与邻国签订条约协定等方式制定的专门的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2、内容:1边境标志的维护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给予特殊便利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4妥善解决边界事件15.南极制度的主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16.简述无害通过权1定义: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2使用水域:领海和特殊的国际航行海峡;3适用对象:船舶航行;4特殊规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需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17.简述群岛水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2群岛水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同时,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18.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要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底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19.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20.公海上的管辖权有哪些1、船旗国管辖2、普遍管辖3、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不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在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登临权5、紧追权21.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1展示识别标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2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3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4应携带必备的文件:1、航空器登记证、适航证;2、全部机组人员的适当的执照;3、航空器航行记录簿;4、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等5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6不得滥用民用航空22.简述国际航空安全的国际条约23.外层空间法的最基本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4限制军事化原则5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6援救宇航员原则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8保护外层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24.关于在月球活动的原则性规定1月球的非军事化原则2国际合作与互助3科学研究与探索4月球的环境保护5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和国际开发制度6协商制度与和平解决争端25.国际组织的特征1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组织2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建立3依据国家间的协议而成立4设有常设性结构5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6.联合国的几大机关1大会:最具代表性,职能权限最广泛2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机构3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经济与社会工作的机构4托管理事会:执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专门机构5国际法院: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联合国的行政机关27.欧盟的主要机构1欧洲理事会2欧洲委员会3欧洲联盟理事会4欧洲议会5欧洲法院28.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政府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29.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其使馆馆长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捐税,特定服务费用不在免除之列30.使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查验6免于使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31.领馆的职务1、保护2、促进3、了解和报告4、发护照签证5、帮助派遣国国民6、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6、监督和协助派遣国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32.领馆的便利、特权和豁免1、领馆工作的便利2、使用国旗国徽3、使馆馆舍不可侵犯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5、通讯自由6、行动及旅行自由7、免纳捐税、关税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33.列举6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1、生命权2、免受酷刑权3、免于奴役和被强迫役使权4、享受思想及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5、法律人格全6、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34.列举6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工作权2、同工同酬权3、适当的生活水平权4、休息权5、社会保障权6、受教育权35.列举6项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领域1、禁止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2、保护难民权利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4、机制歧视妇女和保护妇女权利5、保护儿童权利6、其他专门领域如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36.列举条约的6种名称1、公约2、条约3、协定4、宪章、盟约、规约5、文件、总文件或最后文件6、议定书7、换文8、谅解备忘录9、宣言10、联合声明、联合公报37.简述缔结条约的基本程序1、谈判2、签署3、批准、接受、赞同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5、条约的登记与公布38.条约解释的基本规则1、解释主体:应由条约当事国解释2、解释规则:1善意原则:善意解释,合理合法2整体原则:根据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3目的原则:注重目的及宗旨4通常意义原则:按通常有的意义解释3、两种以上语言缔结的,具有同等效力,条约用语推定为意义相同。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填空解读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填空解读

《国际法》名词解释填空简答汇总一、名词解释:l.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也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情势变迁原则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适用情势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广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仅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5.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需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6.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7.引渡是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9.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是体现国际强制法的行为,其主体主要星国家。

主要是由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犯罪行为引起的。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损害的国际责任,是国际责任的新发展。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公法》一、名词解释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的国家。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政府承认即对政府的承认,指一国确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政府继承是指某一政府代表国家的资格被新政府所取代,亦即国家政府的更迭。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领陆是国家疆域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一个国家领土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领陆的其他部分都是附属于领陆而存在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领水是国家陆地疆域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领空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以上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陆和领水之下的部分,底土包括领陆的地层土、内水和领海的水床和地层土。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

马工程《国际公法》期末重点复习整理一、名词解释1、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与任意法相对称,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3、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4、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5、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6、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且此种罪刑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7、引渡:一国的主管机关应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将在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8、庇护:一国对因政治原因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9、外交保护:一国对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本国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非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或适当救济时,通过外交途径向加害国进行交涉和寻求补偿的行为。

10、先占:又称占领,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主权的行为。

11、无害通过权: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地迅速地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13、平行开发制: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在45天内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部或以与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作为承包方进行开发。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3、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4、国际编纂:是指所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化的法典,即为国际法的编纂。

