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
景区运营管理五大模式
景区运营管理五大模式自营模式是指景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直接运营和管理景区。
他们拥有对景区的所有权,也负责景区的投资、建设、人员招聘、运营和营销等方面的工作。
自营模式的优势在于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控制权,能够更好地保护景区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
然而,自营模式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运营和管理的风险也较高。
承包模式是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将景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委托给第三方运营商,由其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承包商通常会支付一定的承包费用,并按约定的期限和目标进行经营。
承包模式的优势在于降低了经营者的风险和负担,能够通过专业的运营商提升景区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但是,承包模式的劣势在于经营者对景区的控制权相对较小。
特许经营模式是指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将景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商,由其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特许经营商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特许费用,并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经营。
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吸引专业的运营商和投资者,提升景区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
但是,特许经营模式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合作模式是指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合作,共同进行景区的运营和管理。
合作模式可以是政企合作、企企合作、公私合作等形式。
合作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提升景区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同时,合作模式也有助于降低经营风险和负担。
但是,合作模式需要各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和互信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联营模式是指景区所有者或经营者与投资方进行联合经营,共同出资经营和管理景区。
联营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和资金优势,共同投资和运营景区。
联营模式通常会形成一个联营企业,由各方共同管理和决策。
联营模式的劣势在于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决策权问题可能引发矛盾和争议。
总之,不同的景区运营管理模式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在选择合适的模式时需要考虑到景区的特点、经营者的资源和能力、投资者的需求和期望等因素,以实现景区运营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发展。
景区托管方案
4.运营管理:托管方根据合同约定,开展景区规划、运营、维护等工作。
5.监督评估:景区方对托管方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评估,确保托管目标的实现。
6.合同终止或续约:托管合同到期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终止或续约。
六、托管费用
1.固定费用:托管方按照合同约定,向景区方支付固定托管费用。
2.降低景区运营成本,提高景区盈利能力。
3.提升游客满意度,树立景区品牌形象。
三、托管范围
1.景区规划与发展:负责景区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等工作。
2.景区运营管理:负责景区的日常运营、市场营销、品牌建设、服务质量等工作。
3.景区设施维护:负责景区基础设施、游乐设施、安全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
4.景区人力资源:负责景区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
4.人力资源风险: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防范人力资源风险。
八、托管效果评估
1.景区收入:评估景区托管后的收入变化,衡量托管效果。
2.游客满意度:通过调查问卷、游客反馈等方式,了解游客满意度。
3.管理水平:评估景区在安全、环保、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提升。
4.品牌形象:评估景区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
4.品牌影响力:评估景区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提升。
九、结论
本景区托管方案旨在为景区提供全面、专业的托管服务,实现景区管理优化、效益提升和品牌增值。在实施过程中,双方需密切合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托管策略,确保托管目标的顺利实现。通过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为景区注入新的活力,助力景区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托管费用及激励机制
1.固定托管费用:托管方按合同约定向景区方支付固定托管费用。
2.浮动收益分成:根据景区实际经营情况,托管方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浮动收益。
承包旅游景点
承包旅游景点
承包旅游景点是指个人或企业与景点管理方签订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或管理权,负责该景点的运营和管理。
承包旅游景点通常需要具备相关经验和资金实力,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景点管理方规定的经营管理规范。
承包旅游景点的好处包括:
1. 经营自主权:承包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理念和市场需求进行经营决策,包括制定门票价格、开展促销活动等,获得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2. 利润分享: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景点管理方分享景点的营业收入,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获得更多的利润。
3. 市场推广:承包方可以通过自己的营销渠道和宣传活动进行市场推广,增加游客数量和知名度。
4. 提升服务质量:承包方可以通过引入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提供优质的服务,提升景点的服务质量,增加游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5. 就业机会:承包旅游景点需要雇佣员工从事管理、导游、保洁等工作,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然而,承包旅游景点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包括景点运营成本、季节性需求变化、市场竞争等。
承包方需要进行充分的市
场调研和管理经验积累,制定合理的经营策略,以确保经营效益和景点的可持续发展。
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如何取得
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如何取得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景区的经营管理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复杂问题。
