帷幕灌浆监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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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幕灌浆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本细则适用于三峡水利枢纽左非12#~左厂10#坝段及左岸电站厂房1#~14#机范围内的帷幕灌浆工程。

(2)本细则的编制依据是:

1)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编号CTP(97)SC-002

2)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TGP/CⅣ-4-2A~3

3)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

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基础帷幕灌浆及排水孔施工技术要求(试行)1997年9月。

5)三峡水利枢纽大坝和电站厂房工程土建与安装施工招标文件,第二卷技术规范第十三章“基础灌浆排水工程”。

6)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25-92)。

7)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

2 监理工作职责

(1)熟悉工程设计图纸,灌浆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2)组织由设计、业主、承包单位参加的技术交底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3)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施工中监督实施。

(4)审批承包单位帷幕灌浆验证性试验报告,并在施工中监督实施。

(5)检查灌浆设备、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等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重点检查水泥品种、标号、细度、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凡不符合要求的水泥,严禁用于灌浆工程。

(6)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审查开工报告,认为具备条件时,开具准灌证。

(7)参予有关设计修改、施工技术核定、新工艺采用等技术问题的研讨。

(8)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对有违反行为者,监理中心有权制止,并限期纠正。

(9)对施工质量、数量进行核定与评价,在施工监理月报上提出报告。

(10)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工序,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者,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主持单元工程验收,当灌浆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单位向监理中心提交全套灌浆资料,经监理中心复审确认后,负责组织进行灌浆工程竣工验收。

(12)协调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对重大事故及时报告业主及有关部门,并参与事故的调查研究和处理工作。

3 帷幕灌浆施工准备

3.1 施工组织设计和验证性试验报告

(1)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28天,承包单位应根据规定和设计要求编制帷幕灌浆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中心审批,施工组织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总体布置图。

2)施工工序、工艺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台时生产率及使用说明)。

3)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措施。

4)使用材料及配比。

5)施工进度计划。

6)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

7)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

8)对从事灌浆施工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等。

(2)帷幕灌浆验证试验报告:帷幕灌浆开工前应对各类钻孔、灌浆施工参数、材料、设备及工艺进行验证性试验,承包单位应在试验前28天,提出试验计划,报监理中心审批,试验结束后应提交成果报告,报监理中心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2 灌浆材料

3.2.1 基本要求

(1)帷幕灌浆所用的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均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承包应出具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报监理中心审查。

(2)每批进厂材料,必须出具生产检验资料和质量证明,承包单位并应进行周期性控制试验,试验成果资料应报经监理中心审查,监理中心进行复核性抽检。

3.2.2 水泥

(1)帷幕灌浆主要采用525#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大坝水泥,其质量必须符合GB175-92规范的有关质量标准。应保持新鲜,受潮结块的水泥严禁使用。

(2)水泥细度要求通过80μm方筛余量小于5%。

同一灌浆段,不应使用不同品种、不同厂家的水泥。

3.2.3 水

灌浆用水应符合拌制水工混凝土的水质要求,或符合饮用水的水质要求。

3.2.4 外加剂

根据灌浆需要,承包单位可选用速凝剂、减水剂和稳定剂性等,其最优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无论掺加何种加剂,均应报监理中心审核批准。

3.2.5 掺合料

根据灌浆需要,承包单位经过试验论证,并征得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可采用砂、水玻璃等掺合料。掺合料的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砂:应选用质地坚硬的天然砂或人工砂,粒径不大于2.5mm,细度模数不大于2.0,SO3含量不大于1%,含泥量及有机物含量不大于3%。

(2)水玻璃:模数2.4~3.0,浓度30~45波美度。

3.3 钻灌设备

3.3.1 钻孔设备

(1)帷幕灌浆钻孔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钻头,严禁使用碾砂钻头。

(2)水泵的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并应保证在所有压力下都有足够的供水量。

(3)承包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流量表(计)、压力表、压力软管、供水管及必要的阀门等设备,并有必需的备用量。

3.3.2 灌浆设备

(1)承包单位应备有足够数量的多缸或双缸柱塞式灌浆泵、水泥湿磨机和高速、低速浆液搅拌机。

(2)搅拌机的转速和拌和能力应分别与所搅拌浆液类型及灌浆泵的排浆量相适应,并能保证均匀、连续地拌制浆液。

(3)灌浆泵性能应与浆液类型、浓度相适应,容许工作压力应大于最大灌浆压力的1.5倍,并应有足够的排浆量和稳定的工作性能。

(4)水泥湿磨机应有足够的排浆量,湿磨后的最大粒粒径应小于30μm。

(5)灌浆管路应保证浆液流动畅通,并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浆压力。

(6)灌浆塞应同采用的灌浆方式、方法、压力及灌区的地质条件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在最大灌浆压力下能可靠的封闭灌浆孔段,并且易于安装和卸除。

(7)高压灌浆时,承包者应配制和采用下列灌浆设备和机具:

①高压灌浆泵,其压力摆动范围不大于灌浆压力的20%;

②耐蚀灌浆阀门;

③钢丝编织胶管;

④大量程压力表,其最大标值为最大灌浆压力的2.0~2.5倍;压力表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其误差不应大于5%;

⑤孔口封闭器;

⑥孔口管:无缝钢管。

(8)集中制浆站应配备具有搅拌0.5:1(水:水泥)水泥浆的搅拌能力为500L /min的搅拌机及除尘设备等。当浆液需掺入掺合料或外加剂时,应增设相应的设备。

(9)采用化学灌浆时,承包者应配备和采用符合设计要求并报经监理单位批准的化灌专用制浆机及灌浆设备。

(10)施工现场应配备用于现场质量控制的比重计、比重秤、温度计、测斜仪等质检仪器。

(11)帷幕灌浆施工中必须配备并使用灌浆自动记录仪进行记录,灌浆自动记录仪应为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的产品。

4 钻孔

4.1 基本规定

(1)钻孔应采用回转式钻机和金刚石钻头或硬质合金钻头,严禁使用碾砂钻头钻进。

(2)钻孔孔位(坐标)、孔深(高程)、孔径、孔斜的控制,孔序、排序的划分,段长的划分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钻孔应按设计图纸统一编号、放样,孔位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

10cm,实际孔位、孔深、孔口高程和廊道底板高程应予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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