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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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法规

2002年以来的近半年时间里,国内外资本与我国旅游景区进行了频繁的接触,取得了许多喜人的成果。

国内在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早在1997年我国第一宗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的出现开始,关于"转让"还是"不能转让"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区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其实,旅游产业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决定了旅游产业必须实行全方位开放的政策措施。在加入WTO之后,中国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将逐步提高,旅游景区也将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对外合作,并逐步开放旅游景区市场。所以,当前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性质,平息争论,达成共识,为资本进人景区经营铺平道路,对于我国发展旅游产业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首先,应该明确认识景区经营权转让不是出卖景区,更不是出卖景区的所有权。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将景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权交由获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它是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一种手段。景区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特殊国有资产,它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是一种能够制造商品,带来利润的国有资本,应该按照资本经营的观点进行认识和对待。"所谓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是资产价值的管理,是资本的经营问题"。"对国有资产进行商品化、价值化管理,即按照资本的机制进行管理"。这种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保值、增值。旅游企业既可以自己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进行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盘活存量,以达到优化配置和有效经营,实现旅游企业资本最大限度的增值。

其次,应该明晰旅游企业的产权。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有赖于产权的买卖和转让,需要产权的商品化。产权作为商品用于市场交易,其实质是企业财产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的转让。企业财产制度的安排、产权关系是否明确,将直接影

响到企业能否独立地运用和处置自己的资产。如果产权不明晰,产权界区模糊不清,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主体,产权的流动和转让就会遇到重重阻碍。

产权是财产的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它首先是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我国的景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它是一种国有资产。其次,产权也是与财产权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权利。不言而喻,我国各旅游企业对景区拥有的正是这种权利一一景区的财产权。旅游企业作为景区财产权的拥有者,代表国家对景区进行管理,在国家政府的有效监督下,它有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有权开展资本运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优化配置企业的资本资产,从而通过有效的市场运营,实现景区这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此,应当给予旅游企业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考虑到景区资源的特殊性,因此不能是完全的自主权),包括资本筹集的自主权、资本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和剩余支配权。

第三,应该认清景区经营权转让属于产权资本运营的哪一层次问题。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属于资本交易而非产权交易的范畴。因为资本运营的权利依据来自干法人财产权,交易的主体是企业交易的对象为企业的实体资本,而产权交易的权利依据来自于所有权,交易主体是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交易的对象是企业产权。从政策上讲,资本交易无须政府的审批,交易收入属于企业的变现收入,由企业收取2而产权交易须经政府审批,交易收入属于国家变现收入,由政府收取。很明显,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隶属前者的。但必须说明的是,在无监督的情况下,资本交易会转变为产权交易,即企业会以资本交易之名行产权交易之实,既来增加企业资本也未减少企业资本,而是冲减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对资本交易进行监督是必要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在前面一再强调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须在国家的有效监督下进行的原因。但是,这并不表明景区经营权不能转让,相反,它说明景区经营权是能够转让的,而后界定景区经营权属于资本经营的哪一层次就比较容易了。资本经营分为实物资本经营、金融资本经营和产权资本经营。其中,产权资本经营又分为三类:一是产权资本的整体交易,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生产要素整体流出,产权价格一次性付清。二是企业产权分割交易,把企业的产权分割为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分别

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产权的转移。产权的分割并不是指产权实体的分割,而是产权权能的分割。三是企业产权分期交易,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有偿转让。企业经营权的转让是分期转让,而非一次性转让,转让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签约决定,企业经营权的交易采用合同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目前,我国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都是在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下石景区的经营权剥离出来进行招商、合作开发的,开发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拥有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这是产权资本运营的一种形式,也是我国旅游企业从上市这一狭窄道路中开辟出来的一条更加符合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新路。

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

我国景点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肯定是大势所趋, 这也是许多国家旅游发展中的成功经验, 但是否应该将经营权和管理权同时交由企业或民营资本却值得商榷,笔者通过大量的实践调查,将其SWOT分析如下:

1.优势

(1)成熟的资本市场为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后未来的完全市场运作提供了先决条件。改革开放20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进入了相对成熟阶段,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比率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私营资本市场日趋活跃或壮大,加上我国产业结构性调整和各个行业间的利润比差也越来越小,民营资本纷纷把目光投向可获得比较丰厚回报的景点景区建设经营,使得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相对集聚在旅游行业。(2)先进能动的经营管理模式,为景区资源后现代优化和管理造就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我国的民营资本是在国有资本和公有制基础上的夹缝发展壮起来的,先天的灵活和后天的韧性使得他们高度适应具有中国特的市场经济建设,他们进军旅游行业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先进理念或管理模式进军该领域的代名词,这为景区的长远建设进行了“智力”投资。(3)景区的转让使现有旅游资源的得到盘活以及激活潜在资源。丰厚的民营资本进入景点景区的开发经营行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终极本能使得企业会盘活或激活所有的旅游资源,彻底进行资本运作。

2.弱势

(1)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无经验可循。我国旅游景点景区建设开发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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