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归属于国家所有,但实际上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和途径授予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来管理经营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景区的经营管理权是如何取得的,以及取得景区经营管理权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取得方式1.政府授权–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途径,将景区的经营管理权授予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政府投资兴建的景区,也可以选择将经营管理权交给相关企业或单位进行管理。
2.委托经营–景区管理单位可以将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专业的旅游公司或经营管理团队,以提高景区的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
3.合作开发–与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合作开发景区,共同管理经营,实现互利共赢。
取得景区经营管理权的程序1.申请–有意向经营景区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经营意向、规划方案等。
2.资格审查–政府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经营能力、资金实力等方面的考察。
3.评审–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者,进入评审阶段,评定最终的经营管理方案。
4.签订协议–最终确定经营管理方案后,签订正式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监督–政府和景区管理单位会对经营管理方进行监督,确保景区的经营管理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结语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取得是一个遵守法律规定、经过程序化、透明化的过程,旨在确保景区的经营管理能够稳健、顺畅进行,从而提升景区的经济效益和服务水平。
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了解了景区的经营管理权如何取得,希望可以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景区经营管理方面提供参考和帮助。
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利耶?弊耶?文/曹娴易博文一边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赞成转让风景名胜区经营权,一边是景区经营性质日趋多样化。
多年来,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备受关注。
早在1994年,湖南省首开国内景区经营权转让先河。
10多年来,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而治之的景区已不鲜见,这些景区资源保护与运营状况到底如何?以“转”寻“机”2900万元买下50年经营权,洪江古商城期待新生悠悠沅水畔,晨钟暮鼓里静默着一座秀丽古城洪江古商城。
她起源于春秋,成型于宋元,鼎盛于明清,头顶“中国第一古商城”、中国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明清古建筑的典藏样本”等璀璨光环。
步入现代社会,尽管她逐渐淡出了人们视野,却无时不在期待着有人将她唤醒,涅槃新生。
这一天终于来了!2011年5月19日,由怀化市洪江区管理委员会,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古城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5方共同出资、联合组建的洪江古商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入主洪江古商城。
该公司以2900万元,获得古商城50年的资源保护使用权及核心景区以外有关旅游地产资源的开发权,开发、经营洪江古商城的文化旅游产业。
洪江古商城作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文化旅游价值不可估量。
然而,古商城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品牌亟待提升,文化内涵有待挖掘。
而仅凭古商城当地政府力量,显然力不从心。
洪江古商城开发,呼唤体制与机制创新“我们属于受托经营。
”9月底,洪江古商城文化旅游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文奇向记者介绍,在共同经营的5方中,由洪江区管委会设立的洪江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10%的股本,走的是一条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旅游文化资源开发的新路子。
5方集旅游开发、行政资源、文物保护、媒体传播于一体,被外界誉为“黄金组合”。
文奇自信地表示,这样的组合必将带来“聚变效应”。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认为,这是一次有益尝试,是有效解决文物保护与发展问题的根本出路。
旅游风景区运营管理方案
旅游风景区运营管理方案旅游风景区运营管理方案景区五月底即将开放,为了确保游客服务、到访车辆日常管理、五保洁、安保管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销售、招商、宣传、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政府部门、社会各界来访、检查、指导、合作的接待、服务与管理等工作的顺利执行和完成,本文提出以下工作方案建议:一、工作目标与任务:以景区五凤三阁为核心,打造成古镇以及淮北市的“靓丽名片”、“光鲜窗口”、“高品质会客厅”、“文化旅游品牌标志性基地中心”,并建立健全有序高效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打造高素质高品位高效率好形象员工团队,为整个古镇今后大运行积累经验和储备后续力量。
二、运营管理机构模式:由于五凤三阁在整个项目中的管理中枢性、运营先行性、在项目内外形象影响的特殊性,决定了承担其运营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因此,结合目前现状,营销部会同招商部,在XXX副总带领下,提出以下两种方案供公司领导进行决策参考:方案一:委托代理模式五凤门部分场馆设施交由XXX作为项目展示中心管理使用外,三佛阁、室外广场、喷泉莲池、绿化带等景点场所内的所有经营权、管理权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旅游景点管理公司代理。
公司负责对代理公司的监督、检查。
此模式可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形式进行。
SWOT分析:优势是专业管理公司代理运营,可减少公司工作压力和负担;劣势是代理公司一旦完不成目标和任务,所有责任和后果仍然要公司背负和承担。
并且,届时再重新调整机构建设运用模式,尚需要增加许多难以想象的负面后果。
经过调研讨论,营销部会同招商部提出的方案二:自主运营模式,由公司自行组建运营管理团队,直接负责景区的运营管理工作。
此模式优势在于公司具有更大的掌控权和灵活性,劣势在于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综合考虑,建议采用方案一,即委托代理模式,以减轻公司压力和负担。
同时,公司应严格监督、检查代理公司的工作,确保实现旅游风景区运营管理的目标与任务。
国内的文化旅游产业正在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成功的文化旅游景区运营管理机构。
旅游景区“新两权分离”模式探讨
旅游景区“新两权分离”模式的探讨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们的消费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新生活方式,以旅游产业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盘活旅游资源,以旅游资源的开发带动地区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也成为继工业时代以来地方政府的一种新的GDP增长点,在对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创新上做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