5、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会议。

会上缔结了各约,其中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等近代国际法根本原则,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

如时效、善意等。

7、国际法的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由此产生产生了两个学派:一是国内优先派(德-范恩、考夫曼、耶利而克等);二是国际法优先派(有规范学派-凯尔逊、菲德罗斯等;连带学8、国际法的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英-奥本海、费茨摩里斯;意大利-安茨洛蒂;法-卢梭) 9、自执行条约:指条约中明确表示或按其性质不再需要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选在国内生效的重要条约,如美国采用此做法。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对此问题不同学派有不同回答,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1954 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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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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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家边界 是划分国家领土的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国家边界的作用在于确定领土的范围或国家管辖的范围。边界可分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等。
24海洋法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各海域法律制度和地位;各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规则及争端解决原则和方法。
国内法的概念,与任意法相对立;国际强行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国际法规范;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相同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特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属于以某少数国际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任意法范畴。区别:强行法规则并不必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当然,其他领域也有适用,如禁止海盗,贩卖奴隶等。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法律文件。是在二战后逐渐发展成体系的。
(1)维护边界标志
(2)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3)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4)妥善解决边界争端
划界程序P143
定界,标届,制订边界文件。
5、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不知道重不重要)P67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即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国民党政府,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资格没有任何改变。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P55
*4、简述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
边境是国家边界线两侧一定的区域,为了边境的秩序安全、边界线维护和当地居民生活的便利等,相邻国家通常在边界两侧建立边境制度。边境制度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法的规定;二是双边条约。一般来说,边境制度涉及以下事项:
(2)逆条件的承认及承认的相互性:中国在对待承认问题上不只是消极的接受其他国家的承认,还积极的规定了接受他国承认的条件,即必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断绝与台湾当局的一切官方关系以及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国的一个省。只有这些条件满足之后,中国政府才接受对方的承认。
*3、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的核心是商业交易,确定一项合同或交易是否为商业交易,主要参考该合同或交易的性质。其他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有: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效果。
30.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7.国际海底区域:指大陆架以外的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床、洋底和底土。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基本内容是“平行开发制度”
28.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4、国家继承及其法律效果是什么?P62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领土变更。国家继承必备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二是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意外的事项必须具有一定的领土性,否则不再继承之列。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除了国际公认之外,是对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而有些国际强行法规则虽然是各国公认的和有约束力的,但不能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方面,更谈不上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什么是国家豁免?如何理解?(不重要)
国家豁免又称国家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他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在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有两种看法: (1)绝对豁免主义。(2)相对豁免主义。
9.国际法上的国家 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国家四要素: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10.自卫权 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 是指国家依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即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实施的犯罪实行管辖;普遍性管辖,即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如战争罪、贩毒、海盗、贩奴等。
27.历史性海湾 是历史性海域的一种,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28.领海 受国家主权支配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包括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和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9. 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4. 国家豁免 指一个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另一个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管辖的权利。
*15.不承认原则 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
16. 国家继承 是指由于领土的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必备条件:一是国家继承的合法性;二是被继承的与所涉领土有关。
20.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私法协助行为。
21.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22.国际地役 又称国家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的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29.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
30.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31.国家责任:即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5 飞地 有的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甚至完全为另一国家所包围,形成的叫飞地。
26.基线 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正常基线就是海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一系列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
6. 国际法的主体 又称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次要的主体。
7.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法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 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2.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32.解除行为不法性:是指国家可以合法的对抗责任主张的情况,解除行为不法性的主要情况有: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
33.反措施:一国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而不得不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的关系
*17.国家债务 是指一个被继承国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包括国债、地方化债务,地方债务不继承。
*18.国籍 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 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即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积极抵触,后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消极抵触。
3.国际条约 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国际习惯有两个要件:1物质要件—通例;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4.一般法律原则 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13.永久中立国 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目前严格意义上的永久中立国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永久中立国的义务:(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间的战争;(2)不得缔结诸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之类的与中立地位抵触的条约,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它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我国《国籍法》(1)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对于无国籍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有其他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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