2000年前后,随着旅游消费市场的需求量猛增,很多地方政府作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方,限于地方财力的原因没有开发能力,造成了旅游资源闲置,影响了地区经济发展,因此一种被称为“两权分离”的运作模式应时而生:即政府将旅游资源的一定年限的开发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负责主导开发、经营,政府承担监管职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两权分离”模式。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解除了旅游资源开发体制上的束缚,总体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同样也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这十年中,旅游资源的开发速度远远大于地方政府在监管体制和理念上的成长速度。
旅游景区开发经营后资本的逐利性、旅游景区开发存在“一次性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旅游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体系缺乏所造成的人才断层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逐渐暴露出来,造成了大多数旅游景区管理运营模式僵化、经营理念落后、服务意识与水平不高,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而人们对旅游的消费理念却已完成了从普通的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观念的过渡和转变,市场在呼吁更高品质的旅游体验和感受,这对旅游景区管理者的素质要求更为严格。
本文即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探索,旨在摸索一种能够有效提升景区管理品质,提供专业的旅游景区市场化运营解决方案的“新两权分离”模式,即经营权和景区管理权分离,或者说是所有权、经营权和景区管理权分离的“三权分离”模式。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旅游景区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必然选择中国的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是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基本特征。
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收取 ; 而产权 交易须经政府审批 , 交易收
营 ,也可 以采取各种 经营方式和 管理手
段, 进行产权 的全部或部分转 让 , 盘活存 量, 以达到优化 配置和有效 经营 , 实现旅 游 企业资本最大 限度的增值 。 其次 , 应该 明晰旅游企 业的产权 。 旅 游企业开 展资本运营 有赖于产权 的买卖 和转让 , 需要 产权的商品化 。 产权作为商 品用于市场 交易 ,其 实质是企业 财产所 有权或资 本所有权的 转让 。企业 财产制 度的安排 、 权关系是否 明确 , 产 将直接影 响到企业 能否独立地 运用和处 置 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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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区 经 营权 转 让 的 法 律 分 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田振花 /文 秦荣涛 /图
20 0 2年以来的近半年时 间里 ,国内 外 资本与我 国旅 游景区进行 了频繁的接 触, 取得 了许 多喜 人的成果 。 贵刊 ( 据 今
争论 , 达成共识 , 为资本进入景 区经营铺 平 道路 ,对 于我国发展 旅游产业 是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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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不是 出卖 景区 ,更不 是出卖景 区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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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国内在 关于 “ 景区经营权转让 ” 问题 上一 直存在着较大 的分歧 ,早在 19 年 97 我 国第一宗景 区经营权转让 案例的 出现 开始 , 关干 “ 转让”还是 “ 不能 转让”的
一
旦 出现 问题 ,就会 带来难以挽 回的损
中国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模式
中国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模式一、关于旅游景区的界定旅游景区是我国旅游业发展重要的生产力要素,是旅游吸引力的根本来源,也是旅游创汇创收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旅游景区服务,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发展,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指导力度。
2000年11~12月期间,国家旅游局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要求,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首批国家4A级旅游区(点)的215家景区中的199家进行了现场评定,根据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景观质量,并参考景区的游客满意度,进行综合考评,产生了首批187家国家4A级旅游区(点)。
全国首批4A级旅游景区基本包括了国内最主要的旅游景区,在开发、管理、营销、服务方面,这些景区都具有最典型的意义,因而可以说,它们是中国旅游精品景区的主体部分和突出代表。
为有助于对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情况的基本了解,本报告根据各景区提供的资料,对全国首批4A级旅游景区1999年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形成关于我国旅游景区行业经营概况的认识。
本报告所称旅游景区,与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中旅游区(点)的含义等同,即指“经县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
”之所以称之为旅游景区,一是为了尊重约定成俗,方便理解;二是这些旅游景区主要功能是为旅游者服务,与那些主要为所在地居民服务的景点相区别,在国际上,前者称为旅游景区,后者则称为景区或景点。
为了研究探讨不同类型景区的经营特征,对比同类景区的经营差异,本报告把旅游景区分自然类、文物类、主题类三大类别进行研究。
其中,自然类景区主要是以自然景观资源为依托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部分旅游度假区;文物类景区主要指以历史文化、宗教文化等为主要资源特色的旅游景区,包括文博院、馆、寺等;主题类景区系指主题鲜明的人造景区,包括主题公园、主题类动植物园和其他主题类人造景点。
景区移交协议书范本
景区移交协议书范本甲方(移交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甲方决定将景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移交内容1.1 甲方同意将景区的经营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乙方。
1.2 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景区内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景观、植物等所有资产和资源。
第二条移交条件2.1 乙方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保证景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2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景区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移交程序3.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景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经营许可证、设施设备清单等。
3.2 双方应共同对景区进行现场交接,确认移交的资产和资源。
3.3 移交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接收确认书。
第四条移交时间4.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甲方应完成景区的移交工作。
4.2 乙方应在接收之日起____天内,完成对景区的接管和运营准备工作。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5.1 甲方应保证移交的景区资产和资源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5.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景区的经营和管理责任。
5.3 双方应相互协作,确保景区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能按期完成移交工作,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6.2 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接管工作,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关于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思
关于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思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景区的经营权出让成为了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
对于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既有支持者,也有质疑者。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本文将对我国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经营权出让的基本概念经营权出让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其他所有制单位将其对某一经济领域或产业的管理、经营权委托或出让给社会或特定企业或个人,由委托或购买方进行相关经济活动,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而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则是指政府或所有制单位将其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经营权委托或出让给社会或特定企业或个人,以便更好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品质和服务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二、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优点1. 增加旅游景区的投资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能够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旅游景区建设,政府也能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对于买家来说,也能得到市场规模、景区品质等方面的提升,提高旅游景区的竞争力。
2. 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和管理水平经营权出让能够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对于旅游业的整体提升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3. 促进旅游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经营权出让,政府可以将旅游资源出让给具有更好的经营能力、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旅游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4.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经营权出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避免跨地区恶性竞争,消除旅游圈的不合理现象,从而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的缺点1. 落实不到位经营权出让缺乏相应的工作和法律规范,存在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且没有制定特定的规则和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
2. 利益原则某些政府官员或富有资源的人或企业进行投资或购买时,往往会利用其行政职权或财力优势,得到更多的优惠条件和更有利的营商环境,这就容易引发一些不正当交易。
景区托管运营方案细则
景区托管运营方案细则一、项目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景区需要进行托管运营。
景区托管运营是指将景区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的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全权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景区托管运营可以有效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实现景区运营效益的最大化。
因此,景区托管运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托管运营方案的基本原则1. 尊重地方文化,保护环境。
托管运营方案应该尊重景区所在地的文化传统,保护景区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做到可持续发展。
2. 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游客体验。
托管运营方案应该以提高游客满意度为目标,加强服务意识,提升景区的设施和服务品质。
3. 合理运营,实现效益最大化。
托管运营方案应该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提高景区的经营效益,实现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托管运营方案的内容1. 规划建设托管运营公司应当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景区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方案。
这包括景区的设施建设、景点规划、游客服务中心建设等内容。
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景区的特色和人文环境,同时注重公共设施和环境保护。
2. 运营管理托管运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景区管理制度和运营管理团队,保障景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这包括景区的安全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同时,托管运营公司还应积极开拓市场,制定并实施营销策略,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3. 营销推广托管运营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营销推广方案,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这包括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推广,开展各种形式的营销活动,提高景区的客流量和收入水平。
4. 服务提升托管运营公司应当加强景区的服务品质,并不断提升。
这包括加强景区的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景区的游客接待和导览服务、加强景区的安全管理等方面。
5. 民生工程托管运营公司应当积极参与景区所在地的民生工程,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这包括支持当地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开展乡村旅游等形式。
四、托管运营方案的实施1. 项目立项托管运营方案在实施之前,需要进行项目立项,明确托管运营的目标、内容、时间表、预算等内容。
旅游景区开发运营模式总结
旅游景区开发运营模式总结旅游景区的开发运营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众多方面和环节。
不同的景区因其资源特色、地理位置、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差异,往往会采用不同的开发运营模式。
以下将对常见的几种旅游景区开发运营模式进行总结。
一、自主开发模式自主开发模式是指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归属于当地政府或相关国有企业,由其自主进行规划、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景区的资源保护和公共利益保障具有较强的把控能力。
政府可以从长远角度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能够有效整合当地的旅游资源,形成规模效应。
例如,一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景区,往往采用自主开发模式。
以杭州西湖为例,作为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杭州市政府在景区的保护、开发和管理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
通过免费开放西湖景区,带动了周边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加强了对西湖水质、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然而,自主开发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由于政府部门在经营管理方面可能缺乏专业的市场经验和高效的运营机制,容易导致景区的经营效益不高,市场反应不够灵敏。
此外,政府的财政投入压力较大,如果资金不足,可能会影响景区的开发建设和服务质量提升。
二、企业主导开发模式企业主导开发模式是指由一家或多家企业通过租赁、承包或买断等方式获得景区的经营权,负责景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敏锐度和经营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迅速做出决策和调整,提高景区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企业通常会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加大市场营销推广力度,开发多样化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同时,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积极寻求创新和突破,推动景区的不断发展和升级。
比如,国内一些知名的主题公园,如深圳的欢乐谷、广州的长隆旅游度假区等,都是由企业主导开发运营的成功案例。
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有哪几种
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有哪几种概述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是指针对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方法和模式,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环境条件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景区经营管理方式。
自营经营方式自营经营方式是指景区由景区管理部门自主经营管理,直接承担经营风险和管理责任的方式。
景区自营经营可以更好地掌握景区的经营情况,提高经营效率,但也需要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和管理责任。
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方式是指景区将经营权授予经营者,由经营者负责景区的运营管理,并支付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用或提成。
特许经营方式可以吸引专业的经营者,降低景区管理的压力,但也可能导致景区管理失控和经营者的短期利益优先。
合作经营方式合作经营方式是指景区采取合作的方式,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合作经营管理景区。
合作经营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各方资源,提高景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但需要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和经营合作模式,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利益分配问题。
委托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方式是指景区将景区经营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管理公司或组织进行管理。
委托经营方式可以吸引专业化的管理团队,提高景区管理水平,但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管理奖惩机制,确保管理公司能够为景区带来长期稳定的运营效益。
共建共享经营方式共建共享经营方式是指景区通过与当地居民、企业或组织共同建设和共同分享景区经营成果。
共建共享经营方式可以实现景区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发展,增强景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但需要解决好共建共享的合作机制和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出现管理混乱和冲突。
总结不同的景区经营管理方式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经营管理方式。
在选择经营管理方式时,需要综合考虑景区规模、特色、资源、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经营策略,确保景区的长期稳定发展。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法规2002年以来的近半年时间里,国内外资本与我国旅游景区进行了频繁的接触,取得了许多喜人的成果。
国内在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早在1997年我国第一宗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的出现开始,关于"转让"还是"不能转让"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区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
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
其实,旅游产业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决定了旅游产业必须实行全方位开放的政策措施。
在加入WTO之后,中国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将逐步提高,旅游景区也将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对外合作,并逐步开放旅游景区市场。
所以,当前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性质,平息争论,达成共识,为资本进人景区经营铺平道路,对于我国发展旅游产业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首先,应该明确认识景区经营权转让不是出卖景区,更不是出卖景区的所有权。
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将景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权交由获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它是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一种手段。
景区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特殊国有资产,它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是一种能够制造商品,带来利润的国有资本,应该按照资本经营的观点进行认识和对待。
"所谓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是资产价值的管理,是资本的经营问题"。
"对国有资产进行商品化、价值化管理,即按照资本的机制进行管理"。
这种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保值、增值。
景区整体招租方案
景区整体招租方案需求背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游,以体验不同的风土人情、欣赏不同的风景、放松自己的身心。
因此,许多景区也迎来了更多的游客。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许多景区的管理者面临了赤字经营、设施维护不足、游客投诉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少景区选择整体租赁管理的方式,以此获得更好的收益与管理。
方案介绍整体招租是指景区整体出租或承包给运营商,由运营商承担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包括设施的投资与维护、服务的提供和推广、门票收入的分成等。
整体招租的好处在于能够减少景区的运营难度,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让景区更加专注于提高景区文化和旅游体验。
对于租赁方来说,通过合法的经营管理手段,更容易获得景区内的商业机会,以此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发展空间。
招租条件景区规模景区面积至少三十亩以上,景区内包含核心景点、配套设施、停车场、公共场所等。
经营实力申请者需具备有良好商业信誉、经营实力和资金实力,能够为景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服务水平申请者需具备较高的旅游管理能力,包括景区内设施维护、游客服务、文化推广等方面的能力。
安全标准申请者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旅游休闲场所的安全管理标准,有相关的资格证书或执照。
招租模式.整体承包模式景区所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全部移交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全面负责景区的经营管理,包括景区内设施投资、维护、服务和推广等。
联合承包模式景区将各项经营和管理权分为若干个细分区域,招募各类商户联合承包,由多方合力管理景区中的不同部分内容。
委托经营模式景区通过招募运营商来承担景区部分经营管理工作,由运营商进行景区内商业投资、产品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
具体合作方式进行招租合作时,可以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和申请者的意愿制定具体的租赁合作方式。
常见的具体合作方式如下:租金分成合作申请者按照协议向景区支付固定租金,同时按照约定的规则向景区分成门票、商业服务、餐饮等收入。
固定租金合作申请者按照协议向景区支付固定租金,同时承担景区内商业投资、寻址推广等经营功能。
常见的景区运营模式
常见的景区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政府直接经营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政府负责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
优点在于政策性强,资金有保障,能够协调各方利益,注重景区的社会效益。
但也可能存在机构健全、人员众多、效率较低等问题。
2.政府授权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政府将景区的经营权授权给企业,由企业负责景区的经营管理。
这种模式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但也可能导致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足,出现损害游客利益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
3.租赁承包经营模式:政府将景区的经营权出租给企业或个人,由他们负责景区的经营管理并缴纳租金。
这种模式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景区开发,提高景区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但也可能导致景区过度商业化,损害游客的体验和景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模式,如BOT模式(建设-经营-转让)、BLT模式(建设-租赁-转让)等,这些模式在不同程度上结合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景区的发展。
总的来说,不同的景区运营模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景区的实际情况、资源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选择和调整。
同时,无论采用何种模式,都需要注重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提高游客的满意度和体验质量。
景区运营和管理模式
景区运营和管理模式概述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去旅游景区进行休闲和娱乐。
在成功经营一个旅游景区的同时,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竞争优势,是每个景区经营者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景区运营和管理模式展开讨论。
我们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景区运营和管理模式,分析其特点和优势,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景区经营者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
一、自营模式自营模式是指景区经营者自主经营和管理景区的模式。
他们直接负责景区的运营,包括景区的规划、开发、营销和服务。
自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特点:•直接管理:景区经营者可以直接掌控景区运营的各个环节,能够更好地把握景区的发展方向和节奏。
•一体化运营:景区经营者可以将景区运营与其他业务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与协同发展。
优势:•灵活性:景区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反馈,及时调整景区的运营策略和服务模式,提供更好的体验和服务。
•利润回收:景区经营者直接从门票、餐饮、住宿等收入中获得利润,而不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费用。
建议:对于有丰富经验和资源的景区经营者来说,自营模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通过自主经营和管理,他们可以更好地掌控景区的运营,并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二、合作模式合作模式是指景区经营者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合作,共同承担景区的开发和运营任务。
合作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特点:•分工协作:景区经营者与合作伙伴共同协作,分工合作,各负其责,形成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运营模式。
•专业化管理:景区经营者可以借助合作伙伴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提升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优势:•分担风险:合作模式可以分担经营风险和资金压力,避免单一经营者的风险集中。
•扩大影响力:合作模式可以借助合作伙伴的影响力和渠道,扩大景区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建议:对于资源有限或经验不足的景区经营者来说,合作模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通过与合作伙伴的协作和共同承担风险,他们可以共同开发和运营景区,实现双赢。
三、特许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是指景区经营者将景区的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由特许经营者负责景区的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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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法规2002年以来的近半年时间里,国内外资本与我国旅游景区进行了频繁的接触,取得了许多喜人的成果。
国内在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早在1997年我国第一宗景区经营权转让案例的出现开始,关于"转让"还是"不能转让"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支持转让的一方认为,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不开发利用就是极大的浪费,商业运作不但可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而区最好的开发可以带来最好的保护。
而反对的一方,则认为,自然、文化资源不可再生,其价值远远超过了旅游带来的经济收入,开发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目前在国家缺乏相关政策约束的条件下,开发商为谋取暴利必定会利用手中的经营权疯狂赚钱,很难保证资源不被破坏。
其实,旅游产业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决定了旅游产业必须实行全方位开放的政策措施。
在加入WTO之后,中国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将逐步提高,旅游景区也将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对外合作,并逐步开放旅游景区市场。
所以,当前界定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性质,平息争论,达成共识,为资本进人景区经营铺平道路,对于我国发展旅游产业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首先,应该明确认识景区经营权转让不是出卖景区,更不是出卖景区的所有权。
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的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将景区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权交由获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它是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一种手段。
景区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特殊国有资产,它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是一种能够制造商品,带来利润的国有资本,应该按照资本经营的观点进行认识和对待。
"所谓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该是资产价值的管理,是资本的经营问题"。
"对国有资产进行商品化、价值化管理,即按照资本的机制进行管理"。
这种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保值、增值。
旅游企业既可以自己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和管理手段,进行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盘活存量,以达到优化配置和有效经营,实现旅游企业资本最大限度的增值。
其次,应该明晰旅游企业的产权。
旅游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有赖于产权的买卖和转让,需要产权的商品化。
产权作为商品用于市场交易,其实质是企业财产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的转让。
企业财产制度的安排、产权关系是否明确,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独立地运用和处置自己的资产。
如果产权不明晰,产权界区模糊不清,缺乏人格化的所有者主体,产权的流动和转让就会遇到重重阻碍。
产权是财产的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它首先是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显然,我国的景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它是一种国有资产。
其次,产权也是与财产权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包括经营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权利。
不言而喻,我国各旅游企业对景区拥有的正是这种权利一一景区的财产权。
旅游企业作为景区财产权的拥有者,代表国家对景区进行管理,在国家政府的有效监督下,它有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有权开展资本运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优化配置企业的资本资产,从而通过有效的市场运营,实现景区这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为此,应当给予旅游企业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考虑到景区资源的特殊性,因此不能是完全的自主权),包括资本筹集的自主权、资本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和剩余支配权。
第三,应该认清景区经营权转让属于产权资本运营的哪一层次问题。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属于资本交易而非产权交易的范畴。
因为资本运营的权利依据来自干法人财产权,交易的主体是企业交易的对象为企业的实体资本,而产权交易的权利依据来自于所有权,交易主体是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交易的对象是企业产权。
从政策上讲,资本交易无须政府的审批,交易收入属于企业的变现收入,由企业收取2而产权交易须经政府审批,交易收入属于国家变现收入,由政府收取。
很明显,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隶属前者的。
但必须说明的是,在无监督的情况下,资本交易会转变为产权交易,即企业会以资本交易之名行产权交易之实,既来增加企业资本也未减少企业资本,而是冲减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
因此,对资本交易进行监督是必要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在前面一再强调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须在国家的有效监督下进行的原因。
但是,这并不表明景区经营权不能转让,相反,它说明景区经营权是能够转让的,而后界定景区经营权属于资本经营的哪一层次就比较容易了。
资本经营分为实物资本经营、金融资本经营和产权资本经营。
其中,产权资本经营又分为三类:一是产权资本的整体交易,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生产要素整体流出,产权价格一次性付清。
二是企业产权分割交易,把企业的产权分割为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分别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产权的转移。
产权的分割并不是指产权实体的分割,而是产权权能的分割。
三是企业产权分期交易,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有偿转让。
企业经营权的转让是分期转让,而非一次性转让,转让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签约决定,企业经营权的交易采用合同的形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
目前,我国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都是在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下石景区的经营权剥离出来进行招商、合作开发的,开发企业在一定年限内拥有景区的开发经营权。
这是产权资本运营的一种形式,也是我国旅游企业从上市这一狭窄道路中开辟出来的一条更加符合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新路。
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我国景点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肯定是大势所趋, 这也是许多国家旅游发展中的成功经验, 但是否应该将经营权和管理权同时交由企业或民营资本却值得商榷,笔者通过大量的实践调查,将其SWOT分析如下:1.优势(1)成熟的资本市场为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后未来的完全市场运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改革开放20年,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进入了相对成熟阶段,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比率也发生了很大改变,私营资本市场日趋活跃或壮大,加上我国产业结构性调整和各个行业间的利润比差也越来越小,民营资本纷纷把目光投向可获得比较丰厚回报的景点景区建设经营,使得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相对集聚在旅游行业。
(2)先进能动的经营管理模式,为景区资源后现代优化和管理造就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
我国的民营资本是在国有资本和公有制基础上的夹缝发展壮起来的,先天的灵活和后天的韧性使得他们高度适应具有中国特的市场经济建设,他们进军旅游行业从某种意义上就是先进理念或管理模式进军该领域的代名词,这为景区的长远建设进行了“智力”投资。
(3)景区的转让使现有旅游资源的得到盘活以及激活潜在资源。
丰厚的民营资本进入景点景区的开发经营行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终极本能使得企业会盘活或激活所有的旅游资源,彻底进行资本运作。
2.弱势(1)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无经验可循。
我国旅游景点景区建设开发和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也没有经营权整体转让的先例而且单就经营权转让来讲与国外景点景区的经营管理尚有较大差距。
尤其是在旅游业的资本运作方面,对景点景区资本经营更是无经验可循。
无经验意味着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2)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缺乏法律保障和理论研究依据。
在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的具体实践中,无论是转让的景区抑或是受让方的企业或民营资本,在整个的运作体系当中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体系,而且我国旅游经济界对于景区建设和运作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没有系统的理论依据。
3.机遇(1)经济领域积极的新生现象,国家杠杆部门会进行政策扶持。
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在我国旅游经济活动中属于新生事物,在国家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前提下,各级各部门及相关的杠杆机构体系会对这种经济领域内的新生现象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倾斜。
(2)资本在景点景区的全面运作,会带动地方经济联动发展,创造较多的就业机会。
4. 威胁(1)在管理机构管理职能缺失、监督弱化的情况下,由企业盈利欲望而引起的资源、环境保护的矛盾威胁。
我国的景点景区, 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是密切结合、高度融合的, 具有极高的价值, 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结晶,大多都是不可再生资源。
因此, 对景点景区的管理,应该是保护第一,开发利用其次。
然而,企业投资于景区经营, 其更多是考虑该项投资带给它的回报是多少, 这必然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
在利益的驱动下, 就有不可避免地出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情况, 人为缩短资源生命周期,其损失后期将难以估量。
如属于世界自然遗产的武源国家风景区里架电梯、开索道、拆建筑又重建等活动反复出现,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亮出黄牌就是显著一例。
(2)我国试行的景点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通常时间为40~50年,时间相对较长,在资本化运作后国有资产严重损耗和流失的威胁。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无论是市级、省级、国家级景点景区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的风景名胜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景点景区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民俗和各种文化形态、经济形态、生态资源等有形、无形价值在景点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 怎样在资本运作过后确保景区资本仍稳步增值而不至于过损或流失成了景点景区转让实践和研究的关键。
(4)风景名胜的经营权整体转让,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难免会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影响旅游经济发展的联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区域旅游经济的发展。
【景区经营权和管理权】景区经营权整体转让风起潮涌的深层原因一是旅游业巨大的发展前景,无烟工业的巨额近、中、远期经济利益,以及资源的再利用性,是资本市场发起冲击的主要目标,投资风景名胜区成为它们的首选。
二是各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归属不清,景区缺乏统一的科学规划和管理,景区的设备设施落后,经营的方式老化,根本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旅游形势需要,以至很多的景点景区一直就处于养在深闺人不识的尴尬局面,严重的浪费旅游资源。
三是地方政府和景点景区的管理者们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益,忽视作为人类文明和自然遗存的旅游资源的文化性和不可再生性,将其转让给国企或民营资本去开发利用,以期望在最短的时间形成经济效益小环境,堆叠政绩和树立形象工程。
四是现有的景点景区管理模式落后,国有资本投入少,民营成份大,有的甚至是自筹资金,景区资源持续综合开发的后续乏力。
地方和景区的管理部门缺乏战略眼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让风景名胜变现的机会的。
因此,招商引资,借鸡下蛋等等方式无所不用及至,从市场的角度讲,这不失是一种解决景区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的好方法,这也是许多著名的风景区忍痛转让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五是我国现有的与风景名胜有关的法律界定不清,对文化性极强的旅游资源的开发、规划、利用及.进行市场运作等方面都缺乏详尽的规范,这也给无孔不入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